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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作為隱喻的疾病 1

篇一 作為隱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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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癌症患者撒謊,以及癌症患者自己撒謊,所有這些,都證明在發達工業社會裡人們多麼難以正視死亡。既然死亡現在成了一個毫無意義、令人反感的事件,那麼,被普遍認為是死亡同義語的那種疾病當然就被當作某種需要加以遮掩的東西。對癌症患者隱瞞其所患之病的性質的政策,反映出這一信條,即最好不要讓將死之人知道他們將死的消息,所謂好死就是猝死,要是死亡是發生在我們處於無意識狀態或睡眠狀態時,那就最好不過。然而,當代對死亡的拒斥,並不能解釋人們撒謊的程度,亦不能解釋人們為何希望他人對自己撒謊;它沒有觸及最深處的恐懼。患冠狀動脈血栓症的人有可能要拖上若干年才死於下一次的病情發作,這就如同患癌症的人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死於癌症。但沒有人會考慮對心臟病人隱瞞病情:患心臟病沒有什麼丟人的。人們之所以對癌症患者撒謊,不僅因為這種疾病是(或被認為是)死刑判決,還因為它——就這個詞原初的意義而言——令人感到厭惡:對感官來說,它顯得不祥、可惡、令人反感。心臟病意味著身體機能的衰弱、紊亂和喪失;它不會讓人感到不好意思,它與當初圍繞結核病患者並至今仍圍繞癌症患者的那種禁忌無關。從加之於結核病和癌症之上的這些隱喻,可以看出一類特別能引起https://read•99csw.com共鳴的、令人恐懼的隱喻的實施過程。
兩種疾病一直以來都引人注目地同樣為隱喻修飾物所複雜化,這就是結核病和癌症。https://read.99csw.com
儘管疾病的神秘化方式被置於新的期待背景上,但疾病(曾經是結核病,現在是癌症)本身喚起的是一種全然古老的恐懼。任何一種被作為神秘之物加以對待並確實令人大感恐怖的疾病,即使事實上不具有傳染性,也會被感到在道德上具有傳染性。因此,數量驚人的癌症患者發現他們的親戚朋友在迴避自己,而自己的家人則把自己當作消毒的對象,倒好像癌症和結核病一樣是傳染病。與患有一種被認為是神秘的惡疾的人打交道,那感覺簡直就像是一種過錯;或者更糟,是對禁忌的冒犯。光是這些疾病的名稱就似乎具有一九九藏書種魔力。在司湯達《阿爾芒斯》(一八二七)中,男主人公的母親拒絕說「結核病」,因為她擔心一旦說出這個詞,兒子的病情就會迅速惡化。卡爾·梅寧格也發現(見其《活力平衡》)「單是『癌症』這個字眼兒,據說就能殺死那些此前一直為惡疾所苦、卻尚未被它(立刻)壓垮的病人」。他作出這番評論,是為了支持在當代醫學和精神病學中大行其道的那些具有反智色彩的虔信態度以及廉價的憐憫。「患者之所以找我們,是因為他們遭受疾病之苦,感到灰心喪氣而又無能為力。」他接著說,「他們不想被貼上那種使人身敗名裂的標籤,他們當然有這個權利。」梅寧格醫生建議醫生們不妨丟開「名稱」和「標籤」(「我們的作用是幫助這些病人,而不是加重他們的痛苦。」)——而這實際上可能強化了疾病的神秘性和醫學的權威性。不是如此這般的命名行為,而是「癌症」這個名稱,讓人感到受了貶抑或身敗名裂。只要某種特別的疾病被當作邪惡的、不可克服的壞事而不是僅僅被當作疾病來對待,那大多數癌症患者一旦獲悉自己所患之病,就會感到在道德上低人一頭。解決之道並非是對癌症患者隱瞞實情,而是糾正有關這種疾病的看法,瓦解其神秘性。
結核病在十九世紀所激發出來的和癌症在當今所激發出來的那些幻象,是對一個醫學假定自己能夠包治百病的時代里出現的一種被認為難以治愈、神秘莫測的疾病——即一種人們缺乏了解的疾病——的反應。這樣一種疾病,名副其實地是神秘的。只要這種疾病的病因沒有被弄清,只要醫生的治療終歸無效,結核病就被認為是對生命的偷偷摸摸、毫不留情的盜劫。現在,輪到癌症來成為這種不通報一聲就潛入身體的疾病,充當那種被認為是冷酷、秘密的侵入者的疾病角色——它將一直充當這個角色,直到有一天,像當初的結核病一樣,其病因被查明,其治療方法變得有效。九九藏書
僅僅幾十年前,一旦獲悉某人患了結核病,就無異於聽到了他的死刑判決——正如當今,在一般人的想象中,癌症等同於死亡——人們普遍地對結核病人隱瞞他們所患之病的真相,在他們死後,又對他們的子女進行隱瞞。即便對那些已獲悉自己病情的患者,醫生和患者家屬也有顧慮,不九-九-藏-書想多談。「人們並未明確告訴過我什麼,」卡夫卡一九二四年四月從療養院(兩個月後,他死於該療養院)寫信給一位朋友說,「因為一談到結核病……每個人的聲音都立刻變了,嗓音遲疑,言辭閃爍,目光獃滯。」隱瞞癌症病情的慣例甚至更為牢固。在法國和義大利,醫生們仍堅持這一成規,即向癌症患者家屬通報癌症診斷結果,但對患者本人卻諱莫如深;醫生們認為,除了那些極其明事理、知天命的患者外,其他癌症患者全都承受不了真相(一位頂尖的法國腫瘤專家告訴我,在他的癌症患者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知道自己患的是癌症)。在美國——部分原因是醫生們擔心因治療失當而招惹官司——如今對患者要坦率得多,但這個國家最大的腫瘤醫院在給門診病人寄常規通知和賬單時,卻不在信封上註明寄信人,其假設的理由是病人可能不想讓家裡人知道自己所患何病。因為一旦患上癌症,就可能被當作一樁醜事,會危及患者的性|愛生活、他的晉陞機會,甚至他的工作,所以知道自己患了癌症的人對自己所患之病即使不是三緘其口,也往往表現得極為謹慎。一九六六年通過的聯邦法律《知情權法案》將「癌症治療」作為不得公之於眾的事項列入排除條款,因為這些事項一旦公之於眾,就可能「無端侵犯個人隱私」。癌症是該條款提到的惟一一種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