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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三十九章 政體

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三十九章 政體

封建政體,沿襲了幾千年,斷無沒有反動之力之理。所以秦滅六國未幾,而反動即起。秦漢之間以及漢初的封建,是和後世不同的。在後世,像晉朝、明朝的封建,不過出於帝王自私之心。天下的人,大都不以為然。即封建之人,對於此制,亦未必敢有何等奢望,不過合此別無他法,還想藉此牽制異姓,使其不敢輕於篡奪而已。受封者亦知其與時勢不宜,惴惴然不敢自安。所以唐太宗要封功臣,功臣竟不敢受(見《唐書·長孫無忌傳》)。至於秦漢間人,則其見解大異。當時的人,蓋實以封建為當然,視統一轉為變局。所以皆視秦之滅六國為無道之舉,稱之為暴秦,為強虎狼之秦。然則前此為六國所滅之國如何呢?秦滅六國,當恢複原狀,為六國所滅之國,豈不當一一興滅繼絕嗎?倘使以此為難,論者自將無辭可對。然大多數人的見解,是不能以邏輯論,而其慾望之所在,亦是不可以口舌爭的。所以秦亡之後,在戲下的諸侯,立即決定分封的方法。當時所封建的:是(一)六國之後,(二)亡秦有功之人。此時的封建,因漢高祖藉口于項王背約,奪其關中之地而起兵,漢代史家所記述,遂像煞是由項王一個人作主,其實至少是以會議的形式決定的。所以在《太史公自序》里,還無意間透露出一句真消息來,謂之「諸侯之相王」。當時的封爵,分為二等:大者王,小者侯,這是沿襲戰國時代的故事的(戰國時,列國封其臣者,或稱侯,或稱君,如穰侯、文信侯、孟嘗君、望諸君等是。侯之爵較君為高,其地當亦較君為大。此時所封的國,大小無和戰國之君相當的,故亦無君之稱)。諸侯之大者皆稱王,項羽以霸王為之長,而義帝以空名加於其上,也是取法於東周以後,實權皆在霸主,而天王僅存虛名的。以大體言,實不可謂之不愜當。然人的見解,常較時勢為落後。人心雖以為允洽,而事勢已不容許,總是不能維持的。所以不過五年,而天下復歸於統一了。然而當時的人心,仍未覺悟,韓信始終不肯背漢,至後來死於呂后之手,讀史者多以為至愚。其實韓信再老實些,也不會以漢高祖為可信。韓信當時的見解,必以為舉天下而統屬於一人,乃事理所必無。韓信非自信功高,以為漢終不奪其王,乃漢奪其王之事,為信當時所不能想象。此恐非獨韓信如此,漢初的功臣,莫不如此。若使當時,韓信等預料奉漢王以皇帝的空名,漢王即能利用之把自己誅滅,又豈肯如此做?確實,漢高祖翦滅所封的異姓,也是一半靠陰謀,一半靠實力的,並非靠皇帝的虛名。若就法理而論,就自古相傳列國間的習慣,當時的人心認為正義者論,皇帝對於當時的王,可否如此任意誅滅呢?也還是一個疑問。所以漢高祖的盡滅異姓之國(楚王韓信,梁王彭越,韓王信,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盧綰。惟長沙王吳芮僅存),雖然不動干戈,實在和其盡滅戲下所封諸國,是同樣的一個奇迹。不但如此,漢高祖所封同姓諸國,後來醞釀成吳、楚七國這樣的一個大亂,竟會在短期間戡定;戡定之後,景帝摧抑諸侯,使不得自治民補吏;武帝又用主父偃之策,令諸侯各以國邑,分封子弟,而漢初的封建,居然就名存而實亡,怕也是漢初的人所不能預料的。
封建的元素,本有兩個:一為爵祿,受封者與凡官吏同。一為君國子民,子孫世襲,則其為部落酋長時固有的權利,為受封者所獨。後者有害於統一,前者則不然。漢世關內侯,有虛名而無土地,後來列侯亦有如此的(《文獻通考·封建考》雲:「秦、漢以來,所謂列侯者,非但食其邑入而已,可以臣吏民,可以布政令,若關內侯,則惟以虛名受廩祿而已。西都景、武而後,始令諸侯王不得治民,漢置內史治之。自是以後,雖諸侯王,亦無君國子民之實,不過食其所封之邑入,況列侯乎?然所謂侯者,尚裂土以封之也。至東都,始有未與國邑,先賜美名之例,如靈壽王、征羌侯之類是也。至明帝時,有四姓小侯,乃樊氏、郭氏、明氏、馬氏諸外戚子弟,以少年獲封者。又肅宗賜東平王蒼列侯印十九枚,令王子五歲以上能趨拜者,皆令帶之。此二者,皆是未有土地,先佩印,受俸廩。蓋至此,則列侯有同於關內侯者矣。」),然尚須給以廩祿。唐宋以後,必食實封的,才給以祿,則並物質之耗費而亦除去之,封建至此,遂全然無礙於政治了。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長,所以他的繼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長的繼承法。已見前章。在母系社會,則為兄終弟及,在父系社會,則為父死子繼。當其為氏族族長時,無甚權利可爭,而其關係亦小,所以立法並不十分精密。《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說周朝的繼承法,適庶相同則論年,「年鈞以德,德鈞則卜」。兩個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時則甚難,何至辨不出長幼來,而要用德、卜等漫無標準的條件?可見舊法並不甚密。《公羊》隱公元年何《注》說:「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九*九*藏*書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適姪娣。適姬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為質家,周為文家),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定得非常嚴密。這是後人因國君的繼承,關係重大而為之補充的,乃系學說而非事實。
