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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五、「會診」醫療鑒定

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五、「會診」醫療鑒定

依據法治原則,病人到醫院就診應該享有知情權,而醫院也有「告知」的義務。如何實現病人的知情權,病歷的歸屬是很關鍵的一個內容。
至于相当重要的尸检,《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也有两点不妥:其一,纵观全过程,仍未避免同一系统内“自理自检”的不足。其二,在实践中,难免形成“我院出事,你院解剖”,“你院出事,我院解剖”的现象,有失公正。
王高計夫婦對北京兒童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給的「說法」不滿意,向北京市西城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訴。他們認為,「本案屬二級技術事故」與事實不符,應為「特大嚴重責任事故」。
首先應當是有關人員觀念的轉換,樹立法律意識。有關部門在遴選鑒定人時,應事先對候選人進行必要的法學知識培訓和考核,使鑒定人真正做到具備醫學和法律雙重專業背景。同時,逐步建立健全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獨立鑒定人名冊制度是由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將全國範圍內的具備醫療事故鑒定人資格的人員的姓名、性別、專業特長、職稱、服務機構、聯繫方法等背景資料編輯成冊,存於司法機關、衛生行政管理機關,以備選任。在冊鑒定人每年須通過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的資格年檢註冊,否則其鑒定人資格將被註銷。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則是指在對某一具體醫療事故糾紛案件進行鑒定時,鑒定人的選任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分別從鑒定人名冊中挑選人數相等的鑒定人,雙方已選定的鑒定人再協商選任一名第三方鑒定人,若協商不成,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或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選任一名第三方鑒定人。由三方選任的鑒定人共同組成該案件的鑒定機構(如鑒定小組),並由第三方鑒定人擔任該機構的主持人,鑒定人均以個人的身份進行鑒定。
梁教授認為,醫療事故的處理是一項技術性和政策性很強而又極其複雜的工作。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結束了長期以來我國對醫療事故處理無法可依的歷史,使醫療事故與糾紛的處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軌道。但是在10多年的實踐中,《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弊端,特別是在醫療事故的鑒定中,存在醫療鑒定機構人員的組成不合理、法律監督薄弱、鑒定結論的地位不明確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對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不利於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和社會穩定。
1997年10月7日,合肥工業大學教授張道恆因心慌氣促等癥狀住進一家省級醫院心血管內科CCU病房。醫生診斷為快速心房纖顫、心力衰竭,立即給予吸氧、強心、利尿、補鉀等處理。因患者入院時體內鉀量已超過正常值,院方補鉀后一周出現高鉀血症,於28日死亡。

缺乏監督的醫療鑒定

據北京某部隊幹部王高計介紹,他的兒子王某現年14歲,在六七歲時發現脖子下方長有一個小疙瘩。1992年1月15日,王高計夫婦帶著兒子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接診醫生認為,王某患甲狀舌骨囊腫,需進行住院檢查和手術治療。1月20日,王某住進北京兒童醫院外科第五病房,並於1月24日上午做了手術。手術后,主刀醫生對王高計夫婦說:「這小孩子的病非常少見,全國才發現二三例。孩子出院后一星期到內分泌科門診檢查,就不用找我們了。」按照醫生的吩咐,王高計夫婦帶著王某於2月11日來到該院複查,除驗血外,複查的醫生給王某開了一瓶甲狀腺素片,囑咐王高計夫婦:「每天給孩子吃一片甲狀腺素片,要常年吃,不能斷葯,每隔三四個月要複查一次。」王高計夫婦頗感納悶兒:王某在手術前從未吃過甲狀腺素片,可手術后必須每天吃,而且常年不斷,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1994年6月,天氣悶熱,王某不願吃藥,就停止用藥一段時間,之後全身出現浮腫癥狀,腫得連走路都感到困難,眼睛也突然近視,身體狀況日趨下降。當王高計夫婦帶著孩子到北京兒童醫院檢查時,醫生批評他們說:「為什麼停止用藥?你們把孩子的病耽誤了!」此後,王某繼續用甲狀腺素片,王高計夫婦越來越感到此事蹊蹺,為了證實北京兒童醫院的檢查結https://read.99csw.com果,他們帶著王某先後到北京協和醫院、解放軍總醫院、解放軍292醫院等醫療單位進行了同位素掃描和CT檢查,均證實王某已沒有甲狀腺。
