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辯護兼愛說
這一段內「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說出放」。這一段內「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類取,以類予」。這是兩種極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當於西方邏輯學的演繹法和歸納法。
《經下》篇說;「無窮不害兼。說在盈否知」。就是說,「無窮」與「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只看是否充滿,就知道了。《經說下》發揮此說如下:「無(反對者): 『南方有窮,則可盡(中國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無窮);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未可知;則可盡,不可盡,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不可盡,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答;)『人若不盈無窮,則人有窮也。盡有窮,無難。盈無窮,則無窮,盡也。盡有窮,無難。」答的意思是說,人若沒有充滿無窮的地區,則人數是有窮的。數盡有窮的數目,並不困難。人若竟已充滿無窮的地區,則原來假定是無窮的地區,其實是有窮的。歷盡有窮的地區,也不困難。
關於知識和名的討論
「墨經」將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一切「實」必用此名。「馬」是類名,此類的一切「實」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於此「實」。
《經下》篇又說:「知,知之否之是同也,悖。說在無以也。」就是說,說知之與不知之是相同的,此說悖,理由在於「無以」,即沒有憑藉。《經說下》解釋說:「知。論之,非知無以也。」就是說,只要有知識,就有關於知識的討論。除非沒有知識,才沒有憑藉來討論。
相合的知識,就是知道哪個名與哪個實相合。例如,說「這是桌子」這句話,就需要有名實相合的知識。有了這類知識,就知道「名實耦」(同上),就是說,名與實是彼此配對的。
關於兼愛學說,後期墨家認為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說:「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說,必需遍愛一切人,才算愛人;但是不必需遍不愛一切人,才算不愛人。這與乘馬不同。不必需騎一切馬才算騎馬,但是必需不騎一切馬,才算不騎馬。這就是愛人的「周」與乘馬的「不周」的不同。
對於公孫龍的「離堅白」之辯,後期墨家只從實際存在於物理世界的具體的堅白石著想。所以他們主張堅、白同時存在於石中,認九-九-藏-書為「堅白不相外也」(《經上》),「必相盈也」(《經說下》)。「不相外」就是不互相排斥,「相盈」就是互相滲透。
後期墨家也是這麼做的。他們給利、害下了定義之後,又以利的定義為基礎,進而為各種道德下定義。他們說:「忠,以為利而強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經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至於另一種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這個論斷為例來說明。我們都會作出這個論斷,因為我們知道凡是過去的人都已經死了.又知道現在的和將來的人與過去的人都是同一個類。所以我們得出一般的結論:凡人皆有死。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方法。過去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現在的人皆有死,將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所以,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我們能夠這樣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將彼說我[與此]相同。我們正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關於「辯」的討論
針對後期墨家的這個觀點,當時有兩個主要的反對意見。第一個是說,世界上人的數目是無窮的;那麼,一個人怎麼可能兼愛一切人?這個反對意見叫做「無窮害兼」。第二個是說,如果說有一個人你還沒有愛,就不能算愛人,那麼就不應當有「殺盜」的刑罰。這個反對意見叫做「殺盜,殺人也」。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試圖反駁這些反對意見。
「殺盜,殺人也」是反對墨家的另一個主要意見,因為殺人與兼愛有矛盾。對這個反對意見,《小取》答覆如下:
後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義哲學的傳統,主張人類一切行為的目的在於取利避害。《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經」還對於知識進行了分類。按知識的來源,把知識分為三類:一類是來自認識者親身經驗;一類是來自權威的傳授(即得自傳聞或文獻);一類是來自推論的知識(即得自演繹,以已知推未知)。又按認識的各種對象,把知識分為四類:名的知識,實的知識、相合的知識,行為的知識。
行為的知識是如何做一件具體事的知識。它相當於美國人read.99csw.com所說的「know—how 」。
我們會記得:名,實,以及名實關係,都是名家特別感興趣的。照「墨經」講, 「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經說上》)例如說:「這是桌子」。「桌子」是名,是所以謂「這」的;「這」是實,是所謂的。用西方邏輯學術語來說,名是命題的客詞,實是命題的主詞。
