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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世風 宋元明時期的火葬

民俗世風

宋元明時期的火葬

火葬作為一種葬法,在歷史上爭論頗多,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火葬在五代兩宋流行開前,從人們對火葬的恐懼和對於土葬的虔誠,可知它產生的不易,所以我們不妨從唐以前的兩個孝子葬親的事實談起。
然而後世發生了變化。建隆三年(962)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續通典·禮典》)這一年是北宋建國的第三年,宋太祖就說民間火葬現象很普遍,說明火葬至遲在五代時期就流行開來了,北宋初年的火葬應是這種風俗的沿襲,不過政府持反對的態度。開寶三年(970)宋太祖詔令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宋史·禮志》)。佛教上層人士中流行火化,建舍利塔,宋太祖禁效釋家的詔書,應當包含反對民間火葬的內容。北宋政府禁止火化,有些地方官建立義冢,令人土葬。但火葬仍舊流行,如山西人普遍實行火葬,有的地方人把屍體火化后,將骨灰撒於水中,毫不保存。到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監登聞鼓院范同上奏,說「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建議地方官設立義地令貧民葬親,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請求。次年(1158)戶部侍郎榮儗上言,置義冢確為善政,但仍有窮人葬不起,客死他鄉者的後人也難於盡使親屍返里,因而建議「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宋高宗考慮到實際情況,同意他的看法,於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對另一部分人就聽其自便(《宋史·禮志》)。有些地區,富人、貧人都不遵守政府禁令,實行火葬,在吳縣,有個通濟寺,內設焚化亭,供民間火化親人,骨骸燒不成灰的,投入深淵,絕不埋葬。景定二年(1216),亭子為風雨摧毀,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引起吳縣尉黃震的反對,寫出《乞免再起化人亭狀》,給我們留下關於該地火葬流行的情況(顧炎武《日知錄·火葬》)https://read.99csw.com
廉范,東漢京兆杜陵人,官至太守。他父親在兩漢之際的大亂中客死四川,廉范15歲辭別母親,赴川給父親收屍。蜀郡太守張穆是乃父的屬吏,要資助他,他不接受,與雇的人背著屍首步行返里,途中乘船,船觸石沈沒,廉范抱著棺材不放,眾人為他的孝行所感動,設法把他救上來,他終於將乃父埋在家鄉的土壤里(《後漢書·廉范傳》)。他不顧生命危險迎還父屍埋葬,除了孝順思想,還受安葬故土和完屍觀念的支配。
清代也有一些地方的人實行火葬。順治五年(1648)四月,清朝公布喪葬則例,官民人等「有願從舊制焚化者,聽之」(《清世祖實錄》卷三十八)。這裏的允許官民火葬,是遵從滿洲族舊俗。在清代,蒙古族、藏族中一部分人也是火葬。少數民族的葬俗放過不談,清初廣東的一些漢人,就番禺人屈大均所見,窮人因為沒有墳地,有實行火葬或者水葬的(《廣東新語》)。乾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紹興知府李亨把該府歷年禁止的事項,揀出10件「尤為風俗害者」,勒石嚴禁,其中有一條就是「焚燒屍棺」(乾隆《紹興府志·風俗》)。顯然紹興也有火葬的流行。同時期,浙江海鹽舉人吳文暉作《憫俗》詩,敘述當地火葬情景:孝子將棺槨抬到墳地,把棺材劈開,就用作燃料焚化屍體,所謂「槨毀棺開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張應昌輯《清詩鐸》)。嘉慶道光間,浙江嘉興府桐鄉縣也有火葬的現象,當地人鄭敬懷看不慣,說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詩鐸》)。同治時,有些杭州、嘉興、湖州府人對已經土葬親人發冢開棺,把屍體燒化,叫作「明葬」;如果屍體業已腐爛,就燒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屍首僵化了,就用斧頭劈開了燒化。火化時請僧道念經,並宴請親友(《禁火葬錄》)。中原漢人有一些在特殊情形下實行火葬的,如有的嬰幼兒殤逝,家長將之火化;有些無人收葬的野屍,慈善堂收屍焚化;因特種疾病而死,火化以免病菌傳染。九-九-藏-書
