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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漢字看中國古代禮俗 一、古代婚俗

第四章 從漢字看中國古代禮俗

漢字是據義構形的表意文字。這個特點不僅使造字時期的許多文化現象封存在字形之中,而且歷史文化的變遷也在漢字形體中留下種種蹤跡。因此說,漢字,尤其是古文字,就像一塊塊封存著豐富文化的化石,可以作為探討中國古代文化的重要線索。本章通過相關古文字形體的解析,對中國傳統的重要禮俗——婚嫁風俗和喪葬風俗的嬗變軌跡進行了勾勒,同時對於其他一些禮俗也進行了簡單介紹。

一、古代婚俗

在現代人的觀念里,「舅」是對母親的兄弟的稱謂,「姑」是對父親的姐妹的稱謂。但在古代,「舅」除了指母親的兄弟,也是兒媳婦對公公的稱呼(《爾雅·釋親》「婦稱夫之父曰舅」),還是女婿對岳父的稱呼;「姑」除了指父親的姐妹,也是兒媳婦對婆婆的稱呼(《爾雅·釋親》「婦稱夫之母曰姑」),還是女婿對岳母的稱呼。也就是說,「舅」「姑」在古代是「一名三用」的。這說明,在古代中國,曾經有過這樣一種親屬關係:一個男人的岳父往往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岳母是自己的姑姑;而對於一個女人來說,公公就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婆婆是自己的姑姑。這種現象是遠古交換婚的結果,其關係可以用下圖表示:
「室」字由「宀」和「至」兩個構件組成,「至」的甲骨文字形作「」。像箭射到地面之形,表示來到之義;「室」與「至」同源,表示夜晚要去的地方,即住處。夜訪婚俗中,婚齡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沒有專門的住處,晚上要住到女方,也就是說,女人所在之地是男人夜晚的住處,於是「室」引申有「男子的配偶」義。同樣,「家」字甲骨文作「」或「」,第一個字形由表示房屋形的「宀」和取象公豬形的「」組成,「」後來作「豭」。「家」與「豭」同源,由於在遠古男子夜訪的對偶婚俗中,婚齡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沒有專門的住處,晚上都要住到女方,充當的就是類似「豭」的角色。因此,「家」在先秦文獻中常用來表示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如《左傳·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其中「家」和「室」分別指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和男子的配偶(即女子)。

父權時代的一夫多妻(妾)制,是由一個男子與若干女子結婚而建立的。這若干女子中往往只有一個稱為正妻,其餘則為副妻或妾。前文提到的「媵」婚制中的「侄娣」就屬於副妻或妾。妻的地位高於妾。《說文解字》把演變后的小篆「妻」字說解為「婦與夫齊者也」,正是相對媵妾而言。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其正統觀念,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正妻的地位。《左傳·桓公十八年》:「並后(妾如后)、匹嫡(庶如嫡九九藏書)、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唐律·戶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宋《刑統》規定與唐相同,元、明、清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可見,儒家在強調男子主導地位和女子服從地位的同時,倡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同尊卑」等夫妻平等、互敬互愛的觀念。


在古代,男女的婚事,是不可以自己定奪的,一定要通過媒妁這一中介的交接,即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字,《說文解字》說解為:「謀也,謀合二姓。」意思是說,媒也就是撮合兩個異姓的男女成為夫妻的人。「妁」字,《說文解字》說解為:「酌也,斟酌二姓也。」意思是,斟酌男女雙方各個方面的條件是否合適。媒妁在古代婚姻中是不可缺少的,《詩經》有這方面的描述。《豳風·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意思是說,要砍伐樹枝怎麼辦,沒有斧子是不行的。要娶媳婦怎麼辦?沒有媒人是不行的。《禮記·昏義》中記載了我國古代的娶親程式,即: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其中「納彩」就與媒妁有關。男方看上了哪家的姑娘,先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得到女方的允諾后,就派使者前去送上禮物。女方如果收下禮物就表示同意議婚。可見,媒人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

