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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晨光前路遠微微——抗戰前後留學教育的起伏 第二節 動蕩政局下的留學教育

第八章 晨光前路遠微微——抗戰前後留學教育的起伏

第二節 動蕩政局下的留學教育

這種縣費派遣辦法,對發展和振興當地的經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一屆選送九人,如錢清廉、林兆耆等。
第三屆選送24人,如柯召、錢鍾書、張文裕等。
第二屆選送26人,如陳永齡、錢臨照、夏堅白(曾任同濟大學校長)等。
他們中的許多人,都成為中國現代著名的科學家。
第六屆選送20人,如王承緒(著名比較教育專家)等。
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黑龍江省又頒布了《黑龍江省各縣補助留學國內外各大學自費生學費章程》,對自費留學而又經濟不足者給予補助。補助辦法是:由國外留學監督函行原籍縣政府查核,報經教育廳批准后再呈省政府備案;同時,還必須填送申請補助的自費生的成績表、履歷表,並經留學監督簽字;補助金額每名每年為本省大洋800元;學生畢業後有回縣服務的義務,服務年限為二年。
民國時期,地方政府出資遣派留學生較多。當時,除了由各省統一選派外,還出現了各縣由縣費資助選派的,這類學生稱為縣費留學生。如黑龍江省在民國元年公布了《黑龍江省費及縣費派遣留學生規程》,共計19條。該規程明確派遣留學生「均以養成專門人才供地方需要為目的」,除省費外,縣費派遣留學的學科和名額視地方需要隨時由縣令來確定;縣費留學年期「至短以三年為限,至長以八年為限」;縣費留學生的管理由該省在所在國委託管理機關執行;縣費留學生回國后,留學六年以上的要在本縣服務六年,留學三年以上的要在本縣服務三年;縣費留學生回縣服務,因特殊原因不能服務,需經縣公署的特許才能減免;縣費留學生回縣服務期間,沒有縣公署的特許,「不得舍其所學以營他業」。
(1)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遣派,政府由此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留學的法規,將遣派工作統領起來。除了1916年10月18日由教育部頒行的《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外,1933年4月29日由教育部公布,繼而6月30日由教育部再修正公布的《國外留學規程》是民國時期最為全面詳盡的重要法令,施行了相當長的時期。該法令共分五章,指明了公費生、自費生的留學遣派辦法、考試程序九九藏書、留學證書制度、管理制度等,程序控制嚴密,對當時的留學教育起了一定的規範化作用。
1924年3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頒布了《日本對華文化事業補助留學生學費分配辦法》。1927年5月,又頒布了《解釋補助費分配辦法條文疑義》。
c 中國與法國關於庚款退還問題,是於1925年達成協議的,是年4月12日,兩國簽定了《中法協定》,並於4月28日成立了「中法教育基金委員會」。該委員會所經管的庚款用於辦理中國的文化教育事業,其中有辦理或補助在法國的中國學院(巴黎)、中法學院(里昂),同時資送留法學生等內容。抗戰爆發后,庚款於1939年停付,但中法實業銀行應撥給「中法教育基金委員會」的120萬法郎仍照舊撥付,仍用於經辦中國學院、中法學院及救濟留學生之用,一直維持到1948年。
·如學生遇有疾病、傷亡,或遭意外或自負債,委員會不負責任等等。
f 日本庚子賠款的返還使用則引起了許多波折。 日本政府出於其對華及亞洲利益的掠奪,在庚款的使用上頗費了一番心機,大做了一些文章。1923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將庚款餘額及解決山東懸案所得之庫券及賠償金一併移充對華文化事業之用」的法令,日本在此打的是「移充對華文化事業之用」的招牌,而非其他國家那樣是「退還」。於是,就在這一「對華文化事業」的幌子下,日本利用庚款大搞文化侵略。
1931年4月,「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成立,成員共15人,其中華籍10人:朱家驊、王家禎、宋子良、陳其采、李書華、葉公綽、程振鈞、曾鎔甫、曾養甫、顏德慶;英籍五人:賀耐、馬歇爾、康德黎、端納、卜隆。由朱家驊任董事長,賀耐任副董事長。1943年,該會更名為「中英文教基金董事會」。
