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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早期—和戎—外交」-中秘和中英交涉

五、「早期—和戎—外交」-中秘和中英交涉

李鴻章頂住壓力,與葛爾西那「逐層辯論」,雙方終於議定《會議查辦華工專條》草案,並開始談判通商條約問題。葛爾西那堅持和約必須同「西國一②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1輯,第1冊,第976頁。
②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1輯,第3冊,第966頁。
③ 《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5冊,第52頁。
馬嘉理案是英國想借開闢滇緬商路而侵人云南的結果。1873年雲南回民起事失敗后,英國庄印度和緬甸的殖民當局倡議組織「探路隊」。從曼德勒北上勘查滇緬陸路「各個商業路線」。1874年英國在印度和緬甸的殖民當局組成以陸軍上校柏郎為首的「探路隊」前往中國雲南,並要求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派一多通曉漢語、熟悉中國情況的官員趕到緬甸陪伴「探路隊」進入中國。7 月英國駐華使館向總理衙門索取「三、四名官員」從緬甸進入雲南「遊歷」的護照。時值日本侵台,總理衙門不敢開罪英國,答應了英國使館的要求。英國公使威妥瑪選派馬嘉理為翻譯前往緬甸迎接英國「探路隊」。
② 季鴻章:《述與葛使辯論各節》,《李丈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2頁。
對於馬嘉理案的處理,李鴻章始終主張「委曲求全」,和平了結,避免戰爭。究其原因,仍不外乎基於」理」與「勢」的考慮。首先,他認為馬嘉理案「其曲在我」。早在4月間他就得知怕郎帶兵人滇之事,認為英國公使威妥瑪事先既對總理衙門「隱約其詞」,又未商明雲貴總督,因而斷言這「不獨有違條約,亦顯悖萬國公法」。但是,到了8月間,他就改變了腔調,說「中外交涉,先論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辭?威使氣焰如此張大,斷非敷衍徇飾所能了事。」這裏所說的「曲」,主要是指殺死馬嘉理而言。但是話又說回來,馬嘉理若不陪伴柏郎帶兵侵入雲南,又怎麼會無緣無故的變成刀下鬼呢!其次,他認為中英兩國雖然貧富強弱懸殊,但是「挨度彼此情形,皆育不值啟釁之勢。」從英國來說,英國是海軍強國,分佈各埠的軍艦數十艘原可立即調動出擊,但「勞師襲遠,所費不貲」,並且有「礙商務,其他列強也將乘機「而議其後」,所以英國「不願啟釁」。從中國來說,中國梅岸線太長,「備多力分」,海軍裝備也「瞠乎其後」,加之外戰必將引發內亂,「內地匪徒」「聞風思逞,實恐剿不勝剿,防不勝防」,所以中國也「不願啟釁」。「既屬兩無所利,所以和好一說,最為穩著。」他深知要和平了結,中國必須在權益方面對英國作出某些讓步,因此對總理衙門說,「語云:『毒蛇螫手,壯夫斷腕』,不斷腕則毒螫不能消也。」
①雙方爭執不下,葛爾西那「拂衣而去,意甚決絕。」這時總理衙門在英、美、法等各國公使的壓力下,趨向妥協。李鴻章既感到孤掌難鳴,又覺得海疆多事,既然秘魯已經同意訂立查辦資遣華工專條,還是不與之決裂為好,因而密遣親信委員策動美、法領事出面調處,終於在6月26日與葛爾西那簽訂了《中秘查辦華工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查辦華工專條規定:中國派員前往秘魯查辦華工狀況;華工在秘魯享受寄寓該國外國僑民一切利益;華工受僱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員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魯政府負有保護華工和督促僱主履行同華工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合同期滿應出資遣送華工回國。