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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具屍體 第十講 物證學

第五章 第二具屍體

第十講 物證學

法律精神是「疑罪從無」,也就是說,整個破案的過程,如果有不能解釋的疑點,即便警察叔叔明知小A是兇手,法官也不會認定小A有罪。這對警察提取物證就有了非常嚴格的要求。警察不僅要善於在現場發現物證,而且要在發現、提取、保存、送檢等眾多環節中,程序合法。在法庭審判的關鍵時刻,法醫物證就像是一把利刃,從而讓狡猾的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死者生前曾經和兩個人有仇,這兩個人都有作案動機和作案時間。那麼,到底是誰殺了死者呢?因為兇手有DNA遺留在現場,這一難以判斷的難題迎刃而解。只需對兩人的血樣進行檢驗,再和現場的血跡DNA進行比對,很容易就甄別出誰才是真正的兇手。
那麼,這麼繁重、複雜、仔細的工作,有多重要呢?
法醫物證學,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醫物證為研究對象,以提供科學證據為目的,研究應用生命科學技術解決案件中與人體有關的生物檢材鑒定的一門學科。那麼,什麼是所謂的「與人體有關的生物檢材」呢?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皮屑、組織、牙齒、頭髮等等,這些來自於人體,具有人體組織細胞的體液、組織都是法醫可以利用的生物檢材。
所以,法醫物證學確實很重要,但絕對不是警察叔叔和法醫「蜀黍」唯一的辦案方法,我們有更多的辦法去偵破命案。為了真相,每個警種都在發揮著作用,都在精密配合,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其一,法醫物證學只是一個檢驗類科學,可以把到手的檢材變成有力的物證。但是這些到手的檢材可不是那麼容易得來的。
2.法醫物證學的歷史
種屬實驗也有很多種辦法,比如血跡的種屬實驗就有沉澱反應、瓊脂擴散試驗、對流電泳試驗、抗人球蛋白消耗試驗、纖維蛋白板試驗等眾多方法。
其實不是這樣。命案現場是具有複雜性的,法醫物證學不可能解決其他問題。
再比如精斑預實驗。精斑里含有一種特殊的物質,叫九_九_藏_書作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鈉,產生奈酚,後者經鐵氰化鉀作用與氨基安替比林結合,產生紅色醌類化合物。所以法醫「蜀黍」們就用這個原理研製出一種試紙條,可以很輕鬆地判斷可疑斑跡是不是精斑。
(4)分泌型與非分泌型: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體液中會分泌出血型物質,這樣法醫「蜀黍」也可以用上述的辦法來進行血型檢測,這種人是分泌型體質。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體質,非分泌型體質的人大約佔20%。非分泌型體質的人意味著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種分泌液體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質,換句話說,我們無法從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樣本中判斷其血型。不過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個特徵可以作為排除嫌疑人的依據。
主要指的是DNA檢驗技術,這個我們在後面專門說說。
隨著法制的進步,案件的偵破、起訴、審判都離不開物證。而生物檢材作為識別度很高、成為物證的可能性高的檢材,更被公安部門高度重視。
如果現場發現的血跡是雞血,法醫「蜀黍」還把它當成寶貝一樣,豈不是貽笑大方?
