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詭計類別集成
意外的罪犯
現實中不可能進行得如此順利,但小說如果描寫得夠巧妙,還是可以說服讀者的。能不能命中目標人物姑且不論,但如果只是發射手槍,是完全可能的,事實上范達因在《狗園謀殺案》中,就提到真的發生過這種事。
罹患不治之症,被醫師宣告將死之人,由於心裏恨極了某人,想著反正離死期已經不遠了,復讎時不我待,這樣的背景預設就是該類詭計生根發芽的最佳土壤。他製造出各種假線索,使得被怨恨的人蒙上嫌疑,然後偽裝成他殺進行自殺。國內外的偵探小說時不時就出現這種詭計。
「鸚鵡罪犯」用在盜竊案上。英國的莫里森曾在一篇很早以前的短篇中使用了這個詭計。舞台是窗戶稍微開啟的高樓密室。門上了鎖,窗戶即使開著,也是距離地上幾十英尺的高處,無法從外面爬上去。儘管如此,室內鑲有珠寶的飾品卻失竊了。
這種動物罪犯的詭計後來也用在非常多的作品中。知名度僅次於愛倫·坡的有道爾的《斑點帶子案》,被害者喊了一聲「斑點帶子」之後就斃命了。警方聯想到附近出沒的流浪漢綁在頭上的花布帶,沿此方向調查卻一無所獲,其實罪犯偷偷飼養了毒蛇,藉著深夜把蛇放到睡在床上的被害者身邊,將其殺害。黑暗中,被害者把蛇身上的斑斕花紋誤認為斑斕的繩索。
「意外的罪犯」中,還有一個「太陽與水瓶殺人」的新奇詭計,但這已經列入項目「奇特的發想」中並說明過了,這裏就省略不提。
(3)罪犯偽裝成被害者之一……(複數被害者的情況,使用這種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劇》)六例
(1)罪犯偽裝成被害者(若予以細分,有在犯罪前偽裝以及犯罪后偽裝兩類)……四十七例
(2)共犯偽裝成被害者……(複數罪犯的情況較易實行)四例
戰後我讀了相當數量的英美偵探小說,我一邊閱讀,一邊記錄各種詭計,搜集了八百余種,並於二十八年秋天在《寶石》雜誌上發表了《詭計類別集成》一文。大略的內容是,罪犯想出來的詭計可分類為關於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腳印、指紋等詭計)、犯罪時間的不可能、意外的兇器與毒物、人與物意外的隱藏方法等幾項。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討論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這一項詭計。
首先以「竊盜」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術古董商賣出昂貴的寶石給老顧客。一段時間后,老顧客說寶石的台座損壞了,想做一番修理。古董商收下寶石一檢查,竟發現那是製作精良的贗品。但顧客是個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貨過來。古董商暗暗心驚,自己竟賣出一件贗品而完全不曾察覺。這是古董商單方面的重大過失。古董商也想過找替代品還給富豪,但這是非常珍奇的寶石,弄不到一模一樣的。如果就這樣將修理完的贗品還給富豪,古董商將信用掃地。身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許這樣的醜聞在社會上流傳。
有人敲門的時候,被害者為什麼不應聲?被割斷喉嚨的時候,為什麼不大叫?這是因為身為被害者朋友的兇手在前一晚被害者入睡以前,讓他喝下摻進了大量安眠藥的飲料。如此一來,命案第一個發現者就是兇手的詭計便實現了。
經過周密的調查之後,發現不管是房門或是窗戶,都沒有任何施行密室詭計的痕迹。這並非製造出來的密室,而是九_九_藏_書真正的密室。換言之,這是完全不可能的犯罪。
我想其中(4)項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可能出現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狀況嗎?