通商條約規定:中秘兩國互派使節;兩國居民在對方國內享有同等利益和權利:兩國人民可以自願往來居住,但「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準在澳門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嚴懲,船隻罰辦,李鴻章向總署表功說:「為此一條反覆爭論,字字較量,幾乎舌敝唇焦,乃得大書特書于冊。」葛爾西那認為各約無此嚴厲,秘魯「吃虧不少」。英、美、法各國領事也「嘖嘖稱善」。「嗣後中國只要能夠按照條約嚴禁,不僅秘魯不敢違抗,就是「各國招工之舉,亦得援引辯證https://read.99csw.com,冀稍斂戢」
就在中秘換約前半年,因馬嘉理幸而引發了持續一年半的中英交涉。如果說在中秘訂約談判和換約中,李鴻章的特點是執意抗爭的話,那麼在中英交涉中,李鴻章就以「委曲求全」而著稱了。
華工的一切基本人權均被剝奪,集中住在監獄式的收容所或寮棚,內設各種刑具,門禁森嚴。每天在工頭監督下工作,勞動長達11至16小時,甚至20小時。稍有懈怠,即遭鞭笞,並給帶上腳鐐幹活。晚上睡覺用特製木器鎖腳,以防逃跑。好容易熬到期滿,僱主不給滿工執照(證明是自由人),強迫續期,否則送宮罰作無錢宮工,同罪犯一樣。西方記者供認,「華工較之黑奴又下等矣。」
②這樣,中秘會談第一階段就宣告結束。
①由於受盡難堪的折磨和非人的待遇,在秘華工「十人有九人死於非命」。
馬嘉理案本來是英國入侵雲南引起的,但是大力推行對外侵略政策的英國保守黨狄斯累利政府,決定借題發揮,陰謀利用這一事件對中國進行訛詐,以攫取更大的侵華權益。3月19日威妥瑪向總理衙門提出6條要求:中國和英印政府農員調查滇案,英印政府另派「探路隊」入滇,償款15萬兩和中英商定辦法優待外國公使;免除厘金和解決懸案。其中前3條和滇案有關,后3條與滇案風馬牛不相及。這6 條要求構成了英國當時借口滇案而實行訛詐的基礎。
早在7月間,由於在土耳其問題上發生國際危機,英國軍事力量首先必須服從這一形勢的需要,所以英國外交大臣德比訓令威妥瑪從速解決雲南問題。加之威妥瑪因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和不容他國干預其事的態度,已使英國在外交上處於孤立地位。當時俄、美、法、德、奧匈帝國和西班牙等國駐華公使先後以避暑為名,雲集煙台,密切注視中英談判的動向,力圖防止由英國單獨處理與各國利益有關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威妥瑪企圖在 6月提出的8條要求的基礎上儘早和平了結。李鴻章因「內顧中原則創痍未復,外顧各國則戰守難憑」,所以抱著「不得不隱忍以圖息事」的態度,力求避免戰爭,妥協了事。中英談判一開始,威妥瑪就把議題歸結為滇案本身、優待公使和通商稅務三個部分。為了追使李鴻章作出讓步,威妥瑪堅持要求將岑毓英等提京審訊,說有確鑿證據說明岑毓莫為滇案的主使者。威妥瑪表示:
④ 李鴻章,《復秘魯葛使》,《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2,第5頁。
隨即在9月間回到北京,繼續與總理衙門談判。威妥瑪步步進逼,總理衙門步步退讓。威妥瑪公然要求將岑毓英及各宮各犯提京審訊,並追問優待公使及整頓稅厘兩事的切實辦法。總理衙門準備在增開口岸及整頓商務等方面設法屈從英國要求,但斷然拒絕將岑毓英等提交審訊。1876年6月威妥瑪總括英國的要求,列為8條,以此作為免將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換條件。威妥瑪提出的8條要求實際上是多年來英國企圖擴大侵華權益的一個總結,所謂解決馬嘉理案只不過是一個借口而已。總理衙門對於威妥瑪的無理要求,既感到中國損失太大,不甘心於接受;又害怕談判破裂,不敢於拒絕;於是,請求赫德出面調停。威妥瑪十分驕橫,只要總理衙門提出修改意見,他就以將岑① 李鴻章:《論滇案不宜訣裂》,《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3,第46頁。
早在60年代,李鴻章就開始關心海外華僑,並懲辦過拐騙華工出洋的人販子。1870年他建議清廷在中日立約后應「派大員長駐該國京師,或委員近駐長崎,兼充各港領事」
