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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一、醫療糾紛難解難分

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有人說,最可怕的是醫療事故,最懷疑的是醫療鑒定,最難打的是醫療官司,最尷尬的是醫療賠償——也許此說言過其實,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醫療糾紛,已成為備受人們關注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
一個病人莫名其妙地死了,醫院說是醫療意外,病人家屬說是醫療事故,誰來斷其是非?一條人命被醫療事故吞沒了,醫院說只能賠3000元,病人家屬說難道一條生命還不如一台電視機值錢?
法律與法規矛盾,醫院與患者衝突,醫療糾紛,一個掙不脫又解不開的死結!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或處理在認識上發生的分歧,須經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才能解決的醫患糾紛。換句話說,就是當病人或家屬就某些病症診療不良後果對醫院提出控訴,在未弄清事實真相之前,我們把雙方的爭執稱為醫療糾紛。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判定,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等直接造成病人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殘廢、死亡,稱醫療事故。有時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出現錯誤,但尚未引起病人明顯的痛苦或者危害,也不影響對病人的治療措施,稱醫療差錯。
引起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一是出自從事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方面,稱為醫源性糾紛,醫源性糾紛有的與醫務人員工作中的失誤有關,如直接或間接造成病人傷殘、死亡;有的與醫務人員的其他錯誤有關,如治療時態度生硬、亂開診斷證明等。二是來源於病人、家屬或其單位方面,稱非醫源性糾紛。如缺乏醫學知識的人對意外死亡的誤解等。
醫療糾紛的處理是一件事關保護醫患雙方利益和維護醫療秩序的大事,處理不當,將激發許多矛盾,甚至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雙方和解、行政調解和司法判決三種方式。
雙方和解是解決醫療糾紛最簡捷、最便利的一種方式。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以誠信、平等為原則進行和解,無疑是最理想的結果。但在目前的情況下,此種可能性並不是很大,關鍵是在賠償的金額上,雙方分歧較大,致使和解困難。
和解不成,調解解決便是處理糾紛的第二種方式。通過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最後議定調解協議,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但是,由於出面調解的部門同時又是肇事醫療單位的上級部門,其公正性受到懷疑,以至目前通過這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也越來越少了。
相當的人選擇了第三種方式——向法院訴訟。雖然這也是一條非常艱難的途徑,但許多人出於對法律的信任與尊重,而義無反顧地走上了法律訴訟之路。
從50年代初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時間里,我國既沒有一部統一的系統化的民法典,更沒有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未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即使受理了也不判給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發布的(64)法研字第4號批複明確指出:「我們認為,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時,不宜判決醫療部門經濟補償。但對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或殘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救濟辦法來解決。」並建議衛生部門「和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共同商定救濟辦法」,解決病人或其家屬因醫療事故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難。法律的空白實際上並沒有帶來好的效果,無法可依和法院的不受理、不介入,一方面使病人和家屬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使病人及家屬因醫療事故得不到處理而到醫院糾纏,打罵醫務人員,擾亂醫院醫療秩序現象屢見不鮮。1987年,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后,醫療事故處理無法可依的現象才有所改變。
但是,限於當時的認識與客觀條件,這部行政性法規也存在著許多先天性的不足,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當時的許多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目前的社會現實,突出地表現在醫療事故的認定與醫療事故的賠償兩個方面,這也是當前醫療糾紛的兩大焦點。
由於該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在醫療事故的認定上醫患雙方分歧較大。有的明明是醫療事故,醫院卻可以拒不承認,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有的病人家屬卻堅持認為是醫療事故,從而衝擊醫院,擾亂醫療秩序的事件也時有發生。最近,《浙江日報》就報道了一起產婦因併發症死亡,家屬聚眾大鬧衛生院的事件。某衛生院院長單斌楚被他們苦苦「追逼」,從三樓摔下,造成第四、五、六胸椎間盤脫出,多處挫傷。
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醫療糾紛就等於醫療事故,而只要發生了醫療糾紛,就必定是醫院有責任,這顯然是一種偏頗的看法。
而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更是醫患雙方爭執不休的一個主要問題。醫院堅持要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補償原則進行補償,而病人及其家屬卻堅持要按《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予以賠償。二者的差別又相當大,按前者,醫療事故致死人命最多「補償」3000元左右,而按後者,則可以判決「賠償」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
面對歷史與現實的矛盾,面對法律與法規的衝突,不論是受害者還是司法實踐者都感到陷入了難以擺脫的困境。改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刻不容緩地擺在了中國的面前。