挑出其中我最初便覺有趣的項目,偵探即罪犯詭計,其構想顯然最為出類拔萃。讀到負責辦案的名偵探其實就是真兇,我真是大受震撼,大呼過癮之餘體驗到了無與倫比的快|感。少年時代讀到三津木春影改寫的勒布朗的《813》時,首次認識了這個詭計,真是覺得有趣至極。
偵探小說這種形式自發明以來,才不過一百一十年左右的歷史。然而這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在詭計上費盡心血,希望自己的創意領先他人,幾乎把人類能想得到的詭計都用盡了,大家一致認為再也沒有想出全新詭計的餘地了。
因此他想出了一個非常迂迴曲折的點子: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殺了別人,因殺人罪而被判死刑(必須注意的是,雖然這是一篇諷刺小說,但絕不滑稽。聽我如此描述,總會覺得故事滑稽萬分,但原作並非按時間順序,而是以第三人稱巧妙迂迴地描寫,如此就十分合理了)。於是他想到了一個頗有意思的詭計,以間接方式殺害陌生人,這次的謀殺並沒有成功,警方也一點兒都沒有懷疑到他頭上。他覺得殺人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動物是罪犯」,其實是想製造一種超越常識的意外性的驚喜效果,警方排查罪犯通常鎖定人類,沒想到真相大白之時犯罪的其實是動物,第一次讀到愛倫·坡的《莫格街謀殺案》的讀者,一定都會感受到一股難以言喻的震撼吧。這是一場慘絕人寰的命案,而且是「密室殺人」,警方努力尋找殘暴的人類兇手,然而業餘偵探杜賓卻從某個有趣的線索注意到動物,巧妙地揪出了兇手。真兇是逃離飼主身邊的大猩猩。
《沃德利失蹤案》(The Vanishing of Vaudrey)(日譯《亞瑟卿的失蹤》,刊登于《新青年》昭和八年五月號),這部作品獨創了一個找不到其他類似例子的離奇詭計。被害者當時正在村裡的理髮店讓人刮鬍子。理髮店後門緊臨一條河。這家理髮店又兼香煙鋪。兇手請散步的同伴在外頭等著,自己進去買香煙,趁著老闆放下剃刀,去店面尋找客人指定的香煙的短短兩三秒里,衝進理髮室里,拿起擺在那裡的剃刀,迅速割斷伸長了脖子閉著眼睛等待理髮師的被害者的咽喉,然後迅速折返,神態自若地收下香煙,回去等待的同伴身邊,抽著煙繼續散步。
這種迅速的手法,類似第一種破壞密室,率先衝進去在眨眼間殺人的詭計還較為常見;但讓同伴等在外頭,買東西順手殺人這樣的構想,有一種超越常識的古怪幽默及恐怖,但這也絕非遊戲殺人。故事里交代了兇手非殺人不可的動機。
他實施了這個奇妙的詭計。結果這次如願以償遭到逮捕,差點兒被判有罪。結果事到臨頭,他開始害怕起原本渴望無比的死刑。他想無罪脫身,於是懇求律師,坦承真相,靠著律師的力量無罪開釋,然而卻在從法院回家的路上,沒能躲過從後面開過來的卡車,一下子就被撞死了。這算是一種反諷小說,是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中,極為特殊的一例。
男主人公罹患絕症,被醫師宣告死期不遠,他絞盡腦汁想逃避等待死亡的痛苦,但他是個膽小鬼,實在不敢自殺。他認為如果不能自我了斷,就只能讓別人殺了九_九_藏_書他,但不可能有好心人願意為他人犯下謀殺罪。他必須自己安排別人殺害他才行。
清晨,房裡的人過了平常起床時間仍沒有現身,家人擔心,敲門卻得不到回應。於是找來鄰居,一同破門而入發現房間里的人被利刃割斷喉嚨,已經死了,傷口還在往外汩汩冒血。經細緻調查發現,房間所有的窗戶都從內側鎖得嚴實。唯一的門也從裏面上了鎖,除非破門,否則進不去,是一間完全的密室。兇手並未躲藏在房間里,被害者剛剛遭到殺害,卻沒有任何出口可供兇手逃逸。
這個詭計也一樣,一旦使用其餘的就只能算是模仿,但仍舊有眾多追隨者。英國的柏克萊及布萊克再三使用同一種詭計,在日本,橫溝正史和高木彬光兩位的代表長篇也用了這個詭計。
火車抵達下一站,從車廂出來的只有真正的他,虛構人物消失無蹤。他偽裝成真正的他在火車行駛中殺害了虛構的自己,列車駛過長鐵橋時把屍體扔進河中。乘務員和服務生都知道車廂里有兩位乘客。當火車抵達兩人下車的車站后,虛構人物消失,只剩下真正的他鬼鬼祟祟地下了車,這不可能不惹來懷疑。
