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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有驚無險 第一節

第六章 有驚無險

第一節

他還說,被告雖然是一時衝動的不理智行為,但故意將被害人殘暴殺害的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所維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卻相當巨大,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寶貴的年輕(23歲)的生命,被害人的雙親哀痛欲絕,身心備受摧殘,精神瀕臨崩潰的邊緣……對於被告人這種滅絕人性的殺人行為,理應給予最嚴厲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靈,才能撫慰被害人家屬心靈的創傷,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才能在全社會廣大民眾中體現中國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褻瀆性。
二、被告人文揚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銀潼喪葬費1500元、死亡補償費200000元,共計賠償人民幣201500元。
控方是一個年輕的男檢察官,剛毅、嚴肅的臉膛,與他身上威武耀眼的制服極為相稱。公訴機關首先宣讀起訴書。
聽到法庭的宣布后,文婷長長地吁了一口氣。弟弟的命總算暫時保住了,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民事賠償。
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萊市大眾律師事務所主任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殺害他人,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安民九-九-藏-書心。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認罪態度惡劣,口供反覆無常,表明被告無意真心悔罪。被告人為了泄憤,對造成蘇姍姍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應從嚴懲處!
按照雙方談妥的價格,村長當即從銀行取出來五萬元現金給了文婷,文婷和媽媽搬到了低矮破舊的老房子里。舊屋外新近建起了一棟較高的建築物,擋住了光線,屋裡陰暗潮濕,空氣中散發著一陣陣的霉味。沒有電,只得買了一些蠟燭用於晚上照明。
文婷決定先用賣房的錢還上一部分,然後和蘇姍姍的父母商量,最好能達成一紙協議,餘下的錢讓她輟學打工慢慢還清。文婷走出法院大門時,弟弟的眼神仍然深深地烙在她的腦海里,痛苦、驚恐、絕望、期待,種種複雜的成分交織混合在一起。當看到弟弟被警察押著走進法庭的一剎那,她的心幾乎要碎了。今後,弟弟將在監獄里度過漫長的歲月,不知何日才能重見自由的陽光?他還這麼年輕,人生的路還這麼長,他該怎麼辦呢?難道就這樣毀了一生嗎?
繼續開庭后,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https://read.99csw.com
回到家,文婷和媽媽過了有生以來最冷清的一個春節,好不容易到了正月十六,文婷立刻在村子里貼出了賣房子的啟事。正月十九,村長過來了。村長家早就想建新房子,萬事俱備,只待擇日,當他得知文婷家賣房的原因之後,決定買下她家的房子。其實文婷也夠幸運的了,村莊里的房子一般不好賣,有錢的早建了新房,沒錢的人想買房一時也拿不出這麼多現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她首先向蘇姍姍的父母深深地鞠了一躬,並下跪請求原諒。劉玲英當即在旁聽席上哭了起來。然後,文婷非常平靜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弟弟在量刑上請求考慮證據存疑。她說,雖然查明文揚有故意傷害蘇姍姍,致蘇姍姍死亡的事實,且作案時間和作案工具等證據充九九藏書分,但被告口供前後不一,案發現場無目擊證人,這些情況,在法律上屬於證據存疑。既然案件存在證據存疑,在量刑上應留有餘地,在符合重判證據不足,輕判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應不擇重而擇輕判處。請求法庭給被告准予無期徒刑。
根據法律規定,她和媽媽兩人完全可以不用賠償。文揚是個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人,所以賠償金應該由他一人負擔。可文揚被關押,又不存在實際財產,事實上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如果她不賠償,不但會激怒被害人的家屬,而且文揚被釋放后,仍然逃脫不了履行賠償金的責任。
被告人文揚一直處於沉默狀態,他幾乎放棄了所有辯護權,對法官和律師的訊問,總是不置可否地點頭或搖頭。自被押著進入法庭后,他始終仰著頭,望著法庭上面的天花板,雙目獃滯。在庭審前,他指定了姐姐文婷為他的第二辯護人,他認為關鍵時刻,姐姐會為他說話。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近百人的大法庭內座無虛席,很多人沒有座位,只能站著。各報社和電視台的記者紛紛而來。審理還沒有開始,法庭上卻籠罩了異樣的氣氛。
read.99csw.com久,萊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文揚殺人一案。
果然,當所有的辯論完成後,法官詢問文婷有什麼要作補充辯護時,文婷從自己的席位上站了起來。
在此之前,為了弟弟殺人的案子,文婷上網查遍了所有有關故意殺人罪的法律知識,通過對弟弟情況的分析,心裏萌生出挽救弟弟的一線希望。庭審剛開始時,她對賀曉拈律師傾注了極大的希望,但越聽越不明白,為什麼他只在量刑上做不關痛癢的辯護請求,而最關鍵的地方卻沒有涉及。在這個時候,她再不出面為弟弟說幾句話,只怕弟弟活著的機會就非常渺茫了。
隨後,被告文揚的辯護人賀曉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慎用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規定,請求法庭免於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處罰。
辯論了近兩個小時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參加人員陸續離開了法庭。
文婷想著想著,兩行眼淚就不知不覺地湧出了眼眶。
一、被告人文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依法查明,×年×月×日中午十二半左右,被害人與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濟口鎮的鳥島賞鳥,回來的途中兩人發生爭執。爭執之中,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九九藏書中的扳手,趁被害人不備時擊打其後腦,致被害人死亡。六點左右,被告意圖棄船逃跑,因船夫陳愛才及時發現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將其當場被捕。經法醫鑒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後腦致其失血過多引發死亡,扳手上留下的指紋與被告吻合。被告因高考兩次落榜,平時表現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極端情緒行為,言語之中時常流露出對大學生的不滿和鄙視。被害人是在讀大學生,案發前不久,在一起口角之爭的糾紛中,曾當眾指責被告不務正業,成天遊手好閒。被害人的出言不遜,很可能觸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因而使他懷恨在心。至於後來被害人為何願意與被告一同前往鳥島,本院推測被告很可能採用了某種欺騙的手段。在公安多次訊問中,被告的口供前後不一致,對殺人一事有時承認,有時又不承認。經精神病司法鑒定,被告精神正常。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揚因對被害人蘇姍姍不滿而起殺意,且在訊問階段認罪態度不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一審宣判后,文揚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