1996年2月2日,北京市西城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召開了技術鑒定會。與會專家經過深入調查和研究后認為,北京兒童醫院提供的患兒王某的病歷中,手術前的記錄和手術記錄單不是原始資料,而是改寫的材料,其中且有不實之處。患兒是在被診斷為甲狀舌骨囊腫的情況下進行手術的,手術后通過病理檢查發現為甲狀腺組織,又經驗血和同位素檢查,證實系一異位甲狀腺病例。對此臨床極為罕見的病例,手術前未能認識並加以考慮,當屬誤診、誤治,主要屬於業務水平低和臨床經驗不足的問題。但真相大白后,有關醫務人員沒有及時向醫院領導彙報,又未向家屬鄭重詳細交待嚴重的術后情況,亦未主動安排追蹤觀察和治療,應負有一定的責任。該院在保存有關病案原始資料方面違反了《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这起事件应确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以技术为主,但也有一定的责任问题。
先看病歷。病歷是病人的診療記錄,由醫務人員書寫並由醫院保管。在國外,一般都是一式兩份(甚至有一式三份的),病人和醫院各執一份。而中國目前的現狀,別說你病人無權去佔有一份病歷,你想看一下上面寫了一些什麼的資格都沒有。好像這完全是醫院的專利,與病人毫無關係。按理說,醫療活動是醫患雙方的一種契約關係,雙方是平等的,都應該有知情權和決定權。而實際上,現在的醫患關係純粹是主動與被動的關係,除了手術要進行一次術前談話外,醫務人員對病人作了什麼治療,病人無權過問,連看一下病歷都被認為是一種越軌的要求。這就埋下了一個隱患,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只有醫生說的份。出事了,塗改、偽造病歷更是易如反掌之事,對自己不利的便不寫上。經過如此「技術處理」的病歷,可想而知,會得出什麼樣的鑒定結果。
根據證據學的一般原理,所謂醫療事故鑒定應為司法機關或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為確定某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與受治療人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及功能障礙的因果關係,該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差錯等涉及醫療行為的專門問題,委託、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人員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向委託(或聘請、指派)機關提供專家證言一一提供證據的過程。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它與其他證據一樣,必須具備合法性、客觀性和相關牲,否則鑒定結論必然失真。導致鑒定結論失真的原因主要包括體制原因和鑒定人的業務水平原因兩個方面。相對而言,導致我國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失真的首要原因是鑒定體制存在著嚴重的弊端。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北京大學司法鑒定辦公室主任孫東東和北京大學法學碩士、主治醫師吳劍鋒認為,我國現行的由省、地、縣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全權負責本地區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經過10年來的實踐,其弊端已充分顯露。
王高计夫妇不满意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9月24日正式受理这起医疗事故索赔案。10月16日,西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除了病历,还有一些其他的物证材料,如事件发生时所使用的医疗器皿(输液瓶、注射针管等等)及残留药物。而这些具有较强证据价值的物证材料也不是病人所能掌握的。一些医疗单位发生事故后,重要的物证材料便不翼而飞了。你说发生了药物反应,但药物残液被扔了;你说药物浓度不对,但该批号的药物没有了;甚至还有器官不见了、蜡块包的组织掉包了的事情。哪个人能在自己的亲人刚去世时就会想到要打官司,就跑到医院去要物证材料?况且要也要不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证据由发生事故事件的医疗单位保管,患方能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九九藏書,病歷歸醫院所有是理所當然的,並沒有細究這已成為慣例的事實是否合理與合法。
在《中外法學》1998年第5期上,孫東東、吳劍鋒深刻剖析了當前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的種種弊端。
按理說,鑒定應由糾紛雙方提供鑒定資料,惟有醫療鑒定卻只能由醫院一方提供,因為病人根本沒有佔有鑒定資料的權利。
病歷歸病人所有在國外已不是問題,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於病歷歸誰所有均無明文規定,由此,醫院利用自己書寫病歷的優勢而獨佔病歷不僅成為事實,而且久而久之成為了理所當然的慣例,以至病人提出要看一下自己的病歷都成了「非法」的要求。

依據什麼進行鑒定?

這就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過去很少人去考慮而現在卻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病人的病歷該歸誰所有?
