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
「在上帝之下」還是「與上帝無關」
1984年,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一項裁決中判定,在美國錢幣上印著「我們信任上帝」字眼兒,並沒有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因為這種字眼兒的宗教寓意,在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複使用中,事實上已經消失殆盡了,也就是說,這種字眼兒出現在鈔票上,已經不會形成對無神論者的冒犯和傷害。可是,中小學校里「忠誠誓言」中的「在上帝之下」呢?它是不是冒犯了無神論者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是不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
原則上講,這些場合提到「上帝」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自願的。而法庭要求證人在作證以前必須宣誓,卻是強制性的,宣誓以後說的話就是「在誓言之下」,此後說假話就是偽證罪。在歐洲歷史上,這種宣誓曾經是一種宗教要求,表示你是在上帝面前發誓,是對著上帝作證。隨著歷史演變,現在法庭承認民眾宗教多元化,證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象徵來宣誓,也可以不引用宗教對象而宣誓。也就是說,理論上,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帶一本猶太教的《五書》,或者一本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或者帶一本佛教的《金剛經》去宣誓,並表示要菩薩保佑,或者宣布自己是無神論者,不對任何神,僅僅對法律起誓。聯邦法庭曾經做出裁決,這樣做出的宣誓,在法律上的效果完全相同。
各大媒體的網站幾乎都在第一時間公布了這一消息。當天的電視里,這個裁決成為頭條新聞,成為電視討論節目的主要內容,而支持法庭裁決的聲音卻相當微弱,這種似乎一邊倒的局面在美國曆來的憲法爭議中是罕見的。原眾議院議長金里奇在電視上說,應該請做出這項裁決的兩位聯邦法官下台,因為他們的腦子太脫離現實了。這種過激的說法當然很少有人當真,因為誰都知道,聯邦法官是終身制的,憲法規定,只要他們品行端正,就不能彈劾他們。
6月27日,裁決公布后第二天,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宣布,這一裁決將接受該法院全體法官的複審。電視上請來的專家們說,這個裁決很可能通不過複審而胎死腹中。即使能夠通過複審,這個爭議無疑會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而聯邦最高法院支持這個裁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但是,並不是沒有不同的聲音。在以後的幾天里,電視上出現了憲法專家,專家認為法庭的裁決顯然是有道理的,表示支持這項不討好的司法裁決。網際網路上的表達更為自由,很多人表示擁護法庭的這項裁決,認為這項裁決符合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我們的朋友山德爾是猶太人,他毫不猶豫地表示支持這項裁決。他說,從他小時候起,「忠誠誓言」里的「在上帝之下」一句,就讓他感到不舒服。儘管人家告訴他,這個「上帝」並不特指哪個宗教的上帝,但是他知道大家腦子裡想的都是基督教的上帝,對他這個猶太孩子來說,那就是「別人的上帝」。
這一次,無論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無論是自由派政治家還是保守派政治家,紛紛向媒體表態,譴責這項裁決。白宮發言人說,布希總統認為這項裁決是「荒唐的」。參議員多數黨領袖、民主黨的湯姆·戴希爾(Tom Daschle)稱這項裁決是「愚蠢」的。
然後,裁決書用相當的篇幅詳細論證紐道的案子是不是能夠成立,即紐道的合法權利是不是受到了實際的侵犯和傷害。裁決書重複以前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意見:「父母有權指導自己孩子的宗教培養,並據於此,有權保護他們的權利。」裁決書認定,在小學生的年齡,再加上在教室這樣的封閉環境里,忠誠誓言無疑是向小
read.99csw•com學生傳達了政府支持某種宗教而不喜歡別種信仰的信息。法庭認定,紐道和他女兒受到了「事實上的傷害」。2002年6月26日,位於美國西海岸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以二比一做出了一項裁決:公立中小學里學生們每天朗誦的「忠誠誓言」中,在「上帝之下」這個短語,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禁止政府扶持任何一種宗教的規定,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違憲的。