在母系社會中,群婚制的特點是人們只知道自己的母親是誰,而不知道自己的父親是誰,因此出生之後只能隨母親的姓。「姓」字以「女」為部首,這是母系社會文化的遺存和表現,在母系社會中,人們以母為尊,最初表示姓的字大多以「女」為部首,如「姜」「姬」「姚」「嬴」等。又如本書開頭所述,表示最高權力擁有者的「后」字,最初就是來源於婦女生小孩的意象。可見,女性的地位非常高。後來,「姓」成為辨別不同氏族血緣的依據,從而成為決定婚姻的一個重要依據:同姓的男女不可以通婚,主要是怕對生育後代不利。這說明我們華夏先民很早就發現近親通婚對後代不利。
「棄」字甲骨文作「」,就像一幅棄子風俗圖,整個字形像雙手將簸箕中的小孩子丟棄之狀。據文獻記載,周始祖后稷、周幽王后褒姒、徐偃王、齊頃公無野、楚令尹子文、宋芮司徒女、烏孫王昆莫等都有出生后被遺棄的經歷。後世對於后稷被棄的原因也多有探討,江藩認為「謂姜嫄無人道生子,恐人之議己,以為上帝所生,棄之以顯其神異,然後收養,以解眾惑」,意思是說,后稷的母親姜嫄恐怕別人議論她生孩子這件事,就說孩子是上帝所生,並且故意把孩子丟棄以顯示這孩子的神異,然後再收養,以便讓眾人不再懷疑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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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在先秦文獻中寫作「昏」,《說文解字》把「婚」字解釋為:「婦家(嫁)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從女從昏,昏亦聲。」意思是說,古代迎親時間在晚上,因此「婚」字中的「昏」構件不僅有示音功能,還有表義功能。迎親時間為什麼在晚上呢?梁啟超對《周易·屯卦》中「匪寇,婚媾」的解釋給出了答案,他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也,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手段,與寇無大異也?」意思是說,搶劫與娶親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為什麼會混淆呢?大概是因為當時娶親的手段與搶劫十分相似吧。可見,華夏初民確有過掠奪婚時代,掠奪婚後世就演變為許多民族婚禮中的假搶婚,如我國傣族、傈僳族等少數民族都有搶婚的習俗。哈尼族「鞭打迎親人」的風俗,則可以看作反抗搶掠婚的遺風。
「姓」字甲骨文作「」,左邊的構件為「生」,右邊的構件為「女」;西周金文中,有的「姓」字作「」,像草木從土中生長出來,楷化寫作「生」,有的作「」,由「人」和「生」兩個構件組成,也有的由「女」和「生」兩個構件組成;小篆以後,「姓」字都由「女」和「生」兩個構件組成。《說文解字》把「姓」字說解為:「人所生也。古之神聖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從女,從生,生亦聲。《春秋傳》曰:『天子因生以賜姓。』」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知道:古代的姓,並不像現在一樣,跟父親的相同;最初的姓來源於他們居住的村落,或者所屬的部族名稱。古代的神聖之人,傳說是他們的母親與上天發生感應而生下的,所以稱為天子。夏、商到西周,「姓」權逐漸歸天子所有。這一時期,只有有封地和官爵的貴族才配有姓權,而庶民則是有名無姓。因此,這一時期,「百姓」一詞主要是用來表示貴族或百官。
