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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第3節

第十五章

第3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默,男,1964年6月24日生,漢族,H省古城人,住古城市花崗小區10號樓4門403室,系古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偵查員。1995年12月29日被監視居住,1996年1月24日被收容審查,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押古城市看守所。
古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陳默搶劫故意殺人一案,於1996年5月31日作出(1996)古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默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審判長:劉效民
(1996)H刑一終字第499號
庭審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陳默推翻了全部的供詞。他在法庭上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不是我乾的!」
古城看守所。
本裁定九_九_藏_書為終審裁定。
鐵銬腳鐐的嘩啦嘩啦的聲音再次在長長的廊道里響起來,跟著法警來接陳默去法庭的還有師永正,葉千山、夏小琦……
代理審判員:丁然
審判廳的外面圍滿了早早候在那兒的群眾,他們要親眼看看攪擾了他們安寧生活達八年之久的那個惡魔到底是個什麼樣子。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被告人陳默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情節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陳默對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原曾多次供認,所供情節與有關證據相一致,上訴否認作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為,上訴人陳默搶劫、殺人,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判處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本院審判委員read.99csw.com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翻來覆去的唇槍舌劍回蕩在瓦灰的天空下。
古城法院審判大廳座無虛席。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6年6月22日
一審判處陳默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後,陳默不服提出上訴。於是審判的聲音又一次在古城的法庭和天空中回蕩起來:
書記員:徐輝
原公訴機關古城市人民檢察院。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陳默為搶劫錢財而預謀搶槍,於1987年11月1日19時許,在古城市橋北區紅山道派出所斜街偏靜處乘民警宋長忠路過不備之機,用鐵棍朝宋長忠頭部猛擊致重傷,因其未帶槍支搶槍未逞;同年12月11日20時許,陳默在橋北區瓷廠https://read.99csw.com南牆東南宿舍區外污水溝處,用木棍、石塊照過路的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孫貴清頭部猛擊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搶走其「五四」式手槍一支,子彈十余發;陳默認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林天歌懷疑其殺害孫貴清,即于同月24日21時許在橋南區西山道光明裡小區6號樓前,用搶劫孫貴清的「五四」式手槍擊中林天歌的腹部,林倒地后,陳默又掏出林天歌的「五四」式手槍擊中林天歌的頭部,致林天歌顱骨骨折,腦組織嚴重挫傷,腹主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后將林天歌的手槍一支,子彈十余發搶走;1988年10月15日18時許,陳默用搶劫林天歌的「五四」式手槍,朝橋北區彩虹道儲蓄所送款途中的業務員曹建華,白小琴射擊,擊中曹的胸部,致其肺及心血管嚴重破壞死亡,九-九-藏-書擊中白的臂部致輕傷,因驚嚇造成大出血腹中胎兒死亡,搶劫營業款四萬五千元余元,在逃離現場途中,又用手槍將過路群眾易華山,趙蘭香打死。上述事實,有現場勘查,法醫對死者屍體和傷者傷情鑒定結論,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及證人證言所證實。被告人陳默原亦多次供認在案。足以認定陳默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均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默上訴主要提出:沒有作案,原判決證據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定併為核准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均判處被告人陳默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陳默在臨上車之前轉頭對葉千山說:「千山,待會在法庭上我得推了,我不能承認!」
「這個案子在古城影響九*九*藏*書太大了。在全國都掛了頭號了,肯定座無虛席呀,如果同著這麼些人我交待了,我面子多不好看呢!那我不忒song了。另外,我們家的人肯定要去,我要是同著我們家的人承認了,我們家人將來出不了門見不得人呵!馬路上一走,人家會指著我們家人的后脊梁骨的。基於這兩點,我在法庭上要翻供!」
審判員:王立清
就在昨天夜裡,黃沙由於癌症晚期的病變終於沒能看見最後的審判,開庭的這個早晨,黃沙就躺在醫院的太平間里……
H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你為啥不承認了?」陳默在法庭上翻供是葉千山他們預料到的,昨天,法院開了一個預備會,定了兩套方案,如果陳默交待了怎麼審,如果陳默不交待又怎麼審,無論怎樣最終要靠證據說話。葉千山對此是知道的,但他還是故意這樣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