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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十、對漢武帝財政政策的評論

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十、對漢武帝財政政策的評論

至武帝,更改了多次錢幣制度。建元元年時,改行使三銖錢,四年後又取消三銖錢,改行半兩錢。由於屢改錢幣,錢益輕薄而物價日益昂貴。商賈遂囤積貨物而逐利,且民間盜鑄之風大盛。依法盜鑄錢幣者死,但盜鑄者多而不能盡誅,五年之間,因盜鑄而受死刑者已達數十萬人。赦罪者亦有100餘萬人,數量可謂驚人。
均輸法亦在武帝桑弘羊時代所建立。史稱行均輸法后,人民不加稅而國家足用,雖語帶譏刺,卻亦屬實情。

2.祭宗廟「酎金」與「榷酤」酒稅

人民爵位亦可賣出,如人民逢旱年無力存活,政府亦無法恤災民,便允許人民賣爵,以示體恤百姓。漢惠帝六年夏,因旱災,朝廷准人民賣爵以自救。
漢代國家財政,主要靠田租、算賦及更賦三大收入。而國家的重要支出有六項:包括京師官員的俸祿、天地山川宗廟的祭祀、宮殿園陵及官用營造物的建築、京師駐軍的薪餉、軍用車馬兵器的費用及京師各機關的事務費。
錢幣之興起,為時不久,由戰國末期至漢初,僅100年左右歷史。憑當時人之智慧,實難解決當時之矛盾。如放任民間鑄幣,則幣制雜亂,為害極大;如嚴禁私人盜鑄,則禁不勝禁,且判死罪者必眾。

