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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古代的工商雜稅 第五節 茶稅

第三章 中國古代的工商雜稅

第五節 茶稅

徽宗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當權,廢除通商法,又行榷茶法。在產茶州、縣置茶場,茶民赴場繳稅後,官給短引,限定斤數,可將茶運于旁近州、縣售賣。商人在京師榷貨務或邊塞入納金銀緡錢或糧草,則給長引,販茶于指定州、軍售賣,于售賣地納稅。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又規定長引為茶120斤,輸緡錢100,短引為茶25斤,輸緡錢20。
南宋對茶仍行禁榷制度,用長短引法。
明代也實行茶專賣,施用引法。官府將茶引數下達于各州縣,商人要販茶,須向官府納錢買引,憑引運銷,每引茶100斤,納引錢200文。不夠引者稱畸零,另給「由帖」運銷。後來引價逐漸增長,每引茶100斤,輸錢1000,每由茶60斤,輸錢600,后又規定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引價即是茶商向國家繳納的茶稅。無茶引、茶由販茶,按私茶論處。
二是入中法。國家令商人將糧草或金帛輸至邊防指定地區或京師,官府估定所輸實物價值,給以要券,稱為「交引」,商人持引到指定茶場領茶運銷九-九-藏-書,所以又稱「交引法」。入中法有利於國家財政,例如,讓商人入芻粟于沿邊州、軍,可省去國家為邊軍徵集與運送糧草之煩。商人也因有利可圖而樂於接受。如天禧中(公元1019年),商人于京師入錢八萬(准許有6/10實物),可以得到價值十萬的海州或荊南茶,海州、荊南茶質量好,易於銷售,所以商人趨之若鶩。
元代茶課也用引法。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規定長短引之法,按三分取一原則,長引茶120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茶90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以後不斷增課。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廢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茶引之外,又設「茶由」,開始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后又改為自三斤至30斤,分10等課稅。同時嚴禁私茶。元代茶稅不斷加重,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征茶稅1200錠,元仁宗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則增至28.9211萬錠,是至元十三年的240餘倍。
宋朝https://read.99csw.com還與吐蕃等少數民族開展茶馬貿易。吐蕃出良馬,而缺茶。宋朝與遼、金、西夏用兵,需戰馬。宋王朝就將在四川榷茶所得茶葉,運至甘肅、陝西一帶,與吐蕃商民進行茶馬互市。神宗熙寧年間(公元1068—1077年)又設茶馬司,經營川、秦茶馬之政。茶馬司建立以後,每年易馬約3萬匹左右。南宋乾道初(公元1165年),易馬9000餘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以後,達1.9094萬匹。
從銷售方面徵收茶課的方式有三種:
茶稅始於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度支侍郎趙贊建議施行。貞元九年(公元793年),鹽鐵使張滂制定稅茶法,于出茶州縣及茶山外之商人通行要路,委所在地稅吏,將茶葉分三等定價,按1/10徵稅;當時每年得茶稅收入達40萬貫。
茶在漢代已被作為飲料。到唐代,民間飲茶成風,茶已成為百姓日常消費品,產銷量日益增大;封建國家開始通過稅茶以籌集財政收入。於是,在鹽、鐵、酒稅之後,又產生了茶稅。
明代為https://read.99csw.com了邊防需要,也在川陝地區與邊疆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茶馬貿易可以得馬衛邊,又可以減輕內地百姓養馬負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穩定馬價,調節與邊疆少數民族的關係,所以茶馬交易自明初至明末一直推行不廢。茶馬交換比例,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陝西河州茶馬司規定,上馬給茶40斤,中馬30斤,下馬20斤。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四川岩州茶倉規定,上馬給茶120斤,中馬70斤,下馬50斤。
唐文宗時(公元827—840年)又實行專賣制,將百姓茶樹移植于官場,由官府焙制,賣給商人;后因百姓反對而取消專賣,恢復徵稅制。唐代自稅茶以後,茶稅額不斷增加,每年近百萬緡,成為僅次於鹽稅的一項重要財政收入。五代十國時的後漢、楚和后蜀也曾稅茶和榷茶。楚王馬殷(公元907—930年在位)鼓勵民間種茶;民茶由官府抑價收購后,或運至黃河以北交換戰馬,或招徠各地商人來楚購茶,官征茶稅;並在襄、唐、郢、復等州,直至開封,置邸務賣茶,利九-九-藏-書至十倍;每年茶利收入,以百萬計。
三是通商法。通商法實行於仁宗嘉祐年間(公元1056—1063年),國家向園戶徵收茶租,向商人徵收茶稅,允許茶商與園戶自由交易。通商法可以精簡榷茶機構,減少國家開支。但由於茶租與茶稅過重,影響了園戶、茶商的積極性,所以,實踐結果並不理想。
明代還有商人納米中茶,以茶中鹽等做法。清代茶法分官茶、商茶、貢茶。官茶用來儲邊易馬,徵收稅率為50%,以實物茶繳納,官府用所得稅茶與西北游牧民族易馬。清初定陝西茶馬事例,上馬給茶120斤,中馬給茶90斤,下馬給茶70斤。康熙年間,易馬之需逐漸減少,茶課也隨之改變,甘、陝官茶由徵實改為八分徵實,二分征銀。商茶按引課銀,每引一道運茶100斤,附茶(做運費)14斤;引課稅率各地不一,如浙江每引征銀一錢,四川征銀一錢二分余。不行茶引的各省區,只于茶商過境課稅,或略收落地稅。貢茶為皇室及陵寢用茶,于浙江所收茶引買價內辦解,共110餘簍。
對產地茶民所征茶課,江南三十分取一,川、陝九_九_藏_書為十分取一。
清代前期茶課收入不多,「除江浙額引由各關徵收,無定額外,他省每歲多者千余兩,少只數百兩或數十兩。即陝、甘、四川,號為邊引,亦不滿十萬金。」(《清史稿·食貨五》)
一是禁榷法。國家在產茶地設立榷貨務和山場,除徵收園戶茶租外,同時還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園戶交租后所剩的全部余茶,並以壟斷價格向商人售賣(國家禁止園戶將茶葉直接賣給商人),從而為國家取得收入。宋太宗至道末(公元997年),國家賣茶收入約為285.29萬余貫,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又增加了45萬余貫。
宋代也把茶課作為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從茶的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取得收入。
從生產方面,國家主要是向茶農(宋稱「園戶」)征茶租。茶租以實物茶繳納,園戶每年繳納的茶租,即歲課,淮南為865萬余斤,江南1027萬余斤,兩浙127.9萬余斤,荊湖247萬余斤,福建39.3萬余斤。園戶除輸正稅外,一些地區還要輸納以土產、茶課估價、經總制錢、頭子錢為名目的各種額外征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