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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編 1、匪變: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正編

1、匪變: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這個公式不僅適用於土匪世界,也適用於皇家帝國。帝國的全部稅費,扣除公共產品的價值之後,剩餘部分便是法酬。

最大化追求

王陽明說,各賊探知官府練兵,準備進剿的消息后,「將家屬婦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處,其精壯賊徒,晝則下山耕作,夜則各遁山寨。」
在選擇排序上,當兵優於當土匪,因為當土匪的前途不如當兵,收入的穩定程度也不如當兵,死亡風險卻極高。我根據關東土匪的下落估算過當土匪的風險,「職業死亡率」超過38%。
幾經周折之後,滿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窩主免死,處罰減輕。同時又從根本上修改奴婢或農奴制度,規定不得虐待奴婢,毆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後來,租佃制漸漸取代了農奴制,逃人的問題自然也隨之消失。
劉文輝說,他「在自己的防區內,苛捐雜稅,人有我有,竭澤而漁,不恤民困,……有一個時期,在無可如何之中,竟至從鴉片中去增加收入。」

現象之二:土匪保民

根據這個道理,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五個方向的推想。
我們還是接著說第一推想。這個推想也可以解釋李自成的變化。
1922年,美籍牧師安東·倫丁遭河南土匪綁票,獲釋后,倫丁牧師寫下了關於土匪的見聞:
溫江和簡陽都是成都附近的好地方,資源潛力足以供養數十萬人口。如此大片地區「概成曠野」,「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全縣只剩下一二十戶人家,做什麼營生好呢?此時,綁票或搶劫的搜尋成本很高,人質贖買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很低。在羊少羊瘦的環境中,與其當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轉而當吃草的羊。

現象之一:土匪種地

山東軍閥韓復榘的做法更令人大開眼界。何思源在《我與韓復榘共事八年的經歷和見聞》中說,韓復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東地盤,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蔣介石釜底抽薪,拉攏韓的部下從內部瓦解他,又怕蔣介石布下圈套,使韓落入陷阱。
試想,這幾十里土匪控制區中荒草遍地,土匪如何生活?倘若出境搶劫很危險,倒不如以打獵為生。這樣一來,土匪就開始向勞動人民轉化了。
再說進攻。順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
亂世的農業生產者可能有多種形態,譬如軍屯,庄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態則有塢堡、山寨和土圍子,歐洲則有城堡和領主——都是眾多的農業生產者圍繞著一個暴力核心的社會組織形態。暴力集團的競爭和壟斷程度,對農業生產者的存在形態具有決定性影響。土匪要轉化為標準的中國農戶,無論是自耕農還是佃戶,都要以帝國秩序的恢復為條件,即以皇帝為首的軍政組織成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如果部隊潰敗了,或者將士兵遣散了,這些士兵就淪為無業游民。從民國檔案中可以看到,數以千計被處決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無業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農民。其中,無業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

軍閥首領張作霖(1875-1928)
張大帥出身土匪,依仗軍事實力,一度控制了中央政府,他到底算什麼呢?
滿清統治者的初步反應是雙重的,有退讓,也有進攻。
這些法規初看很奇怪。奴僕逃亡,換來的不過是一百鞭子並歸還本主,而隱匿者卻要被處死,還要沒收家產。被株連的鄰居和村幹部們也要挨一百鞭子,還要流徙邊疆。對逃亡者的懲罰,遠不如對被牽連者嚴厲。這種法規背後的計算是:奴僕像牛馬一樣是貴族立法者的read.99csw•com財產,牛馬好不容易找回來了,總不能殺掉,那等於處罰財產的主人。而隱匿者卻是外人,無論處罰多麼兇狠,立法者也不會疼。
倫丁牧師對土匪執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盤裡,土匪比警察還要嚴厲地打擊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純粹的害民賊,另一端是純粹的保民官,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保護和加害的組合。那麼,決定這種組合的,到底是什麼東西?
李自成到底是流賊頭目呢,還是仁義之師的領袖呢?這個問題不好答。事實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團的好領導。作為暴力集團頭子,李自成始終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賊燒殺搶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進城后秋毫無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長期法酬的最大化。

第四推想:民變匪

我猜,兩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稅畝」替代,大量服勞役的農奴成了納稅的自耕農,這種大包乾式的制度變遷,便可以解釋為統治集團對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樣,這種解釋也適用於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業,放鬆官家對工商業的壟斷,容許民間工業發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這段話說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是為了有的可搶。
第五推想是對第一推想的延伸。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既然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那麼,當某種秩序帶來的收益超過舊秩序時,立法者和執法者也應該願意變法,提高或降低對掠奪對象的保護程度。
王陽明剿匪成功,恢復了帝國秩序,加大了當土匪的風險,提高了當農民的收益。於是,許多山賊下山投誠,轉化為農民,王陽明稱之為「新民」。