有一些案件,因為死者的社會矛盾關係不明顯,所以警察叔叔們一時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雖然有的時候法醫「蜀黍」們可以通過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認定是熟人作案,但每個人都會有很多很多熟人,警察叔叔從何查起呢?這時候,遺留在現場的法醫物證就成了有力的排查依據,警察叔叔可以通過DNA比對作為摸排的手段,很快找到真正的兇手。
雖然法醫「蜀黍」提取到了兇手的DNA,但是全世界有幾十億人,誰才是兇手?總不能把幾十億人的血都提取過來比對吧?想要迅速找到偵查範圍,法醫物證學就不能發揮作用了。這個只有法醫「蜀黍」通過屍體檢驗、現九_九_藏_書場勘查,結合警察叔叔的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判斷的內容主要圍繞案件性質和犯罪分子可能具備的條件進行推理,推理出案件性質和犯罪分子的特徵了,再進行偵查範圍的劃定。
血型是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遺傳性狀,分為ABO三種,也有特殊的。大家都知道,我們的血型主要分為A型、B型、O型和AB型。法醫「蜀黍」用醫生們化驗血型的辦法確定現場的生物檢材是哪種血型的,可以用於排除犯罪嫌疑人。
比如法醫「蜀黍」和警察叔叔推理出犯罪分子是死者的熟人,且是未成年人。那麼只需要調查死者的那些未成年的熟人就可以了。這樣就把幾十億人的範圍一下縮小到幾十個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因為這些生物檢材來自於人體,所以被歸為法醫大類。而一些不屬於人體的檢材和物證,則由公安部門的「痕迹檢驗」部門來發現、提取和檢驗。比如指紋,指紋是手指紋線黏附了汗液粘在載體上,則不屬於生物檢材類,而屬於痕迹檢材類。
首先,法醫物證可以作為甄別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據。
在很多偵探小說和電視劇中,一旦有案件發生,警察叔叔們很快就會到達現場,在現場周圍拉上警戒帶,這個動作就是為了保護現場,防止現場的物證被無關人等破壞,防止一些和案件無關的人的生物檢材誤留在現場而給案件偵破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一些警察叔叔會戴著口罩、頭套,穿著手套和鞋套進入現場,拿著各種各樣的儀器在現場里找來找去。這些就是痕迹檢驗部門和法醫部門的「蜀黍」們,他們進入現場就是為了搜尋可能和案件有關的痕迹檢材和生物檢材。而穿這麼多防護裝備,便是為了防止「蜀黍」們的生物檢材不小心留在現場。
法醫物證學在很早就已經開展了,但是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因為科學技術發展所限,法醫物證學僅限於常規物證的手段。而且,那個時候的法醫物證作用不大,很多時候只能作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據,卻九*九*藏*書不能作為認定兇手的利劍。這是為什麼呢?什麼是常規物證呢?常規物證研究的對象主要是體液,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等。研究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預實驗:法醫「蜀黍」在現場靠肉眼,或者藉助一些特殊的光源發現了一些可疑的斑跡,這些斑跡都是之前液體落在載體上遺留下的斑跡。法醫「蜀黍」在發現這些斑跡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確定這些斑跡是什麼。這就叫作預實驗。預實驗有血跡預實驗、精斑預實驗等。
兩年前,某縣小B把自己的女朋友殺死後逃逸。通過法醫「蜀黍」和警察叔叔們的偵破,很快發現了小B有重大作案嫌疑。小B被抓獲歸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審理本案的時候,小B突然翻供,說自己之前的供述都是警察叔叔們刑訊逼供得來的,其實他不是殺人兇手。在這個關鍵時刻,法醫「蜀黍」拿出了一個關鍵的法醫物證。這是一件在小B家裡搜查出來的小B曾經穿的衣服,這件衣服雖然經過了洗滌,但是法醫「蜀黍」仍在衣服上找到了幾處可疑斑跡。這些斑跡經過檢驗,確證為血跡,而且是小B女朋友的血跡。有了這一個有力的證據,小B無法抵賴自己的罪行,只有乖乖伏法了。
3.現代法醫物證學
