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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屬於誰?

月球屬於誰?

作者:趙洋
唯一靠賣月球地皮賺錢的人非美國人丹尼斯·霍普莫屬。1980年,這位前口技演員在失業和離婚的壓力下鋌而走險,宣稱月球的土地為他所有,並在美國舊金山的土地登記局登記,然後又給美國和蘇聯政府以及聯合國寫信,重申這一主張,表示如果有異議,可以與他交涉,否則他的主張生效。美蘇政府和聯合國自然不會理他,於是他在內華達州開了一家名為「月球大使館」的公司,批發兼零售月球土地。迄今他已經售出了625萬美元的「土地」,每英畝月球土地價格幾十美元不等。那家「大中華區月球大使館」就是該公司在中國的總代理。但是花錢購買月球土地的人不會當真以為自己擁有了一塊月亮,他們只是花些小錢買了一本印刷精美的月球土地證而已。就像2012年人們在網上買「諾亞方舟船票」一樣。
《月球協定》還規定,「締約各國應將其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在內所發現的可能危及人類生命或健康的任何現象以及任何有機生命跡象,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公眾、和國際科學界。」但情況很可能如《2001:太空漫遊》中設想的,美國人一開始就把外星人留在月球的「獨石」T.M.A.-1同一九九八年第三個中國月球遠征隊聯繫起來,這樣他們就可以進行秘密調查了。事實上,根據續集小說《2010》中的說法,美國總統直接下達了命令,「獨石」存在應絕對保密。

從歷史說起

彰顯所有權是發現者的特權和本能反應。在更早的15世紀80年代,海上探險家迪奧戈·康抵達剛果河口時,就躊躇滿志地在那裡豎起了帶有十字架的石柱作為「到此一游」的標記。這不但標志著基督教世界的最遠疆界,也宣稱了屬於發現者本人的特權。後來邁向未知領域的探險者大多要在新疆域里留下點什麼。比迪奧戈•康晚一個世紀的吳承恩在創作《西遊記》時,讓孫悟空在其自以為的擎天柱下留下了生物學印記;1921年1月曆盡千辛萬苦掙扎到南極腹地的英國人斯科特失望地發現,原來阿蒙森已經搶先把挪威國旗插上了南極點的冰雪中,這表明他只能在歷史性的極地競賽中屈居第二……總而言之,如果有做出發現的實力,任何人都也可以做類似的事情,公開宣揚自己的發現和成就,並接受歷史的評判。
只要《外層空間條約》和《月球協定》仍有國際法的約束力,加入這兩個國際條約的國家就不能宣布月球為本國領土,但這並不妨礙各國航天人在愛國心的驅使下將所在國的國旗放在月球上。
2013年12月,嫦娥3號探測器攜帶中國首台月球車登陸月球。月球表面第一次出現中國車轍。月球及其資源的歸屬,又一次成為熱門話題。
上面說的還都是人類之間的事。如果人類遇到外星人呢?顯然,人類制定的外層空間法對人類之外的物種是沒有約束力的。地球礦業公司在「阿凡達」read.99csw.com星球的開採徵得納美人的同意了嗎?銀河系高速公路拓寬要推平太陽系,需要徵得地球人同意嗎?《變形金剛3》和《黑衣人3》中外星人在月球上大打出手的行為顯然違背了《月球協定》第三條第2款(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或從事任何其他敵對行為或以敵對行為相威脅概在禁止之列),人類又能拿他們怎麼辦?
《月球協定》第八條第3款規定「締約各國在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之下的任何地點進行其探索和利用的活動不應妨礙其他締約國在月球上的活動。」既然兩個物體不能同時出現在一個空間內,那麼為了避免「妨礙」,對月球的探測與利用只能遵循「先來後到」原則。越早在月球上安營紮寨的國家,實際控制地盤越多,優勢越大。

