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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七)全區每年土改工作範圍、政策及幹部配備。
(一)稅收政策,內分農業稅(即公糧)、工業稅、商業稅。
(四)全區脫離生產人員的數量和人口數量的比例。
(九)貨幣政策及發行計劃。
(十五)黨校及軍校的計劃及教九_九_藏_書育方針。
中央
(十六)區黨委或省委的書記、副書記及委員的配備。
(十四)全區司法政策,即如何對待各類犯罪分子。
已有
(十三)我黨與民主黨派及非黨人員合作的政策。
(十二)高級人民代表會議及高級政府組九九藏書成中我黨與他黨及非黨人員的配備。
(五)每年動員新兵計劃。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
(十一)文化教育政策,全區文教事業計劃。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處理及外人宗教案read•99csw.com件之處理。
註釋
(六)增加新的團、旅(師)及縱隊的數量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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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區生產計劃、投資及貸款計劃,內分工業、交通、礦業、航業、農業及商業。
(十七)旅(或師)一級及其以上各級主要人員的配備。
下列各項,嗣後必須在事先或事後報告中央,經中央審查批准已在執行中者,除業已呈報者外,須將指示或決議或條read•99csw•com例或命令補行呈報備審。
(十八)整黨計劃及政策(包括三查三整[1]在內)。
(二)工資政策,內分公營企業工資、民營企業工資(包括合作社)、鄉村工資。
(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每年財政預算。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1]三查三整,見本卷第47頁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