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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夏商周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第一節 婚姻形式

第二章 夏商周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約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256年)
夏朝是我國奴隸社會的開端。從禹和啟王位父子相傳開始,到桀滅亡為止,一共傳了14代,17帝,大約經歷了400多年。由於還沒有文字,至今發掘出的考古文物也極少,我們只能從後人的記載和傳說中得知一些簡略情況,但那時父權制已經確立、政權以父系血統相傳則是毫無疑義的了。
繼夏而起的商朝從湯開始,到紂為止,共傳了17代,31王,約經過了600多年。由於盤庚時遷都於殷(今河南安陽小屯一帶),所以又稱殷商。從殷墟中發現的甲骨文、鑄在青銅器上的金文以及其他文物中,我們可以知道,在商朝,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已經確立,奴隸主貴族在一夫一妻制原則下,已有了妻妾嬪妃的區別。
公元前11世紀,周族在其首領武王的率領下,推翻了商朝,建立了周朝。周又分為西周和東周兩個時期,以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東遷洛邑為界。東周又經歷了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和戰國(公元前475—前221年)兩個時期,直到公元前256年為秦所滅,周代共傳了18代,34王,歷時800多年。
西周時代,自周文王的兒子姬旦(周公)創「禮」以後,社會制度逐漸完備。周禮並將「婚禮」提高到「禮之本也」(《禮記·郊特牲》)的高度,從而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婚姻制度。周代的婚姻家庭雖然與從原始社會直接脫胎出來的夏朝、與保存著濃厚的原始社會習俗的商朝有了明顯的區別,但是,從整個社會來說,還是無法完全擺脫原始社會遺下的印記。

第一節 婚姻形式

到了周代,婚姻形式是以多妾製為補充的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實行這一制度,反映了東西周社會奴隸主貴族在政治上的特權地位和生活上的荒淫無度。古籍中「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禮記·曲禮》)的記載,是奴隸主貴族實際生活中妻妾合法化的有力證明。
按照周禮,由於天子和諸侯地位的重要,他們婚姻的示範作用也就受到特別的重視,娶妻應該只能是一次性的,這種一次性表現在:第一,天子諸侯正妻去世不得再娶;第二,天子諸侯「出妻」的條件較之其他階層的人要受到限制,即「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齣耳」(《儀禮·喪服https://read•99csw.com疏》)。天子諸侯當然不會因正妻亡故或無子而斷了香火,於是規定應當從娶妻時陪嫁來的女子中按順序補上一個為妻,從陪嫁女所生子中挑選一個為繼承人,這樣,媵嫁制度就產生了。
由父權制大家庭向一夫一妻個體婚制演進經歷了一個漫長、漸進的過程。我國的夏、商二朝,就處在這個演進過程之中。夏第一代君王禹,他不像傳說中的帝嚳、帝堯各有四個妻子,也不像舜可以同時娶娥皇、女英姊妹倆為妻,他只有一個妻子,即塗山氏。在商代的30多個國王中,多數也是一人一配,如商湯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但到商朝後期,已實行一夫一妻read.99csw.com多妾制度,如商武丁,除正妻外,還有64個妾。
媵嫁制在當時的文學作品中也有所反映。《詩經·豳〔bin彬〕風·七月》是西周初年的作品,其中「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一句,清人姚際恆、王先謙是這樣解釋的:公子,指豳公的女兒,傷悲之「女」呢,就是其娣姪及女奴,她們之所以傷悲,就是害怕隨女主人出嫁去做媵妾啊。
什麼叫「媵」呢?《儀禮·士昏禮》解釋道:「媵,送也,謂女從者也。」由送的意義又引申到陪嫁之人。可見,「媵」就是諸侯女兒出嫁時隨嫁的人。媵嫁制度規定,諸侯之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侄女(姪)隨嫁。此外,還要由兩個與女方同姓https://read.99csw•com的諸侯國各送一女隨嫁,稱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姪相從隨嫁。這就是所謂「諸侯壹娶九女,諸侯不再娶」(《公羊傳·庄公十九年》)。這種婚姻制度,既反映了原始婚俗的遺迹,又成了奴隸主貴族借聯姻擴大政治勢力的手段。
商、周奴隸主貴族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是與當時實行的媵〔ying映〕嫁制度相聯繫的。
媵嫁制實際上就是一夫一妻制名義掩蓋下的多妻制。在周代,多妻妾的狀況被周禮固定下來以後,就帶有了強烈的等級制特點。妻妾的多寡同奴隸主的身份、地位、權力、財產等成正比。處於最高地位的天子可以「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八十一御妻」,並說「此之為盛德」(九-九-藏-書《禮記·昏義》)。諸侯是一娶九女。比諸侯地位低的卿、大夫則是一妻二妾,士也可以娶一妻一妾,他們與天子、諸侯不同,被允許妻死再娶,所以不採取一次娶足的「媵嫁」制。
到了各自爭霸的戰國時代,諸侯們已不理會一娶九女的規定,有的一娶就是12女,有的則一娶再娶,媵嫁制度也就成了虛文。儘管在整個封建社會中一直存在著隨嫁現象,仍將陪嫁的女子稱為「媵」,而且其地位比一般的妾要高,也叫貴妾,但以姪娣相從、一娶數女為標誌的媵嫁制度從戰國時代以後,還是一去不復返了。
在商周社會,只有在庶人(平民)階層中,才普遍實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這是由他們的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所決定的。《論語·憲九*九*藏*書問》篇中的一句話就說明了庶人的這種情況:「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匹夫匹婦,就是講庶人,庶人無妾,只有夫婦可以相對。
從夏朝到春秋時代的1700多年間,還有過人數眾多的奴隸,他們大多為戰爭中的俘虜。奴隸歸奴隸主所有,因而,在奴隸主家庭中還包括了奴隸家庭。奴隸的一切,包括所創造的勞動產品、自己的身體和生命,自然也包括婚姻在內,都完全受奴隸主支配。奴隸主為了保證自己掌握的勞動力得以蕃衍,往往讓一些男女奴隸配對「成婚」。周代金文中常見的「鬲〔li利〕十家」、「仆十家」、「臣十家」等文字記錄,便是這種情形的真實寫照。對於男|奴和女奴所生子女——「奴產子」的稱謂,一直延續到秦末漢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