1.均輸、平準兩策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時商鞅所訂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變成20種等級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漢代而未變。當時規定,較低的封爵不能參政,但可得到多種優待。
漢代尚有一種「榷酤」的稅收政策。「榷」是獨木橋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酤」者,意即賣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徑是要由政府公賣,政府在各地設立酒的公賣局。
文帝時,取消盜鑄錢令,任由民間自由鑄錢,賈誼曾上書力諫。其大意是:由於可以自由鑄幣,因此上山采銅礦者日多,大家放棄了農事,丟掉了耕耘田地的工具,爭著去燒炭火鎔銅鑄幣。以致奸錢日多,使生產五穀者日少。連善人都去從事這一類姦邪之事,弄得盜鑄者如雲,以後即使用死刑威脅,也無法再阻遏了。
同樣,漢代政府為適應人民的購買能力,爵位賣出價並不固定,也可調整。
同時平準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與官吏勾結作弊。「收賤以取貴」,即將貨物賤價買入,貴价賣出,此乃由於均輸官拒絕接納本地所普產之貨物,反而要求本地所無之物資,致為奸吏豪賈所操縱,使人民生計益困。
司馬遷對此政策亦極端反對,他在《平準書》中狠狠地批評了當時擔任財政大臣(大司農)的桑弘羊,文中還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謠。
平民賜爵,亦可減罪。漢惠帝元年,民有死罪者,買爵30級可免死。一級值錢2000,買30級之爵位,需付出6萬錢即可免死刑。總之,朝廷准人民以錢買爵,可見爵九九藏書位有其經濟價值。
大司農上奏國庫舊存之錢已盡,新賦稅亦用竭,為彌補戰費需要,乃增設賣武功爵。漢代原設武功爵定為11個等級,但政府只賣爵至第8級為止。第8級武功爵價為17萬錢,大約每一級價為2萬錢左右。即15萬錢可買到第7級爵,13萬錢可買第6級爵,依此類推。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貢上當地土特產。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輸送貢物。由於路途遙遠,運費比本身貨物還貴;或因運輸途中時日耽擱過久而中途腐敗,因此實行均輸法。
文獻說明買第18級爵得出120萬錢,則自第9級起,每一級爵增約10萬錢。文帝時買爵之價可算高價。
當時只有一位卜式,肯分財以助縣官之急需。雖經武帝百般獎勵勸勉,仍然少有人肯慷慨解囊,才縱民間告緡,成為朝廷憑藉權勢以強奪民間財富之現象。但在武帝而言,帝王之家尚願捐財助國,諸王侯以及百姓,竟坐視不願拔一毫而助官府,乃訂出告緡錢之措施,全國雷厲風行。
此種酎金亦為國家所定之律令,必須上獻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廟之用。
高祖又聲明第八等爵位以上,均為高等封爵,可得所賜田宅及官府要給予封爵者所提出的要求。
漢時民戶買爵,主要目的在免徭役;而朝廷賣爵,則為濟國家之急,卻喪失了多數徭役,此猶如發公債必償其息。
《鹽鐵論》曰:「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即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齊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
依照漢制,天子私有產業如此龐大,士官服官飲膳輿馬等費支出亦如此巨大。政府之公用開支更不必論矣。於是設均輸官以總其匯,亦不失為經濟之道。使郡國地方政府各自貢獻其土產,由官方自負輸送之責,亦未至虐民之舉。
武帝實施均輸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試行;五年後,即元封元年由大司農桑弘羊奏請批准,正式在郡國各地設置均輸官實行。
但事實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貢物作為資本,用來高價時出售,成為賺錢之事。
漢武帝元鼎五年時,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合上述條例者,均被剝奪爵位。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嚴厲處罰這麼多位列侯甚至奪去其所封之國,乃因列侯們不肯協助討伐南越有以致之,於是借口酎金不合標準而重罰之。亦由此可見漢代帝王極為重視宗廟之法,甚至可以藉此取消列侯之封國https://read•99csw•com
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朝廷詔請各國賢良文學士詢問民間疾苦。召開了一個有60多人參加的鹽鐵會議。朝廷官員有丞相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史、御史等;地方代表有賢良文學士谷唐生、魯萬生、朱子柏、劉子雍等。在會議上,賢良文學士首先提出請廢鹽鐵專賣。理由是縣官所鑄造的鐵器多為大器物,供民用者多為粗製濫造,其鈍無比,刀連草都割不斷,於是農夫工作加重,收穫卻減少。而且鹽鐵賣價貴,百姓負擔加重,只得用木器耕耘,少用鹽而淡食。此可能當時實情,想未必全都如此。
按照晁錯上書漢文帝所言,當時可用粟代金錢買得爵位,得以免罪。能以粟買爵者,其人必有餘財,既有餘財以供上用,則朝廷因賣爵而增收入,貧民賦稅便可相應減輕,則此政策亦有利於人民。
漢文帝時所訂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釀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諸侯助祭所貢之金造成。凡諸侯列侯,其轄下之民有1000人者,須進獻黃金四兩,其不滿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須獻金四兩。
又凡官至大鴻臚而其食邑在南方邊區的交趾、日南兩郡者,可以長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獻上以代黃金。
但國家一旦有事,因田租、算賦、更賦三項皆有定額,不能驟增,因而造成財政拮据。而山海漁鹽礦藏皆屬天子之「私奉養」。
漢代尚有一種「鬻爵」制度。
根據歷史記載,當時中等以上家庭都因算緡告緡而遭受破產。人民即使有錢剩餘,也不再積蓄,從此大家吃美食,穿好衣,人人如此心理,其為害之烈,可以想見。
這是桑弘羊擔任大司農時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騰。故某年發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憤然道:「這都是桑弘羊搞出來的災禍,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販賣貨物以圖利,只要把桑弘羊拿來烹宰了,天就會下雨的。」
每一諸侯王每歲必須獻黃金給漢王室之宗廟,由皇帝親自接受獻金。所獻黃金如成色不足,或斤兩不足者,如系王,則削其所封之縣,如系侯,則免其所封之國,所訂之律不可謂不嚴。
其中以百官俸祿及軍費為最大,自高祖惠帝文帝及景帝以來,向有節儉之風,使國庫富裕。
因此武帝的大興禮樂,以營造太平盛世的景象,其實亦即步列侯諸王驕奢相縱的後塵,而且更為變本加厲。所以武帝之管鹽鐵,設均輸,亦猶如諸侯王之開礦煮鹽,做其兼并工作。這便導致武帝濫用錢財而不惜,輕取民財而不慚,更以為田租算賦以外,均屬帝室私產,可以揮霍無度。
武帝同時並下令禁地方政府亦不得鑄錢,遂廢銷天下諸錢而專令上林三官才可鑄錢。至此民間盜鑄者遂減少,漢之幣制,於是上了軌道,奠定了以後的基礎。https://read•99csw•com
但是當時政府厲行告緡法,亦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因漢代財政,政府與王室已公私劃分,各不相干。漢武帝為了縣官短缺政費,常自內廷把王室私人財富取出濟急,武帝自己節省膳費以及不坐四匹馬拉的馬車,並將王室珍藏捐出,甚至將鹽鐵出賣所得撥歸大司農,即將是項收入讓國家支用。

