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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元明清(鴉片戰爭以前)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第一節 婚姻形式

第四章 宋元明清(鴉片戰爭以前)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公元960—1839年)
唐代以後,中國封建社會開始了由前期向中、晚期的轉變,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出現了很大變化。政治統治上的高度集權,使得這一時期法律制度更趨嚴密、完備,而政治統治的需要,又使程朱理學和儒家思想成為官方意識形態而被納入了法的軌道,這些都使得宋元明清時代在婚姻家庭立法、制度等方面表現出與以前歷代有所不同的特點。
宋代(公元960年—1279年)在歷史上分為北宋和南宋。有宋一代,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一直困擾著統治階級,這迫使統治階級更加重視制定各種法律制度,雖然以禮輔法、禮法並用的原則依舊執行,但禮在社會中的實際調整作用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在婚姻立法上,宋代基本沿襲唐律。宋代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刑統》歷經幾次修改,篇目與律文與《唐律疏義》相同。在婚姻觀念上,理學的一些封建信條開始變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節婦烈女的宣傳由此而益發不可收拾。
元代(公元1279年—1368年)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一統中國的中央集權制朝代。蒙古貴族取得政權后,竭力推行民族壓迫政策,從而加深了社會內部矛盾,也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婚姻關係上,崇尚游牧民族自由習俗的蒙古貴族在融蒙、漢有關制度於一體的時候,並不完全依據禮教原則確定刑名、罪名以及相應的處罰,從而使有關典禮、風俗及婚姻家庭等的立法和制度呈現出某種鬆動,並因此而表現出不同以往的許多特點。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是中國封建社會開始步入晚期的一個朝代,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統治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度,「重典治世」、禮法結合是明代立法的指導思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頒行的《大明律》,條律詳盡,其中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戶律婚姻卷18條中,其突出的特點是:較之《唐律》,在涉及「典禮及風俗教化等」犯罪上,判刑與量刑上的處理要輕,而且強調禮法並用,所謂親屬「有罪相為容隱」,「奴婢僱工人為家長隱」,「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等,從而使禮法結為一體,維護和鞏固了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
清代(前期為公元1644年—1839年)是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取得政權后的滿族統治者在竭力維護滿族貴族特權地位和利益的同時,在立法上承襲明代的思想和體例,有所謂「詳譯明律,參与國制」的說法。清代統治者還十分推崇儒家思想,實行貫徹法律與推行禮制相輔相成的統治手法。明律中有關婚姻家庭的綱常禮教在清律中不僅全部被保留,而且還有所發展。這種「清承明制」的局面,直到清末,才出現較大變革。

第一節 婚姻形式

封建社會統治階級一夫一妻多妾制和平民百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自宋代以後出現了一些變化。
皇帝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妻妾成群的婚制被視為天經地義,得到法律和禮制的保護和確認。史載宋代沿襲唐制,後宮亦同唐相同。元代皇帝妃嬪數較宋為多,朝廷還不時派員出宮選美,滿足皇帝的不時之需。明代皇帝也擁有眾多妃嬪。清制每年選民間少女入宮成為定例,還明確規定了皇帝納妾的數九-九-藏-書量及各種封號的妾的名額。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在民間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限製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道義上的限制;第二,法律上的限制。所謂道義上的限制,主要指宋代隨著程朱理學的興起,婦女的貞節被強調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相應地,男子的再娶納妾也在道義上受到了限制,宋代大戶人家一般以不置妾為貴,有的還在家規中規定,子孫如果有妻子,不許再置側室,只有年到40歲無子者,才許置妾一人。所謂法律上的限制,是指法律按地位尊卑、身份特權規定娶妾的數量,而且特彆強調娶妾是為了傳宗接代,嫡妻到一定年齡不生育方允准娶妾,這一點和宋以前歷代王公貴族、官僚文人、豪富巨室置妾主要為自身享樂已有所不同。例如,明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親王可一次納妾媵10人;世子及郡王可有妾額四人,但必須是滿25歲嫡妻尚未生子,方可選妾二人,到30歲嫡妻沒有生子,方許再娶妾二人,共四妾。將軍的妾額是三人。至於庶人,明律形式上規定一夫一妻制,同時又允准「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法娶妾,要處笞刑四十。發展到清代,納妾數沒有一定的標準,大體是按人財力而定,所以納妾現象反較宋元明各代增多了。九九藏書https://read.99csw.comread•99csw.com
在妻妾關係和地位上,宋、元、明、清也嚴禁妻妾失序和重婚。元律規定:「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聘財」(《大元通制》)。但同時又允許蒙古人一夫多九_九_藏_書妻,因為蒙古人婚姻從本俗,「不在此限」(《通制條格·戶令》)。明律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大明律》)
妾制是封建社會一夫一妻制的補充形式。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對妾的數量的限制和娶妾主要為生子的準則固然不可能得到認真實行,但無論如何,這乃是時代變化的產物,它說明,隨著時代的發展,實行妾制的時日已屈指可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