第三推想:匪變民

第一推想: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
朱德回憶說,(1921年前後)幾乎全中國每一省都處在軍閥部隊的鐵蹄下,農民的收成被踐踏得一乾二淨,成了一望無垠的黃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為了混一碗飯吃,成千上萬地當兵去了。
所謂公共產品的價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國時代,只能根據「影子價格」——民主財政體制下的公共開支——估算一個大概。維護公共安全和興修水利道路橋樑總是要花錢的,也是民眾需要的。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官員們的工資也是應得的。皇帝或總統的工作複雜,責任重大,當然還應該享有高收入。不過,皇帝比總統多吃52倍,這筆開支實在無法從公共產品價值的角度去解釋。即使不談民主財政,作為大老闆,明朝皇帝給自己最高級僱員一品文官開的俸祿,每年也不過1044石大米,約折2.2萬美元。考慮到免稅因素,與普京總統的年薪相差不遠,相當於崇禎夫婦半個月的伙食費。
倫丁牧師本來對土匪的印象還不錯,但是:
廣漢位居川陝大道,商旅往來,素極頻繁。但1913年以後,時通時阻,1917年以後,幾乎經常不通。不但商旅通過,需要繞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軍隊通過,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否則就要挨打被吃。後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等於自絕財源,於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販、絲幫看貨議費,多者百元,少者幾元、幾十元不等。……

軍閥合影。右起:熊克武、龍雲、劉文輝。
於是,「帝悟,命除其禁。」

第一推想:匪變官

據民國版的四川《溫江縣誌》記載:由於張獻忠的屠殺,溫江縣境內「人類幾滅,劫灰之餘,僅存者范氏、陳氏、衛氏、蔣氏、鄢氏、胡氏數姓而已。順治十六年(1659)清查戶口,尚僅32戶,男31丁,女23口,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

第五推想:變法改制

(明)顧山貞在《客滇述》中記載:崇禎七年(1634年),張獻忠為官軍所敗,從四川儀隴奔回陝西,一部分人留在山裡繼續當土匪。這些土匪以通江、達州、巴州為巢穴,「擄掠人口,則責人取贖。當播種時,則斂兵暫退,及收成后則復來。以為人不耕種,則無從而掠也。」
我不清楚台灣的經驗九*九*藏*書應該如何歸類。在歐洲歷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集團重金購買自治權的故事。統治集團向市民們出售「自治特許證」,不妨理解為血酬或法酬的一次性徵收;出售主人權力,則可以看作變法改制權的有償轉讓,這本身就是根本性變法。中國的歷史經驗中缺少這類東西。雖然不流血的主僕互換並不罕見,但是,變成主人的從來也不是「人民」。「人民」是什麼?中國人民主要是農民,農民是一盤散沙,一粒一粒,互無關聯。那時候既無議會,又無農會,數千萬互無關聯的沙粒如何變成主人呢?變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農民——人民呢?
當時,耶律楚材剛剛在中原建立賦稅體系,多一個百姓便可以多收相當於十幾元人民幣的稅,蒙元大軍的軍需就要依靠這些賦稅。為了那些二三流貴族的一點利益,破壞皇上的一片稅基,這種法律究竟對誰有利?
問題在於,奴僕可以偷懶,可以裝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還可能逃亡。順治三年(1646年),「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1649年,奴僕「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1654年,「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從血酬的角度說,大規模逃亡意味著「無以慰其主而勸有功,」制度設計的酬報和激勵功能喪失了。不僅如此,圈來的土地大量拋荒,「歷年並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紛紛當了土匪,這種結果未免讓人生出雞飛蛋打的感覺。
由此看來,為了收入的長期最大化,暴力集團的首領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敗。如此繼續走下去,暴力集團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從人民的主人變成人民的僕人呢?
據《清世祖實錄》(清世祖即順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記載:「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同書卷二十說,入關以後,「俘獲人口,照例賞給登城被傷之人。」
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義」時期,一路燒殺搶掠。《明史紀事本末》說:「初,自成流劫秦、晉、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樂狗盜,所至焚盪屠夷。」後來,連打了幾個大勝仗,李自成「席捲河南,有眾百萬,始侈然以為天下莫與爭,」覺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盤。於是行為大變。「城下,賊秋毫無犯。自成下令曰:殺一人者如殺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所謂法酬,在帝國制度中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即崇禎比普京或柯林頓多出來的收入;二是官吏們通過潛規則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類似股東收益,那是他們或他們的祖先流血犧牲打天下換來的。官吏的潛規則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額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私下交易所得,這種灰色收入雖然不那麼合法,但這筆賬卻不能不算在皇帝頭上。皇家貴族為了維護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秩序,為了保護法酬,減輕工作負擔,不能不雇傭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們建立的潛規則體系。消除潛規則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許受害者監督控制官吏,而讓羊群監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險的,是可能導致變天的。正如老子和韓非所說,官爵賞罰和軍隊一樣,乃「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為了保證血染江山永不變色,控制權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潛規則泛濫為滔天洪水。
依據血酬定律,再引入生產收益的因素,就可以形成第三推想:隨著血酬逐步降低,生產行為的報酬相對提高,土匪可以轉化為農民。

