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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一、「暗箱操作」疑問多

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交通肇事由交警鑒定肇事責任,很少有人非議;人身傷害,由法醫鑒定傷情,也很少有人指責。惟有這醫療鑒定,現在卻成了許多人懷疑、指責與議論的對象。
這不單純是醫療鑒定者的責任,而是現行醫療事故鑒定體制的弊端。
父親鑒定兒子,自家人鑒定自家人,且不說難以保證公正,就是有理也說不清。
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公正性受到指責,合法性受到懷疑……
醫療鑒定,也到了需要別人「鑒定」的時候了!
倘使一輛汽車軋傷了人,卻由汽車司機自己來鑒定,人們會認為荒唐;如果由司機的同事來進行鑒定,人們會認為滑稽;如果由司機的領導來鑒定,人們也會認為不可理解。而偏偏醫院出了醫療事故,卻是由醫院自己或者其「兄弟醫院」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鑒定,這荒不荒唐,滑不滑稽,可不可理解呢?
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時代,人們對此雖有微詞,卻也習慣性地接受了,而在已把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的今天,還繼續沿襲這種「父親鑒定兒子,自家人鑒定自家人」的鑒定體制,自然遭到了社會廣泛的指責與非議。改革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不僅成為醫療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一浪高過一浪的呼聲,而且也成為法學界、新聞界以及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共識。
目前我國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一法律「級別」不算最高的行政法規,越來越成為處理醫療事故難以逾越的冰山。其中公認的兩大難點,一是鑒定,二是賠償。對於賠償問題,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拋開了該《辦法》,直接依據《民法通則》作出了最多達100多萬元之巨的賠償判決。然而,醫療事故鑒定作為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基礎,其「暗箱操作」現象一直難以改變。
按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兩類事故又根據程度不同分別劃分了一、二、三級。也許有人認為這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中國有那麼多學富五車的醫學專家,按照上面的事故分類與分級方法一套,不就出了結果?
但如果你稍微了解一下中國現行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你就會發現這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都可提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採取屬地原則,在省、地(市)、縣分別成立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直轄市為市、區二級)。上一級鑒定委員會有權否定或變更下一級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衛生部沒有設立相應的鑒定機構。鑒定結論屬於醫療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那麼,鑒定委員會是怎樣組成的呢?它是由衛生部門或者醫院自己牽頭,由本地區醫療衛生系統「有臨床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的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若干人組成」。一般情況下,鑒定委員會委員是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名,報同級政府批准,負責對醫療糾紛的逐級鑒定。目前人民法院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依據的就是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因此,所有的醫患糾紛,都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來把第一道關。假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認為不是醫療事故,法院一般就不會受理訴訟請求。法院沒有對鑒定結論進行真偽辨別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明確指出: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爭議者不予受理,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應予受理。
由此可見,醫療鑒定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具有一錘定音的作用。它說這是醫療事故,就是醫療事故,法院就要按照醫療事故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它說不是醫療事故,就不是醫療事故,法院就要按照不是醫療事故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說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都昧著良心向著醫院,這顯然有失偏頗,也不符合事實,但事故的鑒定與處理,均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事故鑒定與處理者和事故行為者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自家人」,這樣就難以保證完全公正,至少也有瓜田李下之嫌。現實中也確實存在這種現象,許多責任事故鑒定為技術事故,許多一級事故鑒定為二級、三級甚至非事故。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這種鑒定的公正性常有懷疑,而醫務工作者因此也可能面臨有理難辯的尷尬。
