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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1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1

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2)按照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使之與向所有人開放地位與職務聯繫在一起.
正義理論可以分為兩大部分:(l)解釋原始狀態和提出可在原始狀態中用來進行選擇的各種原則,(2)論證事實上可能_採用哪些原則。本章將討論適用於體制的兩個正義原則和適用於個人的幾個原則,並說明這些原則的含義。因此,目前我所關心的只是這個理論的第一部分的一個方面。要到下一章我才著手解釋原始狀態問題,並開始提出論據說明這裏所考慮的原則事實上會得到承認。要討論的各種問題有:作為正義主題的體制和形式正義的概念;三種程序正義;關於善的理論的地位;正義原則就是平等主義原則的觀念以及其他觀念。每一個討論的目的都是要說明這些原則的含義及其運用問題。
因此,當我說某種體制即社會基本結構是一種公共規則體系時,我是指參加這個體制的每一個人都知道他能知道些什麼,如果這些規則和他參与這些規則所規定的活動是某種協議的結果的話。一個加入了某種體制的人知道,這些規則對他和對別人的要求是什麼。他還知道別人也知道這一點,而且別人也知道他知道這一點,等等。當然,就實際存在的體制而言,這種條件並不是始終得到實現的,但這不失為一種合理的簡單的假定。正義的原則必須適用於按這個意義理解的社會普遍安排。如果一個體制的某個次要部分的規則只有屬於這個部分的那些人才知道,那麼我們就可以假定,這裡有了一種協議:只要這些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認的目的而別人也不會因此受到不利的影響,那麼這一部分人就可以為他們自己制定規則。把體制的規則公之於眾,可以保證參加這一體制的人知道對彼此的行為有哪些限制,知道哪一類行為是可以允許的。這就有了確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礎。此外,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也就是在一個由共同正義觀進行有效管理的社會裡,對於什麼是正義的,什麼是不正義的,也有一種普遍的協議。我還將在下文假定,對正義原則的選擇是在知道它們是普遍的原則的條件下進行的(第23節)。在契約理論中,這個條件是一種自然的條件。
我將假定,基本結構有許多有效的安排。其中每一個安排都明確規定了對社會合作利益的具體分配。問題是要在這些安排中進行選擇,找到一種正義觀,以便從這些有效分配中挑出一種也是正義的分配。如果我們能夠做到這一點,我們也就以一種仍然符合效率的方式超出了純粹效率的範圍。現在檢驗一下這樣一種設想,即只要社會制度是有效的,自然就沒有理由為分配問題擔心。一切有效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都被宣布為同樣正義的。當然,這種設想對於向已知的個人分配某些善來說,可能是古怪可笑的。沒有人會假定,若干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是否恰巧佔有一切,從正義的角度看,這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但對基本結構來說,這種設想似乎是同樣不合理的。因此,情況可能是:在某些條件下,如果不降低某些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比如地主的期望,農奴制就不可能得到重大的改革,而按照這些人的期望,農奴制是有效的。然而,在同樣的條件下,也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如果不降低某些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比如自由勞工的期望,自由勞工制度就不可能改變,因此,這種安排也同樣是合理的。更一般地說,只要一個社會被恰當地劃分為若干階級,那麼我們可以假定,每一次都把最廣泛的代表性賦予社會中每一個有代表性的人是可能的。這種最廣泛的代表性至少給這一個人提供了許多有效的地位,因為不可能離開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來提高任何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而又不致降低另一個人,即對其規定了最廣泛的代表性的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因此,每一種最廣泛的代表性都是有效的,但它們不可能都是正義的,也不可能是同樣正義的。這些論點只是為了替社會制度找到向已知個人分配某些善的相同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佔有一切這種分配是有效的。
在這兩點中,如果其中一點處於另一點的東北方,那麼根據效率原則,這一點就是較優的點。在西北方或東南方的點是不能比較的。由效率原則規定的次序只是一種偏序。因此,在圖4中,雖然C優於E,D優於F,但AB線上的點彼此之間並不存在孰優孰劣問題。效率點是不能劃分等級的。甚至表示有關各方中的某一方擁有一切的端點A和瑞點B,也和AB線上的其他點一樣,是有效率的。
正如我已經說過的那樣,對這兩個原則的一般評論就是說它們主要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它們可以指導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指導對社會經濟利益的分配。對這兩個原則的闡述表明,它們預先假定社會結構可以分成兩個多少不同的部分,第一個原則適用於一個部分,第二個原則適用於另一個部分。這兩部分分為社會制度中規定並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權的那些方面,以及規定並確立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那些方面。粗略地說,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就是政治自由權(選舉權和有資格擔任公職的權利)以及言論和集會自由、良心自由權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按法治概念規定不受任意逮捕和拘押的自由。第一個原則規定所有這些自由權都是平等的,因為正義社會裡的公民是應該擁有同等的基本權利的。