其次,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鑒定機構的監督。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當事人一方不服的,應當允許其在收到鑒定結論後向人民法院起訴。鑒定人員的迴避制度應當更具可操作性。
北京兒童醫院是具有第一流醫療水平的大型綜合醫院,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然而,在這家久負盛名的醫院里,卻發生了一起醫務人員隱瞞醫療事故近四年之久的事件,致使一名年僅10歲的男童終身致殘。這是《中國律師報》1997年10月18日報道的一個案例,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由於病人不能掌握病歷資料,就是發生了醫療事故也還蒙在鼓裡不知道。
1999年4月5日的《檢察日報》,發表了李和仁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總於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顧問梁華仁的採訪。梁教授對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頗有研究,曾專門著有《醫療事故的認定與法律處理》一書。
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是医患纠纷成为死扣儿的第一大难题,而病历的归属则是第二大难题。两大难题所涉及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有利于医院一方,有失公平。可喜的是,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已被一些地方突破,病人病历仅归医院一方所有的不公平情况也应该有所突破。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病人与医院本来就是处于一个相当不对等的两极,医院纵使割掉了你的脏器,他不主动告诉病人,病人也就无法知道。
在目前情況下如何實現病人的知情權,許多法律界人士認為,醫院可嘗試推行病歷「雙聯制」,即醫生書寫的病人病歷可一式兩聯,醫院和病人各持一份。國外的醫院大都是採用的這種方式。
鑒定委人員組成的公正性已成為眾矢之的,而鑒定資料的合法性也越來越受到許多人的懷疑。鑒定的過程,實際上是調查取證的過程。一般的鑒定依據,應該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物證、書證和人證。而醫療事故鑒定,依據的卻基本上都是由醫院方提供的病歷,這能不能保證鑒定的準確與公正呢?
显而易见,鉴定材料的非真实性,必然带来鉴定结论的不公正。因此,改变这种由医院一方独占诊疗资料的状况,也是医疗事故鉴定改革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其次是調整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結構和職能。為了便於開展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實現互相監督、互相協助、互相制約的法制原則,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應由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負責幹部和專家共同組成。鑒定委員會負責當地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人遴選,組織、協調和監督具體案件的鑒定工作等,但鑒定委員會不得干涉鑒定人獨立行使鑒定權利和承擔義務。這樣有利於鑒定人獨立判斷,使鑒定結論不會因受某一個部門的意志影響而失真。
另外,醫療機構一旦出現醫療糾紛,由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在該機關轄區內直接行政隸屬或業務管理的醫療單位的醫療行為進行鑒定,他人更是難以進行監督。而且這種包含著類似「父子」關係的鑒定體制,是直接產生腐敗的溫床。
有律師還特意提醒患者說,依據有關規定,在發生醫患糾紛之初,病人及其親屬有權要求醫院封存病歷,封存時雙方在場。不要等到要打官司時才想到這一步。
記者在翻閱王某的病歷複印件時注意到,該病歷「鑒別診斷」第五項表明,醫務人員在給王某實施手術前已經考慮到他脖子下方九-九-藏-書的囊腫有可能是異位甲狀腺,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做T3、T4檢查,以防誤診、誤治。但是,醫務人員沒作此項檢查就將患者推上了手術台,將甲狀腺摘除。
北京的曹女士就面臨這樣一種困境,她要為母親打醫療官司,但至關重要的證據——她母親的病歷卻在醫院手中,她要查閱母親病歷竟被拒絕。
《中國律師報》發表吳偉民的報道認為,大多數醫院不同意患者一方查看、複製病歷,實質上是害怕患者一方掌握病歷之後,分析判定醫院的過錯責任。
這是前面我們介紹過的案例。據《檢察日報》明鏡周刊1999年元月10日報道,1998年12月6日,曹女士母親住院期間因患感冒發燒,醫院為曹母點滴「西力欣」葯后20分鐘,曹母不幸身亡。報道說,曹母入院之初,醫院曾給曹母使用過一種「羅氏芬」葯,因該葯屬「頭孢菌類葯」,患者出現過敏反應后停用。「西力欣」使用說明上寫明:「禁忌症:對頭孢菌素過敏者慎用。」院方承認曹母「系使用西力欣過程中出現過敏性休剋死亡」,認為發生此案例原因是「認識不足」。
王高計夫婦對記者說,現在王某發育明顯不正常:一是不長個子;二是經常頭暈,記憶力減退,儘管學習很用功,學習成績還是直線下降,從全班前10名跌落到最後幾名;三是反應慢,有時還出現獃滯和眨眼現象。
他說,在醫患糾紛中,醫院多數成為被告。依據民法法規「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最重要的證據——病歷,卻在被告手中。而且這個重要的證據一般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患者作為原告一方,按照有關規定在訴訟之前又難以得到病歷舉證給法庭,這不公平。他認為,這是困擾醫患糾紛的第二大難題。