一、醫療糾紛難解難分

32歲的劉鳳英前不久因車禍受傷,造成第一頸椎脫位,被送到該醫院治療。由於人體第一頸椎涉及生命中樞,手術風險大,為使患者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同時明確醫患雙方責任,確保雙方利益,該院在徵得患者家屬同意后,於4月1日請來律師對劉鳳英的手術協議書的簽署進行見證。手術協議書見證的第二天,醫院即採用固定植骨融合術,成功地對患者進行了環樞椎複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院,作為一個特殊性質的服務部門,面對的是人寶貴的生命與複雜的疾病,工作的難度之大、風險之高,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醫患之間也不可能沒有一點磨擦,沒有一點糾紛。從這個角度上看,對於醫患雙方來說,重要的還不是糾紛,而是糾紛的解決。正確而妥善地解決糾紛,這不僅是對患者及家屬權利的一種保障,而且也是對醫療秩序的維護。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5個基本條件:
誰能拯救醫療事故的受害人?法律?輿論?有關部門?當事人自己?
劉麗英第一次感到有些希望。她終於起訴到當地法院,經過努力,又抄出一些病歷。那位老教授看了病歷后,看法更加肯定:應該是醫療責任事故。但是,他個人還是不便向法院提交證詞。

重新認識醫患關係

醫療事故,是醫患雙方都不願看到的結果,但一旦已經發生了,我們則提倡醫患雙方抱著誠心誠意、相互理解的態度,公正而妥善地解決醫療糾紛。這既是對受害者的一種安慰和補償,也是對醫療秩序的維護。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由於法制的缺陷與體制的弊端,許多醫療糾紛的處理不但達不到這種理想的狀態,而且是糾紛越鬧越大,即使最後訴諸法律,也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醫患雙方的分歧與矛盾。這不僅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又一次傷害,對醫療單位也是一種折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妥善地解決醫療糾紛與有效地避免醫療事故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方法》規定的範圍。
不久前,天津市李新榮等22位醫療事件的受害人,聯名向全國人大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寫下了這樣開頭的一封信,信上按下了22個鮮紅的指印。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現實生活中https://read.99csw•com,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生和院方明顯的過失和錯誤造成的,如治療程序上的處理不當,因手術把異物置於患者體內,治療部位錯誤如治左腿卻醫了右腿等等,這些明顯的過錯造成患者的健康惡化或醫治無效,如果把患者排斥于消費者之外,其處理的法律依據僅僅局限於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患者的權益自然得不到保障,這也是許多患者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往往處於劣勢,處於下風,欲訴無門的真正原因。
信中寫道:「我們是一群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一向擁護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國家,奉公守法,更崇尚依法治國。對於個別部門、個別人的胡作非為、無法無天,我們要問:到底誰來監督管束他們?對於那些只認錢而沒有醫德醫術和責任心以及個別喪失人性的醫務人員,已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了。否則,『白衣天使』這一神聖的稱譽,將葬送在個別人手上。我們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扶危濟貧、救死扶傷、以仁待人的傳統美德,難道都過時了么?」
(1)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後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後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信中首先提出了一個非常尖銳的問題:醫療行為屬不屬於消費行為?患者算不算消費者,是否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要求落實處理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后,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療事故作出相應的處理:確定經濟補償數額並及時付給病人或其家屬,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相應刑事責任。
許多專家認為,醫患不僅僅是一種信任和依託的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契約關係,如此,才能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劉麗英用細膩的文筆展示了她漫長無盡的痛苦,但她找不到一個可以幫她打官司的律師,也找不到一個可以公開為她說話的醫生,她只是私下向一些醫生了解到:她確實是無辜的。
(2)醫療意外:指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不屬於醫務人員的過失。