向人才開放職業的平等 自然自由權制度 自然貴族政治
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並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
雖然這種自由主義的觀念似乎明顯地比自然自由權制度更為可取,但從直覺來看,它仍然顯得不完全。首先,即使它能完全消除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它仍然允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由能力和才智的自然分配來決定。在背景安排所許可的範圍內,分配份額是由自然不測之事的結果決定的;而從道德的角度看,這種結果是毫無道理的。沒有理由要讓歷史和社會命運來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同樣也沒有理由要讓自然資產的分配來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此外,公平機會的原則只能不完全地實現,至少在家庭體制存在期間是如此。自然能力發展到什麼程度和實現到什麼程度,要受到各種社會條件和階級態度的影響。甚至是努力奮鬥的意願,從而一般說來應該受到獎賞的意願,其本身也決定於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環境。保證具有相似天賦的人在成就和文化方面具有同等的機會,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可能需要採用一種原則,它既能承認這個事實,又能減輕自然不測之事本身的毫無道理的影響。這種自由主義的觀念不能做到這一點,從而促使人們去尋找對這兩個正義原則的另一種解釋。
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已經知道,自然自由權制度和自由主義的觀念試圖超越效率原則,縮小這個原則的作用範圍,用某些背景體制來限制它,並把其餘的事交給純粹的程序正義去做。這種民主觀認為,雖然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求助於純粹的程序正義,但是前此的種種解釋在這樣做時仍然使很多情況決定於社會和自然的偶然因素。但應該指出,差別原則和效率原則是一致的。如果差別原則得到充分的實現,那麼,使任何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的境況變得更好,而又不使另一個人,即我們打算提高其期望的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境況變得更糟,這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對正義的規定應能使正義符合效率,至少在這兩個原則得到完全實現時應該如此。當然,如果基本結構是不正義的,這兩個原則將會允許作出改變,以便降低某些境況較好的人的期望,因此,如果效率原則是用來表示只有改善每一個人的前景的改變才是可允許的,那麼民主的概念就與效率原則是不一致的。正義優先於效率,因此它要求作出某些改變,而這些改變在這個意義上是無效的。一種完全正義的安排也應是有效的設計,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才談得上一致。
然而,有許多有效的結構。例如,一個人得到全部現有商品的分配是有效的,因為九-九-藏-書並不存在任何使某些人境況更好而又不使任何人境況更壞的重新安排。佔有全部商品的人必定會失敗。不過,當然也並非每一種分配都是有效的;這一點也許可以從這種多寡懸殊的情況得到說明。只要某種分配使某些人願意與其他人交換善,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的,因為這種交換意願表明存在著一種既改善了某些人的境況又不損害其他任何人的境況的重新安排。事實上,有效的分配就是一種不可能找到更有利的交換的分配。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人佔有一切的那種善的分配是有效的,因為所有其他人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拿來和他交換。因此,效率原則承認有許多有效的結構。每一種有效安排都比其他安排好,但沒有一種有效安排比另一種有效安排好。
第二個原則就是堅持認為每一個人都應從基本結構中可以允許的不平等中得益。這就是說,如果由基本結構規定的每一個有關的有代表性的人把基本結構看作是一個始終關心的問題,那麼,他寧願要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而不要沒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這大概是合理的。一個人不可以借口處於另一地位的人的更大利益會超過處於某一地位的人的損失而為收入或組織權力的差異進行辯護。更不能用這種辦法來抵消侵犯自由權的行為。把功利原則應用於基本結構,可以使我們最大限度地增加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總量(按照古典的觀點,根據他們所代表的人數來衡量);這就可以使我們損有餘以補不足。相反,這兩個原則則要求每個人都能從經濟和社會的不平等中得到好處。然而,顯而易見的是,如果把最初的平等安排看作是一種基本標準,就可以有無數的辦法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利益。那麼,我們怎樣來選擇這些可能性呢?必須對這兩個原則予以詳細的說明,以便使它們產生出一種明確的結論。現在,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顯然,事實上有許多效率點,所有這些點都在AB線上。效率原則本身並不挑選特定的商品分配方式作為有效率的分配方式。在有效率的分配方式中挑選另外某種原則;即正義原則;是必要的。
在圖3 中,原點O表示任何商品分配以前的位置。AB線上的各點即效率點。AB線上的每一點都可看作符合巴萊多的標準:任何再分配都不能使兩人中的任何一人境況更佳而又不使對方境況更糟。這一點由AB線向右下方傾斜表示出來。既然現有的商品數量是固定的,則一人得益另一人必定受損(當然,如果基本結構是一種產生一定數量積極利益的合作體系,則這一假定不復存在)。一般地說,OAB區域被當作是一種凸集合,這就是說,如果在該集合中有任何成對的點,則連接這兩點的直線上的各點也在該集合之內。圓、橢圓、正方形、三角形等等都是凸集合。