而決定其應變方略。這種情況,在他主持的中秘訂約談判和由馬嘉理案而引起的中英交涉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① 《華工出國史資料彙編》,第1輯,第3冊,第1043頁。
③果然不出所料,1874年5月葛爾西耶在梅輝立陪同下,又回到天津,重新同李鴻章舉行會談。葛爾西耶「狡執異常」,梅輝立「名九-九-藏-書為從中調停,實則偏助一面。」
②。經將近一個月的反覆辯難,終於迫使艾勒莫爾通過照會的形式,保證秘魯「實力保護」華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並同中國使臣「實力會商華工事宜,以期為華工盡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爾交出照會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條約在天」津正式互換。
歷時約兩年的中秘訂約談判和互換,表明李鴻章堅持原則,扼理與爭,為防止西方殖民強盜擄掠、虐待華工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李鴻章所以這樣作,並不是偶然的。首先是為了「保民命」、維護清朝的統治。正如他自己所說的,保護華工,「拯其危急」,可以使「海外華民,皆知朝廷于絕島窮荒,尚不忍一夫所失,忠義之心,不禁油然而動,有俾大局,誠非淺鮮。」
李鴻章則表示「若將第十六條一體均沾一款刪去,我亦可將作為罷論一條刪去」。葛爾西耶聲稱「此條為西國各約最要之款,何可輕視。」
「詞甚決絕」。李鴻章不為所動,雙方相持不下。
①。他擔心遭到國人責難,更害怕惹惱洋人動武。他特地向總理衙門傾吐苦衷,乞求支持。正當李鴻章料理啟程之際,天津城廂內外,「遍貼告白」,紳民集會並派代表到總督衙門攀留,「聲稱若即啟行,必卧路攀轅,否則即與洋人滋鬧,情勢洶洶」。李鴻章「目擊輿情如此,不敢不稍作遲回」,並派許鈴身等帶領紳耆數人趕赴煙台,面見威妥瑪,「邀請來津會議」,結果碰了壁。
③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1輯,第3冊,第1077頁。
我強彼弱,那麼,李鴻章在談判中敢於冒著決裂的風險,就不難理解了。在中秘條約互換之後,李鴻章深知靠一紙條文並不能禁絕秘魯拐騙、虐侍華工的悲劇重演,因而建議清廷:「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魯,按照條約等件,凡遇可以為華工保護除弊之處,隨時商同該國妥立章程」,以期使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十數萬華人,「將死而得生,免危而復安」。清廷深以為然,決定派陳蘭彬為出使美、西、秘國大臣,容閎幫辦一切事宜。不過直到 1878年初,在清廷簡派公使已將近3年的時候,陳蘭彬才磨磨蹭蹭地出洋赴任。
加之美國公使西華也勸說李鴻章赴煙「愈早愈妙,早完一日,則少費一日周張」。因而,李鴻章於8月17日從天津展輪東駛,第二天到達煙台,並於8月21與威妥瑪開始談判。
從19世紀中葉起,隨著西方資本主義的侵入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淵,葡、荷、西、英、美、法等西方殖民強盜,在各自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從中國沿海口岸掠賣華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島,充當資本家開發各地資源的奴隸。華工出國情況因時因地而異,有所謂「豬仔販運」、「苦力貿易」、「賒單苦力」和「合法化招工」之別。「豬仔販運」是掠賣債奴。「苦力貿易」是掠賣契約工。「賒單苦力」名日「自由移民」,實則為豬仔販運的翻版。「合法招工」實際是擄掠合法化。
①威妥瑪碰了釘子,回到北京,就邀請葛爾西耶進京,以便設法求助其他列強,對總理衙門施加壓力。12月中旬葛爾西那由津赴京,李鴻章對他說:「封河后政務殷繁,我須照例回省,亦不能在此接應,若有公事只可明春回津。彼此商辦。」
華工乘坐「苦力船」漂洋過悔,遠適他鄉。「苦力船」被稱為「海上浮動地獄」。華工在「苦力船」中「成為十足的囚犯」,稍有怨言,即「慘遭毒刑,甚至槍殺」,死亡率極高。及至抵達目的地,華工又被投入另一座人間地獄,受到殘酷壓榨和野蠻迫害,成為「隱蔽的苦力奴隸制」的犧牲品。