剝極則復,到晚明之世,湮晦的古義,才再露一線的曙光。君主之制,其弊全在於世襲。以遺傳論,一姓合法繼承的人,本無代代皆賢之理。以教育論,繼嗣之君,生來就居於優越的地位,志得意滿;又和外間隔絕了,尤其易於不賢。此本顯明之理,昔人斷非不知,然既無可如何,則亦只好置諸不論不議之列了。君主的昏愚、淫|亂、暴虐,無過於明朝之多。而時勢危急,內之則流寇縱橫,民生憔悴:外之則眼看異族侵入,好容易從胡元手裡恢復過來的江山,又要淪于建夷之手。仁人君子,蒿目時艱,深求致禍之原,圖窮而匕首見,自然要歸結到政體上了。於是有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出現,其《原君》、《原臣》兩篇,于「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之義,發揮得極為深切,正是晴空一個霹靂。但亦只是晴空一個霹靂而已。別種條件,未曾完具,當然不會見之於行動的。於是旁薄鬱積的民主思想,遂仍潛伏著,以待時勢的變化。
中國古代,還有一個極高的理想,那便是孔子所謂大同,老子所謂郅治,許行所謂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這是超出於政治範圍之外的,因為國家總必有階級,然後能成立,而孔、老、許行所想望的境界,則是沒有階級的。參看下兩篇自明。
氏族與部落,在實際上,是不易嚴密區分的。因為進化到部落時代,其內部,總還保有若干氏族時代的意味。從理論上言,則其團結,由於血統相同(雖實際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於其團體之內,即亦和血統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統治,亦全本于親族關係的,則為氏族。其不然的,則為部落。因其二者雜糅,不易區別,我們亦可借用《遼史》上的名詞,稱之為部族(見《營衛志》)。至於古代所謂國家,其意義,全和現在不同。古所謂國,是指諸侯的私產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謂家者亦然(古書上所謂國,多指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為諸侯的住所。諸侯的封域以內,以財產意義言,並非全屬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還是要用以分封的。對於此等地方,諸侯僅能收其貢而不能收其稅賦。其能直接收其稅賦,以為財產上的收入的,亦限於諸侯的采地。《尚書大傳》說:「古者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即指此。采地從財產上論,是應該包括於國字之內的。《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乃所謂互言以相備。說天子有田,即見得諸侯亦有田;說諸侯有國,即見得天子亦有國。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義,亦包括國,國字的意義,亦包括田。乃古人語法如此)。今之所謂國家,古無此語。必欲求其相近的,則為「社稷」二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穀神,是住居於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說社稷淪亡,即有整個團體覆滅之意。邦和封是一語。封之義為累土。兩個部族交界之處,把土堆高些,以為標識,則謂之封。引申起來,任用何種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謂之封(如掘土為溝,以示疆界,亦可謂之封。故今遼寧省內,有地名溝幫子。幫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涇浜之浜字,亦當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謂之邦。古邦字和國字,意義本各不同。漢高祖名邦,漢人諱邦字,都改作國。於是國字和邦字的意義混淆了。現在古書中有若干國字,本來是當作邦字的。如《詩經》里的「日辟國百里」、「日蹙國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時有贏縮,城郭是不能時時改造的(國與域同從或聲,其初當亦系一語,則國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為兩語了。古書中用國字域字,十之九,意義是不同的)。