最早的是愛倫·坡的《你就是兇手》,這雖然不是純粹偵探小說,不過故事一開始就指揮辦案的人物,最後被發現就是罪犯,不愧是愛倫·坡,在這個詭計上也領先群雄。
作者是怎麼將這種不可能轉化為可能的?其實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訣竅,而是活用了「迅速殺人」。真兇就混跡在破門進入的眾人中,他在口袋裡藏了把類似於剃刀的小型銳利兇器。門一打開,他第一個衝進房間,衝到被害者的床前,迅速用兇器割斷床上的人的咽喉,然後大叫:「啊!不得了了!人死了!」接著趕到的眾人因為割喉的場面被兇手用身體遮住,沒有察覺到異樣。甚至沒有人懷疑竟能如此迅速地殺人。
其實,這是兒子自導自演的一齣戲,他用手帕包起書房的珠寶,從窗戶扔進院子的池子里,偽裝出遭竊的樣子,再用手槍射向自己的腳部。僅有這些信息,讀者或許無法理解兒子為什麼要自殘。繼續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徵兵。作為將軍的兒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絕,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傷,成為跛子以逃避徵兵的妙點子。換言之,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這種點子只要添加細節,寫成倒敘形式,就可以成為一篇頗有意思的懸疑故事。
然後他想出了更複雜的點子。雖然他試圖殺害別人失敗了,但如果自己一人扮演兩角,一個自己殺害另一個自己的計劃成功的話,就能如願成為罪犯了。他想這次的計劃是殺害另一個自己,應該不難的。
第三新奇的詭計應屬「屍體是罪犯」。死人揮舞兇器殺人是不可能,但偵探作家苦心孤詣,化不可能為可能。作家亞瑟·利斯的《死人手指》,嚴格來說,該小說其實是拿屍體當道具,真兇另有其人。不過兇手不在犯罪現場,不在場證明成立,因此變成了死人殺人。
接著是英國的伊斯瑞爾·冉威爾的長篇《弓區之謎》(一八九一年),這比一九零一年的《黃屋奇案》、一九一零年的《813》要早上許多。冉威爾是純文學作家,因此在文章結構與行文方面都九-九-藏-書十分出色,我認為作為一部將「偵探即罪犯」及「密室殺人」這兩大詭計發揮得淋漓盡致的古典作品,它應該受到更多的肯定。因為我的宣傳,這部作品在戰後也出版了日文譯本。
動物犯罪的主角還有妖犬、馬、牛角、獨角獸、貓、毒蜘蛛、毒蜂、水蛭、鸚鵡等,當中最獨特有趣的要數鸚鵡。
「傷害」的例子,可以舉我的舊作。雖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長的情節才能明白,所以這裏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說的是戰前發生在陸軍高官邸內的事。一天晚上,小偷潛入了無人的主人書房。主人的兒子最先察覺到進了小偷,獨自前往一片漆黑的書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開了一槍,后從窗戶逃逸。子彈擊中兒子的腳,致使他重傷住院,康復后成了跛子。後來贓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計,他親自假扮盜賊,從工房的天窗潛入,偷走寶石。隔天早上向警方報案,調查發現確實有竊賊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戶道歉,支付相當於寶石金額的現金。雖然虧損了一大筆金錢,但商店的名聲是再多錢也換不到的。因為是偵探小說,整起事件並非從頭開始描寫,而是從結果倒敘回去,因此成了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這是自己偷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如果理髮師冷靜一點,這樁犯罪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但理髮師也做過虧心事,還是個膽小怕事的。