公地悲劇

在探索和利用太空以及制定外層空間法律規則的歷史過程中,國家間充滿了矛盾和衝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蘇美兩個超級大國與第三世界國家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在發射衛星、利用地球同步靜止軌道間題上,蘇美依仗航天技術優勢,搶佔有利地位,刁難他國,引起了普遍的不滿和反對。1976年,哥倫比亞、剛果、厄瓜多、印度尼西亞、肯亞、烏干達和扎伊爾等國在波哥大簽署了關於地球同步靜止衛星軌道的宣言,宣布對同它們領土上方相應的軌道段擁有主權。赤道國家的這一立場自然遭到蘇美等國的強烈反對。在制定《月球協定》的過程中,蘇美與第三世界國家也存在尖銳對立。第三世界國家堅持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而蘇美則拒絕這一主張。聯合國經過七年的談判,終於在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大通過了《月球協定》,宣布月球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據為己有。
2008年10月22日,印度成功發射該國首顆探月衛星「月船1號」,尾隨俄、美、日、中四國躋身「探月精英俱樂部」行列。他們把一面印度國旗留在了月球表面。《印度快報》以「三色旗(印度國旗)登上月球」為題,稱印度已經繼蘇聯、美國和歐盟后,成為第四個有能力把物體送上月球的國家。當然,把國徽國旗送到月球上並不代表擁有了對月球的主權。但是能把主權象徵物送往月球,卻顯露了佔有並開發月球的潛在實力。
如果未來太空中出現「尼莫船長」那樣的無國籍乃至無「地球球籍」的人和組織后,他們完全可以根據「誰發現、誰開發、誰擁有」的古老海洋信條,對那些尚不被人知的天體提出所有權主張。如果太空時代的「尼莫船長」也像凡爾納筆下的那位一樣富可敵國、力可敵國的話,更沒有國家或國際組織能對其太空圈地行為提出異議或做出約束。畢竟,出力探測、登陸、開發、維護過一個天體的人為何要與沒做過這些事的人一道共同享有該天體帶來的收益呢?九_九_藏_書如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原則仍然有效,那麼未來太空中的經濟實力也會迫使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做出相應改變。
月球是夜空中最明亮的星體,月亮在各國文化中都具有獨特地位。對月球的探測既有科學意義,也有文化乃至政治意義,象徵著對科學知識乃至對月球本身的佔有。因為冷戰時期意識形態對抗的需要,探月活動從一開始便與政治挂鉤了。當年「月球2號」發現了月球沒有磁場,但媒體大肆宣揚的卻是最具噱頭的撞擊月球,並把這看作蘇聯技術超越美國的象徵。與「月球2號」一同上了月球的還有兩枚鑲有蘇聯國徽的標誌物。撞月第二天即9月15日,赫魯曉夫毫不掩飾得意洋洋的笑容,把這樣一個帶有蘇聯國徽的標誌物複製品送給了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後來,印度的尼赫魯、法國的戴高樂、印尼的蘇加諾都收到了類似的蘇聯禮物。
第二款:「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不能作為主權國家聲明佔有,或出於利用及其他目的佔有。」
《月球協定》所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但這種天體的集體所有制有一個麻煩,就是「人人都有,人人又未必真的擁有」。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公地悲劇」問題。它講的是有一種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公共資源(如海洋、極地、大氣),由於其資源總量有限,一部分人或全體人的濫用將導致其他人或全體人的使用受到損失。
隨著航天技術的進步與普及,天體的所有權會有一番新局面。試想,私營企業的小行星礦工在小行星上結婚生子,孩子在小行星上成長,一代代地開發小行星。直到有一天,覺悟了的小行星原住民宣稱自己對生他養他,他也參与建設了的小行星具有所有權,並拒絕向地球提供廉價礦物,地球人該怎麼辦?于情于理,這都令人想到美國獨立戰爭中的雙方——殖民地兒女和宗主國。海因萊因的《月亮是個嚴厲的女人》就講了這樣一個故事,把月球當做家的人類再也不願意對地球俯首稱臣了。