新時代的新問題
這一段話一開始和政府沒有關係,是美國民間自己的創作,用於在儀式上對孩子們的教育。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全體國民的團結和對國家的忠誠在戰爭期間成為非同小可的事情,國會才通過決議動員全國中小學每天在儀式上師生一起朗誦。1942年的版本中沒有「在上帝之下」這幾個字,而且儀式和朗誦都是自願的而不是強制性的。
邁克爾·紐道(Michael Newdow)是加州一所醫院急診室的醫生,四十九歲,是一個堅定而熱忱的無神論者。他有一個八歲的女兒,在公立學校二年級讀書。根據加州的法律和學校所在學區的政策,學校老師每天都會帶領「自願的學生」,朗誦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根據美國人公認的概念,未成年孩子的權利和利益由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表,要把孩子培養成什麼樣的人,這是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權利,而不是國家、政府或任何團體的權力。紐道當然希望自己的女兒也像他一樣,是一個無神論者。可是每天在學校里由老師帶領宣誓,頻頻提到「在上帝之下」,等於在向他女兒灌輸宗教意識,這使他相信,自己女兒的合法權利遭到了侵犯。儘管法律規定,宣誓是自願參加的,他女兒完全可以不參加宣誓,但是作為一個二年級的孩子,這就等於被排斥在集體活動之外,而且還要聽到同學們在老師帶領下的宣誓,這仍然形成了一種傷害。
今天,我們依然可以看出,當二百年前美國憲法規定政教分離的時候,其實含有兩重意義: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進某一種宗教,或者打擊、鎮壓另外一種宗教;二是防止教會利用民眾信仰和信徒的追隨,來干預世俗政府事務。那個時代,真正的無神論者還很少,政教分離的具體實施就是在各種宗教,其實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間一視同仁。那個時代還沒有提及「上帝」就會傷害無神論者的問題。這就是我們會在美國錢幣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場合聽到人們提及「上帝」的原因。
四百年前,「五月花」號冒著風浪嚴寒來到北美的新英格蘭,是為了躲避宗教迫害,尋找一塊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諾之地」。早期北美殖民地的人們,多有虔誠而堅定的宗教信仰,卻又懷著純潔心靈、純潔世界的理想主義而排斥異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們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國如出一轍。新英格蘭的清教徒、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種種逃出歐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們,卻不能容忍互相之間的不同。殖民政權經常加入衝突,甚至釀成流血。著名的羅傑·威廉斯,由於其觀點不能見容於馬薩諸塞殖民當局,被迫出走,而後創建羅得島殖民地,開始宗教自由的嘗試。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驅。
不過,事情並不如輿論表達的那麼單純。這個僅僅涉及口頭上兩個單詞的「在上帝之下」能在二十一世紀終於引爆憲政衝突,應該放在美國社會世俗化的歷史背景下來考察。
九-九-藏-書在東海岸的聯邦首都,參議院正在辯論一項軍事法案,聽到這一消息,立即中斷了正常辯論。除了一位正生病住院的參議員外,參議院以九十九比○一致表決,批評這項裁決。當天下午,眾議院的部分議員,集合在國會大廈前的台階上,面向國旗,手撫胸口,齊聲朗誦「忠誠誓言」,齊唱「9·11」當天晚上國會議員們在同一地點唱的歌:「上帝保佑美國」,意義非常明確,抗議聯邦法庭的這項裁決。
法官古德溫在裁決書中指出,國會當年增加「在上帝之下」的字眼兒,是為了強調美國和無神論對立國家的區別,這一做法是和憲法規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種宗教的規定相違的。「確立條款」不僅禁止政府犧牲其他宗教來扶持和促進另一種宗教,也禁止犧牲無神論者的利益來促進和扶持任何宗教。
另一方面,民眾告政府的案件要使法庭接受的話,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爭議中的問題已經涉及具體的傷害,而司法程序能夠對這種傷害做出彌補;爭議中的衝突和傷害是現實已經存在、已經發生的而不是預見的或者想象的;爭議中的傷害和司法程序能夠做出的補償還沒有過時;衝突的雙方都在,而不是只有某一方要求對爭議做出裁決,等等。有些人以為,只要是一個個人或是組織,對某條法律有「違憲」的看法,就可據此告上法庭,這是對「司法自制」原則缺乏了解。其實在這些「違憲」指控前面,都必須有「傷害」存在。所以,若一個組織對某法律不滿,想要挑戰司法,則必須先找出「傷害」事實,並由受傷害者或其代表提出起訴。這樣的條件,有時候並不如想象的那麼容易滿足。特別是在地方法律中,有很多歷史遺留下來的成文條例,早已陳舊淘汰,不再強制實施,卻仍然存在於法律文本中,就是因為這種不再強制實施的舊法律沒有了被傷害者,缺少司法挑戰的機會。