他發現客人竟然在不知不覺間遇害,心想如果就此報警,自己一定難逃殺人嫌疑,嚇得六神無主,便將屍體(應該是塞進袋子里)扔進屋后的河中了。結果屍體順著河水漂流到遙遠的地方才被人發現。沒有人知道被害者去了理髮店,理髮師也三緘其口,兇手又有同伴證明他的不在場。這是宗迷霧重重的案子,但布朗神父從屍體臉上颳了一半的鬍子聯想到理髮店,靠著推理揪出了兇手。
這個詭計在冉威爾、勒魯、勒布朗之後,英國的菲爾汀、美國的蘭哈特、英國的克里斯蒂、美國的奎因等人也以此為中心詭計創作了長篇,切斯特頓重複用在短篇(兩篇)中。日本作家中,濱尾四郎的某部長篇也用到了該詭計。
這種狀況常在以下三個場景中發生。
勒魯的《黃屋奇案》一樣利用了該詭計,不過我是在後來才讀到的。雖然是第二次,但這個詭計仍然對我產生莫大吸引力。若有人用過偵探就是罪犯這種詭計,以後再出現的作品就成了模仿,會讓人覺得重複而厭煩。即使如此,還是有相當多知名的作品用了該詭計。
接下來是「殺人」,需運用兇手與死者是同一個人的障九_九_藏_書眼法。這聽著挺荒謬,但將不可能化為可能,正是偵探小說的精妙所在,只要有一點契機,就可以衍生出許多妙計。在此,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想法。所謂的「自殺」,殺人者與被害者是同一個人,只要從這裏鋪陳開來就行了。
「人偶是罪犯」的發想與此類似,美國的A.K.格林在隨筆中提到法國小說中有這樣的例子。讓木偶握住手槍,手指扣在扳機上,天花板不斷滴水下來。如此一來,吸了水的木材膨脹開來,其力量施加在人偶手指上,由此扣動扳機、發射子彈。如果被害者躺在房間的床上,該詭計並非全然不可能實現。不過除非作者行文出神入化,否則有全篇淪為作者自說自話的危險。
這種記述者就是罪犯的詭計,在克里斯蒂以前也有作者小試牛刀。只是因為作者是瑞典人,在英美文化界不受重視。作家的名字是S.A.杜塞,作品是長篇《斯默諾博士的日記》。上述克里斯蒂的作品出版於一九二六年,但《斯默諾博士的日記》在一九一七年就出版了,早了十年。托法醫學的古畑種基博士之福,這部作品很早就引進日本。古畑先生在留學德國期間,于柏林發現了這本書的德文版,寄給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小酒井先生將之翻譯成日文,于大正末期的《新青年》上連載。
偵探即罪犯;案件的法官、警官、獄長是罪犯;案件發現者是罪犯;案件記述者是罪犯;無力犯罪的幼兒或老人是罪犯;殘疾人、重病患者是罪犯;屍體是罪犯;人偶是罪犯;意外的複數罪犯;動物是罪犯。
謎底是兇手讓死人握住手槍,手指扣在扳機上,槍口對準正在守靈的某人物,務必保證子彈能射中目標然後兇手離開去到另一個地方。隨著夜深,屍體出現屍僵現象,僵硬的手指施力在扳機上,手槍發射,擊中了正在守靈的目標。
(4)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拙稿《吟味英美短篇偵探小說》中,舉了切斯特頓應用這種「迅速殺人」的其他作品為例,這裏順帶提起。
「迅速殺人」的詭計此外還可以應用在許多場景中,那種快狠准,讓人聯想到日本的劍道高手或忍者的神乎其技。
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在英國有一個極為出色的例子。英國天主教中,有位學識淵博的神父,總主教羅納德·諾克斯。他熱愛偵探小說,也寫過許多作品。他的長篇代表作《陸橋謀殺案》于戰前翻譯成日文引進,在偵探小說愛好者中名氣極大。他的短篇作品中就有一個非常拐彎抹角的不可思議的偵探故事。
(收錄于《偵探小說之謎》)