a 利用庚款向美國派遣公費留學生,主要是由清華學校來主持進行的。1924年5月21日,美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通過繼續退還庚款的議案,並表示此款當用以發展中國教育文化事業,這就是所謂的第二次「退款」。中國政府對此表示贊同,並於1924年9月成立了九_九_藏_書「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董事會共15人,中國方面為:顏惠慶、張伯苓、郭秉文、蔣夢麟、范源濂、黃炎培、顧維鈞、周詒春、施肇基、丁文江。美國方面為:孟祿、杜威、貝克、貝諾德、顧臨。同時,制定了10條章程。「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從1926年到1948年共舉行19次年會,在1926年的年會上,顏惠慶任董事長,張伯苓、孟祿任副董事長;在1948年的年會上,蔣夢麟任董事長,翁文灝、顧臨任副董事長。從1928年起,蔡元培、司徒雷登(美)、胡適、任鴻雋、孫科、趙元任等曾先後替補為董事會成員,他們中除美國人外,幾乎均為留美生。
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二十九日,黑龍江省又頒布了《黑龍江省修正選送縣費留日學生辦法》,規定留日縣費生所習學科應以實業科目為限,不得改習文法等科,違者停止並追繳公費;學生年齡以18歲至25歲為限;留學期限以六年為期;留學期間每人每年支給日元864元,由縣分春秋兩季先期繳教育廳,再由教育廳匯給本省留日學生經理員轉發學生;學生回國后應在本省服務三年。
·補助學生的分配,應由各學校當局每年在校內選擇成績最優者而定之。
英國退還的庚款用途,其中一項即為「設置留學學額及補助國外教育事業」。1933年夏,舉辦了第一屆留英庚款公費生考試,此後每年選派一次,至40年代止,先後辦了九次,選送了193人留英。這九次的情況如下:
民國時期,出國留學一是公費,二是自費。公費派遣的途徑有: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遣派,利用庚款退款繼續選派,一些學校或團體自行遣派等。
(2)利用庚款退款選派。
d 中國與比利時關於庚款退還問題於1925年達成了《退款協定》。1927年12月8日,雙方又訂立了《第二次協定》,同時成立「中比庚款委員會」,中方委員長為褚民誼,比方委員長為郎培爾(1929年後為史孟德)。
·1929—1930、1930—1931、1931—1932、1932—1933、1933—1934,以上年限內補助學生名額為64九_九_藏_書名,其中全費54名,半費20名。
第四屆選送20人,如翁文波(中國石油物探事業的創始人)等。
1924年2月9日,中國駐日公使王寶榮與日本對華文化事務局長出淵騰次訂立了《日本對華文化事業協定》。在留學生事務上,設置了320名庚款補助費生名額。規定除10名由中國教育部在國立大學教授中直接選派外,其餘名額都在留日各大學及專門學校學生中選補,由中國駐日留學生監督處商得日本外務省對華文化事業部同意辦理。
中華民國成立之後,政局動蕩不穩,軍閥混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國民軍北伐、蔣介石發動四一二政變、抗日戰爭爆發、國共內戰等等相繼發生,對留學教育的開展影響很大。如從1918年到1925年的統計來看,中國派遣赴日、美、歐等地的留學生,1918年為24人,1919年為106人,1920年為205人,1921年為97人,1922年為162人,1923年為98人,1924年為175人,1925年為123人,總體上為下降的趨勢。
第五屆選送25人,如戴文賽(著名天文學家)等。
由於《日本對華文化事業協定》對中國具有赤|裸裸的侵略性質,遭到了我國各界的反對。1928年後,國民黨外交、教育兩部建議廢止這項協定。1929年7月,中國教育部明令停止序補,飭由留日學生監督處通知日本,在廢止《對華文化事業協定》案未解決之前,庚款選派的缺出,暫停序補。同時,國民政府通令全國,私人或團體赴日本參觀,不得請受日本文化事業部的「庚款」補助。後來,隨著抗戰的爆發,日本「庚子賠款」的返還也就隨之取消了。
「中比庚款委員會」用於中國學生留比的費用佔總退款額的5%。據《中比庚款委員會補助留比學生暫行章程》規定:
民國時期,利用所謂的「退還」的庚子賠款選派留學生仍在繼續進行,不過比起當初成立清華學校時期範圍更加擴大。