誰是「全人類」?
不僅是月球,其他天體也曾被人主張過所有權。1997年,三個葉門人在葉門法院狀告美國宇航局,指控美國沒有先通知他們和取得他們的同意,就發射「火星探路者」飛船。他們聲稱在三千年前,其祖先就取得了火星的所有權,他們從祖先那裡繼承了對火星的所有權。對這三個人,大家只是一笑置之。2003年,美國人內米茲向內華達州地區法院起訴,聲稱美國宇航局對小行星愛神星的探測侵犯了他的私有財產權,導致了500萬美元的損失,要求賠償。美國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他的訴訟。法院認為在美國現有的法律里沒有規定個人可以取得對月球和其他天體的財產權,而且美國簽署的《外空條約》沒有規定對小行星的私有財產權。美國如此,中國也不含糊,倒賣月球土地被取締自不必言,九*九*藏*書就連月球上的地名,也不是一般人能夠瞎叫的。2010年8月18日,民政部發布第182號公告,公布了第一批月球地名標準漢字譯名共468條,目的是「規範當前月球地名使用中的混亂現象,實現月球地名標準化,滿足月球探測、科學研究和社會應用的需要」。早在一年前的2009年7月,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曾就月球地名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民政部網站的信息,該部下屬的區劃地名司主要職能包括:「國際公有領域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那些妄圖成為太空地主的人該清醒了,月球和其他天體絕對不是私人可以覬覦的,就連名字也不行。
月球到底屬於誰,仍是個未知數。
1969年7月,當宇航員阿姆斯特朗把美國國旗插上月球表面時,他宣布:「我是為全人類的和平而來。」這絕不是一句空話。佔領月球已經被1967年簽署的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所禁止。該條約規定:
當然,插旗是一件事,宣示主權又是另外一件事了。由於政治力量的變幻,地球上曾先有新阿姆斯特丹的地名,後來又變成了紐約;月球上會不會也城頭變幻大王旗,哪天冒出一個叫「新新德里」的地方呢?這可不好說。因為一直有人試圖成為「月球地主」,宣稱自己擁有月球的主權。
第一款:「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平等和與國際法一致的基礎上應無區別地為各國自由探測並利用,各國可以自由到達任何區域和天體。各國可以自由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進行科學考察活動,各國應推動並鼓勵此類考察的國際合作。」
在威爾斯《月球上最早的人類》這部小說中,主人公掌握了飛向月球的技術后,首先想到的就是獲得對月球乃至所有星球的「優先購買權」,「類似西班牙對於美洲黃金的壟斷權利」,進而建立人類殖民地。
「月球地主」並不只存在於科幻小說中。2005年10月,北京曾冒出了一家「大中華區月球大使館」,經營太空旅遊和月球開發,並全權負責在大中華地區出售月球土地。當年12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對其下達處罰決定書。隨後「月球使館」CEO對北京市工商局進行起訴。2007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銷售月球土地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而且強調我國於1983年加入的《外空條約》規定,特定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公民和組織無權主張月球所有權。
中國的航天專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說「維護我國月球權益需要探月工程」:實施月球探測工程,是維護中國月球權益的需要。儘管《月球協定》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財產,但是隨著當前主要航天國家和組織正加緊實施月球探測計劃,如何維護中國的空間利益已成為亟待關注的問題。我們只有開展月球探測並取得一定成果,才具有分享開發月球權益九_九_藏_書的實力,才能維護我國合法的月球權益。