從氏族變為部落,大概經過這樣的情形。在氏族的內部,因職業的分化,家族漸漸興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潰。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時代,絕對平等,而有貧富之分。財富即是權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漸漸破壞,貧者和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權力統治。其在異氏族之間,則戰鬥甚烈。勝者以敗者為俘虜,使服勞役,是為奴隸。其但徵收其貢賦的,則為農奴。農奴、奴隸和主人之間,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強力鎮壓。因此故,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發生變化。征服氏族的全體,是為平民。其中掌握事權的若干人,形成貴族。貴族中如有一個最高的首領,即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貴族與平民相去近,平民和農奴、九*九*藏*書奴隸相去遠。其後血統相同的作用漸微,掌握政權與否之關係漸大,則平民與農奴、奴隸相去轉近,而其與貴族相去轉遠(參看下章)。但平民總仍略有參政之權,農奴和奴隸則否。政權的決定,在名義上最後屬於一人的,是為君主政體。屬於較少數人的,是為貴族政體。屬於較多數人的,是為民主政體。這種分類之法,是出於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雖與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論古代的政體,則仍覺其適合。
近百年來的時勢,四夷交侵,國家民族,都有絕續存亡的關係,可謂危急極了。這當然不是一個單純的政治問題。但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分野,政治力量的界限,昔人是不甚明白的。眼看著時勢的危急,國事的敗壞,當然要把其大部分的原因,都歸到政治上去,當然要發動了政治上的力量來救濟它,當然要擬議及於政體。於是從戊戌變法急轉直下,而成為辛亥革命。中國的民主政治,雖然自己久有根基,而親切的觀感,則得之於現代的東西列強。代議政體,自然要繼君主專制而起。但代議政體,在西洋白有其歷史的條件,中國卻無有。於是再急轉直下,而成為現在的黨治。
此等大國,其實際,實即當時談封建制度者之所謂王。《禮記》說:「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曾子問》),這隻是古人的一個希望,事實上並不能如此。事實上,當時的中國,是分為若干區域,每區域之中,各自有王的。所以春秋時吳、楚皆稱王,戰國時七國亦皆稱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稱。論其實,則在一國之內,有最高主權的,皆稱為君(《禮記·曲禮》:「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國曰牧,于外曰侯,于其國曰君」)。其為一方所歸往的,即為此一區域中的王。《管子·霸言》說:「強國眾,則合強攻弱以圖霸;強國少,則合小攻大以圖王。」此為春秋時吳、楚等國均稱王,而齊晉等國僅稱霸的原因。因為南方草昧初開,聲明文物之國少,肯承認吳、楚等國為王;北方魯、衛、宋、鄭等國,就未必肯承認齊、晉為王了。倒是周朝,雖然弱小,然其稱王,是自古相沿下來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對它。而當時較大之國,其初大抵是它所封建,有同姓或親戚的關係,提起它來,還多少有點好感;而在國際的秩序上,亦一時不好否認它,於是齊桓、晉文等,就有挾天子以令諸侯之舉了。霸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義為長。《禮記·王制》說:「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這又是虛擬的制度,然亦有事實做根據的。