原始群居生活慢慢地形成了一個個族團,每個族團都有自己的首領及自己族內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形式。在此背景之下,便產生了血族婚制。血族婚最初的形式為族內互婚,禁止與外族通婚,目的是保證血緣的純正,甚至產生了「兄妹婚」。《搜神記》雲:「(高辛氏)乃令少女從盤瓠……蓋經三年,產六男六女,盤瓠死後,自相配偶,因為婚姻。」直系通婚必會使後代的成活率不高,慢慢地人們意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於是漸漸地族與族之間通婚,有的兩個族之間還世代互婚,也就是俗稱的「交換婚」,也叫「族團互婚」。關於這一婚俗,我們可從「姑」「舅」的原始稱謂上得到印證。
當妻從夫居成為婚姻的穩固形式之後,從妻而居的男子則受到嚴重歧視,他們被稱為贅婿。「贅」字九_九_藏_書《說文解字》釋為「以物質錢」,意思是用抵押品換錢,或者指抵押品。秦國在商鞅執政時,要求百姓「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意思是,家庭富裕的話,兒子大了就另立門戶,分家單過;家庭貧窮的話,兒子大了就要到女方家做上門女婿。也就是說,那些因家庭貧困而沒有能力交付聘禮的人,只能到女方家做上門女婿。因此,贅婿在古代十分受歧視。《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把贅婿與曾經逃亡之人並提,他們的地位可見一斑;漢代也是這樣,武帝發天下「七科謫」,出朔方。贅婿就是「七科謫」之一。贅婿在家庭中同樣受到歧視,據《說苑》記載,姜太公是「故老婦之出夫也」,意思是姜太公是被老婆逐出家門的贅婿。
宋代開始出現「息婦」一詞,「息」字由「自」「心」兩個構件組成,「自」甲骨文字形作「」,像鼻子之形;「心」就是心臟,心臟與鼻子都是呼吸器官,因此《說文解字》把「息」說解為「喘也」,本義就是喘息、呼吸,引申有生長、繁殖、增長等意義。由「生長、繁殖」義引申為「子息,兒子」的意思,「賤息」的「息」就是兒子的意思。不難理解,「息婦」的字面意思就是兒媳婦。因此《辭源》把「息婦」解釋為「子婦」。在男人眼裡,無論媳婦還是兒媳婦,其傳宗接代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所以,「息婦」由「兒媳婦」的意義引申指「自己的妻子」。這種演變,清楚地表明了女子在婚姻中的從屬地位。
「媵」婚制可以看做遠古伙婚制的演變,這種婚姻制度直至妻從夫居成為婚姻的穩固形式之後,仍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媵」字以「女」為部首,《儀禮·士昏禮》把它解釋為「送也,謂女從者也」。漢代鄭玄說:「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可見,媵的特點是,出嫁者的妹妹、侄女同時隨嫁到男方,實際就是姊妹或姑侄同時共嫁的性質。《史記·五帝本紀》記載堯「以二女妻舜以觀其內,使九男與處以觀其外」,其中「以二女妻舜」就是把他的兩個女兒都嫁給舜,這可以看作當時媵婚的習俗。到了西周時期,媵婚成了當時貴族階層普遍實施的一種婚姻形式。《春秋公羊傳·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即嫡妻),女方以「侄」或「娣」隨同出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侯國的女兒陪嫁,也各以侄或娣相從。可見,「媵」又不同於伙婚,它是一個男子與另一族群的幾個女子的群婚。