又如抗戰前後,出國留學人數的變化也出現較大的起伏。抗戰前的留學人數:1932年為576人,1933年為621人,1934年為859人,1935年為1033人,1936年為read.99csw.com1002人。1937年抗戰爆發,出國留學人數減為366人。193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限制留學暫行辦法》,規定由於戰時需要,留學科目「一律暫以軍工理醫各科有關軍事國防」為限,並規定公費和自費留學生的資格分別為「公私立大學畢業后,曾繼續研究或服務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公私立專科學校畢業后,曾繼續研究或服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並且對領有留學證書、出國已滿三年以上的留學生,限令當年9月以前回國,只有確因特殊成績需繼續在國外研究,或所學為軍工理醫各科有關軍事國防者,經學校及駐外使館證明,可通融延長,否則不發外匯證書。這樣,1938年,出國留學人數銳減至92人,1939年為65人,1940年為86人,1941年為57人。1942年因廢除留學學科限制,留學生人數增為228人,1943年為359人,1944年為305人,1945年為8人。抗戰勝利后,1946年增加為730人。可見,由於政局變化,留學教育亦受到較大的影響,呈起伏不定的發展狀況。
·每名每年全費為比幣15000法郎,半費為7500法郎。
(3)由國內學校或團體遣派留學生,在民國時期亦是留學教育的一種形式。如華西醫科大學的前身華西大學為培養師資、增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曾在民國時期有計劃地大批地派遣教師出國留學和講學。該校1946年派出了劉承釗(解放后曾任中科院學部委員、四川醫學院院長)、羅忠恕等50多人赴美、英等國留學;1947年又派遣李安宅、張孝禮等30多人赴美等國留學;1948年後,又派出了李曉舫(解放后曾任上海天文台台長)等10多人到國外留學。短短三年多,華西大學派遣到國外留學交流的人員近百名,這對該校的發展乃至中國教育及科學的發展都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像華西大學這樣遣派留學生的學校和團體,在民國時期較為普遍。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還用庚款設置了科學研究補助金,資助中國專家到國外進行科學研究。所研究的問題以天文氣象及地理、數理化、生物三類為限。該補助金自1928年創辦,截至1945年九_九_藏_書止(抗戰期間曾一度停頓),共核發國外研究補助金獲得者408人次,對中國現代科學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第九屆選送17人,如王佐良、鄒承魯等。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自1924年9月成立,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即在大陸自行解散。這期間,庚款留美的派遣主要由該會進行。1932年8月21日,由清華大學主持在北平、南京兩地首次同時舉行留美公費生考試,錄取了25名留學生。這以後,這種留美選拔考試就作為一種制度被固定下來。如1934年的考試中,錢學森考取並留學麻省理工學院;1935年的考試中,楊遵儀考取並留學耶魯大學研究院(后成為國內外著名的古生物學家)。
第七屆選送24人,如錢偉長等。
·各高等學校學額之分配,依照該學校之建築、名譽、設備以及最近五年內中國學生在該校肄業的數目而定。
e 中國與荷蘭關於庚款問題於1933年4月互相照會,決定將荷蘭自1926年1月1日起應得之「庚款」全部交還中國,指定用於水利事業及補助文化機關。其中35%用於文化用途,具體而言,即40萬盾的文化基金。中荷兩國換文中規定,這一文化基金所得的利息的53%,每年應交給中國中央研究院,由中央研究院以該年息的40/53作為派遣中國學者及學生留學荷蘭的費用。至於留學學額的核准,應由中央研究院商同荷蘭駐華公使決定。
第八屆選送28人,如陳舜禮、曹日昌(著名心理學家)等。
b 英國政府退還庚款是在1922年。該年12月,英國政府發表宣言,稱將中國應付未到期的庚款退還給中國,以作為有益於兩國教育文化事業之用。1925年,英國國會正式通過《中國賠款案》,決定履行1922年的宣言。同時,英國政府成立了「諮詢委員會」,其中八人為英籍,三人為華籍。為了對退還的庚款作到合理的使用,諮詢委員會組織了一個調查團到中國來作調查。這個調查團中英雙方各三人,中方為胡適、丁文江、王景春;英方為威靈頓子爵、安特孫女士、蘇德赫教授。1930年9月,中英兩國正式換文,中國政府同意將退還之庚款盡數照諮詢委員會調查團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