凡古書所說朝貢、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內的規模(或者還更小於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說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這隻是後世知縣的勸農)。後人擴而充之,以為行之於如《禹貢》等書所說的九州之地,于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華山,冬天跑到恆山,無論其為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從東跑到南,從南跑到西,從西跑到北,總之來不及),然其說自有所本。《公羊》隱公五年說:「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說所由來。分《王制》的九州為左右,各立一伯,古無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為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則不能謂無此事的。然則所謂八州、八伯,恐亦不過就王畿之內,再分為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個諸侯,各主一區而已。此項制度,擴而大之,則如《左傳》僖公四年,管仲對楚使所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等於《王制》中所說的一州之伯了。此自非周初的事實,然管仲之說,亦非憑空造作,亦仍以小規模的伯為根據。然則齊桓、晉文等,會盟征伐,所牽連而及的,要達于《王制》所說的數州之廣,其規模雖又較大,而其霸主之稱,還是根據於此等一州之伯的,又可推而知了。春秋時晉、楚、齊、秦等國,其封土,實大於殷周之初。其會盟征伐的規模,亦必較殷周之初,有過之無不及。特以強國較多,地醜德齊,莫能相尚,不能稱王(吳、楚等雖稱王,只是在一定區域之內,得其小國的承認)。至於戰國時,就老實不客氣,各自在其區域之中,建立王號了。然此時的局勢,卻又演進到諸王之上,要有一個共主,而更高於王的稱號,從來是沒有的。乃借用天神之名,而稱之為帝。齊湣王和秦昭王,曾一度並稱東西帝;其後秦圍邯鄲,魏王又使辛垣衍勸趙尊秦為帝,即其事。此時研究歷史的人,就把三代以前的酋長,揀了五個人,稱之為五帝(所以太昊、炎帝、黃帝、少昊、顓頊之稱,是人神相同的)。https://read•99csw•com後來又再推上去,在五帝以前,揀了三個酋長,以說明社會開化的次序。更欲立一專名以名之,這卻真窮於辭了。乃據「始王天下」之義,加「自」字于「王」字之上,造成一個「皇」字,而有所謂三皇(見《說文》。皇王二字,形異音同,可知其實為一語)。至秦王政並天下,遂合此二字,以為自己的稱號,自漢以後,相沿不改。
社會發達到一定的程度,國家就出現了。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團結的方法,只靠血緣,其時重要的組織,就是氏族,對內的治理,對外的防禦,都靠著它。世運漸進,血緣相異的人,接觸漸多,人類的組織,遂不復以血統相同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於血統相同的人。於是氏族進而為部落。統治者的資格,非復族長而為酋長。其統治亦兼論地域,開國家領土的先河了。
封建之世,所謂朝代的興亡,都是以諸侯革天子之命。此即以一強國,奪一強國的地位,或竟滅之而已。至統一之世,則朝代的革易,其形式有四:(一)為舊政權的遞嬗。又分為(甲)中央權臣的篡竊,(乙)地方政權的入據。前者如王莽之於漢,後者如朱溫之於唐。(二)為新政權的崛起,如漢之於秦。(三)為異族的入據,如前趙之於晉,金之於北宋,元之於南宋,清之於明。(四)為本族的恢復,如明之於元。而從全局觀之,則(一)有仍為統一的,(二)有暫行分裂的。後者如三國、南北朝、五代都是。然這隻是政權的分裂,社會文化久經統一,所以政權的分立,總是不能持久的。從前讀史的人,每分政情為(一)內重,(二)外重,(三)內外俱輕三種。內重之世,每有權臣篡竊之變。外重之世,易招強藩割據之憂。內外俱輕之世,則草澤英雄,乘機崛起;或外夷乘機入犯。惟秦以過剛而折,為一個例外。
中國以統一之早,聞於世界。然秦始皇的滅六國,事在民國紀元前2132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數,若更加以先史時期,則自秦至今的年代,幾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歷史上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實在是到很晚的時期才出現的。
