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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州版「潘金蓮」殺夫案 第一節

第四章 登州版「潘金蓮」殺夫案

第一節

最後,韋大郎自我滿足了一番后,開始沉沉入睡。
但許遵卻較上真了,他要拯救少女小雲。
卷宗上報大理寺審刑院后,回來的卻是和初審一樣的判決,當然,大理寺和審刑院也考慮到小雲與韋大郎是在小雲母喪期間訂立的婚姻關係,但是大理寺和審刑院卻將板子打到了小雲的屁股上,罪名成了「違律為婚,謀殺親夫」,也就是說,違律不違律,那是小雲和她叔叔的事,而韋大郎出了銀子簽了契約買了老婆,那他中國大男人合法的夫權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
於是許遵對此案重新作出判決,對小雲從輕發落,免死。
許遵審閱案宗后,並不同意下級司法部門的判決,他認為少女小雲被監護人(其叔叔)許配(賣)給韋大郎的時候,小雲正處於服母喪期間,而母喪未除就將其許配(賣),這樣的婚姻本質上有違《宋刑統》的精神——孝悌原則,韋雲二人的婚姻是不合法的,不受宋律保護,九九藏書既然二人不存在婚姻關係,那麼少女小雲也談不上殺夫十惡不赦之罪,只是一般的謀殺未遂;而少女小雲很主動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的範疇,情節可以從輕。
接下來該追查誰是該起刑事案的兇手了。
從事發到破案,當地警方的辦事效率很高,僅用了幾個小時。
好戲、才剛剛開始。
新官上任三把火,許遵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保少女小雲的命,對刑部的判決,許遵認為不公,一是棄敕不用,二是不符合疑案惟輕的司法原則,奏請刑部再議。
也是天不亡少女小雲。這時候皇帝趙頊很配合地下達了一項人事任命,許遵從知登州升任判大理事,一下子成了大理寺的新當家。
當然,刑部如果認為案件有重大疑問或影響,也可以提交到刑部審理。
登州小雲殺夫案的卷宗首先是報到了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那裡。
許遵再次上奏,認為少女小雲的案件適用於https://read.99csw.com神宗元年皇帝親自頒發的一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小雲的命是該留的。
如此嚴密的審核程序說明一件事,草菅人命不適用於北宋帝國的刑法制度,趙匡胤在立國之初,就為他帝國的官員們確立了二字真言——慎刑。
一是因為夏夜的熱,二是因為心頭的欲|火,未婚妻小雲俏美的面容一次次映入腦海,讓韋大郎全身熱血沸騰。
最後黑影拔出了刀,向床上的韋大郎刺去。
案情簡單,證據確鑿,縣級司法部門的判決也有法可依——根據《宋刑統》,少女小雲殺夫,屬於十大不赦惡罪,按律應判死刑。
許遵不服,反奏請皇帝將此案提請兩制議。如此一來,小小的一起刑事案件,終於驚動了整個帝國的高層,一直在關注這起事件的神宗皇帝終於發話了——那兩制就來議議這起登州版潘金蓮殺夫案吧。read•99csw•com
縣尉傳訊少女小雲,在縣衙公堂上沒有動用大刑,小雲就主動招了。父母雙亡的少女小雲被叔叔賣給了相貌醜陋的韋大郎當老婆,小雲不甘一朵鮮花插在牛糞上,一時糊塗,起了殺人之心,於是捎上家裡的菜刀,潛入韋大郎家中,意在滅口。
夜深人靜,一個黑影輕輕地竄入了韋大郎的家,來到了韋大郎的床前,偷偷地看著床上的丑漢很久很久。
司馬光,王安石,你們都出來,給個話!
許遵字仲途,是泗州人,除了進士出身的身份外,許知州還通過了帝國級別最高的法律專業考試(中明法),曾經任過大理寺詳斷官,又任過幾任地方官,無論是在中央司法機關任職還是九-九-藏-書在地方為父母官,許遵的口碑都很好,辦案經驗豐富,是一個對百姓負責的准青天級好官。
上級主管部門都這樣發話了,換一般的庸官俗吏,也就順水推舟,反正許遵為拯救小雲的性命也作過努力了,無愧於良心了。
接到村民報案后,當地縣衙捕快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卻發現韋大郎沒有死。殺手並不太專業,儘管韋大郎身中十多刀,但都是輕傷,沒中什麼要害,最重的傷勢只是被砍掉了一個手指(殺手的力道顯然比較弱),經過並不太專業的搶救后他就脫離了生命危險。
許遵的動作終於驚動了刑部,案子移交到刑部。
殺豬般的嚎叫驚醒了登州的夏夜。
許遵愣頭青的做法很不給原來帝國中央司法機構精英們面子,也惹毛了御史台的諫官們,他們上奏彈劾有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大理寺新當家許遵。
案子的技術難度並不大,韋大郎雖然家貧人丑,但還是淳善之輩,在村子里和人沒什麼過節,通過各種證https://read.99csw.com據分析,辦案人員將重點鎖定在韋大郎的未婚妻小雲身上。
北宋的死刑制度堪稱嚴密複雜,一個地方政府是不能擅自決定一個罪犯的生死的。縣一級的司法機關審結案件完結(縣令、知縣、縣尉)認為罪犯應判死刑后,要將卷宗送至州一級的司法機關(知州)複核,州級機構又送至路級司法主管部門(提點刑獄),最後送到中央,在那裡還有三個程序,先由大理寺審核,大理寺這關過了之後,由大理寺移呈審刑院,審刑院審核完畢報送至帝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中書省,等宰相大人們在審批表上落筆簽字,犯人的腦袋才算正式宣告落地。
很快,韋大郎的炕頭上就不再是一個人了,會有另一個熱騰騰軟綿綿嬌滴滴的身子在這個被窩裡,想到這裏,韋大郎嘴都笑歪了。
刑部審判后得出的結果與大理寺審刑院一致,依然是死刑。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夏,登州的夏夜酷熱難當,村民韋大郎在坑頭上翻去覆來難以入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