醫療鑒定出現了普遍的信任危機。在某些地方、某些案例中,人們對醫療鑒定不公正的不滿,甚至已超過了對醫療事故的不滿程度。據江蘇省消費者協會統計,1996年,全省醫療投訴為337起,1997年上升到898起,所有的投訴都是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要求消協幫著討說法。從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了解的情況也大同小異,許多人投訴的竟不是致死致殘病患者的醫療事故,而是不公正不合理的醫療鑒定。另一些市民則直接把官司打到法院,狀告醫療事故鑒定不公,但無一例外地被法院一次次駁回,因為至今大多數法院只受理對醫療事故處理不服的,而對醫療事故鑒定有異議的不予受理。如果再不改變現行的醫療事故鑒定機制,則這種傳統的鑒定早晚會信譽掃地。
筆者在寫作此書時,搜集了全國近年來發生的數百起醫療事故,並且其中絕大部分是後來證實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的,結果令我感到難以言說的悲哀——剔除那些與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隸屬關係的個體診所和社會辦醫單位外,幾乎沒有幾例事故一開始就被醫院及其主管部門鑒定為醫療事故的,大部分堂而皇之地宣布「不構成醫療事故」,有的則用一個含糊的詞語「意外」打發你。據《中國質量萬里行》提供的一份來自權威部門的統計資料稱:在80多件醫療糾紛的事故鑒定過程中,90%存在包庇和隱瞞,僅剩下10%算是坦蕩無私、令人信服的。
做胸腔穿刺刺傷肝臟,兩級醫療鑒定都是「不屬醫療事故」;誤摘了甲狀腺,鑒定結論不是醫療事故,而只是因為你的甲狀腺長的位置不對;誤切了卵巢甚至子宮,鑒定結果也不是醫療事故,而只是不小心出的醫療差錯;做腹膜后腫塊切除術,結果把腹腔臟器幾乎掏空,而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居然還能作出「診斷正確,手術適應症選擇準確,治療及時、正確,患者屬於正常死亡」的結論;做精索靜脈曲張手術,卻被醫生誤切了附睾,性功能喪失,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卻是:手術全過程一切正確,全都無誤,喪失性功能屬自身的原因;21歲的徐文利服用了某藥師自製的中藥,病情反而加重,死亡后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專家們認為:縣醫院的診斷正確,無延誤病情環節,藥師自己配製的中藥有治療肝炎的作用,非導致急性中毒症肝炎的誘因,服用此葯與患者死亡沒有關係。這個結論50天後就被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推翻,認為這是一起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私自出售自製的中藥問題嚴重,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假藥,認為當班的醫生貽誤了患者及時住院系統治療的時機。縣、市二級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卻作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鑒定結論,不能不讓人們考慮,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們的行為如何才能受到制約。
要醫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門公正地鑒定醫療事故,不是不可能,但確實也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有人說醫療事故是人命關天,而醫療鑒定則是「院命關天」——直接關係到醫院的聲譽、形象與經濟效益,醫院及其主管部門不能不慎重對待。筆者早年行醫時,也進過醫院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班子,當時的鑒定委員會主任(理所當然地也是我們醫院的院長)定了一個原則,那就是對內認真分析,嚴肅處理,對外則是口徑統一,拒不承認!在寫作此書時,筆者與現在一些基層醫院任職的同學、同事聊起醫療鑒定,他們一致說,你們那還算是有良心的做法。現在,醫院的形象、聲譽與經濟效益密切相關,誰還敢承認醫療事故?他們的做法是:出了事故,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屬願意私了,倒是可以用一筆錢打發,如果硬說要求一個什麼說法,討一個什麼公道,那就由他們去吧,讓他們先去碰幾年釘子,知道知道醫療鑒定的不易——在醫療事故鑒定上,醫院永遠處於主動地位:病歷歸醫院掌握,可以做一些技術處理;鑒定者是醫院的同行或上級甚至自身,胳膊肘不會外拐……
將鑒定的公正和科學性寄托在鑒定者的個人品質上和整個行業相對健康上,顯然是行不通的。一名頗有事業心的醫生直截了當地說:「如果我在手術中出了問題,即使是屬於我自己的責任事故,我也會想辦法賴掉,絕不會站出來承認。我能做的就是自己在內心的懺悔。」一名醫院行政人員表示:「一般來說,如果『醫鑒委』不認定是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醫生也拒不承認,就不會有什麼麻煩;如果他承認了,那麼他不但自己要負責任,而且等於『出賣』了自己所在的醫院,也得罪了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因為是他們組織的醫療鑒定。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作假可能不會有麻煩,說真話就不一定了。」
醫療事故鑒定是一項嚴肅、科學的工作,它關係到維護患者生命、健康的基本權利,也關係到醫護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公正的醫療事故鑒定,傷害的是病患者的心,玷污的卻是醫務人員的形象。
當我們進入2000年之際,一股暖流吹向病患者的心裏——醫療事故鑒定體制將進行大的改革,自家人鑒定自家人與衛生部門「一言堂」的歷史行將結束。
以下關於醫療事故鑒定的案例,筆者只探討其鑒定程序與方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不評價其鑒定結論的準確與否,引文中的評價不代表筆者的觀點。