劉盼遂在《天問校箋》中指出,因為古代夫婦制度未定,「妻生首子時,則夫往往疑其挾他種而來,妒嫉實甚,故有殺首子之風」。意思是說,由於當時夫婦制度還沒有特別穩固,男子對於自己的第一個孩子的血統產生懷疑,恐怕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因此,形成把妻子所生第一個孩子殺掉的風俗。這種現象發生於「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的大變革時代,也是婚姻制度九_九_藏_書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過渡的時代。
《說文解字》把「姻」字說解為:「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從女從因,因亦聲。」《白虎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因。」「因」字有憑藉、依靠的意思。顯然,不論是「女之所因」還是「婦人因夫而成」,都可說明在婚姻關係中女子對男子的依靠,女子已經喪失了獨立的社會地位,她們被看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只能在家裡料理家務。
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時期,出現了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對偶婚。在這種婚俗中,無論男女都不能在本氏族中找配偶,而必須到另一個氏族中去找,即實行族外婚,而且男子必須嫁到女方氏族去。這種婚姻形式在古文字、文獻和民俗中都有所反映。

「娶妻」在先秦文獻中,有時也作「取妻」。「取」字小篆字形作「」,《說文解字》說解為:「捕取也。從又從耳。《周禮》:『獲者取左耳。』《司馬法》曰:『載獻聝。』聝者,耳也。」意思是說,「取」的本義就是「捕取」,字形由「又」(像手形)和「耳」兩個構件組成。根據文獻記載,古代戰爭中要把自己所殺或所俘敵人的左耳朵割下來,獻上去,作為戰士所立戰功的依據。「妻」字甲骨文作「」,像以手擄掠長發女子之形,這是父系社會初期,女子不情願嫁到男家時,男子擄掠婦女以為配偶之俗的反映。所以,「取妻」本來是擄掠婦女做配偶的意思。隨著父權制日益鞏固,婦從夫居成為公眾普遍接受的習俗,搶掠婚現象早已從人們的現實生活中消失。語詞「妻」與「擄掠女子」之間不再有聯繫,其基本意義變為男子的配偶。「取」的「捕取」義也不再適用於該詞,於是為意義改變后的「取」的書寫形式增加表義構件「女」,重造「娶」字專門表達這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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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西族的走訪婚,就是這種夫從妻居的對偶婚。根據辛立《男女·夫妻·家國》一書記載:「在納西族的整個住宅布局中,后室是一座大房子,是合家族共同消費和舉行各種家族活動的地方。前宅是客房,兩側既有客室,也有用來儲存東西的廂房。客房是已婚婦女同自己的男阿柱(男朋友)偶居的地方。她們實行對偶婚制,成年男子白天在自己家族中勞動,同自己的家族一起生活,晚上到女阿柱家過夜,所生子女歸女。」陝西臨潼姜寨仰韶文化遺址中,發掘出完整的村落布局、氏族公共墓地、窯場等文化遺存。其村落布局與納西族的整個住宅布局十分相似,這說明仰韶文化時期,實行的是與納西族走訪婚相似的夫從妻居的對偶婚。
後來,「息」的「子息」意義逐漸弱化,於是「息」字受到「婦」字的影響,也增加「女」作「媳」。如前所述,「婦」的甲骨文字形作「」,本來指能夠與鬼神溝通的神職人員,後來引申指已婚婦女,《說文解字》把小篆「婦」字解釋為「服也,從女持帚洒掃也」,可見,在儒家看來,婦女必須服從男子,主要職能是在家裡料理家務。宋代是特彆強調封建倫理道德的時期,程朱理學強調男尊女卑,把對婦女的歧視也推向了高峰。
古代,「妻」又可以稱為「帑」。《左傳·文公六年》:「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其中「帑」就是妻子的意思。「帑」字以「巾」為部首,「巾」是一種織物,曾經充當過交換媒介,因此,有些以「巾」為部首的字與金錢有關。《說文解字》把「帑」說解為「金幣所藏也」,意思是藏金幣的地方。把「妻」稱作「帑」,這是從買賣婚姻盛行的社會背景下引申而來的。另外,在一些古代典籍中,「嫁」字有「賣」義。如《韓非子·六反》:「天飢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這裏「嫁」就是「賣」的意思。「嫁」字有「賣」義,說明婚姻與買賣有關係。買賣婚,就是將女子視為財物,娶妻納妾,必須要經過金錢交易才能進行;如有不時之需,還可以將妻妾轉賣他人,以換取錢財。對於男子來說,女人不過是其傳宗接代的工具罷了,與其他財產並沒有多大差別;對於女方來說,她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著她所具有的物質價值,她只不過是一種可以在不同男人之間移換的私有財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