月球的「地主」們

擦邊球:對月球主權的宣示

所以,月球以及其他天體的歸屬問題,初看是一個科技問題,仔細分析則是法律與政治問題,本質上又是一個科幻問題。在不同的科技發展水平下,這個問題將有非常不同的答案。
探索未知之地、做出新的發現是人類好奇心的崇高體現。無論是填補地圖上的空白還是填補元素周期表上的空缺,其精神實質是相似的。都是好奇心與發現優先權的較量。於是我們看到地圖上(乃至月球圖上)到處寫滿了發現者(或者是贊助人)的名字,較為靠後的元素符號也用大科學家的姓氏來彰顯學術界公認的功績。
回到現實中,目前全世界200多個國家中,只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智利、墨西哥、摩洛哥、荷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和烏拉圭這9個沒有航天能力的國家批准了《月球協定》;另有法國、瓜地馬拉、印度、秘魯和羅馬尼亞等5國簽署了協定,但尚未獲得國內立法機構批准。美國和俄羅斯這兩個航天超級大國則明確反對將月球定位為全人類共同財產。
針對「月球和其他天體屬於全人類」這一外層空間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可以做科幻的外推,看看它在未來還是否成立:
以南極洲為例,這是一塊礦產豐富、擁有整個地表淡水儲量72%的無主之地。英國、澳大利亞、法國、紐西蘭、挪威等7個國家曾先後對它提出主權要求。1940年,這7個國家依據各自所提出的所謂「發現論」、「佔有論」、「扇面論」自行決定對83%的南極大陸實施瓜分。要不是二戰爆發、南極洲已經是另一個樣子了。1959年12月,阿根廷、智利、英國等12國簽訂了《南極條約》,規定南極洲僅能用於和平目的,不過,《南極條約》只暫時凍結了各國的領土主權要求,附屬於領土的諸如大陸架等方面的權利則沒有界定。至於中國為何要去萬里之遙的南極進行科考,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副主任魏文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得實在:南極地區蘊藏著神秘的地球信息,豐富的資源礦藏,對於每一個國家都具有重要的科學和政治經濟意義。從科學考察和極地活動話語權的角度看,南極地區有4個必爭之點:極點、冰點、磁點和最高點。前三個點已分別由美國、法國和前蘇聯佔據,中國將佔據第四個點——最高點。DOME-A正是最高點,這個地區擁有地球上其他任何科學觀測站無法替代的獨特自然條件。
美國做得更霸氣。在「阿波羅」11號軟著陸月球后,宇航員在宣稱「月球屬於全人類」的同時卻在月面上插了面星條旗。人家乾脆沒有展示聯合國旗,「朕即天下」的自負可見一斑。尼克鬆政府還把美國宇航員在月球上收集的近270塊岩石送給了世界上130多個國家。阿波羅11號收集的被當做禮物贈送給其他國家的每https://read.99csw.com塊岩石樣本重量約有0.05克,僅比米粒大一些。阿波羅17號收集的被當做國禮的岩石樣本每塊重約1.1克。它們都被封閉在塑料球體內,這樣既起到了保護作用,又便於觀看。考慮到曾動用了有史以來最大的火箭,花費了幾百億美元,只有382千克月球物質被帶回到地球上,這種饋贈行為可謂花費不菲,但極有面子。其寓意再明顯不過——只有鄙國做到了「摘星攬月」,天底下還有鄙國擺不平的事嗎?
月球駐北京大使館雖然關閉了,但它絕不是第一個聲稱對月球擁有所有權的組織,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早在1952年2月,一個位於美國伯克利市的科幻迷俱樂部就曾致信聯合國和美國總統,宣稱在月球寧靜海的一塊三角洲歸他們所有。這個俱樂部這樣做,不過是為了博取名聲,還沒有想到營利,算是純粹的科幻行為藝術。到了1953年,智利一名律師維拉為了競選某俱樂部主席一職,需要巨額財富證明,就在一本雜誌上宣布,整個月球都歸他所有。智利稅務局得知此事,要求他繳納財產稅。維拉律師並沒有拒絕交稅,但表示稅務局應該先派人到月球實地查看他的財產,進行估價后才能確定納稅額。至今智利稅務局也沒能派人上去查看,律師果然不是好惹的。1955年,曾經在紐約天文館工作過的一個名叫羅伯特•庫爾茲的美國人首次嘗試出售月球不動產,每英畝售價才1美元,只是沒有人買他的帳。1969年,阿波羅11號發射后不久,一個巴西人因以25美元一塊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巴西警察逮捕。在加拿大和荷蘭,也有人因出售月球土地涉嫌詐騙而被捕受審。
早在1959年9月14日,蘇聯發射的「月球」2號探測器任務取得成功,它成為第一個擊中月球的人造物體,除了發回有關月球磁場和輻射帶的數據外,它還把象徵主權的蘇聯國徽留在月球表面。這可以說是對兩年前美國一個設想的回應:1957年,全世界籠罩在都在核戰爭的恐怖陰雲下,想象力豐富的美國人想出把美國國旗以「火箭飛鏢」的方式插入月球土地的辦法。他們還煞有介事地畫了示意圖發表在公開出版的雜誌上。
顯然,月球也是類似南極這樣的「公地」。而《月球協定》就是規範這塊公地使用的法律。但作為國際法文本,只能規定一些大原則,不可能事無巨細。例如裏面提到「所有締約各國都享有不受任何種類的歧視,在平等基礎上,並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在月球上從事科學研究的自由」。但是提取1克氦3進行科學研究與採集1噸氦3進行可控核聚變「研究」是大不一樣的。再如,「各締約國可在月球上建立配置人員及不配置人員的站所」。顯然,那些地勢優良,接受日照充分,自然資源(尤其是水冰)富集,又便於飛船降落和起飛的地點在月球上是有限的。在那裡建設月球考察站和月球基地自然是最划算的。誰有權先到先佔呢?還是靠實力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