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下令,禁止浙江等處民人水葬和火葬,如若違犯,治以重罪。這個條令並未完全實行,終明之世火葬仍在不少地方流行,明末清初江南崑山人顧炎武在《日知錄·火葬》中講:「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從語氣可知,他生存的時代仍不乏火葬的。他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永康縣誌》說浙江永康縣有八項弊俗,其一就是火葬。
會稽諸暨人賈恩,劉宋元嘉三年(426)母親故世,還沒有安葬,忽然鄰居家著火,延及賈家,賈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屍燒化,一邊哭泣,一邊搶救,鄰人也趕來幫助,遂使母親的屍體棺槨完整保存,但是賈恩夫婦卻燒死了。地方官把這件事報告中央,皇帝下令將賈恩的鄉里改名孝義里,免除他家三代的賦稅,追贈賈恩天水郡顯親縣左尉,以示表彰(《宋書·賈恩傳》)。賈恩夫婦以死保護母親屍體,是怕母屍火化,鄰人那樣救助也是怕火化,政府給賈恩的恩榮是旌其孝義,是讚揚他保護母屍。這件事情充分表明南北朝時漢人是多麼懼怕火化。
歷朝政府在從觀念上反對火化的同時,也不能不面對現實。即使再節儉安葬,有的窮人連葬地都沒有,如何讓他實行土葬呢?為解決這個問題,北宋建設漏澤園,用國有土地作為亂葬場,允許沒有祖墳的人安葬。漏澤園後世頗有發展,大都市尤多。漏澤園又成為火葬的逆反現象。火葬產生一些社會反響,引起社會福利的發展,這是火葬先趨者們完全沒有料到的。

《日知錄》中關於火葬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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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政府屢次禁止火葬,認為它不合禮義。具體說又有兩種含義。一是說它不符合等級規制。葬儀要反映死人在世時的社會地位,政府定有棺槨之品、建樹之制,如果進行火葬,一炬完事,死者的等級身份無從在身後長期表現了。二是要保持屍體完整的觀念。屍、首相異,那是受了極刑,是不得好死,是死者及其親屬的恥辱。戰國時燕國樂毅破齊國都城,圍攻即墨,燕軍挖掘城外墳墓,燒死人,即墨人在城上看見,因辱及先人,憤怒十倍,人人鬥志昂揚,卒有田單火牛陣破燕軍的大勝(《史記·田單傳》)。還有焚燒仇人,以為報仇的。明熹宗裕妃張氏,受閹黨魏忠賢、熹宗乳母客氏的陷害,被打入冷宮,死後還被魏、客焚化,等到崇禎帝繼位,昭雪張妃之冤,才被改行葬禮(《明書·熹宗后妃》)。焚燒屍體歷來是對敵鬥爭的殘酷手段,因為重視屍體的完整與安全,政府法令予以保護,禁止損壞他人屍體,唐律專設《殘害死屍》條文,規定若焚燒、支解屍體,按照斗殺罪減一等處刑,斗殺罪有處死刑的,有判流刑的,毀壞死屍僅比這些刑罰減一等治罪,不用說處刑相當重。這還是對平常人的處治,若子孫毀壞緦麻服以上尊長屍體則完全依照斗殺罪處刑,就有殺身之禍(《唐律疏義》卷十八)。嚴刑懲治毀壞屍體的人,政府保護死屍的態度極其鮮明。毀屍不行,火化親人自然被認為是不合人倫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為。政府為維持綱常倫紀也不允許火葬。如清朝政府後來覺得順治五年的允許火葬法令不對,法律就規定不許毀壞親屍,違者處死。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講學士錢寶廉針對浙江民間火葬的習俗,上書請求嚴禁,得到同治帝批准,在執行過程中,還出現了《禁火葬錄》一書。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歷史,時間不可謂不久,應該說是一種古老的傳統了。不過它不是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在時間上又是時斷時續的,所以後人並不了解這種傳統。對於火葬的封建倫理的認識,更使人產生對它不良的印象,實行火葬的又多是窮苦人,也讓人看不慣。歷史上少數民族有實行火葬的,據司馬光說漢人火葬是學習的羌族葬法(《續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馬光《儀書》)。早期滿族人實行火葬,這是前面說過的,順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後人以火葬為不光彩,在歷史記載中故意含糊其辭,經過近人的考證才把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儘管不乏實行者,但卑視的觀念歷來濃重,要想改變它,不花大力氣是辦不到的。九-九-藏-書