3.「鬻爵」制度供買爵免役減罪

上述情況相結合,政府亦需增加稅收,因此除了鹽鐵國營以外,更實行了均輸法。
景帝時重新頒布盜鑄律令。

6.鹽鐵均輸兩策非全不可取

武帝所以要實行均輸法,歸納其原因有三點。
大約一年之中,因均輸而獲得帛500萬匹,人民雖不加賦稅,但國家富饒異常。
漢武帝一朝理財大計最多,最為擾民者厥為告緡與鑄錢,爭執最大者則為鹽鐵專賣。

4.厲行告緡出於懲罰心理

綜合言之,武帝一朝財政,從其立法定義言之,並非完全不對。武帝可議之處是隨意使用國家財富,不知愛惜。
第二點是為了進一步重農抑商。
但實行均輸、平準之法,卻使國家富庶了。歷史記載,當時天子到極北的邊疆,向東封泰山,並巡遊海上,所到之處,無不大加賞賜,大灑金錢,計共用去帛100餘萬匹,金錢數以萬計,此等貨財皆取自大司農。
漢代粟價已不能詳細考證,但按照文帝時爵價之記錄,則約略可推算出一個大概價格。

7.武帝輕取民財濫用錢財

武帝及當時主計之人,推行時毫無忌憚,亦不顧惜民間困情,其所以有此種心態,乃由於當時政制所然。因當時政制,帝王好像一巨室,別有其私產。王室縣官,別為二體。今帝王尚願捐輸助國,而諸王侯以下至人民等,只顧私室,不肯分財以佐官家,遂使武帝憤而出此。亦猶如上獻酎金而不照法定,褫奪了100多位列侯之封爵的心理相同。
所謂平準法,即由天子收集儲存天下百貨,價貴時出售,價廉時買入,商賈之力自無法與天子匹敵,因此商人無法獲利,物價自然無法抬高。商賈亦無法再囤積居奇。
凡食邑在今廣西省之郁林郡者,可以用長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黃金獻上。
凡內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國民間採購。諸官各自為市,由於政府人員及王室人員在市場上大量搶購物資,使物價不斷飛躍,為了平抑物價,控制商品的運銷,因此在漢武帝時設立了均輸制度。
武帝元朔六年,因北伐匈奴,當時命衛青統率十余萬軍出擊。賞賜俘虜及斬下敵人首級的將士用去黃金達20多萬斤。漢軍戰士戰馬死亡10餘萬。武器裝備及水陸運輸費用不計其數,支出浩大。
漢代粟價最高時,一石不過100錢。600石粟可買第二等爵,約為6萬錢,相當6斤金;以後每高一級,增價5萬錢,買第9級爵,則出錢40萬。https://read•99csw•com