據考察,從國內各家醫院的「慣例」來看,病人第一次到醫院就診住院后,醫院即將住院病人檢查、醫生對病人病情的分析,以及不同醫生對病人病情會診后提出的治療意見,醫生採取的治療措施等詳細記錄在病歷上。病人出院后,病歷作為重要的醫療資料被存入醫院的病案室。如病人再次到醫院就診,醫生可借閱病歷,並繼續記錄病人的情況。

體制的缺陷

根據法制的統一性要求,行政與司法應當保持一致,而且行政調處糾紛的裁決,並非最終裁決,最終裁決權歸於司法。否則,法律所維護的社會價值也必然出現矛盾或分歧。在目前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下,在行政權力範圍內組織鑒定機構並授予鑒定的權力,從形式上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它實質上卻不符合現代法制的要求。
難怪人們說醫療官司難打,就是最後受害者或其家屬勝訴了,也必定遭遇了九死一生的磨難,因為病歷不準查閱就成了包裹在醫院身上的一層刀槍不入的盔甲。
1996年4月1日,王高计夫妇向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调查后认定,患儿已无甲状腺存在,终身致残,应确定为二级医疗事故。鉴于王某医疗事件的原始病历已不存在,该委员会决定不再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首先,應強化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對此,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但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必須派法醫參与鑒定委員會的工作,鑒定會議由法醫牽頭召開。二是將鑒定委員會直接納入法院管理,使其作為法院的一個專門工作機構。要明確鑒定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責任,取消現行集體鑒定製。鑒定結束后,所有鑒定人都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如果鑒定人意見不一致的,少數鑒定人可以附上保留意見。
1995年11月7日,北京兒童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這起醫療事件作出鑒定結論:1、患兒在手術前被診斷為甲狀舌骨囊腫,並進行手術切除,后經病理證實為「異位甲狀腺」。雖此異位甲狀腺為發育不完全的甲狀腺,但手術切除亦屬誤診、誤治。2、甲狀舌骨囊腫是較常見的小兒先天畸形性疾病,摘除術本為較小的手術,但甲狀舌骨處長有異位甲狀腺屬罕見的病例。主刀醫師由於經驗不足,對此缺乏認識,是誤診、誤治的原因。3、雖然患兒異位甲狀腺已存在功能低下表現(骨齡7歲),但手術錯誤又使患兒甲狀腺功能低下更為明顯,需終生服藥。按照《北京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https://read.99csw•com,本案屬二級技術事故。4、診療錯誤發生后,當事人未能及時向醫院領導彙報,向家長交待病情欠詳細,家長對病情缺乏正確理解,以致患兒治療不規則,帶來了不良影響,這種態度是錯誤的。5、院方應從錯誤中吸取教訓,訂出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件再發生。對已給患兒帶來的不良後果,醫院有責任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和法制建設的迅速發展,民眾的醫療保健需求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而我國目前醫療衛生事業管理的法制化進程相對落後于其他領域,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現行醫療事故鑒定體制的問題尤為突出。因此,改革現狀,使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已勢在必行。
另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法定依據。然而,從司法角度看,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僅僅是提供一種證據,法院在審理中有權對鑒定結論作出確認與否的決定。因此,有人認為,省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為「最終鑒定」的法律效力也是受到懷疑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省、地區(市)、縣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在實際工作中,各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它的成員主要由各醫療單位的有關專家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組成,日常工作由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即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令人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進而影響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權威性。
死者親屬悲憤不已,提出要看病歷,以辨是非,院方不肯。爭執過程中,死者親屬從醫生手中搶出病歷,複製送交有關心血管專家和法醫分析責任,同時對醫生說話進行錄音。醫院認為死者親屬對治療醫生說話進行錄音並搶走病歷系非法行為,死者親屬認為有醫生偷改病歷,隱瞞過錯,更是違法,究竟誰對,誰錯?