然民主的制度,可以廢墜,民主的原理,則終無滅絕之理。所以先秦諸子,持此議論的即很多。因後世儒術專行,儒家之書,傳者獨多,故其說見於儒家書中的亦獨多,尤以《孟子》一書,為深入人心。其實孟子所誦述的,乃系孔門的書說,觀其論堯、舜禪讓之語,與伏生之《尚書大傳》,互相出入可知(司馬遷《五帝本紀》亦采儒家書說)。兩漢之世,此義仍極昌明。漢文帝元年,有司請立太子。文帝詔雲:「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享;天下人民,未有慊志;今縱不能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禪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謂天下何?」此雖系空言,然天下非一人一家所私有之義,則詔旨中也明白承認了。後來眭孟上書,請漢帝誰差天下(誰差,訪求、簡擇之義),求索賢人,禪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尤為歷代所無。效忠一姓,漢代的儒家,實不視為天經地義。劉歆系極博通的人,且系漢朝的宗室,而反助王莽以篡漢;揚雄亦不反對王莽,即由於此。但此等高義,懂得的只有少數人,所以不久即湮晦,而君臣之義,反日益昌盛了。
要知道封建各國的漸趨於統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擴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說列國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滿五十里的為附庸(《孟子·萬章下篇》、《禮記·王制》)。古文家則說: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周官》大司徒)。這固然是虛擬之辭,不是事實(不論今古文和諸子書,所說的制度,都是著書的人,以為該怎樣辦所擬的一個草案,並不全是古代的事實),然亦必以當時的情勢為根據。《穀梁》說:「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這是古代封土,必須有一個制限,而不容任意擴大的原因。今古文異說,今文所代表的,常為早一時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則較晚。秦漢時的縣,大率方百里(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可見方百里實為古代的一個政治區域,此今文家大國之封所由來。其超過於此的,如《禮記·明堂位》說:「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說:「周封伯禽、康叔于魯、衛,地各四百里;太公于齊,兼五侯地。」這都是後來開拓的結果,而說者誤以為初封時的事實的。列國既開拓至此,談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說的制度了。以事實言之:今文家所說的大國,在東周時代,已是小國。古文家所說的大國,則為其時的次等國。至其時的所謂大國,則子產稱其「地方數圻」(圻同畿,即方數千里,見《左傳》襄公三十五年)。《孟子》說:「海內之國,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惟晉、楚、齊、秦等足以https://read.99csw•com當之。此等大國,從無受封於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為當封建之國,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談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周厲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權不屬於一人,和歐洲的貴族政體,最為相像。按《左傳》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于諸侯,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實際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還是有君的。至於魯昭公出奔,則魯國亦並未立君,季氏對於國政,決不能一人專斷,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見貴族政體,古代亦有其端倪,不過未曾發達而成為一種制度。
政權當歸諸一人,而大多數人,可以不必過問;甚或以為不當過問,此乃事勢積重所致,斷非論理之當然。所以不論哪一國,其原始的政治,必為民主。後來雖因事勢的變遷,專制政治逐漸興起,然民主政治,仍必久之而後消滅。觀前文所述,可以見之。大抵民主政治的廢墜:(一)由於地大人眾,並代表會議而不能召集。(二)大眾所議,總限於特殊的事務,其通常的事務,總是由少數主持常務的人執行的。久之,此少數人日形專擅,對於該問大眾的特殊事務,亦復獨斷獨行。(三)而大眾因情勢渙散,無從起而加以糾正。專制政治就漸漸形成了。這是形式上的變遷。若探求其所以然,則國家大了,政情隨之複雜,大的、複雜的事情,普通人對之不感興趣,亦不能措置。此實為制度轉變的原因。
