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清末至民國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公元1840—1949年)
中國封建社會經過漫長的發展階段,到清道光(公元1821年—1851年)後期進入了「日薄西山,氣息奄奄」的垂暮之年。1840年鴉片戰爭后,隨著外國列強的侵入,中國終於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社會的性質和階級關係從此都發生了變動。為了能在新的條件下繼續維護專制主義統治,清政府於1900年前後對原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調整和改革,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條例分列于《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這些修訂的新律有的頒行一年多,清王朝即告覆亡;有的直至清亡都未及頒行,所以在清末實際生活中並未起什麼作用。縱觀史實,晚清70年(公元1840年—1912年),從政府方面來說,仍實行《大清律》中關於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項規定,封建的婚姻家庭禮法一如既往,禁錮、摧殘、吞噬著人的生命。
19世紀中葉,爆發了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歷時14年。起義領袖們制定、頒布了男女平等的法令,確立了「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和廢除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娼妓等制度,在中國歷史上自有其一定的進步意義。但起義領導人自己並沒有貫徹婚姻立法的要求,而是沿襲封建體制,實行一妻多妾制,表明了農民起義的歷史局限性。
將男女平等、婦女解放提上議事日程並提供實踐機會的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是由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它的成功,宣告了清王朝的滅亡,從此結束了在中國長達2000餘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同時也為中國婦女第一次在較為廣泛的範圍里參与政治和社會活動提供了契機。1912年元旦,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後,就在同年2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第八號中闡述了天賦人權、男女平等的主張,並強調了婦女在「奔走國事」、「勇往從戎」中發揮的作用,認為「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蓋事所必至」。同年3月13日,頒布了大總統孫中山簽署的關於勸禁纏足的公報,提出此種惡習流傳,「害家凶國」,因而須「先事革除,以培國本」。南京臨時政府利用法律革除腐敗的社會陋習、倡導男女平權的實踐,對中國婦女,主要是社會中上層知識婦女掙脫封建禮教桎梏、投身政治和社會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辛亥革命后,袁世凱攫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中國進入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公元1912年—1928年)。這一時期,在婚姻家庭中傳統倫理和制度仍為主流。
北洋政府垮台後,南京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元1927年—1949年)曾制定了大體以資產階級國家親屬制度為藍本的民法,但並沒有對舊婚姻家庭制度進行根本的改革,封建禮教、封建宗法制度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仍然具有很大影響。
晚清和民國時代是新舊思想激烈鬥爭、法律制度不斷變革、婦女開始走上求解放的一個時代。浸透封建禮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同統治整個中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一樣,已在下坡的道上滑行,雖然仍氣勢洶洶,但畢竟已難以抵擋改革的大潮了。19世紀末,以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為首的一批資產階級維新派,在向西方尋求變法的同時,對在中國大地上已經沿襲了數千年的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和男尊女卑等封建綱常進行了猛烈的批判,並提出了男女平權、廢除男尊女卑、反對早婚等進步主張,由此開了中國近現代史上思想意識方面變革中國傳統婚姻家庭倫理和制度的先河,對後世在這一方面的思想認識和變革實踐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0世紀初至30年代,也正是西方科學與民主思想在中國傳播的時期,知識界中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封建禮教的呼聲日趨強烈。1919年「五四」運動前後的新文化運動,喚起了民眾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滿與痛恨。流傳數千年的封建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如「夫唱婦隨」、「三從四德」、「貞節觀」等成了運動所抨擊的主要目標。在新文化運動的影響下,中國城市的婚姻家庭在許多方面發生了積極的、在當時可稱為革命的變化,諸如婦女地位的提高、婦女由丈夫手中,也包括由公婆手中爭得若干自由與解放等。人們的婚戀和貞操觀念,以及婚俗心理和模式此時處在了一種新舊交替的、變革的狀態之中。