漢人為什麼要實行火葬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貧窮埋葬不起。古代人囿於科學知識的貧乏,以為另有一個陰間世界,也像陽間需要金錢物質,所以對安葬的要求很高,要像生前那樣有必需的和充足的用品,於是在棺槨之外,要有很多陪葬物,要建造像樣的陰宅。這是厚葬的辦法,窮人生存都難維持,哪有餘錢去土葬,有的人連巴掌大的地方也沒有,往哪裡去埋葬親人呢?而火葬則不同,只需要火化費,陪葬物用不著,墳地也不要,最容易打發,窮人只能採用這個方法。從這方面看,實行火葬還是針對土葬中的弊俗而來。葬禮中擺排場講形式的風氣歷來很盛,即如唐代,皇家園陵規模之大,內藏之豐富,從永泰公主等人墳塋的出土物,已令人可以想像帝后陵寢隨葬物之多了。在官民之家,唐代宗大曆七年(772)規定送葬之家的設祭,只准在家中和塋所兩處,不許在街肆擺設祭盤,禁令當然是針對街市設祭狀況的盛行而言的。憲宗元和六年(811)條令,規定官民喪葬所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數量,以及出殯儀仗物裝飾品的規格(《唐會要·葬》)。唐穆宗長慶三年(823)下令,民間喪葬祭奠不能用金銀、錦繡做飾物,不得陳設音樂。這項法令又告訴我們當時喪葬有以錦繡裝裹、金銀裝飾和用音樂的風尚。後唐明宗長興二年(931),繼唐憲宗條令之後,又一次規定官民出喪時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件數。如用違禁之物,賞給巡查出來的官員;如用樂,則責罰伶人(《宋史·禮志》)。唐朝五代厚葬弊俗如此之盛,五代北宋興起的簡樸的火葬,應當是它的逆反產物。北宋還產生停喪不葬弊俗,司馬光說:「今世俗信術者妄言,以為葬不擇地及歲月日時,則子孫不利,禍殃總至,乃至終喪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終身,或累世猶不葬。」(《家范》卷五)因為要發達子孫,選擇葬地和安葬的年月日時,選不出吉利時,就長期停喪不葬,這又是一種弊俗,流傳到清代。這也是窮人所做不到的,只有焚化最省便。https://read.99csw.com
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亡,往往置於柴薪之上以火焚燒。順帝至正十五年(1355),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對,禮部討論,認為四方風俗不一,民族習慣不同,不能強行一致,建議把從軍應役、遠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土著漢人一律土葬(《續通典·禮典》)。《鄭氏規範》記載一條鄭氏家規,講勸人「勿用火葬」,無地的人允許埋在他家的義冢里,反映元代浙江窮人火葬的事實。
火葬史表明,一種風俗的流傳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斷,中斷了又會興起,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發展變化規律,火葬就是這樣演變的。火葬手續簡易,經濟節省,有骨灰可供永久紀念,對個人、對社會都是少浪費財富。還有一點應當看到,就是火葬節約墳地。清代杭、嘉、湖是地狹人眾的地方,農桑發展,但土葬佔地面積大,與農田爭土地,人們焚屍是為騰出地方,好種桑養蠶,發展生產。錢寶廉說,「鄉民無知,堅持蠶桑為重,營葬即有礙種桑之見」,故而有「火葬之舉」(《禁火葬錄》),把火葬與保留耕地的關係說得很明白。因此我們說火葬是有利於發展生產的好葬法,它應當是有生命力的事物,在遭到嚴重壓抑的時代都能維持下來,在人們普遍認識它的好處后,會更能流行了。在火葬問題上,改變人們的認識看來是重要的事情,有的人還沒有達到幾百年前火葬先行者的認識水平,這種現象能不引起深思嗎?能不迅速改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