按照我的理解,所謂體制就是一種公共規則體系,這種體系規定職務和地位及其權利和義務,規定權力和豁免,等等。這些規則詳細說明某些行動是可以允許的,另一些行動是被禁止的;對於可能發生的違犯行為,它們還規定了某些處罰和辯護,等等。我們可以把遊戲和禮儀、審判和議會、市場和財產制度看作就是體制或更普遍的社會慣例的例子。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待體制:首先把它看作是一種抽象的目標,就是說,由某種規則體系表示的某種可能的行為方式;其次把它看作是某些人某時某地在思想和行為上實現了這些規則所明確規定的行動。那麼,作為已經實現了的體制和作為一種抽象目標的體制,哪一種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這就有點含糊不清了。看來,最好還是說,已經實現的並得到有效而公正管理的體制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而所謂作為一種抽象目標的體制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只是說這種體制的實現可能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
第13節 民主的平等和差別原則
不過,這些考慮只是表明了我們始終知道的事情,就是說,光有效率原則還不能成為一種正義觀。因此,它必須以某種方式予以補充。在自然自由權制度中,效率原則受到了某些背景體制的限制;只要實現了這些限制,其後的任何有效分配就都被承認是正義的。自然自由權制度大致上是以下列方式來選擇一種有效分配的:假定我們從經濟理論知道,根據規定競爭性市場經濟的一般假定,收入和財富將以一種有效的方式進行分配,在任何一段時間產生的某種有效分配都決定於資產的原始分配,就是說,決定於收入和財富以及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隨著每一次原始分配,產生了一種明確的有效結果。因此,如果我們承認上述結果不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正義的,那麼我最終將必須承認資產的原始分配始終賴以決定的基礎。 在自然自由權制度中,這種原始分配受到事業向人才開放(如前面所規定的)這個觀念所包含的各種安排的支配,這些安排以自然自由權為背景(由第一個原則明確規定),並以自由市場經濟為先決條件。它們要求有一種形式上的機會均等,使所有的人至少擁有得到各種有利的社會地位的同等合法權利。但是,除了為維持必要的背景體制而必須做的以外,並沒有為維持社會條件的平等或相似而作出任何努力,所以資產在任何時期的原始分配都要受到自然和社會的意外事故的強烈影響。例如,現有的對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對自然資產——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積結果,因為這些資產或者已經開發,或者尚未實現,而由於社會環境以及諸如意外和幸運這類偶然因素,對於這些資產的利用或者一直得到贊同,或者始終遭到反對。從直覺上說,自然自由權制度的最顯而易見的不正義,就是它允許分配份額受到這些因素的不適當的影響,而從道德的觀點看,這些因素太沒有道理了。
現在,讓我們假定存在著某種基本結構。它的規則符合某種正義觀。我們自己可能不會接受它的原則;我們甚至可能會認為這些原則是可厭的和不正義的。但是,它們為這個制度承擔了正義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就是正義的原則:它們規定了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它們決定了社會合作利益的分配。讓我們也設想一下:這種正義觀總的說來在社會上是得到承認的,體制是得到法官和其他官員公正而始終如一的管理的。就是說,同樣的情況都得到了同樣的處理,有關的類似之處和不同之處都得到了現行規範的確認。由體制規定的正確的規則經常得到遵守,並由當局予以適當的說明。這種由法律和體制進行的公正而始終如一的管理,不管它們的真正原則是什麼,我們都可以稱之為形式正義。如果我們認為正義就是始終表明一種平等、那麼形式正義就要求法律和體制在進行管理時應當平等地(就是說以同樣方式)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個階級的人。正如西奇威克所強調的那樣,一旦這種平等被認為是對普遍規則的一種安排,那麼它也就包含在關於法律或體制的概念中了。形式正義就是恪守原則,或者像有些人說的那樣,就是服從制度。
為了說明差別原則,可以考慮一下社會各階級的收入分配。讓我們假定,不同的收入集團是與有代表性的個人相互關聯的。參照這些人的期望,我們就能對分配作出判斷。假定那些開始在財產佔有的民主制社會裡是企業階級成員的人,比在不熟練工人階級中開始生活的人有著更美好的前景。即使在消除了現有的社會不正義之後,這種情況看來仍然可能是真實的。那麼,怎樣才能證明生活前景中這種原始的不平等是正當的呢?按照差別原則,只有在期望中的差異有利於境況較差的有代表性的人,這裏也就是有代表性的不熟練工人的時候,這種不平等才可以證明是正當的。只有在減少這種不平等會使工人階級境遇更糟時,期望中的不平等才是可以允許的。考慮到關於地位開放的第二個原則的附加條款以及一般的自由權原則,企業家們可以有的較大期望大概會鼓勵他們去做一些可以改善勞動階級長遠前景的事情。他們的較美好的前景起了刺|激作用,使經濟過程更加有效,創造發明也會以更快的速度進行,等等。最後,由此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擴展九九藏書到整個制度,使地位最不利的人也能得益。我不打算考慮這些情況究竟有多大真實性。重要的是,如果按照差別原則,這些不平等是主義的,那麼對這類問題必須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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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X1為基本結構中受惠最多的有代表性的人。他的期望提高了。x2,即受惠最少的人的期望也隨之而提高。在圖6中設曲線OP表示X1的更大期望對X2的期望的差異。原點O表示所有社會基本善平等分配的假定狀態。OP曲線始終在45度線之下,因為X1始終境況較好。因此,無差異曲線的唯一有關部分就是這條曲線以下的那些部分,由於這個緣故,圖6的左上部分就沒有包括進來。顯然,只有當OP曲線與無差異曲線的最高點相切時,差別原則才能完全得到實現。在圖6中,這個最高點就是a點。