一、「暗箱操作」疑問多

1998年3月13日,預產期已過了五天的丁桂芳住進了福建省婦幼保健院待產。三天後醫生給她做B超檢查時發現,臍帶卡在胎兒脖子上。在醫生勸告下,丁服了院方用30毫升蓖麻油煎的兩個雞蛋催產。次日凌晨3時30分,丁的羊水自然破膜,一小時后,丁桂芳腹痛,口吐鮮血,下身大量流血,又過了一個小時后才被送進手術室。6時30分,母女雙亡。
陳佳妮是杭州某小學二年級學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內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當時名為浙醫一院眼科)由陳偕穗醫生負責治療。經過四年治療,有一定的成效。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轉,最終摘掉眼鏡,1998年1月14日,家長採納了陳醫生的建議,給陳佳妮的右眼做矯正手術。
據報道:1998年5月11日,王喜全來到鄭州市隴海西路鄭州市骨科醫院就醫,主管大夫段婉珠為王喜全診斷為:腰四一五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並滑脫,需手術。
誰料,當紗布拆下時果真發現陳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據家長回憶,陳醫生當場愣住了,解釋說是在手術台上臨時改了主意,然後就借故匆匆離去。
對此,陳佳妮的家長斷然否定了醫院的看法。他們告訴記者,陳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診治已達四年之久,診斷一直都是「右眼內斜」,病史中從未出現過「共同性內斜」的診斷或記載。另外,術前談話內容及手術記錄中,既沒有手術部位不確定的說法,也沒有臨時改變手術部位的記載。即便確實存在難以在術前明確手術部位的困難,那麼,術后也應立即告訴病人及家屬手術部位有變化。家長還提出,醫院有塗改術前談話和手術記錄的行為,擅自將手術部位的「右」改為「左」,同時將「右眼斜視」塗改為「雙眼斜視」,連手術前五天簽署的麻醉記錄上也出現了「左」字。醫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約定的醫療服務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面對王喜全的不幸遭遇,1998年12月21日,鄭州市骨科醫院出具了一份鑒定意見:患者目前出現的一系列癥狀考慮為馬尾神經綜合症,是腰四、五椎間盤摘除術后常見的併發症之一……構不成醫療事故。
1998年9月21日,全國最權威的專家之一,長征醫院頸、腰椎專家賈連順主任在為王喜全做手術時,發現王喜全在鄭州骨科醫院手術后,椎管內棄留下了一塊約1×2厘米的骨頭。就是這塊「多餘的骨頭」使王喜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斷送了她的健康,導致她終生殘廢。
1998年9月7日,王喜全住進了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在長征醫院,經過一系列檢查,王喜全被列入重大手術,行腰椎管探查減壓、植骨溶合、椎弓根鏍釘內固定術。
1998年7月24日的《南方周末》發表記者杜衛東的報道,介紹了幾個女人的不幸遭遇。
針對浙一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此案所作的「鑒定意見」,一些法律專家提出,該「意見」申請人主體資格不符,「鑒定意見」內容殘缺,鑒定機構不屬法定機構,而且違反鑒定程序,所以從整體上講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是:駁回訴訟請求,訴訟費自負。
後來熊朝霞自費到上海醫科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複查獲悉:「左腎功九_九_藏_書能欠佳且腎盂積水,左側輸尿管擴張。」
躺在床上的王喜全,拿著這份「鑒定意見」失聲痛哭,她用顫抖的手指著「鑒定意見」第一段的最後一句話說:「醫院也胡說,它說我『8月9日治愈出院』,真缺德!」
陳芳家屬不服此鑒定,拿著陳芳的病歷,諮詢了國內一些醫學專家。有專家認為,此結論是搪塞推諉之辭,明顯掩蓋了縫扎輸尿管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有偏袒院方之嫌。陳家為此一直申訴。此後,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此進行了一次專家論證會,但沒有形成鑒定結論。
憑著這一紙鑒定,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毫無責任。對此,我們不服,但上訴以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近兩年來,我們忍受失去親人的痛苦,為討回公道,東奔西走,損失很多,但是,我們還準備申訴……