5.武帝幣制亂而返正

當時孔僅、東郭等提到說:「山海天地之寶藏物資,本來都是屬於少府的,但皇上卻不據為私有,拿出來交給大司農以協助國家之不足。」
漢時朝廷賣爵,其性質有如近代國家之發行公債。持國家公債券者,得向國家取其券價應得之本息。
漢代政府官員,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屬於為國家辦事者,俸祿統由大司農支付,其費用當然比後宮妃嬪為巨大。
這情況在《鹽鐵論·本議篇》已提到說:「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
但漢時買爵的價錢是時有增減的。文帝時爵價稍貴,爵一級為2萬錢;漢武帝時如買爵30級,便得付出50萬錢。司馬遷為李陵事,得罪武帝,吏議判死刑,無錢買爵贖死刑,因此不得已接受宮刑代死。
漢代常有賜爵之舉,得爵者可免徭役及豁免一部分田租。每逢新帝登位、或立皇太子、或朝代改元、或皇太子及冠之年、或封皇子為王及郊祀時,多為賜爵之時;民間得爵者,等於獲得政府在經濟上的一種優待券。
均輸法者,照政府的解釋,是各郡設「輸官」后,人民只需將所貢土產送到郡的「輸官」處,而郡的輸官由京師委派,因此不必勞師動眾的由民間直接運輸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勞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間意見卻不以為然,因為隨均輸法而來的,還有一個平準法。
政府對均輸、平準的解釋是為方便人民,但民間則有不同意見。這兩種政策看起來似對人民有利,但實際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鹽鐵論》所說:「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意即均輸官強迫百姓繳納本身所無的土產,百姓便只得將自己所擁有的貨物賤價忍痛賣出,再向商賈高價購入政府所指定的貨物,如此一賣一買,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第三點,中國歷史上的傳統觀念,視商人為奸利。
武帝時工商業發展日盛,超越農耕,天子的收入亦相應激增,由此而導致奢侈之風,如工商資產階級造成兼并之風;諸侯王自有封邑,各有其私奉養,亦各自營其礦山海鹽之業,美其名為不加田租或減收豁免田租,實則干其商人般兼并的勾當。因此除天子、列侯王及工商巨賈富庶外,余均貧窮困頓,造成社會經濟不均。
在漢武帝的多項財政稅收計劃中,如從利害得失方面而言,則算緡錢與告緡錢這項措施,最為困擾人民了。
武帝能將其私己之奉養,捐出作為政府開支,實是慷帝王個人之慨。但相對來說,當時民間豪富紛紛藏匿財富,不肯捐輸助國,與王室相比,就顯得格外自私了。
首先,由於征伐匈奴需巨大戰費,富商巨賈又不願踴躍捐輸,不得不開源,故除了鹽鐵專賣以外,另訂均輸法。
歷史的演變,往往在一件新興事物的興起,歷經苦痛之後,始得善策。則武帝一朝以錢幣之紛亂,而社會生命經濟遭受了大劫難,良可慨嘆。但由於人類智慧之所限,經過困頓而後思變,實亦不宜深責九-九-藏-書政府有關之財經大臣。
武帝之財經政策中,尚有鑄錢幣一項,也是十分擾民的。
總之,當時的工商兼并、列侯諸王之驕奢以及武帝之揮霍,實乃當時時勢所造成的新興資產階級的特殊變相。故武帝雖雄才大略,但其在平民社會中造成一種驕奢縱恣資產階級風氣,其功罪頗難定評。
如有人說中國的傳統思想是重農抑商的,此種評語也非全對,司馬遷之極端反對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平情而論,鹽鐵均輸等政策,雖為時人非議及遭後世輿論所反對,其實施之手續,亦難免有流弊產生,但其立法本意,亦非全無可取之處。
但當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力主鹽鐵專賣不可廢除。其理由是:如任由民間採鐵鑄器煮鹽,則易生兼并而成奸偽之業,卻苦了貧民百姓。鹽鐵如由官營,則兼并之路塞,便不再聚黨徒,作奸非,遊俠亦無從再生。以政策言,亦並不錯。武帝以後,由國家控制山海之利,使人民不再覬覦,亦可說對國家有利。而賢良文學士力主廢鹽鐵,仍主張任民間鑄幣,可謂不明本末,不知利害。
漢代還有一種與均輸制度有關的政策,就是各地諸侯每年須向中央上獻「酎金」。每年八月獻酎以祭宗廟,命各地諸侯獻金以助祭。
所謂均輸法,即將民間進貢給各地方政府的土產,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規定不必再運送京師,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駐各地的「均輸官」那裡暫時儲存,隨時聽候京師命令。數量過多的某些項目,便可在貢地附近賣出。譬如廣東的土產可在江西地區出售,將款項上繳中央。又如山東省的織絲,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餘的便可在附近地區售出,得款歸中央。
當時之「均輸」法,不必由政府規定之處所賣出,但酒之出售則非經政府官賣局不可。由此說明當時之經濟制度已很進步,可見當時中國之行政措施甚為高明。
景帝時,因上郡以西地區旱災,因此修改賣爵令,將爵價降低,使人民能買得起。
文帝時出錢6萬可買到第2級爵,照推算,武帝時第2級武功爵價約5萬錢,則爵價較文帝時廉宜,而待遇則較文帝時為優。因武功爵第7級「千夫」之待遇相當於文帝時20等爵之第9級的「五大夫」了。
漢代經濟制度中,賣爵一事,影響及於吏治,其流弊亦相當多。其他關係較少,用不著再討論。
漢高祖五年下詔,凡是有「七大夫爵第七」等以上的爵位者皆有食邑;凡非「七大夫」的封爵者,其本人及其全戶可免徭賦。說明了第七級封爵以下者為低等爵位,亦可免除一家人之徭役。
當時賈誼提出建議,收銅歸國有,使民間不能鑄幣,但文帝沒有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