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辛普森怎麼引起了我的興趣

辛普森怎麼引起了我的興趣

一切順利!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認有罪,他一再宣稱他愛他的前妻,絕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在葬禮上,人們通過電視揣度著他的表情,也看不出個所以然。問題是葬禮之後他並沒有去投案,一時間連警察也搞不清他去了哪裡。時限一過,只得把他宣布為重大通緝犯。但是很快,高速公路上就發現了他的白色福特重型車,他的朋友駕車,他坐在後座。警車追上去,他們並不停車,但似乎也無意逃跑,只是不緊不慢地開著。當時,我也是很偶然地打開電視機,正好撞上追蹤的現場直播。天上是直升飛機,公路上是整整齊齊的一排警車跟在他的白色福特車後面,出現一番洋洋大觀的追捕景象。由於車速很慢,並不顯得緊張,倒顯得有點滑稽。電視台還同時播放一些心理學家的分析,說他有可能自殺、有可能持槍、有可能最後開槍拒捕等等。整整幾個小時,全美國都在「跟蹤追看」。我想,福特汽車公司肯定做夢也沒有想到有這麼好的免費廣告機會。最後,這輛車下了高速公路,直奔他的家裡。那裡當然也已經候滿了警察。門外也聚集了無數興高采烈看熱鬧的人群,大多數都是他的球迷,不少人還叫著他的名字表示相信他的無辜。對於唯恐天下不亂,等著看一場好戲的人來說,這場追蹤的結果十分平淡,那些危險的可能性都沒有發生。經他的好友下車與警察幾番交涉之後,他被允許進屋,喝了一杯橘子汁,就束手歸案了。對於洛杉磯警察局來說,他們總算松下一口氣來,因為,由於他們對於名人的網開一面而造成的這場意外追蹤,已經使他們飽受了各方的攻擊。
在這裏還不得不稍微談一談美國人的體育運動。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是球迷。他們迷的品種不多,主要就是稱為美式足球的橄欖球、棒球和籃球。說實話,剛從東方來到這裏,覺得橄欖球實在是野蠻人的運動,尤其是看到幾十個人撲在一個球上,在地上滾作一團的時候,真想不通美國人怎麼會喜歡如此愚蠢的遊戲。直到後來親眼看到了運動場上的橄欖球,才體會到了那種特有的激動和刺|激,也開始學會欣賞它的運動技巧。我必須說明的是,美國人的「運動觀」好像和中國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關心美國在世界運動會上得了什麼金牌,也從來沒有類似「衝出美洲,走向世界」這樣的口號。他們最感興趣的事情,莫過於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運動隊在全國聯賽上的成績。出類拔萃的球星在人們的眼裡活脫脫就是一個「美國英雄」。所以,當辛普森案出來之後,我們的朋友邁克再三向我們說明:你們要知道,他在大家眼裡,是一個「美國英雄」,而且,他以前給人們的印象始終是一個善良的好人。
美國人對於律師又恨又愛的心情,我曾經在我的一個朋友身上看到過。他曾經因車禍受傷,痊癒後有後遺症,所以打官司尋求賠償。他屬於窮人之列,日子當然過得還是挺好,但是沒有很多的富餘錢。每一次收到律師的賬單,他都憤憤不平,一次一次地對我們說,「一次電話諮詢居然要了我八十美元」,「談一次話竟然要五十美元」,雖然這些賬單是講好事成之後再付的。然而他不但離不開律師,而且還知道律師會幫他的大忙,因為律師完全有把握替他爭取到至少十萬美元的賠償,而如果沒有律師對各種法律條文的知識,他可能連一個大子兒也拿不到。
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它的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有涉及陪審團制度的內容。它的第五條是這樣規定的:「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于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今天在這裏,按美國人的說法,真是一個「大日子」!夜已深了,我還始終無法平靜下來,決定給你繼續寫信。
其實,你我都早就聽說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國之後,在了解了陪審團制度的種種細則規定,並且看了陪審團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這樣驚心動魄的大案審判之後,我才真正理解陪審團「是什麼」和當初設立它的「為什麼」。
所以,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即使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認為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為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九九藏書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而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里,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因此,你可以這樣說,在這一段時間里,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少得多。因為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全部證據和整個審理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瞞著他什麼東西,而使他糊裡糊塗地就給判了。陪審團卻只可以面對非常有限的合法證據。這個案子實在是比較特別,由於雙方的激烈角逐,審理過程特別長,導致陪審員被隔離的時間居然長達九個月。
在美國,各個州對於是否允許電視台進入法庭是有不同規定的。有些州是絕對不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既不準錄像,也不準錄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電視觀眾就只能在新聞節目中聽到一些簡單介紹。這也為一批畫畫的提供了一種專門的職業,因為新聞媒體為了彌補電視觀眾對法庭審理的視覺了解,總要雇一些藝術家畫現場速寫。有些州的法律使現場的電視轉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須考慮辯方和檢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裁決。加利福尼亞州就屬於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電視轉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去了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轉的。但是,電視轉播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審員。