改革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結構,使其由單一的醫務人員、衛生行政管理幹部等內部成員,改變為由多家部門人員組成,實行內外結合,增加法醫,甚至人大、政協等部門的成員,有利於加強對醫療事故的監督,增強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除此之外,還應在具體的制度上進行改革。
依照「鑒定委員會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惟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的規定,鑒定委員會作為被行政機關指定的「惟一」鑒定機構,一旦成立便具有排他性的「鑒定權」。但從法理上分析,這一授權行為超越了行政許可權。因為醫療糾紛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是民事賠償問題,甚至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問題,而不僅僅是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對有關醫療機構和責任人的行政處理。故醫療事故鑒定行為本身已不單是衛生行政管理機關所屬鑒定機構的行政行為,它涉及到司法行為。《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惟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顯然與國家的三個基本法衝突。結果是對同一個醫療行為是否構成事故,衛生行政管理機關所屬的「惟一」鑒定機構與司法機關指定的專門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結論往往相互矛盾。如某省的一所縣醫院在為患者楊某診治右側腎臟挫裂傷過程中,經治醫生在未對患者詳細調查病史、詳細體檢的情況下,對患者實施了「剖腹探查手術」,術中見右側腎臟腫大,擠壓有血尿流出,遂將傷腎切除。術後患者持續數日無尿。追問病史得知患者曾有過腎炎病史。行B型超聲波檢查左側腎,發現左側腎為多囊腎,無功能。不久,患者楊某因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死亡。經治醫生在這一醫療行為過程中,明顯地違反了外科學關於腎損傷首選非手術治療以及在必須確認對側腎功能良好的情況下,方可切除患腎的最基本的治療原則。手術切除腎臟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已是再明顯不過了,按照《辦法》的規定該醫療行為已構成一級責任事故。但該省的縣、市、省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出具的鑒定結論均否認是醫療事故。為了公正審理本案,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外地的某司法鑒定專門機構進行了鑒定,結果是確認了切腎手術與患者死亡的因果關係。如此兩種鑒定結論相互矛盾read.99csw.com狀況的成因,首先便是現行醫療事故鑒定製度與司法的不協調。
1995年11月1日,王高計夫婦正式向北京兒童醫院提出三項要求:第一、立即封存王某的病歷檔案;第二,按照北京市政府3號令和北京市衛生局1994年8號文件精神,認真、迅速查明事故,作出鑒定;第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挽救孩子。
病歷不僅是病人了解自己病情與治療方案的重要渠道,而且在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病歷更是分清是非、責任最重要的證據。而病歷歸醫院所有使得這一重要證據掌握在醫院手中,並且規定不得給病人查閱,北京力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利說,這不公平!
現有醫療事故鑒定體制與三個基本法相衝突。作為國家基本法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有關鑒定問題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可委託、聘請或指派專門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同時還規定,司法人員在收到鑒定人員出具的鑒定書後,必須審查其客觀真實性,之後決定是否採信。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則規定,鑒定委是醫療事故鑒定的惟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這顯然與國家的三個基本法相衝突。
對這種已成為慣例的醫院獨佔病歷的做法,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有失公平。曾經參与衛生部立法工作10年,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學者的卓小勤先生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后,實際上和醫院形成了一種民事法律關係,雙方是同等的法律主體。他說,病人向醫院交了醫療費等費用后,就是購買醫院醫生的服務。所以,醫生書寫病歷是盡義務,病歷的所有權應屬病人。醫院保管病歷也只是接受病人的委託進行保管。
醫療糾紛中反映的問題告訴人們,原始材料是多麼重要,而患者或患者家屬卻沒有權利看,更沒有權利佔有,只有相信鑒定委員會的份兒。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鑒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鑒定缺乏非醫療行政部門監督,二是鑒定缺乏科學屬性。鑒定不是惟一的,只有正確的結論是惟一的。
據曹女士說,當曹女士要求查看母親病歷時被院方拒絕,並向曹女士出具了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依據該規定,除醫院所在地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外,被許可到醫院查閱病人病歷的「外人」只有「法院、檢察院和律師」,其他人不得查閱。當事人起訴后,履行了有關手續,法院和檢察院可調閱,律師只能就地查閱。
另外,張律師談到,按照民法原、被告平等的原則,雙方擁有證據的權利也應該是平等的。即使按醫院方面的說法,病人自己看到病歷后,可能會產生「不必要的心理負擔」,也沒有理由不讓病人的家屬查看病歷。特別在發生醫患糾紛后,病人應該同醫院一樣對病歷擁有處置權、占有權。否則,這醫療官司又怎麼能夠打下去呢?
前述遼寧本溪市檢察院公訴本溪鋼鐵公司醫院醫生玩忽職守罪一案,據《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報道,兩名直接責任醫生事後偽造病歷。奇怪的是,本鋼醫院和本溪市衛生局兩級醫療鑒定委員會三次的鑒定,明知病歷有假卻還要以假病歷為鑒定的依據。患兒住院的一夜間,醫生明明沒有做任何記錄,卻「補寫」出一大篇「原始病歷」,連當時醫院的院長也不得不證明「患兒住院當晚至第二天清晨死亡,醫生未作任何化驗和輔助檢查,一夜之間,未作任何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丟失、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案和有關材料,由衛生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8年多以後,直接責任人已經退休,卻沒有聽說本鋼醫院有任何說法。假病歷已經成了這次事故最關鍵的內容,直到1999年5月,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假病歷問題仍然是不解之謎。
鑒於我國多年來行政管理機關運作的傳統模式以及部門之間的利益分配等特殊國情,在短時間內建立健全一整套獨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醫療事故鑒定體系是不現實的,但是,近期實行多元化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是完全可行的,即由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或業務管理的專門司法鑒定機構共同承擔醫療事故的鑒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