案例 一個女子在自己家中被殺死,她的大門鑰匙掉落在大門口,而她在自己的卧室中死亡。一般人看過現場后,都會認為這是一起尾隨被害人到家門口,在被害人掏鑰匙開門的時候,突然襲擊被害人,把被害人推進卧室里殺死的案件。而法醫「蜀黍」沒有輕易隨大流,他們發現整齊地放在大門口的一雙男士拖鞋上有可疑斑跡,經過血液預實驗,斷定這是血跡。既然被害人在卧室里被殺流血,門口的拖鞋怎麼會沾得到血跡呢?說明這雙拖鞋在被害人流血死亡後到過卧室,很可能是兇手穿著拖鞋進入卧室殺人。那麼,一個尾隨而來突九_九_藏_書然襲擊的兇手會換拖鞋進去殺人嗎?肯定不可能。說明這是一起熟人作案后,偽裝成尾隨殺人的現場。案件破獲后,兇手果真就是死者的丈夫,他殺人後偽裝了一個尾隨殺人的現場。
1.法醫物證學的重要性
比如血跡預實驗,之前法醫「蜀黍」們用一種叫作聯苯胺的試劑來進行。因為聯苯胺是強致癌物質,所以現在用四甲基聯苯胺來代替。法醫「蜀黍」把可疑斑跡的一小部分用濾紙擦拭后,把四甲基聯苯胺滴落在濾紙上。如果依舊無色,則不是血跡,如果呈現出藍綠色,則可以判斷這可疑斑跡就是血跡。
檢材指的是在屍體、現場上提取到的,可能和案件有關的東西。這些東西一旦具備鑒定價值,而且通過現場勘查判斷應該和案件有直接關係,就會變為物證。所以檢材不一定能成為物證,但物證肯定是檢材經過檢驗后得出的證據。
所以,法醫物證學發揮作用的基礎,是法醫現場勘查學充分發揮作用。
除了ABO血型,還有很多種血型系統。比如RH系統、MN系統、HLA系統等。再拿上面的案例舉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統都和現場遺留的血跡一致,那麼他的嫌疑就會上升,但是不能認定,只能作為法庭上的一個參考證據。
其次,法醫物證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比如前不久發生的一起命案,法醫「蜀黍」通過屍體上的損傷,判斷出犯罪分子可能在行兇的時候自己受了傷,而且法醫「蜀黍」還在現場找到了一處疑似犯罪分子留下的血跡。通過DNA檢驗,檢出了一個和死者不符的DNA圖譜,那麼,這一處血跡,應該是犯罪分子留在現場的。(這種情況怎麼判斷,請往後看。)
很多讀者問了,既然法醫物證學如此犀利,你們法醫幹嘛還要研究其他的法醫類學科?學好物證學不就OK了嗎?
(3)血型檢驗: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法醫「蜀黍」們沒有太多的法醫物證學檢驗手段,唯有一些醫學所用的辦法,比如血型檢驗。
九*九*藏*書二,法醫物證不能劃定偵查範圍。
最後,法醫物證還能作為警察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據。
4.法醫物證學的短板以及互補學科
有的時候,預實驗可以直接對案件偵破工作發揮出重要作用。
(2)種屬實驗:在斷定現場遺留的可疑斑跡是血跡、唾液斑或精斑后,下一步就要進行種屬實驗,其目的是確定這些斑跡是不是人留下的。
比如小C被殺的案件現場,提取到了一處可疑的血跡。小C是A型血,而這一處血跡是O型血,說明這一處血跡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兇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幾個仇人,都有可能殺了小C。經過檢驗,這些仇人除了小D以外,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麼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但是小D不能排除。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現場發現了O型血跡,也不能判斷小D就是作案兇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罷了。
我們知道,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支持。僅僅依靠法醫物證學是不可能完成整個證據鏈的。從兇手為何作案開始,到兇手如何作案,作了什麼案,引發了什麼後果,作案后他又做了什麼。這一切,警察叔叔都必須調查清楚,綜合偵查人員、痕迹檢驗人員、法醫和其他警種的工作,才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樣才可以在法庭上讓兇手無法狡辯。
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兇手殺死6人後逃亡,現場到處都是血,怎麼找到兇手的血呢?法醫在對現場進行了現場勘查后發現了一處特徵性血跡。這處血跡是一個血手套印,也就是兇手戴著手套黏附了死者的血后留下的。這一處血手套印的指端有一個噴濺狀的血跡。這裡有噴濺狀的血跡只有一種可能解釋,就是手套受壓后,血跡從手套內沿著手套存在的破口噴濺出來。既然是手套內的血,那麼肯定是犯罪分子的血。經過提取,果真和其他死者的DNA不符,是犯罪分子的DNA。
其三,法醫物證學只是單獨的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