第二輪的陪審團的刪選進行了近兩個月,可見其困難和慎重的程度。候選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審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選人曾經有過被丈夫虐待的經歷,由於辛普森曾經打過他的前妻,所以,這名候選人的資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做判斷時觸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報私仇」。除了法官的審查,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由於最終的判決將出自這些陪審員之口,雙方誰也不敢掉以輕心,他們都有否決權,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刪除了。這也是初選選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直到這個時候,我們對該案還是十分漫不經心,因為根據當時的報紙報道,警察在案發的當晚就在辛普森的家裡發現有一系列的物證,再說,辛普森和妮可分居后,前者始終無法釋懷,屢有衝突的記錄。用我們所習慣的語言來說,這叫:殺人動機明確,證據確鑿。我實在看不出辛普森還有什麼「戲」。既然如此,接下來的事情也就是過過堂,判掉拉倒了。儘管事情是發生在「名人」身上,但是,看上去還只是一個普通的凶殺案。可是,誰知道,好戲還沒有開場呢。
所以,在開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發當晚第一次進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所有在他家發現的證據都不能在審判的時候在法庭上出現,這就是「排斥原則」。也就是從理論上講,「非法證據」被「排斥」掉之後,在整個案子里唯一有權決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們,就不會知道曾經在辛普森家裡找到過什麼東西。這樣,這些找到的東西也就等於不存在,如山的鐵證也就在頃刻之間化整為零了。你是否覺得,這簡直是不可思議?我當時儘管已經知道這個憲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則」,但是還是覺得很新鮮,因為這畢竟是一個謀殺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象之中,對於一個重大殺人案,真是唯恐證據不足,天底下哪有這號事兒,逮著證據還讓它作廢的呢?

被謀殺的辛普森前妻妮可
去年六月,在洛杉磯的高級住宅區發生了一樁重大謀殺案。死者為一名三十多歲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歲的男性年輕人,都是白人。事情一發生就十分轟動,因為兩名死者之一,是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當我們來到美國的時候,他已經從球場上退役了。退役之後他還拍過一些電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我們當時既沒有看過他打球,也沒有看過他的電影,可以說是在美國少有的「辛普森盲」。我們是在此案發生之後,才「補上這一課」的。
盧兄:你好!
我前面說過,妮可分居以後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當警察接到報案,查看現場之後,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當時已經離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裡,發現了一些證據,然後才據此取得搜捕狀,這確實是非常規的做法。在美國,一般來說,沒有非常確定的理由(猜測、推理和懷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狀的。許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無策。那麼,如果https://read.99csw•com警察違規作業,在無搜捕狀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進行搜查,並且成功地如願拿到了證據,這時怎麼辦呢?鐵證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懲罰,警察的違規在成功破案的事實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計了呢?這在美國是絕對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經提到過,《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國政府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以「成敗論英雄」,豈不是鼓勵警察違反憲法。如果出現製造借口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還有什麼力量可以把他們抵擋在門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狀進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違憲,即使拿到天大的證據,也只有一個結果:證據作廢,放案犯回家。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案發之後,當警察試圖找他通知案情時,發現他已經按他原來的計劃去了芝加哥。最後,警察設法找到他住的旅館,電話向他通報案情,要他趕快回來。就在短短的幾天里,警察宣布有足夠的證據將辛普森列為殺人嫌疑犯。我想,洛杉磯警察局到底還是顧及辛普森的聲望,並沒有馬上將他逮捕歸案,而是答應他參加前妻的葬禮,之後,限時讓他自己前去投案。警察局的這一例外寬容,又使該案平添一個戲劇化的情節。
所以,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義上,雙方絲毫沒有貴賤高下之分。檢方即使手中掌握確鑿證據,你所能做的,只是讓證據說話,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雙方有道義上的差異。如果檢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義上地位的跡象,比如說,宣稱自己是伸張正義,而暗示辯護律師是為罪犯開脫等等,都是違反了「公平遊戲」的原則,是嚴重犯規的行為。