約和人藏探路專條正式簽字。
馬嘉理於1875年1月到達緬甸的八莫,2月初陪伴「探路隊」從八莫啟程向中國邊境進發,全隊連同護送的兵士近200人,引起中國邊境居民的極大疑慮。2月21日馬嘉理在中國邊境蠻允地方被殺,伯郎等受阻返回八莫。這就是烏嘉理案。
葛爾西那一面矢口否認凌虐華工,一面攻擊各國read.99csw.com「猜疑讒毀」,要求中國派人前往查辦。李鴻章鑒於葛爾西那的這種態度,便向總署建議:接受葛爾西那的要求,派人前往秘魯調查華工狀況;與葛爾西那先訂保護華工章程,暫不作為條約, 等查明秘魯華工情況后,再定可否立約。李鴻章的建議得到總署的讚許,但卻遭到葛爾西那的斷然拒絕。葛爾西那聲稱:「無論如何,章程當立在條約之內,未便另訂章程」,若准立約,即與妥商,否則就先回國。
① 李鴻章:《議日本換約》,《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0頁。
中秘和中英交涉
③其次是基於「理」、「勢」的考慮。李鴻章認為秘魯「向系無約之國,照章應不準裝載華人出口,其私行裝載者無非拐騙販賣,實中國百姓所共恨,亦萬國公法所不許。」
正如前面所論及的,在對外交涉中,李鴻章往往依據所謂「理」和「勢」
① 薛福成:《代豐伯相復粱立主事書》,《庸盦文別集》,卷2,第79~80頁。
③ 李鴻章,《條議三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5頁。
如若准其議約,就必須利用這個機會,「嚴定招工章程,以除民害。」
葛爾西耶進京后,威妥瑪向總理衙門「聲請」,並令漢文翻譯梅輝立至保定李鴻章處「說項」。李鴻章看出威妥瑪「似兩面要好,實為秘魯主謀」,雖經總理衙門「婉言拒絕,來春恐仍有曉讀,秘使方肯出京。」
「總署早經照會貴大臣及美、法各使,均共聞知今秘魯既不遵辦,非我所能作主。」
毓英等雲南官員提京審訊相要挾,並提出要慈禧召見英使,親自表示歉意。
這次中英交涉,本來是因馬嘉理案而引發的。《煙台條約》規定中國償銀20萬兩給英國、派員赴英表示「惋惜滇案」等了結滇案辦法,在條約中只佔次要地位,而主要內容則是: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準備商訂雲南和緬甸之間的邊界及通商章程;英人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人西藏,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人西藏;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英國可派員「觀審」中國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④拐賣華工如此,虐待華工何嘗不是這樣,中國「詞直理順,不患無以應之」。秘魯雖為民主之國,但「多沿西班牙舊俗,上下欺矇,① 李鴻章:《述秘約定議》,《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31頁。
洋貨運人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只納子口稅一次,全免各項內地稅。這些規定擴大了英國在華的通商特權,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司法權,併為英國向中國雲南、西藏擴張侵略勢力提供了有利條件。9月17日清政府批准了《煙台條約》。不久郭嵩素奉命赴英道歉,隨後留駐英國,中國派遣公使常駐外國從此開始。李鴻章對於簽訂《煙台條約》之舉,不以為恥,反而為榮,得意地聲稱:「自英國威使與總署理論滇案,夏間悸悻出都,鄙人奉命馳赴煙台,妥為商辦,迭經設法牢籠,據約力爭,仍就總署所允八條原議,略放刪改,迅將全案議結,案內兇犯罪名,悉予寬免」。