社會正義的原則的基本主題是社會基本給構,也就是把主要的社會體制變成一種合作安排。我們已經看到,這些原則的目的是:在這些體制中指導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確定對社會生活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適用於體制的正義原則,決不可與適用於個人及個人在特殊情況下的行動的正義原則混為一談。這兩種原則適用於不同的對象,因此必須分別討論。
差別原則所選定的點就是代表X3的曲線所達到的最高點, 如圖9中的a點。
為了簡明起見,假定有三個有代表性的人。設x1為受惠最多者,X3為受惠最少者,X2介乎兩者之間。沿水平軸線劃出X1的期望,沿垂直軸線劃出X1和X2的期望。表示受惠最多者對其他集團的差異的曲線,從代表假想的平等地位的原點開始。此外,假定受惠最多者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其根據是:即使差別原則可以承認這一點,自由權優先的觀念也會拒絕考慮對政治制度等等所產生的不正義的影響。
因此,自由主義的觀念和自然貴族政治觀都是不穩定的。一旦我們在決定分配份額時為社會的偶然因素的影響或天然機會的影響而感到苦惱,我們在思考時也不免要為另一種影響而感到苦惱。從道德的觀點看,這兩種影響似乎是同樣毫無道理的。因此,不管我們對自然自由權制度如何敬而遠之,但如果沒有民主的觀念,我們是不會感到滿足的。關於這個觀點,我仍需予以說明。此外,前面的所有論點都不是贊成這個觀念的論據,因為嚴格說來,根據契約理論,全部論據只有按照原始狀態中可能作出的合理選擇才能提出。但我這裏所關心的是要為對這兩個原則作出有利的解釋作好準備,以使這兩個標準,尤其是第二個標準,不會使讀者產生過於古怪或莫名其妙的印象。我曾試圖證明,一旦我們努力找到了實現這兩個標準的辦法,把每一個人都作為一個有道德的人來同等對待,並且不是根據人們的社會命運或在自然不測之事中的運氣來決定人們在社會合作中利益和負擔的份額,那麼用民主的平等來解釋,顯然就是這四種選擇辦法中的最佳選擇。有了這些評論作為引子,我現在可以轉而討論民主的平等這個概念了。
所謂緊密結合是指:代表X2和X3的曲線都不是水平延伸的。在每一點上,這兩條曲線或者上升,或者下降。如此表示的曲線都是緊密結合的。
如圖所示,把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結合起來,就可以作出民主的平等這種解釋了。差別原則挑出某種地位,從這一地位判斷基本結構中社會和經濟安排是否不平等,從而消除效率原則的不確定性。假定體制的結構是由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機會均等來規定的,那麼地位較優越的人的較高期望,只有在其成為提高地位最不利的社會成員的安排的一部分時才是正義的。這方面的直覺觀念是:社會等級不是為了確立和保證境況較好的人的更美好的期望,除非這樣做符合命運較差的人的利益(參見下文關於差別原則的討論)。
如果體制所規定的行動,按照一種普遍的協議(即規定這個體制的規則體系得到遵守)得到正常執行,那麼在某時某地也就存在著一種體制。例如,議會體制就是由某種規則體系(或可以有所不同的此類體系)規定的。這些規則列舉了某些行為方式,從召開議會會議,到就一項議案進行表決,到提出一個程序問題,等等。各種各樣的普遍準則結合成一種條理分明的安排。如果某些人完成了適當的行動,按照規定的方式從事這些活動,並相互承認彼此之間的協議,即他們的行為符合他們必須遵守的規則,那麼,在某時某地也就存在著一種議會體制。
西奇威克接著又說,顯然,法律和體制可以公平地得到實施,但仍然可以是不正義的。同樣情況得到同樣處理,還不足以保證真正的正義。這一點要取決於原則,因為基本結構就是按照這些原則構造起來的。如果假定一個奴隸社會或種姓等級社會,或一個鼓勵最專橫的歧視的社會,得到了公平而始終如一的管理,那也沒有什麼矛盾,雖然這種假定也許不大可能。儘管如此,形式正義,或正義即一律的觀念,排除了重大的不正義。如果假定體制是相當正義的,那麼,當局在處理某些具體情況時,應該公正無私,不受個人、金錢或其他不相干考慮的影響,這一點就十分重要。就法律體制來說,形式正義僅僅是支持和保障合法期望的法治的一個方面。有一種不正義就是由於法官和其他權威人士在裁決權利要求時沒有能夠恪守適當的規則或對這些規則作適當說明。如果一個人的性格和愛好竟然使他傾向於這種行動,那麼他就是不正義的。此外,即使法律和體制是不正義的,但只要它們始終如一地得到實施,也往往是比較好的。這樣,那些從屬於這些法律和體制的人至少可以知道它們要求的是什麼,從而可以努力保護他們自己;而如果地位本來就已不利的人,在這些規則可能給他們以某種保障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受到專橫的待遇,那麼這種不正義就甚至更嚴重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背離現行準則以緩和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境,則可能又是一件好事。我們這樣做究竟有多少道理,尤其是在損害誠心誠意建立在現行體制上的期望的情況下去這樣做究竟有多少道理,這是政治正義的一個複雜問題。總之,能夠說的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即服從制度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力量,這顯然取決於真正的體制正義和體制改革的可能性。
代表X2和X3的曲線上升的區間,就是代表地位差異的區間。向右邊的任何上升,都會提高平均期望(如果功利是用期望來測量的,即為平均功利),同時也實現了作為一種衡量變化的標準的效率原則,就是說,右邊的各個點改善了每一個人的地位。