同樣,根據分權、制衡的原則,聯邦法庭沒有權力干涉國會的立法,不能對國會該立什麼法、不該立什麼法發表司法命令,所以原告要求法庭下令是不合理的。但是,聯邦法庭可以對1954年法令的合憲性問題做出判決。
北美殖民地是宗教信仰者尋求和開拓的理想之地。美國人一向認為自己是敬畏上帝的,並把敬畏上帝看作個人和社會的道德來源。然而,過去的一百年是美國民間迅速世俗化的時代。美國人,無論朝野上下,無論俗界神界,對建國之父們定下的政教分離原則深信不疑,可是在新的時代、新的社會條件下,哪些傳統做法是過時的、是違背政教分離的,哪些只是承襲傳統、是可以保留的,這卻常常在民眾中引起分歧,從而時不時地驚動最高法院來做出裁決。政教分離原則最流行的說法就是,在教會和政府之間,有一道「牆」。可是同時,基督教信仰的傳統在美國社會和文化中根深蒂固,美國朝野的很多價值來自於他們的傳統宗教信仰。也就是說,這道「牆」的兩邊,有一些共同的價值聯繫著。一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蘭奎斯特就曾表示,所謂教會和政府之間的「牆」,其實並不存在。
忠誠誓言
他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實際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護條款」,即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認,有些人在公共場合聽到這樣的字眼兒會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樣,另外一些人會因為拿掉了這些字眼兒,不能朗誦這些字眼兒而感到不舒服,而國會必須面對現實,做出平衡。
裁決書用冗長的篇幅引用
read.99csw.com了以往最高法院關於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的諸多判例,最後宣布,1954年增加「在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該學區要求教師帶領學生朗誦帶有這些字眼的「忠誠誓言」,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七十九歲的法官古德溫和七十一歲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這一裁決書,而六十三歲的法官費爾南德茨表示同意裁決書的前面大部分,卻不同意裁決書最後對忠誠誓言違憲性做出的判斷,他說:「人們要求我們支持這樣的結論,認定這個國家忠誠誓言中『在上帝之下』的短語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宗教條款。我們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情。相反,我們應該認識到,這些條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達驅逐出公眾思想;它們是為了避免歧視而寫下的。」
紐道後來接受CNN採訪的時候披露,早在1996年,有一天他看著自己手裡的一枚硬幣,看到上面刻著:「我們信任上帝」,心裏想「我不信任上帝。這是我的錢,為什麼要刻著信任上帝?」紐道在加州大學醫學院畢業行醫以前,還在密執安大學法學院學過法律,他相信憲法和法律是站在他一邊的,政教應該分離,他的女兒不應該受到這種傷害。1998年,他住在佛羅里達的時候,就向法庭起訴,但是被法庭駁回,因為那個時候他女兒還沒有上學,「傷害」只是他的預見和想象,法庭不接受。在他搬到加州,女兒入學以後,他再次走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一口氣把美國國會、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柯林頓、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女兒的學校所在的學區、學區的督導,統統列為被告。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國人看作最基本的民眾權利,認為沒有信仰自由就等於沒有思想自由與精神自由,也就沒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體社會環境下的保障,取決於政教權力的分離。美國人認識到這一點,並且寫進了他們的憲法。
終於,機會來了。