憲法修正案的第六條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今天並不是節日,但是確實是一個特殊的日子。整個美國,絕大多數的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衝擊。今天是前美國橄欖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還有一點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問我,在美國,什麼場合上是必須穿得西裝革履,一點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當了被告、面臨一個比較需要認真對待的案子、出現在美國的法庭上的時候。在美國,人們的穿著打扮實際上是非常隨便的。但是,一個人哪怕他從來也沒有穿過西裝,在當了被告上法庭的時候,肯定會考慮要去買一套。因為在前面我已經介紹過,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是「無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險的被告,美國政府沒有權力強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審團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見。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面前,以爭取「形象分」。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在法庭上,上面坐著穿著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的對面,並列地坐著檢方的律師團和被告及他的律師團,兩組人員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從視覺上看,都是服裝整齊、旗鼓相當的。他們的後面是旁聽席,法官的左側是證人席。某一側溜牆根的座位上坐著從不開口、形色各異的一群,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陪審團。
辛普森案一出來就被稱之為「世紀大審判」。主角是名人,美國一流的律師團,檢方也擺出決一死戰的最強陣容。法官的確定都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經過雙方再三討論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無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辦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還能被極其挑剔的辯方律師所接受,可見其聲譽好到什麼程度。

橄欖球球星辛普森
真沒想到,後面精彩情節迭起,讓搞新聞的幾乎一直處於興奮狀態。我下封信再接著寫,好嗎?
法庭的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都好不容易齊全了,但是還不能開庭,因為要由法官先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真的算證據的。這話可怎麼說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經提到過了,你還記得在阿巴拉契亞山區受到地方治安警察無理搜捕的那對年輕夫婦的故事嗎?在那個故事里,我已read.99csw.com經提到過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據這個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則」。我又一次體會到,美國的《權利法案》中的每一個字都不是白寫的。只要你能夠找到條文對得上號,你就可以切切實實地用它來保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被謀殺的高德曼
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指出的,法官在這種時候的裁決是很謹慎的,一是要有法律依據,二是要公平。否則的話,就會留下「小辮子」,後患無窮。在整個審判結束之後,只要有這樣的「小辮子」,不服的一方就可以提到上訴法庭去,據此推翻審判結果。甚至法官還有可能因此而成為被告,葬送自己的前程。我們就曾經看到過一名女法官在一個案件的審理之後,被該案的被告起訴,反過來自己坐上被告席的。
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非常徹底的司法獨立。不論是什麼性質的案件,美國政府無權干預任何一個審理過程。所以,首先是雙方都沒有來自上方的壓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對抗雙方在道義上完全平等,這就確立了他們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雙方都力量很強,唇槍舌劍、邏輯推理、巧妙調動證人,就會變成一場非常有看頭的智力角逐。難怪美國有許多電影故事片的大段場景都是在法庭上。
對於被害者的家屬,這一點顯然也是難以接受的。在整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最使美國公眾在感情上無法平靜的,就是我前面提到過的被害年輕人高德曼的雙親。出現在電視機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個心碎而有尊嚴,強忍悲痛尋求正義的父親形象。他長得很高,顯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繼母,靠在他的一邊,看上去非常弱小和無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克制自己,他們在巨大的喪子之痛面前所表現的互相支撐幾乎打動了所有的人。在辯護律師提出警察取證非法、證據不應呈堂之後,高德曼的父親發表了短短的講話,他指責辯護律師是心裏有鬼,如果律師確信自己的被告無罪,就應該讓陪審團看到所有的證據。所有的人都對被害家屬的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法官判決警察為非法取證,那就只有讓證據作廢。我早就說過了,美國人只認憲法,因為憲法是整體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已經習慣於為此支付代價。
可是,案件轟動的原因還不在於被謀殺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後洛杉磯警察局宣布他為殺人嫌疑犯。此案剛開始的時候,也就是一開始轟動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像一般美國人那麼激動。因為我們畢竟沒有他們那麼深的「辛普森情結」。但是,這個案件還是吸引了我們注意。一方面,我們不可能不受到周圍朋友的情緒感染,另一方面,這個案子幾乎從一開始就充滿了戲劇性,你就是找個編劇刻意去編,大概也不過如此了。