有些人認為,真正的正義和形式正義事實上往往是一致的,因此,至少大體上不正義的體制決不捨得到或者無論如何極少會得到公正而始終如一的管理。擁護不正義的安排並從中得到好處的人和輕蔑地否定別人的權利和自由權的人,據說不大可能允許對法治的顧忌來妨礙他們在特殊情況下的利益。一般法律的不可避免的含糊不清,以及對法律的解釋所可能有的充分餘地,助長了作決定時的武斷行為,只有堅持正義才能使這種行為有所收斂。因此,有人認為,只要我們找到了形式正義,找到了法治和對合法期望的尊重,我們也就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義.公正而始終如一地遵守規則的慾望,使同樣情況得到同樣處理的慾望,以及接受普遍準則實施後果的慾望.是同承認別人的權利和自由權以及公平分享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慾望(或至少是意願)密切相關的。一種慾望往往與另一種慾望聯繫在一起。這種論點當然似乎有理,不過我不打算在這裏研究。因為只有等到我們知道什麼是真正的正義的最合理的原則。知道在什麼條件下人們終於確認了這些原則並以之為律己處堂之道,這種論點才能得到恰當的評價。一旦我們了解了這些原則的內容及其在理智和人們態度中的根據,我們也許就能確定真正的正義同形式正義是否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我將依次概述這三種解釋,即自然自由權制度、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就某些方面說,這個序列更多地是九-九-藏-書直覺序列,但是通過解釋自然貴族政治而安排的序列也並非毫不重要,因此我也將予以簡短地評論。在提出正義即公平這個觀點時,我們必須確定哪種解釋更為可取。我將採用民主的平等這個解釋,在本章中說明這個概念的含義。贊成在原始狀態中接受這個概念的理由,要到下一章才開始討論。
有一種比差別原則較少平等主義色彩,而且也許初看起來似乎比較有道理的觀點。按照這種觀點,如圖7所示,代表正義的分配(或者代表所有考慮到的情況的分配)的無差異曲線就是凸向原點的平滑曲線。代表社會福利函數的無差異曲線。通常用這種方式來表示。這種曲線的形狀表明,當兩人中的一人相對於另一人來說已經獲益,從社會角度看,則此人所得之更多的利益對他來說就變得只有較少的價值。
連鎖關係
另一件需要牢記的事是:如果原則提到了人,或要求每個人都從某種不平等中得益,那是指佔有基本結構所規定的各種社會地位或職務等等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因此,在應用第二個原則時,我假定能夠把某種對福利的期望賦予佔有這些地位的具有代表性的個人。這種期望表明了從他們的社會地位來看的他們的生活前景。總之,有代表性的個人的期望決定於整個結構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如果這一點發生了變化,期望也隨之變化。因此,我假定人們的期望是互相聯繫的:如果改善處於某種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生活前景,我們可能會使處於其他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生活前景或者得到改善或者變得更糟。既然第二個原則適用於體制的形式,那麼它(或者更確切的說,它的第一部分)就涉及到有代表性的個人的期望。正如我在下文將要論述的那樣,對於把特殊的善分配給可以指出具體名字的特殊個人這種情況,這兩個原則都是不適用的。至於某個人正在考慮怎樣把某些商品分配給他所知道的窮人。這種情況不屬於這兩個原則的適用範圍。它們所要做的是調整基本的體制安排。我們決不可認為,從正義的觀點看,在把善對具體的人的行政分配與恰當的社會設計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我們對前者的常識性的直覺不是理解後者的好的指南。
其次,我們可以考慮一下關於差別原則含義的某些複雜情況。如果這個原則實現了,每個人就都得到了利益,這一點一直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認定這一事實是由於人們明顯地感覺到,和原始的平等安排相比較,每一個人的地位改善了。但是,事情顯然並不取決於能否確定這種原始安排;事實上,原始狀態中的人的境況究竟好到什麼程度,這一點對運用差別原則並不起關鍵作用。我們只是按照規定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只要像我們所假定的那樣,這樣做對每個人都有好處,那麼來自這種假設的平等地位的估計利益就是毫不相干的,雖然不是根本不可能確定這種利益。然而,可能還有一種感覺,即如果差別原則實現了(至少如果我們作某些自然的假定),那麼每一個人也就都得到了利益。讓我們假定,期望的不平等是一種連鎖關係,就是說,如果一種有利的地位對提高地位最低的人的期望產生了影響,那麼它也提高了地位介乎兩者之間的所有人的期望。例如,如果企業家的較大期望使不熟練工人得到了好處,那麼它們也使半熟練工人得到了好處。請注意:這種連鎖關係沒有提到地位最不利的人沒有得到利益這一情況,所以它並不意味著全面的影響。進一步假定各種期望是緊密結合的,就是說,提高或降低任何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而又不提高或降低其他每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尤其是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這是不可能的。各種期望緊密結合,司以說是無法拆開的。不過,由於有了這些假定,人們就會覺得,如果差別原則實現了,每一個人就都得到了好處。在任何雙向比較中,境況較好的有代表性的人由於給予他的有利條件而獲得了利益,而境況較差的人也由於這些不平等所產生的差益而獲得了利益。當然,這些情況並非始終如此。但在此情況下,境況較好的人不應擁有對受惠最少的人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否決權。我們仍然應該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參見關於連鎖關係的附加討論)。
這裡有必要用幾句題外的話來說明一下效率原則。這個原則不過是為了應用於基本結構而提出來的(經濟學家所謂的)巴萊多最優化原則。不過,我們將始終使用「效率」這個詞,因為從詞義看,這是個正確的字眼,而「最優化」這個詞表明它的概念要比實際上廣泛得多。當然,這個原則本來就不是要適用於體制,而是要適用於經濟制度的某種結構,例如,適用於消費者之間的商品分配,或者適用於生產方式。這個原則認為,只要無法辦到把一種結構改變得使某些人(至少一個人)更幸福,而同時又不致使另一些人(至少一個人)更不幸,那麼這種結構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如果不存在使至少一個人的境況得到改善,而又不使另一個人處於不利地位的善的再分配,那麼在某些個人之間對現有商品的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如果沒有辦法改變投入,使某種商品的生產較多,而又不致使另一種商品生產較少,那麼這種生產組織就是有效率的。如果我們能夠生產更多的某一種善而又不必減少對另一種善的生產,那麼現有的更多的善就能夠用來改善某些人的境況,而又不致使其他人的境況惡化。這個原則的這些適用情況表明,它確實是一個效率原則。如果還有辦法做到使某些人得到更多的好處而又不使其他人的處境更糟,那麼善的分配或生產安排就是沒有效率的。我將假定,原始地位中的各方接受這個原則,就是為了判斷經濟和社會安排的效率(參見關於效率原則的附加討論)。
