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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抑商與容商,輕商與重商——商業政策和思想的嬗變 第一節 重農抑商政策

第八章 抑商與容商,輕商與重商——商業政策和思想的嬗變

商業涉及到許多方面,尤其在私營商業興起后,官府和商人的關係錯綜複雜,以至矛盾迭起。封建國家為了調節經濟、管理市場,解決與商人之間的矛盾,曾採取過相應的政策措施。商業政策的利害是非,對商人、對商業發展的順滯遲速影響至深。中國歷史上一些傑出的政治家、理財家,其改革的成功,與推行一套較合理的商業政策確實也有相當的關係。政策受一定的思想支配,思想也是政策的升華,中國歷史上,在不同的政策之間搖擺的同時,在商業方面也常表現出兩種對立思想的鬥爭,其內涵十分豐富。了解政策、思想,「通古今之變」,從過去的成敗得失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這對於面向現實、通往未來有很大的參考意義。要研究國家如何管理商業、並通過商業調節經濟,可起「述往事思來者」作用的商業政策思想,正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第一節 重農抑商政策

(4)管制糧食貿易,不準商人插足,農民也必須自己生產,解決口糧,不得從集市購糧調劑。
(1)直接制止農民棄農經商,規定不許商賈技巧(奢侈品手工業)之人自發增加,不經批准而從事「末利」者罰作奴隸。並加重商賈家庭的勞役負擔,而農民生產好的可免除徭役,以示優待。
在中國歷史上,有關商業的最有名、最重要的大政策,該數重農抑商政策。在奴隸制時代,官府對外來商人鼓勵多於管制;春秋初大國爭霸,通商惠工的口號被提出,以爭取商人的支持。這時並未產生抑商的概念。從自由商人興起,隨著時間推移而分化為良商奸商,一部分人日益向反面轉化后,情況就發生變化。大約在戰國中期,正當新興的封建國家致力於扶植個體小農以作為其經濟基礎之時,富商大賈中的許多人,卻乘官府橫徵暴斂(收貨幣稅)、水旱災荒、疾病死喪之際,以read•99csw.com不等價交換、高利貸等手法,大肆盤剝農民,使之破產流亡,或淪為商賈之家的奴婢。農業生產遭到破壞,減少了國家所要掌握的糧食和所要控制的勞動力,出現了日益嚴重的商與君爭民、市與野爭民的問題。有的諸侯國(如齊),商人勢力之大更形成「一國而二君二王」的局面。封建統治者與商人之間的矛盾在加深。抑制一下過度擴張的商人勢力的呼聲於是響起。齊國輕重學派學者的《管子》一書中所說的「欲殺(限制)商賈之民以益四郊之民」,即是抑商思想的抬頭。李悝相魏,倡行「平糴法」,由國家參与糧食買賣,限制商人抑價收糴、抬價出糶的投機活動,形成一種抑商措施正式推出,付諸實行,魏國因而富強。但抑商抑得最徹底的卻是信奉李悝學說的後起者商鞅(約公元前390—前338年),他在秦國變法時制定了重https://read.99csw.com農與抑商相結合的一套完整的政策,雷厲風行,公平無私,得到大多數人的擁護。歷史上的重農抑商,「崇本抑末」,成為一種基本國策,即自商鞅始。
重農抑商政策以及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工商山澤之利集中於國家之手,使農業勞動力增加,從而秦國的農業生產發展,財政收入富裕,軍事力量增強,為其後統一六國奠定基礎。
(5)提高糧食收購價格,從經濟上使商人感到無利可圖而放棄經營;但對農民的增產糧食則是一種有力的刺|激(據《商君書·外內、墾令》和《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重農抑商政策的主要內容是:
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裡,商業政策幾經演變,而並非以抑商政策貫徹其始終。主要以抑制富商大賈兼并勢力為內容的抑商政策,事實上在大部分時間里已被束之高閣;明清商人勢力大盛,統治者更多九_九_藏_書奉行的是聚斂政策和掠奪政策(抑買攤配、科需白取、窮追硬索、橫徵暴斂),破壞商業的正當經營,阻礙流通的正常運行,以致影響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這些病商之政與曾經起過些積極作用的抑商政策在性質上和效果上有根本的區別。
重農抑商,重農是目的,抑商是手段。這一政策的實質是抑商人而存商業,退私商而進官商。其中具有兩層涵義:一是抑制富商大賈不合法度地任意剝削、兼并農民,把商業資本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範圍,即不觸動封建統治者根本利益的範圍之內,這屬於調整官私關係的問題。二是抑制中小商販和個體手工業者人數的過多增加,把從事工商業的人數限制在一定範圍,即不影響農業生產這個封建經濟的基礎的範圍之內,這屬於調整農商關係的問題。如此涵義的抑商政策,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農商勞動力比例的合理配置,有一定的調節制衡作用,因九_九_藏_書此在需要發展個體的農民經濟、鞏固新興的封建制度,建立統一的封建國家的封建社會初期,具有歷史的進步意義。
劉漢代秦,政策作了調整。在爭取反秦、反項勢力支持的過程中,取消了鹽鐵專賣,縱容私營工商業者自由發展,抑商政策中抑制富商大賈的內容已告廢弛,只保留了抑制中小商人以防止農民棄農經商的另一半內容。「賤商令」的用意無非在此。漢武帝時桑弘羊(公元前153—前80年)輔政,為了打擊「不佐國家之急」、使「黎民重困」的富商大賈這股兼并勢力,重新實行鹽鐵專賣,並創行均輸(官營販運貿易)、平準(官營零售貿易)、榷酤(酒類專賣)等法。這是中國歷史上實行抑商政策的第二次高潮。其後抑商政策中抑兼并、摧豪強的勢頭日見消沉,僅唐劉晏(公元716—780年)的食鹽專賣法、糧食常平法(調劑供求,平抑糧價)和均輸法,宋王安石(公元https://read•99csw.com1021—1086年)的均輸法、市易法(官營城市批發商業)、青苗法(官營信用業,預購與農貸相結合)中尚帶有「摧制兼并、均濟貧乏」的抑商意味。實際上也多少抑制了富商大賈侵蝕農業的兼并活動,在不增加或少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下,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客觀上多少有利於當時經濟的恢復和增長,也值得加以肯定。至於對於中小商人的「賤商令」,則各朝各代一脈相承,反覆頒行。直到明初還有農家許著綢紗、商賈之家只許穿絹布的規定。這都是為了遏制農民經商、發展糧食生產所採取的措施之一,特別是在新王朝興建之初更對此緊抓不放。傳統的重農抑商政策遺存的內容,僅此而已。
(3)國家統制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
(2)「重關市之賦」,「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以限制商人的過分贏利。大幅度提高酒、肉的稅率,使高額利潤由商人之手轉歸國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