《經下》篇說:「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經說下》篇解釋說:「謂,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狗,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這解釋是說:說話的時候,人們所說的,不是相同,就是相異。一人說是「狗」,另一人說是「犬」,就是相同。一人說是「牛」,另一人說是「馬」,就是相異。(這就是說,有相異,就有辯。) 沒有人獲勝,就無辯。辯,就是其中有人說是如此,另有人說不是如此。誰說得對誰就獲勝。
澄清兼愛說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
後期墨家也批評了道家。《經下》篇說:「學之益也,說在誹者。」《經說下》篇解釋說:「學也,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放告之也。是使知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悖!」
《墨子》中有六篇:《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與其他各篇性質不同,特別有邏輯學的價值。《經上》、《經下》都是邏輯、道德、數學和自然科學的定義。《經說上》、《經說下》是對前兩篇中定義的解釋。《大取》、《小取》討論了若干邏輯問題。所有這六篇有一個總的目的,就是通過邏輯方式,樹立墨家的觀點,反駁名家的辯論。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經。
「莫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是,則雖盜,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無難矣。」
後期墨家精通「辯」的方法,為澄清和捍衛墨家的哲學立場做了很多工作。
後期墨家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一些他所愛的人。例如,每個人都愛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憑人總會愛一些人,這個事實,不能說他愛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憑這一點就可以說他不愛人,墨家的推理就是這樣。
「墨經」中的知識論,是一種素樸的實在論。它認為。人有認識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經說上》)。就是說,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僅有這種能力,還九_九_藏_書未必就有知識。這是因為,要有知識,則認識能力還必須與認識對象接觸。「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同上),就是說,認識能力接觸了認識對象,能夠得到它的形象,才成為知識。除了認識的感覺器官,如視覺器官、聽覺器官,還有思維的器官:心,它叫做「(知心)」(無此字:ocr),「(知心)也者,以其知論物」(同上)。換句話說,通過感官傳人的外界事物印象,還要心加以解釋。
這都是對於莊子的批評。莊子以為,在辯論中,什麼也不能夠決定。他說,即使有人獲勝,勝者未必正確,敗者未必錯誤。但是在後期墨家看來,莊子說這番話,正是表明他不同意于別人,他正是在和別人辯論。他若辯贏了,這個事實不就正好證明他錯了?莊子又說:「大辯不言」。還說:「言辯而不及」(均見《莊子·齊物論》)。所以「言盡悖」。莊子還進一步認為,萬物各從自己的道、自己的意見來看,都是正確的,這個不應當批評那個(同上)。但是在後期墨家看來,莊子所說的就是「言」,其本身就是批評別人。如果「言盡悖」,莊子的這個言難道就不悖嗎?如果一切批評都應當受到譴責,那麼莊子的批評就應當第一個受到譴責。莊子還侈談不要有知識的重要性。但是他這樣侈談和討論,本身就是一種知識。若真地沒有知識了,那就連他的討論也沒有了。
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不僅反駁其他各家反對墨家的意見,而且批評其他各家。例如,「墨經」中有許多反對名家辯論的意見。我們會記得,惠施有「合同異」之辯。在他的「十事」中他由「萬物畢同」的前提。得出「汜愛萬物,天地一體也」的結論。在後期墨家看來.這是一個謬論,它是由「同」宇的歧義引起的。他們指出「同」有四種。《經上》篇說:「同:重、體、合、類。」《經說上》解釋說:「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于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經上》和《經說上》還討論了「異」,異與同正好相反。
《經下》篇又說:「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經說下》篇解釋說:「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當,必不審。」這解釋是說:以言為盡悖,此說不可以成立。如果持此說的人,其言可以成立,則至少此言不悖,還是有些言可以成立;如果其言不可成立,則以此說為當者也就錯了。
「墨經」並沒有點惠施的名。事實上,「墨經」各篇也沒有點任何人的名。但是,從對於「同」字的分析看,惠施的謬誤也就清楚了。說「萬物畢同」,是說它們同類,是「類同」。但是說「天地一體也」,是說它們有部分與全體的關係,是「體同」。由類同為真的命題不能推淪出體同的命題也為真,雖然都用了「同」字。
後期墨家在批評道家的時候,揭
read.99csw.com示出了一些也在西方哲學中出現過的邏輯悖論,只有在現代建立了新的邏輯學,這些悖論才得到解決。因此在當代邏輯學中,後期墨家所作的批評不再有效了。可是,我們看到後期墨家如此富於邏輯頭腦,實在令人讚歎。他們試圖創造一個認識論和邏輯學的純系統,這是中國古代其他各家所不及的。