後世在中國境內,仍有封建之實的,為西南的土官。土官有兩種:一是文的,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之類。一是武的,凡以司名的,如宣撫司、招討司、長官司之類皆是。聽其名目,全與流官相同。其實所用的都是部族酋長,依其固有之法承襲。外夷歸化中國,中國給以名號(或官或爵),本是各方面之所同,不但西南如此。但其距中國遠的,實力不及,一至政教衰微之世,即行離叛而去,這正和三代以前的遠國一樣。惟西南諸土司,本在封域之內,歷代對此的權力,漸形充足,其管理之法,亦即隨之而加嚴。在平時,也有出貢賦,聽徵調的。這亦和古代諸侯對王朝,小國對大國的朝貢及從征役一樣。至其(一)對中國犯順;(二)或其部族之中,自相爭鬩;(三)諸部族之間,互相攻擊;(四)又或暴虐其民等,中國往往加以討伐。有機會,即廢其酋長,改由中國政府派官治理,是謂「改土歸流」,亦即古代之變封建為郡縣。自秦至今,近二千二百年,此等土官,仍未盡絕,可見封建政體的剷除,是要隨著社會文化的進步,不是政治單方面的事情了。
從部族時代,進而至於封建時代,是從無關係進到有關係,這是統一的第一步。更進而開拓荒地,互相兼并,這是統一的第二步。這其間的進展,全是文化上的關係。因為必先(一)國力充實,然後可以征服他國。(二)亦必先開拓疆土,人口漸多,經濟漸有進步,國力方能充實。(三)又必開拓漸廣,各國間壤地相接,然後有劇烈的鬥爭。(四)而交通便利,風俗漸次相同,便於統治等,尤為統一必要的條件。所以從分立而至於統一,全是一個文化上的進展。向來讀史的人,都只注意于政治方面,實在是掛一漏萬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內部的情形。至於合全國而觀之,則是時正在部族林立之世。從前的史家,率稱統一以前為封建時代,此語頗須斟酌。學術上的用語,不該太拘於文字的初詁。封建二字,原不妨擴而充之,兼包列國並立的事實,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個封他的人。然列國本來並立,和有一個封他的人,二者之間,究應立一區別。我以為昔人所謂封建時代,應再分為(一)部族時代,或稱先封建時代;(二)封建時代較妥。所謂封建,應指(甲)懾服異部族,使其表示服從;(乙)打破異部族,改立自己的人為酋長;(丙)使本部族移殖于外言之。
至於民主政治,則其遺迹更多了。我們簡直可以說:古代是確有這種制度,而後來才破壞掉的。《周官》有大詢於眾庶之法,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其事項:為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按《左傳》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亦朝國人而問,此即所謂詢國危;盤庚要遷都於殷,人民不肯,盤庚「命眾悉造于庭」,反覆曉諭。其言,即今《書經》里的《盤庚篇》。周太王要遷居於岐,「屬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謂詢國遷;《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爭立,晉侯使士景伯往問。士伯立於乾祭(城門名),而問于介眾(介眾,大眾)。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衛人亦致眾而問。此即所謂詢立君。可見《周官》之言,系根據古代政治上的習慣,並非理想之談。《書經·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九九藏書,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強,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凶。龜筮共違於人,用靜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龜,五筮,各佔一權,而以其多少數定吉凶,亦必系一種會議之法。並非隨意詢問。至於隨意詢問之事,如《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梁惠王下篇》),以及《管子》所謂嘖室之議等(見《桓公問篇》),似乎不過是周諮博採,並無必從的義務。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蠻部落,內部和同,無甚矛盾,輿論自極忠實。