應該看到,正義的概念對有些體制通常是不適用的。比方說,儀式通常就不被看作有正義和不正義之分,雖然無疑也可設想出一些例子來說明情況並非如此,例如,把頭胎子女或戰俘用作祭品的儀式。一般的正義理論可能會考慮,在什麼時候,儀式和其他通常不被認為有正義與不正義之分的慣例的確會受到這種批評。大概它們必定多少涉及了人們之間對某些權利和價值的分配問題。然而,我不打算在這方面作進一步的研究。我們所關心的只是社會基本結構及其主要體制,因而也就是社會正義的一般情況。
在圖9中,平均期望的上升可能超過a點,雖然受惠最少者的期望下降了(這一情況決定於各個集團的影響)。差別原則排除了這一情況而選定了a點。
「每一個人的利益」
平等即公平機會的平等 自由的平等 民主的平等
第10節 體制和形式正義
正如我將要談到的那樣,對這兩個原則作自由主義的解釋,是試圖給事業向人才開放的規定再加上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這個條件來改變這種情況。這裏的思想是:地位不僅在正式的意義上是開放的,而且所有的人都應該有取得這些地位的公平機會。這裏的意思一下子看不清楚,但我們可以說,具有相似能力和技藝的人應該具有相似的生活機會。說得更明確點,假定要對自然資產進行分配,那麼那些具有同等才智和能力並同樣願意利用這些資產的人,都應該有取得成功的同樣前景,而不管他們在社會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就是說,不管他們出生於什麼收入等級。在社會的各個部門,每一個具有相似動機和天賦的人,都應該有大致平等的文化和成功的前景。具有相同能力和抱負的人的期望,不應受到他們的社會階級的影響。
第二個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繫在一起。在第二個原則中,有兩個含糊不清的用語,即「每一個人的利益」和「向所有人開放」。更準確地確定這兩個用語的含義,將會在第13節中導致對這個原則的第二個說明,第46節將對這兩個原則給予最後的說明;第39節將考察對第一個原則所作的說明。
現在,效率原則可以通過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適用於基本結構。例如,我們能https://read.99csw.com夠說,如果無法改變規則,無法重新規定權利與義務的安排,從而提高任何有代表性的人(至少一個人)的期望而同時又不致降低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至少一個人)的期望,那麼,基本結構中對權利和義務的安排就是有效的。當然,這種改變必須符合其他原則。這就是說,在改變基本結構時,我們決不可以違反平等自由權原則或對開放職位的規定。所能改變的是對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以及組織權力和其他各種權力管理合作活動的方式。對這些基本善的分配,同對自由權和獲得自由權的限制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加以調整,以改變有代表性的個人的期望。如果無法改變這種分配以提高某些人的希望而又不致降低另一些人的希望,那麼基本結構的安排就是有效的。
假定無差異曲線表示被判定為同樣正義的分配。那麼,差別原則就是一種具有強烈色彩的平等觀,除非有一種分配能使兩個人的境況更佳(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只以兩個人為例),否則寧可選擇一種平等的分配。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差別原則才是一種強烈的平等觀。無差異曲線的形狀如圖5所示。這些曲線實際上是由成直角相交於45度線的垂直線組成的(又一次表現為對一種人際對軸線所作的基本解釋)。不管兩人中任何一人的地位得到了多大的改善,從差別原則的觀點看,除非另一人也得益,否則此人無益可得。
我們還可以把某個單一規則(或成批規則)、某個體制(或這個體制的主要部分)同整個社會制度的基本結構區別開來。這樣做的理由是:一項安排的一條或幾條規則可能是不正義的,但體制本身卻不是不正義的。同樣,雖然整個社會制度並不是不正義的,但某個體制卻可能是不正義的。不但單一規則和體制本身可能並不具有足夠的重要性,而且還可能在一個體制或社會制度的結構內部,一種明顯的不正義行為補償了另一種不正義行為。如果整體只包含一個不正義部分,那麼這個整體的不正義就比可能的要少。進一步來說,可以想象,即使一個社會制度的體制各別來看沒有一個是不正義的,這個社會制度也可能是不正義的:這種不正義就是把許多體制變成了一個單一制度的結合方式所產生的結果。一種體制可能鼓勵被另一種體制所否定或忽視的期望並似乎證明這些期望是正當的。體制之間的這些差異是相當明顯的。它們僅僅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就是在評價體制時,我們可能是在一個更廣闊的或更狹窄的範圍內來考察它們的。
我不打算去研究連鎖關係和緊密結合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是適用的。差別原則並不決定於這些關係是否實現。然而,人們可能注意到,如果受惠較多者的地位所產生的差異普遍地擴展到整個社會,而不是限於社會的某些部門,那麼,如果地位最不利的人得到利益,處於中間地位的人也會得到利益,這看來是可能的。此外,基本結構所體現的體制的兩個特徵,也有助於利益的普遍擴散。第一個特徵是:建立體制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人人共有的某些基本利益;第二個特徵是:職務和地位是向所有人開放的。因此,如果立法者和法官的特權和權力改善了受惠較少者的地位,他們也就改善了一般公民的地位,這一點看來是可能的。倘若其他正義原則得到了實現,連鎖關係就可能經常適用。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就可以說,在積極差異區域(所有處於有利地位的人的利益提高了最不幸的人的期望的區域),為實現完全正義的安排而進行的任何活動,不但增進了平均福利,而且也提高了每一個人的期望。考慮到這些附加的假定,差別原則就具有了同平均功利及效率原則同樣的實際效果。當然,如果連鎖關係幾乎是不適用的,而上述情況又是無關緊要的,那麼這兩種原則的一致反而顯得令人奇怪了。但我們往往假定,在正義的社會安排內,像利益的普遍擴散這種事情確實發生了,至少從較長遠的觀點看是會發生的。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麼這些論點就是表示,差別原則是怎樣來說明這些作為特例的人們較為熟悉的觀念。不過,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從道德的角度看,這個原則是更基本的原則。