最後,托馬斯·傑弗遜寫道:「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議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議會的法令,因為它們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聲明,同時必須聲明,我們在這裏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的天賦權利,如果以後通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個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天賦權利的侵犯。」
在聯邦地區法庭上,被告學區的律師向法庭提出主權豁免。美國國會、總統也向法庭提出,要求駁回原告的指控,聲稱政府官員只是依法工作,在這前提下具有不受指控的主權豁免,法庭只能對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做出裁決。地區法庭駁回了原告的指控,從而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
現在就可以理解,儘管有很多人面對這些一再提到「上帝」的公共場合感到不舒服,但是對此提起司法挑戰,卻必須有一定的條件,你必須向法庭證明,你受到了侵權或傷害。而這些提到上帝的場合的「自願」或「自主選擇」的規定,使得你很不容易證明這種場合的侵權或傷害。這就是「忠誠誓言」一直用了半個世紀,用到二十一世紀的原因。
1786年1月,弗吉尼亞州議會在詹姆斯·麥迪遜和托馬斯·傑弗遜的倡議下,由傑弗遜起草通過了著名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在這個法令中,傑弗遜聲稱,信仰什麼宗教,是上帝賦予人的天然權利,不受他人的強迫。他說:「如若我們允九_九_藏_書許政府官吏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裏面,容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皈依或傳布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當然是這個官吏做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讚許或斥責。」
這就是「紐道訴美國國會」案。原告紐道要求聯邦法庭下令取消「忠誠誓言」中「在上帝之下」的字眼,但是並不要求政府對他和女兒受到的傷害做出金錢賠償,他不是為了錢去惹這個麻煩,打這個官司的。
最後,裁決書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在增加了「在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後,是不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至今已經用了將近半個世紀。這半個世紀,是美國民權意識及其社會規範大為提升的時期。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案有將近一半涉及民權問題,多次對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的條款做出裁決。無論哪一級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或資源幫助、扶持任何一種宗教,會被判定違反政教分離原則,是違憲的。比如,在公立學校的儀式上、畢業典禮上集體祈禱,公立學校運動隊在比賽前舉行的祈禱,都是違憲的;在法庭牆上或公立學校教室里張貼懸挂基督教的十誡,是違憲的;在公立學校里講授基督教《聖經》,是違憲的。在這半個世紀里,特別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後,有不少人看到了公立學校每天的「忠誠誓言」中「在上帝之下」這個短語的憲法問題,但是取消這個短語所必須經歷的司法程序,卻一直沒有開始。其原因在於,聯邦司法系統,特別是最高法院,雖然有解釋和裁判法律的權力,但是根據憲法中的「案件和爭議條款」,它必須恪守「司法自制」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不訴不審,不審不判」,它不能主動對任何問題發表意見,而必須有人告上門來,形成一個案件或爭議。如果民眾不告,對於司法系統來說,這個問題就不存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不在具體案件或爭議的判決之外對法律做出解釋。在美國歷史上,國會和白宮曾經多次要求最高法院對某些問題提出司法系統的意見,都被最高法院拒絕。這樣的約束,恰恰是為了防止司法淪為國會和白宮的附庸。