有大事及疑難之事,會議時竟有須全體通過,然後能行,並無所謂多數決的。然則輿論到後來,雖然效力漸薄,竟有如鄭人游于鄉校,以議執政,而然明欲毀鄉校之事(見《左傳》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響行政,使當局者不能不從,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各方面的利害、衝突既深;政治的性質,亦益複雜,才變而由少數人專斷。這是普遍的現象,無足懷疑的。有人說:中國自古就是專制,國人的政治能力,實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殺史實。有人舉此等民權遺迹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在古書上,亦未嘗無相類的制度。然以大體言之,則君權之在中國,極為發達。君主的第一個資格,是從氏族時代的族長,沿襲而來的,所以古書上總說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則為政治或軍事上之首領。其三則兼為宗教上之首領。所以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等(《禮記·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為祭司之權,而《書經》上說:「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權。
王與君,在古代是有分別的,說已見前。臣與民亦然。臣乃受君豢養的人,效忠於其一身,及其子嗣,儘力保衛其家族、財產,以及榮譽、地位的。蓋起於(一)好戰的酋長所豢養的武士,(二)及其特加寵任的僕役。其初,專以效忠於一人一家為主。後來(一)人道主義漸形發達。(二)又從利害經驗上,知道要保一人一家的安全,或求其昌盛,亦非不顧萬民所能。於是其所行者,漸須顧及一國的公益。有時雖違反君主一人一家的利益,而亦有所不能顧。是即大臣與小臣,社稷之臣與私暱嬖倖的區別。然其道,畢竟是從效忠於一人一家,進化而來的,終不能全免此項色彩。至民則絕無效忠於君的義務。兩者區別,在古代本極明白,然至後世,卻漸漸湮晦了。無官職的平民,亦竟有效忠一姓的,如不仕新朝之類。這在古人看起來,真要莫名其妙了(異民族當別論。民族興亡之際,是全民族都有效忠的義務的。顧炎武《日知錄·正始》條,分別亡國亡天下,所謂亡天下,即指民族興亡言,古人早見及此了)。至於國君失政,應該誅殺改立之義,自更無人提及。
列國漸相吞併,在大國之中,就建立起郡縣制度來。《王制》說:「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又說:「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可見內諸侯和大夫,法律上本來不該世襲的。事實上雖不能盡然,而亦不必盡不然,尤其是在君主權力擴張的時候。倘使天子在其畿內,大國的諸侯在其國內,能切實將此制推行,而於其所吞滅之國,亦能推行此制,封建就漸變為郡縣了。(一)春秋戰國時,滅國而以為縣的很多,如楚之於陳、蔡即是。有些滅亡不見記載,然秦漢時的縣名,和古國名相同的甚多,亦可推見其本為一國,沒人大國之中,而為其一縣。(二)還有卿大夫之地,發達而成為縣的。如《左傳》昭公二年,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是。(三)又有因便於戰守起見,有意設立起來的,如商君治秦,並小都、鄉、邑,聚以為縣是(見《史記·商君列傳》)。至於郡,則其區域本較縣為小,且為縣所統屬(《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其與縣分立的,則較縣為荒陋(《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誓師之辭,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然此等與縣分立之郡,因其在邊地之故,其兵力反較縣為充足,所以後來在軍事上須要控扼之地,轉多設立(甘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曰縣,其實郡也。」春申君言于楚王曰:「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皆見《史記》本傳)。事實上以郡統制縣,保護縣,亦覺便利,而縣遂轉屬於郡。戰國時,列國的設郡,還是在沿邊新開闢之地的(如楚之巫、黔中,趙之雲中、雁門、代郡,燕之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等)。到秦始皇滅六國后,覺得到處都有駐兵鎮壓的必要,就要分天下為三十六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