肩廷得知馬嘉理被殺后,十分詫異,急忙指令雲貴總督岑毓英迅速查辦,隨後又陸續派湖廣總督李瀚章和前總理衙門大臣薛煥前往雲南究辦。但對英方的6條無理要求,開始則表示斷然拒絕。威妥瑪鑒於一時尚無強力手段追使清廷就範和列強並不同意英國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所以改變策略,企圖首先解決前3條要求。威妥瑪以撤使、絕交、用兵相威脅,清廷步步退讓,原則上接受了英方的前3條要求。4 月初威妥瑪離京赴滬,擬向本國政府進獻貫徹侵華要求的方略,並與柏郎會商,以便擴大事態。8 月初威妥雞由滬返京路經天津,主動找李鴻章商辦,企圖藉助李鴻章追使清廷屈服。清廷也指令李鴻章「設法密探,窺其奢意之處,迎機開導」,倘若威妥玲「有所籌商」,就由李鴻章與丁日昌「相機而行,力顧大局,俾免決裂」。
①有人批評「添開口岸,滇蜀駐員」https://read.99csw.com,使「通商之患,將無底止。」李鴻章辯解說:「不知中土門戶早經洞開,即添數口,利害各半,總署已允,該使尚未肯結案,幸將前請覲見及王公往來、土貨准華洋商人領單免厘各節,概行抹去,於國體餉源尚無甚窒礙。
①在李鴻章心目中,秘魯是一個沒有「教化」的小國,「國貪勢弱」,遠隔重洋,不可能對中國構成軍事威脅。既然中國較之於和魯,我直波訕。
①,以資聯絡邦交,保護華僑。1872 年當他得知秘魯輪船「瑪那西」號拐運、虐待華工途經日本被扣的消息后,立即表示秘魯「為無約之國」,膽敢拐騙、虐待華工,「不勝髮指」,建議清廷派員赴日① 陳翰笙:《華工出國史料彙編》序言,第1輯,第1冊,第13—14頁。
從此妥為駕馭,二十年內或不至生事耳。」所謂「二十年內或不至生事」云云,只不過是痴人說夢而已,《煙台條約》簽訂不到10年,就發生了法國侵略中國的戰爭。
此事「若不允行,他事無可商辦。」李鴻章事前受到嚴令,不得允許將岑毓英等提京審訊,因而要威妥瑪拿出岑毓英「指使文札信據,或的確可靠見證」,如經「查驗果系毫無虛偽,亦可據以請旨定奪。」但是,威妥瑪卻以翻譯需時,遲遲不交。李鴻章鑒於威妥瑪「口氣甚緊」,致使「各件均無頭緒,焦慮莫名」。因而決定「聯絡各使以間其黨援,而諷令公論。」他故意裝作鎮靜、優閑的樣子,先後應邀參觀德國、英國軍艦,並設宴招待英、德、美、法、日、奧七國公使和英國兩位海軍司令,「仿照西例」,飲酒交談,「兼欲激射英事,群情歡洽」,「公論頗不以提京為是」。這使威妥瑪感到如不儘快達成協議,對英國未必有利,因而在散席后,「獨留絮,語,似稍活動。」
秘魯是擄掠、虐侍華工的主要國家之一。
10月24 日李鴻章開始與葛爾西耶會談,雙方爭論的焦點,是秘魯虐待華工和中秘議約問題。葛爾西耶矢口否認秘魯虐待華工, 說什麼報紙「傳聞失實,編造謠言,萬不可信」,而秘魯新總統「極其仁厚公道,立有保護華工章程」。李鴻章針對葛爾西耶的狡辯,痛斥秘魯為「無教化,無禮義」之國,向來不與中國通商,而專心「拐騙華人出洋」,不僅引起中國人民的強烈憤慨,而且也為西方各國所共知。他先後出示揭露秘魯拐騙、虐待華工罪行的秘魯華工訴苦求援稟文、威斯敏斯德所著《華工出洋論》和東洋華商所刻《夜半鐘聲》,以確鑿的證據,批駁秘魯「保護華工」的謊言,並堅定地表示,秘魯「素未立約,已拐去十萬餘人之多,今惟全數送回方可與商公事。」
1875年7月秘魯派遣特使艾勒莫爾來華換約。李鴻章由於事前派遣容閎前往秘魯秘密調查,得知中秘條約簽訂后,秘魯迫害華工依然如故,非常氣憤,特向艾勒莫爾提出保護華工的換約附加條件:「或加訂條款,或添用照會,再將前次議定和約一併互換」
①所謂「斷腕消毒」,就是在「不大礙國體」的前提下,對英國侵略者的無理要求「酌量允行」,以防中英「絕交動兵」。
① 《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31—33頁。
① 李鴻章:《論威使勸解並擬章四條》,《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8—9頁。
①。當然,李鴻章也作了一些妥協讓步,同意保留一體均沾條款,並在查辦華工專條中,「添敘批准互交等語」。
在隨後的談判中,李鴻章「就勢轉圜」,提出另議其他辦法作為不將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換條件,這正中威妥瑪下懷。威妥瑪立即表示同意提出全部條款,但聲明:「此番所要各條,滇案、優待、通商三事均當包括在內,中堂必須全然答應,此案即可算為完結,不必再說提京一層」