我再回到預審階段的證據裁決。伊藤法官最終裁定,在辛普森家裡發現的證據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證據。為什麼呢?因為作為證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發的當天晚上,他們從案發現場出來,直撲辛普森的家中,並不是對這位被害人的前夫產生了絲毫的懷疑,而是相反,他們考慮到他與被害者曾經有過的親屬關係,有可能也遭遇了同樣的不幸,或者說,生命也可能正處於危險之中。再說,與辛普森當時同住的,還有辛普森的孩子,他們的安全也在警察的嚴密關注之中。在辛普森的家門前和門口停著的辛普森汽車車門上發現血跡,更令人擔心裏面可能發生什麼問題。由於這一切都是處於緊急狀態,所以他們是作為緊急狀態處理,這才進入他的住宅。此後發現血手套等重大證據,據此取得搜捕狀,正式開始搜查。所以,整個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辯護律師抗辯說,警察是在撒謊,他們根本一開始就是把辛普森當做嫌疑犯,一開始就是去非法搜查的。這時,法官的裁判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你可以看到,這個時候他的「吹哨」對被告非常非常重要。
這一個過程叫審前聽證。在審前聽證開始的時候,被告也必須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承認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一些有限的討價還價。在電視機前,我們看到辛普森無精打采地回答說,不認罪。於是,聽證開始。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一開頭就提出,在辛普森案發的當天晚上,警察在他家裡所找到的一大堆證據,都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在法庭上提供給陪審團。他們的依據正是憲法修正案的第四條:「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https://read.99csw.com狀。」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聯繫的人不得入選。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的,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也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地選擇。初選的名單總是遠遠地超出所需要的人數。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陪審團的初選是在去年九月底完成的,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最終所需要的只是十二名陪審員和十二名候補陪審員。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刪選,除了我前面列舉的不得入選者必須刪除之外,其餘的候選者還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主要是刪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你在上面的憲法修正案中已經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審團審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導致死刑的案件,則必須通過陪審團審理。但是,選陪審團有什麼標準呢?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是,實際上遠不是那麼簡單。
我們的美國朋友邁克在辛普森的律師名單一出來時就說,這下有好戲看了,他們是絕不會放過一絲一毫對被告有利的機會的。我當時真是大不以為然,我說,這麼一大堆證據,律師就是有天大的本事,還能讓他脫身了不成?邁克說,也許。這個「也許」,在英語里是有百分之五十可能性的意思。我當時沒說什麼,心裏想,走著瞧吧,名律師就能把證據給吃了不成。所以當預審階段辯護律師提出那些證據是「非法取證」的結果,要求作廢,而且眼看著差一點真的給作廢了的時候,我才開始提提神,不再對這個案子掉以輕心,因為律師真有把證據一口給吃下去的可能性,我已經看到了。我要留神看看,證據上了堂以後,律師還有什麼招數。
還要向你介紹的是,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隔離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新聞界無孔不入的報道會使陪審團受到極大的干擾。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就最好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案挑選陪審團特別吃力的地方,因為在陪審團被選定和隔離之前,證據和輿論已經漫天都是了。你幾乎已經找不到一個人說是沒有大量看過有關報道的。但是,被選中的陪審員都會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證據才是算數的。至於在他們隔離之後公布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布為非法的話,陪審員根本就不會知道。
我不知道國內對這個發生在一年以前的美國謀殺案有多少篇幅的報道。但是我想,不管你對於這個案子有怎樣的了解,我都必須在這裏好好寫一寫它。等你讀完了之後,你就不會再感到奇怪,為什麼在天天都有謀殺案發生的世界上,我會要特別向你介紹這樣一個謀殺案。我們自己都感到驚奇,怎麼就在我們對美國的司法制度發生興趣的時候,居然就發生了這麼個案子!我還是從頭講起吧。
第七條是這樣的:「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價值超過二十美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一開始案發是在夜晚十點半左右,被害的女主人妮可•辛普森的鄰居聽到一隻狗非常悲哀的叫聲。然後,住在同一個小區的一名散步者發現一條狗,爪上帶有血跡,十分固執地要領他去什麼地方。他跟隨而去,最後在妮可家鐵門內的花園甬道上,發現了被害者的屍體和滿地的鮮血。他於是報警,事情就這樣開始了。
這一次,在伊藤的判決之下,辛普森的律師團一開局就受了一個不小的挫折。那麼為什麼辛普森的律師團不惜一切要拚命阻止這些證據上法庭,為什麼我會在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特別「沒戲」呢?因為從他們家搜出的證據看上去實在太有力了。比如說,從他卧室的地毯上,撿到有明顯血跡的襪子,血跡的基因測試與被害者相同。在樹叢里撿到一隻浸著血的皮手套,和現場留下的那隻剛好成一對。在他的白色福特車裡發現有血跡,地面上也有血跡,等等。你說,是不是被告已經沒什麼可說的了?