她們不相信醫療鑒定

1998年6月6日,陳芳再次病危,經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凌晨死亡。陳芳死後留給家人11萬元的債務、4歲的女兒和無盡的哀痛。
丁桂芳的親屬們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他們提出了許多疑問:一個三級甲等醫院為何還採用落後的口服蓖麻油煎蛋的催產方式?孕婦服用蓖麻油煎蛋后,醫護人員是否採取了必要的監護措施?產婦病情惡化后,醫護人員為何不及時送手術室搶救?死者之夫謝宏明說:「胎音消失后,醫生才決定動手術,我不相信院方沒有任何責任!」
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說:「鄭州市骨科醫院拿人命做兒戲,我為他們付了13466.36元醫療費(現醫療費總額達15萬余元),他們用了5個小時製造了一起醫療事故,製造了一起慘案。」
沒有想到,事隔近兩個月後,鑒定結果竟來了個180度大轉彎,不但不是醫療事故,而且醫院沒有任何過失。鑒定結論迴避了許多實質性問題,例如,該鑒定根據醫院提供的6月4日下午沒有黑便的記錄,卻做出了6月4日下午有黑便的結論,而對6月2日入院當晚有大便但是沒有化驗這一事實,卻隻字不提。該鑒定自稱本著科學、公正的原則,但不知科學、公正體現在哪裡?
手術后,陳佳妮的右眼依然內斜,而左眼則出現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陳醫生一方面承認在術前、術中、術后沒有向家長講清「改變手術方案」是錯誤的,另一方面聲稱左眼動刀的做法「在教科書和文獻上都有記載和報道」,拒絕承認這是一起醫療事故,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是《中國青年報》記者黃平發出的疑問——
1998年8月18日,西寧市衛生局、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就「陳芳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分析鑒定意見及結論稱:鑒定委員會、專家對患者陳芳多次住院以致最終死亡的全過程認真分析討論,一致認為,市一醫院婦產科進行剖宮產結束分娩是及時正確的,產婦住院七天,母女平安,痊癒出院。陳芳此後因諸多疾病先後在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省醫院住院診治以致死亡,與市一醫院剖宮產手術誤傷輸尿管無關。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屬於醫療事故。
院方在鑒定報告中承認,手術時「取出囊腫后發現左輸尿管損傷,缺失約5cm」,「但發現后及時採取了補救措施,手術是成功的」,術后熊「肝腎功能正常https://read.99csw.com」,「不屬於醫療事故」。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職工陳捷無精打采地從法院回到家中,進門的第一句話就是:「早知道如此,我還打什麼官司?連抗議都沒有必要了!」他8歲的女兒陳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做眼科手術,結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無奈之下,只好陪著女兒上了法庭。
1999年3月8日,正當億萬婦女沉浸在節日的歡樂之中時,曾被鄭州市譽為「興鄭女標兵」的鄭州市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喜全卻在悄悄地流淚。她向記者訴說,鄭州市骨科醫院沒有取得她和家人同意就對她進行了腰三、四椎間盤摘除術,且遺留骨塊,導致她終身殘廢。
省醫院的手術記錄表明:由於陳芳右輸尿管下段及間段完全性閉塞,致使右輸尿管及右腎重度積水,造成左腎病,腎功能受損,導致尿毒症。

是誰致殘了「興鄭女標兵」?