一般來說,如果患者或者家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有意見,可以向該醫療機構的醫務處(科)投訴。對發生的醫療事件,可以提出調查處九九藏書理的要求。具體操作方法是:1、向醫療機構提出書面質詢或鑒定申請,該醫療機構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鑒定結論。2、如對醫療機構作出的結論不滿意,可持書面結論向該醫療機構所在區、縣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表並同時按規定交納鑒定費。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並在15日內予以正式答覆。鑒定結論作出后,送交雙方當事人。3、雙方當事人若對區、縣級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市級鑒定,依此類推。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要求經濟賠償權。經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后,醫療機構要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人的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償。因醫療事故所得補償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給病人及其家屬,病人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人及其家屬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嚴重。有的醫院為推卸責任,塗改甚至編造假病歷。法院判決一般以衛生部門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依據,而這種鑒定缺乏監督和約束,結果就成了「兒子出錯老子判」。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信中分析了當前醫患糾紛中患者權益難以得到合理保障的幾點原因:
1、一些政府部門堅持認為患者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法》保護;
申請技術鑒定權。病人及其家屬對醫療事件(事故)的確認和處理與醫療機構有爭議時,可按規定提出申請,要求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事件(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患者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消費者。患者到醫院接受治療,院方提供的是醫療服務,這種服務也應屬於消費者接受的範圍。當然這種醫療服務有其特殊性,表現在: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身體、生命、健康;醫療服務需要的高技術性;醫療服務帶有一定的風險性。由於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完全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但是,不能因為醫療服務的特殊性而否認患者的權益,也不能因其特殊性而把它排斥于消費者應享有的服務範疇之外,只講其特殊性。

誰能拯救醫療事故的受害人?

信中說,從天津市近年來發生的幾十起重大醫療糾紛https://read•99csw.com來看,多數不是發生在疑難病症或技術含量高的環節,而是發生在常見病或技術性低的環節。醫者的醫德和責任心的喪失,沒有使他們受到指責,相反的是一些受害者有的含冤而死,有的終身殘疾,受盡折磨,受害人及其家屬為此抗爭了幾年十幾年,有的不但得不到解決,反而遭到了種種令人難以想像的對待。
鑒定結論作出后,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患者或者家屬可以與醫療機構達成處理協議,或要求當地衛生局作出處理決定,或持鑒定結論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將按民事案件受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進行審理。
在這裏,我們必須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什麼是醫療事故,什麼是醫療差錯。需要說明的是,本書中所指的醫療事故,並不完全是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內容而是廣泛意義上的醫療事故。但此章因為是涉及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因此,我們還是要按現行法規進行醫療事故的界定。讀者閱讀時應予注意。
(4)後遺症:疾病好轉或治愈后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痹症后的下肢癱瘓,不屬於醫療事故。
事件發生於1996年12月,她在廣西一家醫院住院生產時胎死腹中、子宮全切。她失去了做母親的權利后,又忍痛與盼子心切的丈夫主動離婚。
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地方和部門近幾年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引用了《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也從另一角度證明了患者和醫院存在的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契約關係。
提起訴訟權。病人及其家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審理裁決。