最後,應該指出可以很容易地使差別原則或這一原則所表明的思想與普遍正義觀相適應。事實上,普遍正義觀只是適用於包含圖由權與機會在內的所有的社會基本善,從而不再受這個特殊觀念的其他組成部分限制的差別原則。從前面對正義原則的簡短討論來看,這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我將不時指出的那樣,隨著社會狀況的改善,序列中的這些原則也就是普遍正義觀最後採取的形式。這個問題是和我將在下文(第39節和第82節)予以討論的自由權優先問題聯繫在一起的。某種形式的差別原則自始至終都是基本的原則,目前只要說這麼一點就夠了。
必須指出的是,規定一個體制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等等的基本規則,和如何最好地利用這個體制以達到某種目的的策略和準則是不同的。合理的策略和準則的基礎,是分析個人和集體根據他們的利益、信仰以及對彼此計劃的推測將會選定哪些可以允許的行動。這些策略和準則本身並不是體制的一部分,而是屬於關於體制的理論的,例如,是屬於議會政治理論的。和關於遊戲的理論一樣,關於體制的理論通常認為基本規則是既定的,並分析權力的分配方式以及說明參加這一體制的人可能怎樣去利用體制所提供的機會。在設計和改革社會安排時,人們當然必須仔細研究體制所允許的各種方案和策略,仔細研究體制往往會予以鼓勵的各種行為方式。規則的制訂最好要能使人們在其主要利益的引導下,以促進社會理想目標的方式來行動。個人的行為是受他們的合理計劃指導的,因此必須儘可能地協調一致以取得成果,雖然這些成果不是人們所預期的,也許甚至不是人們所預見到的,但從社會正義的角度看。它們仍然不失為最好的成果。邊沁認為這種協調一致是人為的利益一致,亞當·斯密則認為是無形之手的作品。這是理想的立法者的立法目標,也是道德家極力主張改革法律的目標。然而,個人所遵循的戰略和策略,儘管對於評價體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卻不是規定體制的公共規則體系的組成部分。
所謂連鎖關係是指:代表X3的曲線向右方上升所達到的任何一點,代表X2的曲線也能達到,如圖9中a點和圖10中b點左邊的區間所示。連鎖關係沒有提到的一個情況是,代表X3的曲線向右邊下降,如圖9中a點右邊的區間所示。代表X2的曲線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如虛線X2所示)。連鎖關係對圖10中b點的右方是不適用的。
差別原則
效率原則
關於這個原則,我現在要發表幾點看法。首先,在應用這個原則時,必須區別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確實被提高到最大限度(當然也要受到上述限制)。境況較好的人的期望的任何改變,都不能改善境況較差的人的地位。於是,最佳安排得到了公認,我將把這稱之為完全正義的安排。第二種情況是:所有境況較好的人的期望,至少對較不幸的人的福利產生了影響。就是說,如果他們的期望被降低了,那麼,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也可能降低。這時還仍然沒有達到最大值。甚至地位較有利的人的較高期望,也可能會提高地位最低的人的期望。我將認為,這種安排是完全正義的,但卻不是最佳的正義安排。如果較高期望(不論是一種期望還是多種期望)是過分的,那麼安排就是不正義的。如果這些期望被降低了,那麼受惠最少者的地位就可能會得到改善。一種安排不正義到什麼程度,要看這種較高期望過分到什麼程度,以及它們對違反其他正義原則,如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依賴到什麼程度;但我本打算用任何精確的辦法去衡量不正義的程度。這裏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差別原則嚴格說來是一種最大值原則,但在上述尚不是最佳安排的兩種情況之間存在著重大的差別。社會應該努力避免出現這樣的領域:在那裡,境況較好的人的邊際貢獻是負的,因為,在其他條件相等時。這似乎比雖未達到最佳安排但邊際貢獻是正的這種情況更糟。富人與窮人之間的甚至更大的差別,使窮人的九*九*藏*書境況變得更糟,這不但違反了民主的平等,而且也違反了互利的原則(第17節〕。
另外還有一種複雜情況。假定緊密結合這種情況,是為了簡化對差別原則的說明。不管在實際上有多少可能性或有多大重要性,顯然可以想象的是,地位最不利的人並不因為境況最佳的人的期望的某些變化而受到某種影響,儘管這些變化使別人受益。在這種情況下,緊密結合這種假定就不適用了,而為了對這種情況也能適用,我們可以把一種更普遍的原則表述如下:在有n個有關代表的基本結構中,首先,最大限度地提高境況最差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福利;其次,為了境況最差的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限度地提高第二個境況最差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福利,因此類推,直到最後為了前面n-1個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限度地提高境況最佳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福利。我們可以把這個情況看作是詞典編纂式的差別原則。然而,我們將經常使用形式比較簡單的差別原則,因此,作為前面這幾節的討論結果,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內容如下:
第二個原則大概首先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適用於利用權力和責任差異的組織機構或指揮系統的設計。雖然財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須對每個人有利,同時,權力地位和指揮職務也必須是人人可以得到的。應用第二個原則就是使權力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然後,按照這個限制條件來安排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使每個人都得到好處。