江西景德鎮市下崗女工熊朝霞,則因被錯割輸尿管,已走上了法庭。
從當前的一些醫療鑒定過程來看,一則患方家屬無法拿到能證明醫院有過錯的重要證據——病歷,二則無法知道整個鑒定過程是怎麼進行的。由於鑒定委員會設在當地衛生行政機關里,成員由當地各大醫院專家組成,鑒委會成員難免與被鑒醫院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況且,鑒委會成員所在醫院也可能下一次就成了被鑒醫院,而這次被鑒醫院人員也可能偏偏成了下一次鑒委會的成員。這難以避免的「相互鑒定」,能給人以令人足夠信服的結論嗎?三則又有誰能對這些「鑒定結論」進行鑒定,說明其真實性呢?
1月19日,手術后的當天中午,陳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為雙眼都被繃帶扎著,主刀的陳醫生又沒有找到,家長無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陳醫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長提出疑問:會不會是手術做錯了位置?陳醫生回答:「我也記不清了,等紗布拆掉后再說。」
為什麼?為什麼?這答案只有鄭州市骨科醫院最清楚。
1997年5月7日,熊朝霞被檢查出「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且粘連嚴重」,於是她在景德鎮市第二醫院做了手術。手術時,醫生誤把她的輸尿管當作輸卵管予以切斷,致使她術后尿頻,腰部因輸尿管牽扯而不能伸直,四肢乏力,記憶力下降,精神上遭受沉重打擊。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王喜全及其家屬都認為王喜全是在鄭州骨科醫院診療后造成殘廢,術后直接導致大小便功能障礙,是醫療事件還是醫療事故,看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細則》便一目了然。
更令人費解的是,鄭州市骨科醫院診斷王喜全腰椎四、五滑脫,而摘除的卻是腰三、四、五的三個棘突及後方組織,不僅沒起到保護作用,反而降低了腰椎的穩定性。
熊朝霞是一位下崗工人,幾年來,她靠給私人老闆打工維持生計。由於手術不成功,她已無法打這份工。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1995年6月2日,我父親因胃部不適住進北京某醫院。由於隨身帶的病歷記載有腎病,醫生沒有做全面檢查,認為只是腎有病,有心衰,就輸上了擴血管葯read•99csw•com硝普納。儘管我父親入院當晚排黑便,我們向大夫講了,但她沒有理睬,更沒有化驗,第二天還是沒有化驗。第三天上午,大夫拿著剛化驗(沒有化驗大便)完的三張單子向我們講解:一切都好轉,不是尿毒症晚期,下面的治療就是加營養葯了。但是到了中午,父親突然昏迷過去,大夫不明所以,此時才打電話找別的大夫來會診。正在這時,父親又將黑便排在床上。這時大夫才化驗黑便,化驗結果是胃大出血。大夫急忙停輸擴血管葯硝普納,改做輸血。由於輸血速度太快,沒有醫護人員在場觀察輸血反應,病人喘憋厲害而死亡。
按慣例,醫院與家屬進行了術前談話,並簽訂了「術前談話記錄」,明確寫明是給陳佳妮的右眼開刀。
對醫療事故鑒定,患方家屬為何疑問多多?
「輸尿管被縫」,讓陳芳的家人大吃一驚。因為陳芳除四年前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做過一次剖腹產手術外,從未再開過刀。
但醫療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註定了熊朝霞的上訴之路凶多吉少。
1998年4月8日,陳芳病危,住進青海省人民醫院。28日,省醫院大夫在給陳芳做右輸尿管手術時發現:「陳芳右側輸尿管的外後方有4號縫線,將該段輸尿管水平方向牽拉旋轉,使局部輸尿管呈S形狹窄阻塞。造成輸尿管因粘連明顯向中線移位,輸尿管重度積水、管壁青紫,並明顯變薄,呈纖維化改變……粘連帶的部分已質硬如石。」
由於多次與醫院交涉毫無結果,最後陳捷只好作為陳佳妮的法定代理人與醫院對簿公堂,指望著法律能為這名8歲的女童討回公道。但沒想到竟會是如此結果:醫院非但不做任何賠償,連一句道歉的話都不需要說。
陳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據什麼判決的?
三、鑒於病人病程長,經省醫院長時間搶救死亡造成經濟狀況差的事實,院方可以一次性給予困難補貼5000元。
41歲的王喜全,是一名女強人,近10年來,她負責的五金公司,每年都為國家上繳利潤100餘萬元,她本人多次受到省市領導好評,鄭州市評她為「興鄭女標兵」,這樣一位能幹的企業領導,她沒有被工作累倒,卻被這起還不知到底算不算醫療事故的事件導致終身殘疾……
但願他能如願!
《中國青年報》1999年4月10日發表記者唐鈺的報道:22歲的陳芳,1993年因難產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剖腹產手術。出院后,她出現腰、腹疼痛,臉及下肢腫脹,噁心,尿不暢、尿痛等癥狀。以後的四年,陳芳四處求醫問葯,債台高築,雖經多方診治,均未查出病因。