律」,提出51條約稿。李鴻章拒之,另擬20條。葛爾西那不以為然,改擬16條。李鴻章與之「逐條逐句參稽辨難」。葛爾西耶反對載入「前擬查辦華工若不如法條款即作罷論一條」,要求按照各國和約通例,「聲明批准互換」。
②。187九*九*藏*書3 年總理衙門得知秘魯代表葛爾西耶在英、法公使的支持下來華商定通商條約的信息后,致函攣鴻章,說秘魯凌虐華工,應令其將華人全行送回中國,並聲明不準招工,才能商議立約問題;囑咐李鴻章于葛爾西耶抵津后,「與之逐層辯論,斟酌辦理」。
① 《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6,第18頁。
8月3 日威妥瑪在李鴻章面前,大肆低毀總理衙門,說中國「今不改變一切,終恐不能自立」,而「改變一切,要緊尤在用人。非先換總署幾個人不可」。李鴻章對威妥瑪「狂妄無理之言」,表示「殊堪駭異」,當即「嚴詞辨駁,並曉以國政非爾等所能干預」。隨後威妥瑪向李鴻章提出7條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地多開商埠;優待公使: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朝廷應降旨貢問岑毓英等對滇案失察;遣使與責:問岑毓英等偷旨須明發並在《京報》上公布:在這些偷旨中,凡遇「英國」二字,必須抬寫。這些要求,首先著眼于擴大英國在華的實際利益: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威妥瑪才竭力設法打擊清統治者的威信和封建體制。李鴻章認為威妥瑪「詭譎多端」,擔心和局破裂,建議總署在這7條當中,酌允一二,使威妥瑪「得有轉場」。清廷再次退讓,決定派兵部侍郎郭嵩燾赴英致歉;答應貢問岑毓英失職,但不公開發鈔;對於優待公使及通商等問題,則留待威妥瑪回京后再者。威妥瑪見清廷沒有滿足他的全部要求,十分不滿,于 8月底前往煙台,與英國駐華海軍司令賴德會商武力要挾問題。
英匡公使威妥瑪親至天津,力勸李鴻章不可任令葛爾西耶回國, 「致難轉圓」,並慫恿與之立約。李鴻章深知威妥瑪是受葛爾西那之託,答覆說:
西方殖民強盜擄掠、虐待華工的行徑,遭到華工的反對和中外主持正義的人們的譴責,也引起了清朝統治階級的關注。1866年總理衙門同英、法公使商定有約國在華招工章程22條,贊成勞務輸出,但反對拐騙、虐待華工,規定嚴禁「別有招致之法」,「有入膽敢私行騙往,勉強脅從,即照刑部奏定新章,立予正法。」正因為有此規定,英、法兩國政府均拒絕批准。1869、1871 年總理衙門先後接到由美國公使轉來的秘魯華工訴苦求援稟文,認為「此等工人生長中華,傭工外國,慘遭凌虐,生死含冤」,「殊堪憫側」,請求美國駐秘魯大使「休察實情,設法援手,俾願留者不致再遭凌虐,願歸者得以及早還鄉」
總理衙門不允,威妥瑪就第三次出京赴滬,以示決裂,並通過赫德指名要李鴻章作為清政府全權大臣去煙台與他談判。7月28日清廷答應派李鴻章去煙台與威妥瑪會談。李鴻章在接到特旨任命之後,心情是極其複雜的。他深感進退兩難,寫信給沈葆楨說:「彼族以便宜行事求朝廷,弟豈敢以便宜行事應付彼族,稍不如願,恐乓端隨其後,若使其如願,天下之惡皆歸焉」
② 李鴻章:《論秘魯換約》,《豐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3,第20頁。
他預料秘魯公使必定「糾纏」,各國公使必將「代為說項」,談判不會一蹴而就。他向總理衙門表示,要「恪承指示,內外一意堅拒」,「據理斥駁」,決不「稍涉游移」
③。
會審,「徹底根究,以做效尤而保民命」
②。1873年10月秘魯代表葛爾西耶抵津之前,李鴻章經過反覆籌思,擬定了談判方針。他認為秘使「來意無非為招工起見,若不招工自不立約。」但是秘魯、葡萄牙等國販運豬仔,危害極大,無約則無從追究,有約則或可「明設防閑」。
以營私為急務,規模狹小,百務廢弛。」
①。9月5日威妥瑪將其要求以書面形式交給李鴻章,其中除滇案、優待、通商三事外,又有要求人西藏等地「探訪路程」的專條。李鴻章雖然在「口界」免厘和憎開口岸兩個問題上有所爭辯,但基本上同意了威妥瑪的全部要求。9月13日中英煙台條① 李鴻章:《復沈幼丹制軍》,《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6.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