在現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知道某個一般命題是真是假,就用事實或用實驗來檢驗它。例如。若要確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原因,檢驗它的方法是,先假設一般命題「A細菌是 B病的原因」為公式,再進行實驗,看假設的原因是否真地產生預期的結果。產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沒有產生,就不是。這是演繹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方法。因為,假設一個一般命題為公式,就是假設它是「法」,以它來進行實驗,就是來「效」 它這個「法」。假設的原因產生了預期的結果,就是「故中效」。不產生,就是「不中效」。用這種方法,可以檢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墨子和後期墨家都認為「義,利也」。利是義的本質。但是,什麼是利的本質?墨子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可是後期墨家提出了,並已作出了解答。《經上》篇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這樣。後期墨家就為墨家的功利哲學作出享樂主義的解釋。
對其他各家的批評
前一章講過,莊子在《齊物論》里討論了兩個層次的知識。在第一個層次上,他證明了事物的相對性,達到了與惠施的結論相同的結論。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就超越了惠施。在第一個層次上,他同意于名家,從更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常識。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又轉過來從再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名家。所以道家也反駁名家的辯論,不過道家所用的辯論,從邏輯上講,比名家的辯論更高一層。道家的辯論,名家的辯論,兩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作出努力,加以理解。兩者的方向都是與常識的常規相反的。
後期墨家用這樣的「辯」,反駁了認為「殺盜」不合兼愛的反對意見。
這是批評老子的這句話:「絕學無憂」(《老子》第二十章),老子這句話認為學是無益的。照後期墨家所說,學和數是互相關聯的,若要絕學,也要絕教。只要有教,則必有學,教若有益,學就不會無益。既然以「學無益」為教,這個教的本身正好證明學是有益的。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於討論「辯」。它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放,以類取,以類予。」
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常識的哲學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這兩家雖然在許多方面不同,但是在務實這一點上卻彼此一致。在反駁名家辯論的過程中,這兩家沿著大致相同的思https://read.99csw.com想路線,發展了知識論的和邏輯學的理論,以保衛常識。這些理論,在墨家則見之於「墨經」、在儒家則見之於《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時期最大的儒家之一,我們將在第十三章講到他。
《經下》篇還說;「非誹者悖,說在弗非。」就是說,譴責批評,是悖謬的,理由在於「弗非」,即不譴責。《經說下》解釋說:「非誹,非己之誹也。不非誹,非可誹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誹也。」就是說,譴責批評,就是譴責你自己的譴責。如果你不譴責批評,也就沒有什麼可以譴責。如果你不能夠譴責批評,這就意味著不譴責批評。
在進一步解釋這兩種方法之前,先說一說墨經所謂的「故」。它說:「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就是說,有了「放」。某一現象才成其為某一現象。它還把「故」 分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墨經所謂的「小故」顯然就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原因」;墨經所謂的「大故」顯然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現代邏輯學還區別出另一種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說是「有之必然,無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卻沒有看出這一種原因。
這種立場,使我們想起傑里米·邊沁的「功利哲學」。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導言》中說:「『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第七頁)「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的基礎。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第一、二頁)這樣,邊沁把善惡歸結為快樂、苦痛的問題。照他的說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的和功用,後半段是說辯的方法。《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方法:「或也者,不盡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佯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或」表示特稱命題。「盡」表示全稱命題。「假」表示假言命題,假設一種現在還沒有發生的情況。 「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為法的。若原因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與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統而詳盡地對比兩個系列的問題。「援」的方法是說:「你可以這樣,為什麼我獨獨不可以這樣?」「推」的方法是將相同的東西,像歸於已知者那樣,歸於未知者。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