鑒定為何大轉彎?

一、醫院為搶救孕婦和胎兒,進行常規檢查后對孕婦實施剖腹產,未作尿液實驗室檢查,實屬工作中不足。但病人轉來時病情危重,以往病人是否有慢性腎炎的病史值得懷疑。
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說:「為什麼『鑒定意見』一字不提遺棄在我妻子身上的那塊骨頭?」
醫院的偽證被戳穿,但兩個月後的鑒定結果卻來了180度大轉彎,反反覆復,責任在誰?這是北京一位叫郭平的讀者向新聞界的投訴一:
事後,醫院對我們的質詢答覆說,我們是一流的大夫,一流的護士,沒有任何過失。為討回公道,我們只好起訴到法院。
慘劇發生后,4月17日,院read•99csw.com方作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認為孕婦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羊水栓塞導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不屬於醫療事故。福建省衛生廳同意這一結論。
福州市的丁桂芳和她快要出世的孩子死在了手術台上,家屬們滿腹狐疑,而院方說,這不屬於醫療事故。
5月28日上午,鄭州市骨科醫院為王喜全做手術。手術前,第一次麻醉沒有成功,接著又進行了第二次麻醉,然而效果還是不佳。手術中,王喜全兩條大腿多次像通電一樣,抽筋、疼痛難忍。在王喜全的慘叫聲中,手術做了5個多小時。
1998年3月15日,熊朝霞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市第二醫院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30萬元。
事實已澄清,證明家屬沒有講假話。專家還指出了醫院存在著的其他一些錯誤,甚至有些是我們家屬沒有認識到的(醫院為鑒定會提供的病歷,不讓家屬看),當時,我們感到鑒定會是公正的。
小佳妮敗訴的新聞,成了新年伊始杭州市民議論的話題,人們對小佳妮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由醫療糾紛引出醫療事故鑒定的糾紛向我們提出了更深層面的不容迴避的問題。醫療事故不論在大醫院還是在小診所都可能會發生,發生了事故,按有關法規認可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為什麼?即便作出的鑒定是公正的客觀的,患者或患者家屬往往也認為「你們醫醫相護」,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看法?
沒有監督的醫療鑒定,不管公正與否,總讓人氣不平,心不服。這就是醫療鑒定暗箱操作的弊端,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這不僅對病患者不利,對醫療衛生部門本身也沒有多大的好處。
陳國林告訴記者,如果省級鑒定仍不能作出公正的鑒定結論,他們將拿起法律武器,為陳芳之死討個說法。
陳芳病因查出后,親屬找到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交涉。院方負責人到省醫院看望了陳芳,並提出私了意見。
法院初次開庭,問題的焦點是,我們認為病人入院當晚拉黑便(同去世當日黑便相同),消化道出血,而大夫沒有化驗,就輸上擴血管葯硝普納,一直輸到第三天。在法庭上,醫院找來許多當時在場和不在場的醫護人員作偽證,異口同聲地講病人入院當晚根本就沒有大便。對此,法院只好請北京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來作鑒定,鑒定會一開始,該醫院的醫護人員還是講,病人入院當晚根本沒有大便。但是有位老專家在查看了醫院提供的病歷后說,你們講病人沒有大便,那麼病歷上怎麼記錄著有大便300毫克呢?此時他們再也無話可說了。

右眼患病,左眼挨刀,不算醫療事故?