新文化運動在反對舊式禮教對婦女的壓迫與束縛、倡導個性解放、爭取婦女人格獨立的同時,沒有更多地觸及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國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所以,就整個國家來說,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在晚清至民國時代的100餘年間,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沒有根本的變化。「三綱五常」作為社會關係的基本準則仍然統治著整個中國社會。
第一節 婚姻形式
同歷代封建王朝一樣,晚清和民國時代的上層統治者可以公開或私下納妾,生活極盡奢華,與此同時廣大貧苦百姓卻處於無力娶妻的境地。這一點,連國民黨政府也不得不承認。1928年7月政府頒發的《改良婚姻制度令》中說:「我國婚姻制度於今尚甚黑暗,在女子一方面,則為婚姻中之商品,且為父兄之一部分之財產。他省不知者姑勿論,其閩粵諸省之婚姻買賣制度富者得三妻四妾,貧者則至三四十歲而未婚者處處皆是,因而變成和尚者亦時所有聞……海外華僑背鄉離井,積數十年所得金錢,而欲回國娶一妻尚難償願,其在國無力娶妻之貧民子弟艱難忿怨可想而知矣。」
1915年,北洋政府法律編查會九_九_藏_書編成《中華民國民律親屬編草案》(未作為正式法典公布施行,由各級法院作為條例內部援引),內中有對「重婚者」可以判決離婚的規定。其實,對男子來說,既然可以納妾,自然就無所謂「重婚」,只是不允許「有妻更娶妻」,有形式上的二個妻子。所以,這條規定形同虛設,在實際生活中並無多大意義,它也理所當然地遭到主張革新舊式婚姻的進步力量的反對。1919年「五四」運動后活躍于北京的婦女同志會在行動綱領中曾鮮明地提出應制定「以戀愛為原則的婚姻法」,「納妾以重婚罪論」,便是對政府仍倡行封建妾制的抗議。
國民黨政府對於妾製法律上雖已否定,實際卻允許其https://read.99csw.com存在。1930年7月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立法原則》第七點「妾之問題」,先是說:「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接著又說:「其地位如何,無庸以法律及單行法特為規定。」國民黨政府1935年1月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有關於「妨害婚姻家庭罪」的「重婚罪」,在判例和解釋例中是這樣補充規定的:「重婚罪之成立,必須以正式婚姻為前提,若僅買賣為婚,並未具備結婚方式者,本不發生婚姻效力,自不成重婚罪。」另又在民法的判例、解釋例中說:「納妾並非婚姻,不能作離婚理由。」這樣政府就為男read.99csw.com子重婚納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和依據。
這裏舉一個楊森納妾的例子。楊森是國民黨三星上將,曾任二十軍軍長、二十七集團軍副司令、貴州省主席、重慶市市長等職。他依仗權勢,一生共娶妻妾12名,子女達43人。被他納為妾的女子,當初年齡都在18歲以下,這既是國民黨官場生活糜爛的寫照,也是對國民黨法律允許納妾的最好註釋。
晚清的妾制遭到了主張改良婚姻的資產階級維新派及繼之而起的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抵制和反對。康、梁等維新派領袖都主張婚姻自由,反對男子納妾。梁啟超變法失敗后出遊美洲,曾邂逅一華僑姑娘,彼此都產生了感情,但梁最終還是篤守自己的信念,他對姑娘說:「我和read•99csw.com譚瀏陽首倡不納妾。我已有妻子,不能違背自己的主張和你結婚。」著名資產階級女革命家秋瑾,不僅寫詩著文,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反對男子宿妓蓄妾,還身體力行,掙脫封建婚姻束縛,投身革命事業,並最終英勇獻身。
晚清的達官貴人仍然實行多妾制,而且受到法律的庇護。無論是《大清律》,還是《大清現行刑律》,都對「妻妾失序」和重婚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晚清的法律對違法者的處分明顯地輕。如《大清律》說:「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大清現行刑律》改為:「凡以妻為妾者,處十等罰」。對有妻又娶妻,即「重婚」,前者是「杖九十」,後者是「處九等罰」。晚清也無明律中關於普通百姓年40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的規定,所以妾制在當時民間的殷富之家也是流行的。九*九*藏*書
北洋軍閥政府掌握全國政權后,沿襲清末法制,尊崇孔教,在全國範圍內繼續推行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傳統倫理與制度。清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頒布的《民律第一次草案》和《大清現行刑律》中的許多條文在當時仍繼續有效並在實際中施行,所以北洋歷屆封建軍閥無一不是妻妾成群,在法律的保護下過著腐朽奢靡的生活。如袁世凱,光在冊的妻妾就多達1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