重要的不是糾紛,而是糾紛的解決

對醫療事故首先注意定性,並區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技術事故是技術水平低造成的。根據危害程度,又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級事故造成病人嚴重殘廢和嚴重功能障礙;三級事故造成病人殘廢或功能障礙。二、三級醫療事故又分為甲乙兩等。
4、地方「土法」代替國法嚴重。《民法通則》有關於賠償的明確規定,而實際對醫療事故的賠償,卻往往是按九九藏書地方衛生部門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細則來「補償」,致死致殘的賠償也不過是幾千、幾百元。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技術資格、職稱和職務。
1999年1月8日,《南方周末》專門在互聯網上開設了一個「醫療事故專題網站」——www.lawicp.com,劉麗英第一個上網求救。然而,到1月19日,一審法院只是依據廣西鑒定委鑒定結論,即判決劉麗英敗訴。劉麗英希望請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但法院不予採納,劉個人又無權直接送請鑒定。劉麗英提起了上訴,但她還是看不到出路。
既是一種消費契約關係,病人就必然擁有其作為一個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僅從醫療糾紛的角度上看,有關專家認為,根據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后,病人及其家屬就可以享有七項主要的權利:
申請重新技術鑒定權。如果對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不服,病人及其家屬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直到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
在許多中國人的心目中,醫生是給人治病的,而病人則是求醫生治病的,所以病人上醫院看病叫做求醫。一個「求」字,便深刻地反映了病人的地位。事實上,這是已被現代醫學所摒棄的一種舊觀念。時代發展到今天,醫患關係經歷了三種模式:主動一被動型、引導—合作型和相互參与型。其中第三種是當代醫學一致公認的理想模式。在這種模式里,醫生和病人都具有大致同等的主動性和權利,他們相互依存,共同參与醫療的決定和實施。目前中國的許多醫院普遍對病人的權利重視不夠,醫生高高在上,一副施捨恩賜的派頭,而病人則低三下四,一副有求於人的樣子。實際上,醫生和病人的關係,應該是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係,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
按衛生部門的規定,除醫療事故外,還有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需要加以區別。
《南方周末》記者拿著她的材料在廣州諮詢了多個知名的婦產科專家,只有一位當年在著名的林巧稚醫生手下工作過的老教授坦然相見。他說,僅從廣西區醫療事故鑒定委的鑒定報告中,就能看出一些重大疑點。但是,因為醫院不肯提供病歷,他還不能公開斷言。
九*九*藏*書求複議權。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時,病人及其家屬可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當然,病人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忘了自己的義務,如參与配合醫療、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遵守醫院規章制度、支持科學研究等,這也是每個病人應盡的義務。明確了醫患關係和病人的權利,這不僅對於病人就醫有好處,對於醫療單位盡量避免醫療糾紛也有益處。1999年4月1日,湖南醫科大學附三醫院實行由法律事務所見證手術的辦法,無疑是明確醫患關係的一種新的嘗試。
在風險較大的手術中,一些超出醫療技術之外的危險因素是准以預料的。通過簽署協議,既增強了手術醫生的責任感,又減輕了手術醫生的精神壓力;既有利於手術的成功,也保障了患者得到救治的權利。在醫療糾紛案頻繁發生的情況下,對風險大、難度高的擇期手術進行術前見證,無疑是對醫患雙方在醫療領域尋求法律保護的一種有益嘗試。
此信公開后,在全國引起了較大的反響,許多人表示認同和支持。尤其是一些醫療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認為,這封信說出了他們的心裡話。
要求免除部分醫療費用權。病人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病人可以不付,而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支付。
「我們是普通老百姓,也是醫療事故的受害者,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又告狀無門申訴無路時,只有求助於全國人大、中消協,懇請給我們這些受害人以幫助和合法的保護。」
這不僅是醫療事故受害者面臨的難題,而且也是我們整個社會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2、一些地方部門領導官僚主義嚴重,為保住其某些榮譽,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上大作文章,不願面對事實;
(3)併發症: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種疾病和癥狀,如剖腹手術后引起的粘連性腸梗阻,就是併發症。這類後果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根據《辦法》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廣西桂林文學院的作家劉麗英也在用自己寫作文學作品的筆發出了尋求幫助的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