一次次大小便,一次次痛苦,一次次折磨,一次次煎熬。王喜全含淚再次向大夫反映,然而大夫很自信地回答道:「術(指手術)中可能神經受到牽拉,應慢慢恢復。」並誇下海口:「三個月即可恢復。」然而,一天天過去了,王喜全的身體不但沒有好轉,而且越來越糟。1998年8月10日,王喜全帶著極度痛苦和遺憾離開了鄭州市骨科醫院,先後到河南醫科大學一附院、二附院,河南省人民醫院,河南省中醫院一附院、二附院,讓專家進行會診。一些專家也發現鄭州骨科醫院手術有問題,但不知是什麼原因,他們在診斷書中不敢直言,只是流露出一些read.99csw•com模稜兩可的東西讓病人和家人去思考。病人親屬多次要求在鄭州市骨科醫院對王喜全就診治療,但都被院方拒之門外,王喜全和家人含淚而歸。三個月過去了,王喜全臀部和大腿根部肌肉嚴重萎縮,臀部和兩大腿根部肌肉僵硬並有針刺觸電般的疼痛。
法院是根據醫療鑒定來判決的,至於這個醫療鑒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確,法院則無需也「無權」過問(如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判案)。據悉,上城區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便是一份浙江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供的「陳佳妮患者醫療事件鑒定意見」。該意見斷定,這一事件「不屬醫療事故」。
院方認為,陳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內斜及弱視」,為此,主治醫生提出施行手術矯正眼位。術前再次診斷,陳佳妮系共同性內斜15度,右眼為主斜眼,左眼為注視眼。當時擬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術。手術按期進行,在全麻狀態下,主刀醫生髮現陳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內斜,遂決定在左眼上手術。院方還認為,陳佳妮所患的這一類眼疾,不存在哪一隻是病眼,哪一隻是好眼的問題。在手術矯正過程中,可以根據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術醫生的經驗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注視眼上,或者雙眼均做手術。
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技術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大致為: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了導致「陳佳妮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亟待改革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

剖腹產縫尿管,醫院沒責任?

王喜全全家、親朋好友及單位的一千多名同事對鄭州市骨科醫院的「鑒定意見」十分不滿,認為鑒定屬於「結論錯誤」。1999年2月12日,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將申訴書及有關資料送交鄭州市衛生局,要求重新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他說相信上級領導會為民伸張正義,對此醫療事故會作出公正的處理。
手術完畢24小時后,大夫讓護士給王喜全取掉導尿管,讓她自行排大小便,然而她會陰前後、肛|門及臀部肌肉發緊、冰涼、僵硬,兩腿酸軟無力。在以後的手術恢復期間,小便才排出一點滴,大便還得讓一位陪護在肚子上擠壓,一人用手從肛|門裡往外摳。她受盡了非人的折磨。他們全家就王喜全現狀向大夫多次反映,大夫說是麻醉的原因,很快就會好的,讓王喜全堅持幾天,注意營養。
由衛生行政部門「一言堂」的暗箱操作,導致醫療事故鑒定面臨著信任危機。
二、省人民醫院泌尿科在手術中將稱之「閉塞、粘連之輸尿管」切除后扔棄,而未作病理學檢查,給鑒定工作帶來不利,以致產生一些異議,由此不便於定論。
有關人士指出,當務之急是要儘快改革醫療事故鑒定體制,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從醫療衛生部門中分離出來,在相對獨立的前提下,請醫療、法律、醫學科研等方面的人士參加,組成權威公正的鑒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
衛生部有規定,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當時發現病人不行了的,是我們家屬,而不是醫護人員。我們去找大夫,結果主治大夫已回家,換了一位年輕大夫,手忙腳亂,推來心臟除顫器不能啟動。搶救時,只做心外按壓,不做人工呼吸。不做人工呼吸的搶救,根本就沒有復甦的希望,這是常識(事後醫院提供的病歷報告,卻編造上搶救時做了人工呼吸,但最終澄清沒有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