珠寶放在房中的化妝台上,它消失得無影無蹤,只留下一根讓主人深感迷惑的火柴棒。這根火柴棒成了偵探推理的線索。其實是嫌犯訓練了一隻鸚鵡幫助自己盜竊。鸚鵡被訓練成從高窗飛進房間后,一定會咬回鑲有珠寶的物品回來。然而回來的時候叼著珠寶沒問題,去的時候若嘴巴空著,鸚https://read.99csw.com鵡有可能會出於習性啼叫或說話。為了防止鸚鵡亂出聲,嫌犯讓它叼著火柴棒訓練,如此鸚鵡鵡便不會隨便出聲。發現寶石的話,就吐掉火柴棒,叼著寶石回來。
接下來的「意外的複數罪犯」也是頗有意思的設想。這個詭計出現在克里斯蒂的某部長篇中。一輛行駛中的火車裡,一名男子遭到殺害。男子被亂刀刺死,全身遍布被刀刃刺傷的痕迹。車廂里有十幾名乘客,儘管一一盤問調查,每人卻都宣稱不知道兇手是誰。兇手可能跳下行駛中的列車逃走了。可是案情最後大白,發現其實那節車廂里的十幾名乘客全都是兇手。
新奇僅次於偵探即罪犯的詭計,應數「案件記述者是罪犯」吧。故事的記述者是「局外人」,以第一人稱的形式展開。讀者對於記錄中出現的每一個人物,都懷疑是罪犯,但對記述者卻無條件信任。讀者相信記述者不可能撒謊,因為如果記述者撒謊,整部小說就毀了,這是常識。
在一宗命案里,兇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沒有人會想到二者竟會是同一人物。因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向來勢不兩立。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是)窺探到這種常識的盲點將產生的化學變化,由此構思出了各種詭計。
前面提到的十種詭計中,「事件發現者是罪犯」一項頗有意思,我想稍作補充。如果把它簡單看成第一個喊出「有人被殺」的人就是真兇,這個詭計就再平凡不過,我的詭計分類就不收錄了。「發現者是罪犯」的詭計如果與「密室」組合在一起,就成了非常有意思的詭計。它的例子有先前提到的冉威爾的長篇以及切斯特頓的短篇。
所有乘客皆對遇害的男子恨之入骨,因此眾人說好在火車上一起殺害該男子,為了不讓任何人通風報信,遂決定每個人都刺上一刀,使得死者看起來就像被亂刀刺死。
以上是利用「一人兩角」詭計製造意外的罪犯的例子,我的詭計分類中,還有「一人兩角以外的意外的罪犯」項目,細分為下列十種。
他化身成完全虛構的人物,與真正的自己進入沒有第三名乘客的一等車廂。虛構人物先進去,在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悄悄從另一個出口離開,換回自己的裝束進入車廂。兩次進入車廂他都有意讓乘務員和服務生看見,向他們打招呼,讓對方以為有兩位乘客進入同一節車廂。
從我的分類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項目,內容如下:
「意外的罪犯」詭計中最常被使用、變化種類也最多的是「一人兩角」。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兩角」的變形版,占第一名。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這兩種詭計佔了絕大多數。「一人兩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兇手的構想。
對於這部作品,也有人苛責說雖然記述者並未積極撒謊,卻省略了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對讀者來說仍然有欠公平。可是這種責難是出於將偵探小說視為作者與讀者的解謎競賽的觀點,我認為大可不必那麼心胸狹窄。事實上,從眾多評論家將這部作品選為十大傑作,也可以看出這種批判並不恰當。
附記
利用這個盲點,克里斯蒂在距今三十年前就寫了一部記述者就是罪犯的長篇,震驚了偵探小說界。在這部作品中,記述者完全沒有撒謊,他只是省略一個細節,整體上描述的都是事實。由於記錄者就是罪犯,因此需要非常高超的寫作技巧。而克里斯蒂女士巧妙地做到了這一點,這部長篇也成了她的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