顯然,這兩個原則的內容是相當具體的,但這兩個原則能否被接受,全在於我最後必須努力予以解釋和證明的某些假定。隨著討論的進行,正義理論越來越明顯地依賴於社會理論。此刻應該說明的一點是,這兩個原則(對各種說明都適用)是一種更普遍的正義觀的一個特例,這種正義觀可以表述如下:泛,這樣做的唯一理由就是:從體制上予以規定的這些平等權利可能會互相妨礙。
請注意:我們決不能說AB線上的任何一點優於OAB區域內的所有各點。AB線上的每一點僅僅優於西南區域內的那些點。因此,D點優於由連接D和a及b的虛線所表示的矩形內的所有點。D點並不優於E點。這些點是不能劃分等級的。然而,G點卻優於E點,因而屬於角上有E點的小三角陰影區的那一段AB線上所有的點也優於E點。
在轉而討論民主的平等這個觀念之前,我們應該注意一下自然貴族政治觀。根據這個觀點,除了形式上的機會均等所規定的以外,並無任何要控制社會偶然因素的意思,但是具有更大天賦的人的利益,必須以能促進社會上較不幸部分的善為限。貴族政治的理想適用於一種開放的制度,至少從法律觀點來看是如此,而受這一制度之惠的那些人的較優越的地位,只有在居上位者得到較少的利益才使居下位者也可能得到較少利益的情況下,才被看作是正義的。這樣,位高任重的思想在自然貴族政治的觀念中得到了延續。
「平等的開放」 ——————————————————
第11節 正義的兩個原則
另一方面,如果把45度線看作是表示平均分配的軌跡(這表現為對一種人際對軸線所作的基本解釋,是前面的評論中沒有提到的一種假設),如果把這一點看作是作決定的又一根據,那麼。從全面考慮,D點也許比C點和E點都更為可取。它與這條線接近得多。人們甚至可以確定,區域內的一點,如F,比c這個有效點更為可取。實際上,根據正義即公平這個觀點,正義原則優先於對效率的考慮,因此,大致說來,表示正義的分配的區域內的各點,一般要比表示不正義的分配的有效點更為可取。當然,圖4描述的是一種十分簡單的情況。它對基本結構是不適用的。
我已經提到,由於「每一個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這兩個用語含糊不清,第二個原則的兩個部分就都有了兩種應有之義。由於這些意義是彼此獨立的,這個原則就有了四種可能的含義。假定關於平等自由權的第一個原則自始至終意義不變,那麼我們對這兩個原則就有四種解釋。這些解釋由下表表示:
現在,我要以一種臨時的方式,說明我認為在原始狀態中可能被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在這一節里,我打算只作最一般的評論,因此,對這兩個原則的第一個說明只是一種嘗試。隨著評論的進行,我將簡略地述及幾種提法,然後逐步接近下文的最後說明。我相信,這樣做可以使闡述自然展開。對這兩個原則的第一個說明如下:
請注意:差異曲線,即曲線OP,假定基本結構規定的社會合作是互利的。對於固定不變的現有的善來說,不存在重新分配的問題。同樣,如果對利益進行準確的人際比較是不可能的,那麼就什麼也沒有失去。只要能夠認出受惠最少的人並確定他的合理選擇機會,這就夠了。
第12節 對第二個原則的解釋
另一方面,古典的功利主義者對於如何來分配恆量利益問題是漠不關心的。他們只是為了打破僵局才求助於平等。如果只有兩個人,那麼在對人際對軸線作出基本解釋時,功利主義者的代表分配的無差異曲線就成了垂直於45度線的直線。然而,既然X1和X2是有代表性的人,那麼他們所得到的利益必須按照他們各自所代表的人數來衡量。既然X2所代表的人數可能大於X1所代表的人數,那麼這種無差異曲線就如圖8所示變得較平。地位有利者的人數與地位不利者的人數之比,規定了這些直線的斜度。如前圖畫出同樣的差異曲線,則可看出,按照功利主義觀點,在b點外OP曲線所達到的極點即為最佳分配。由於差別原則選擇了b點,而b點又始終處於a點的左方,所以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功利主義允許較大的不平等。
這兩個原則要按照一種序列來安排,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這種次序意味著,如果背離了第一個原則所規定的平等自由權體制,那麼即使更大的社會和經濟利益也不能對這種做法進行辯護或補償。財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權力層系,必須符合乎等公民自由權和機會平等。
假定可以在X1和X2兩人之間分配的現有商品量固定不變。以AB線上各點表示X1在對應水平上的得益時,則除曲線所指示的那一點外,無法使商品分配有利於X2的各點。設D點=(a,b)。然後使Xl處於平面a的位置,則X2所能得到的最佳結果為水平線b。
我將把第一種解釋(在兩種序列中)稱之為自然自由權制度。在這個提法中,第二個原則的第一部分被理解為效率原則,並加以調整以適用於體制,在此情況下,也就是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第二部分被理解為一種開放的社會制度,按照傳統的說法,在這種社會制度下,各種事業都是向人才開放的。在所有這些解釋中,我都假定關於平等的自由的第一個原則得到了實現,而經濟大致上都是一種自由市場制度,雖然生產資料可能是私人佔有的,也可能不是私人佔有的。因此,自然自由權制度認為,實現效率原則並使各種地位向那些能夠而且願意努力爭取這些地位的人開放的基本結構,將會導致一種正義的分配。這樣來分配權利和義務被認為產生了一種安排。這種安排用這種分配的結果所證明的任何一種公平的方法來分配財富和收入,權力和責任。這種理論包括了純粹程序正義的一個重要的成分,而關於程序正義問題留待以後另作解釋。
因此。對這兩個原則作自由主義的解釋,是為了極力減少社會意外事故和天生運氣對分配份額的影響。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對社會制度從基本結構上規定進一步的條件。自由市場的安排必須符合政治和法律體制的結構,因為這個結構支配著經濟事件的總趨勢,並維持著為公平的機會均等所必要的社會條件。這個結構的各個成分是人們所熟知的,雖然去回想一下防止財產和財富的過分積累的重要性,回想一下維持人人受教育的平等機會的重要性,也許是值得的。獲得文化知識和技能的機會,不應決定於一個人的階級地位,因此,學校制度,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制度,都應以打破階級界線為其目的。
效率的原則 差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