主持辛普森案的日裔法官伊藤
美國有一個笑話,說是在法學院一年級的課堂上,老師問學生律師的責任是什麼,全體學生都回答說,是為主持正義;到了二年級,以這個答案作答的read.99csw.com學生已經大大減少;到了畢業班上,當老師問出同一問題而只有一個學生回答為主持正義的時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這個笑話的取意是非常直觀的。律師的收入非常高,總是讓人看了心裏不平衡,對律師要錢不要正義的指責很多。當然,律師和其他職業一樣,也有一個職業道德的問題。但是,究竟什麼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在整個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麼作用,律師的責任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在經歷了辛普森審判之後,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像夏皮羅這樣的名律師,確實只有辛普森這樣的「明星」請得起。在美國,最能夠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誰也不會嫉妒。因為明星都要有點兒招數的,尤其是球星,絕不是光靠運氣就能當上的。接著,辛普森又請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師卡可倫。很快,他的律師已經發展成了一個小小的律師團,擁有全美國最優秀的幾十名高級律師。同時,由地方女檢察官克拉克、黑人檢察官達頓為首的一個檢方律師團也組建起來了。這兩個律師團,一個代表被告,一個代表原告,他們之間有沒有什麼性質上的差別呢?通過辛普森案,我們才真正體會到,在美國,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梯隊。美國的法庭和運動場沒有什麼區別,檢方和辯方就像兩支勢均力敵的運動隊。因為根據美國的法律,不論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麼嚴重,不論檢方手中掌握的證據看上去是多麼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無罪假定」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極為重要的一條。正是這一條,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從道義上的平等地位。正因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無罪的,律師也就可以毫無心理負擔,理直氣壯地進行辯護。如果沒有這一條,被告律師一出場就矮三分,就根本談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輕易淪為「待宰的羔羊」了。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而沒有「絕對錄取權」。這就是說,任何一方都只能說不要哪一個,而不能說非要哪一個做陪審員的。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這很不容易。尤其在這個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體育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個白人,你很難說陪審員種族成分就完全不影響他的判斷。另外,由於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間是離異的夫妻,因此普遍認為,陪審團的性別比例也可能成為一個有影響的因素。不管怎麼說,到去年11月,陪審團終於建立起來了。其中大多數是黑人。
林達
吸引我們注意的另一個原因,是被害的那個年輕人。他在臨近的一個餐館當侍者,妮可當晚曾在那家餐館吃飯,卻把眼鏡遺忘在餐桌上。這個叫高德曼的年輕人是接到妮可的電話好心去給她送眼鏡的,照後來大家公認的說法,「他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出現在一個錯誤的地點」。不論這個凶殺案是何起因,是何人所為,高德曼都是一個令人無法忘懷的冤魂。照片上的高德曼看上去很年輕、很單純。
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回來的一個小時里,當時警察局還沒有宣布辛普森為嫌疑犯,他就已經給美國最著名的律師之一夏皮羅打了電話,聘請他作為他的律師,並且馬上就組建了此後名滿全美的「夢幻律師團」。找律師,這是美國人遇到預期可能出現的麻煩時,做出的幾乎像是條件反射一樣的反應。這是美國的特點。美國經過漫長的以法治國的年月,法律的「品種」已經非常齊全,大到憲法、小到專業法規和規定生活中種種細節的法,樣樣俱全。國家有聯邦法,州有州法,縣有縣法。一方面,一個人在美國遇到的任何問題麻煩,幾乎都可以歸到某一條或幾條法律條文中去解決。法律成為美國生活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個普通人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已經不可能搞清楚所有的這些法律上的關關節節。社會上龐大的律師隊伍自然應運而生。
在美國法庭這個「運動場」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維持秩序,也就是當雙方在對抗的時候,維護「遊戲規則」。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的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什麼,在有一方犯規的時候叫停等等,這些都是法官的責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終決定輸贏的,卻不是法官。在審判中,法官只是活像個球場上辛辛苦苦監視雙方是否犯規的裁判。而且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他確實在不斷地吹哨叫停。法官跟運動場上的裁判一樣,他的水平一是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還有就是對抗衡的雙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絕不是體現在給被告定罪時能夠「明察秋毫」。在這些案子中,美國法官並不是斷生死的「青天大老爺」,斷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兒,他也壓根兒就沒那份權力。那麼,最終到底是誰在掌握被告的生殺大權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國平頭百姓,即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