這樣,就在最高法院做出禁止在公立學校祈禱等政教分離裁決的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邏輯上矛盾的現象:在政府主持的公共場合,常常聽到人們公開提到「上帝」。在美國發行的所有鈔票上,印著「我們信任上帝」;在法庭和國會的正式聽證會上,所有證人要手摸《聖經》,發誓說實話,並祈禱上帝幫助;即使是總統的就職誓言和法官們的就職宣誓里,也會祈求上帝幫助。儘管從理論上說,這兒的「上帝」並不特指基督教的上帝,而可以是任何信教者心目中的上帝,但是這種儀式和基督教信仰的歷史淵源是無法否認的。美國的一些法定假日,比如聖誕節,其基督教節日的來源是毫無疑問的。
紐道訴美國國會案
「紐道訴美國國會」一案的裁決發表后,保守派紛紛譴責:是自由派的「政治正確」教條弄糟了事情。巧的是,這一裁決發表的第二天,6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接近票數做出裁決,低收入家庭孩子從政府得到的教育資助,所謂「學費代用券」,可以用read.99csw.com來支付上私立學校的學費。而全美三分之二的私立學校是教會學校。這等於是用納稅人的錢來支持私立教會學校。最高法院判決,只要學童做出上私立學校的決定是完全自主的,沒有受到政府的干預,也就是說,政府沒有故意動員、勸導或強迫學童上私立學校,是學童家庭完全自主地決定上私立學校,那麼,允許學童用「學費代用券」來支付私立學校學費的做法並不違背「確立條款」,是符合憲法政教分離原則的。
上訴法庭長達幾十頁的裁決書,一開始先要對司法權問題做出解釋。裁決書指出,原告要求美國總統修改、取消或中止「忠誠誓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美國總統沒有這個權力,該案涉及的是聯邦某成文法的合憲性問題,總統不是該案一個合適的被告。
1954年,美國人在冷戰中看到了核大戰的威脅,產生了文明滅絕的恐慌。這種恐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自己對手的思路和行為沒有把握。美國人認為核戰爭之所以危險,很大程度上因為蘇聯是無神論意識形態下的專制國家,是什麼都做得出來的。為了要強調美國人民是「敬畏上帝的人民」,在存亡威脅的時刻獲取精神力量,艾森豪威爾總統向國會提出議案,在「忠誠誓言」中加入「在上帝之下」這幾個字。
最激烈的反應來自於保守的宗教團體。美國法律和正義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and Justice)的傑伊·塞庫洛夫說:「我認為該法庭的意見是荒唐的。這是法庭第一次主張有『在上帝之下』這句話的誓言違憲。他們平白無故地製造了一個憲法危機。」
《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條款的先聲,而托馬斯·傑弗遜最後寫下的那段話,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國會不得立法」條款的先聲。《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馬斯·傑弗遜在自撰的墓志銘中,沒有一個字提到他曾任美國總統,卻寫下了他是《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忠誠誓言」是美國公立中小學學生每天在操場上或教室里一個簡短的儀式上,面對國旗朗誦的一段話:我宣誓忠誠於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國,一個在上帝之下不可分割、人人都有自由與正義的國家。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紐道一案的裁決公布以後,據《新聞周刊》的民意調查,百分之八十七到百分之八十九的民眾支持在「忠誠誓言」中保留「在上帝之下」的字眼。百分之五十四的人認為,政府沒有什麼特別的理由一定要避免提及宗教;百分之六十的人認為,領袖們公開表示信仰上帝,這對國家有好處。但是,顯然大多數人都看到了當代美國文化的多元性:只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認為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而百分之四十五的人認為美國是一個「世俗國家」。百分之八十四的人認為,只要不明確表明是哪個「特定宗教」,那麼在學校、政府建築物和其他公共場合提到「上帝」,是「可以接受的」。儘管幾乎所有的人都預言,紐道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多半會被最高法院推翻,可是回顧最近幾十年最高法院的歷史,就會知道現在如此斷言還為時過早。幾年前的焚燒國旗案,也是國會和白宮都表示支持,大多數民意也表示支持,卻連續兩次被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判定違憲。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自有他們的思路和邏輯。這一次,關鍵在於,「在上帝之下」這幾個字,到底是不是傷害了無神論者。最高法院將怎麼判,是「在上帝之下」還是「與上帝無關」,還是讓我們耐心等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