賊字的演變
「血戰所得」之類的措辭表明,當事人確實有以奴婢為血酬的觀念。正如前邊提到的那樣,滿族統治集團最初就像土匪一樣掠人為奴。稍後,他們又像強盜一樣,以圈地的方式掠奪了15萬至22萬頃土地,分給八旗將士,讓奴僕為他們耕種。主子對奴僕可以任意拷打虐待。這種制度安排對主子來說很痛快,操作起來既簡單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辦理。
軍閥陳光藻說:「軍費一般是靠徵收田賦,正稅不足,便行預征,有一年預征五六年糧賦的。到1935年(民國24年)時,有些地方預征田賦已到民國一百多年的。除了預征田賦就是普種鴉片,徵收煙款,便設煙館,抽收紅燈捐。各軍防區還設立水陸關卡,徵收過道捐稅。」https://read.99csw•com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他在《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中寫道:
在滿清厲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類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軍攻佔河南,「俘獲甚眾。軍還,逃者十七八。」於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資給者,滅其家,鄉社亦連坐。」這種處罰窩主的方式似乎比滿清還兇狠,達到了「滅其家」的程度。這時,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為皇帝另外算了一筆賬,他說,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裡去?何必因為一個俘囚,牽連處死幾十人上百人呢?
著名作家姚雪垠生活在土匪橫行的地點和時代,又有被土匪綁票的親身經歷,他如此描寫土匪造就的環境:「我是豫西人,而豫西是有名的『土匪世界』。拿我家鄉鄧縣說,大約從1928年到1933年,東鄉由紅槍會控制,西鄉由土匪控制。土匪控制區因農民流亡,形成幾十里荒草區域,當時縣政府上報的荒地有四萬頃,雖然可能有誇大,但情況的嚴重可想而知。我曾經進入荒區看過,荒草有半人多深,野雞亂飛,野兔群奔,灰白色的狼屎處處。」
說到這裏,我想強調一下統計和計算的意義。從金文到小篆,「賊」字都是戈下之人搶奪戈下之財的圖像。這幅圖景顯示出生命與生存資源的換算。生產或掠奪活動的收益與風險,決定著賊性的強弱。這個道理不僅適用於人類。當蜜源緊張,生產成本上升的時候,蜜蜂的「盜性」也會隨之上升。盜蜜的行為將引發蜂群之間的戰爭,導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在足夠大的樣本中,人類的賊性和蜜蜂的盜性一樣,都可以如此統計計算,個別人的道德操守對結果的影響很小。
那麼,土匪徵收的這筆錢到底是什麼東西?我以為,這筆錢是由兩部分構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稅收,或曰公共產品的價值,譬如維持治安的費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態之一,即超過公共產品價值的多收部分。以簡明的公式表達:全部稅費=公共產品價值+法酬(血酬)。將此公式倒過來,則得出法酬的定義:法酬=全部稅費-公共產品價值。
不過,土匪種地未必等於當農民。王陽明筆下的土匪自己結寨種地,同時也擄人種地,把他們當奴隸或農奴用。蒙元統治集團和滿清八旗集團早期也做過類似的事,他們用擄來的人口建立了規模可觀的奴隸和農奴制度。
先說退讓。順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後,民間田屋不得復行圈撥,著永行禁止。」順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將前圈土地,盡數退還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擊復辟的圈地行徑:「比年以來,復將民間田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自后圈佔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這種排序,恰好是生產性收益遞減的次序:農民有地種,只要不鬧天災人禍,就可能有一些生產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絕收,只好「以身為業」,去干苦力或者當兵,干苦力掙的工錢還算生產收益,當兵已經被看作「賣命」。如果再失業了,生產性收益徹底斷絕,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無業游民一無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資源,有搶劫能力者便淪為土匪。
在王陽明筆下,江西土匪從事耕作的背景有兩條。一條是官府創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鎮的防範越來越嚴,同時官府開始練兵,準備剿匪,搶劫的風險增大了。另一條是土匪數量在兩三年內增長十倍,從三千多人發展到數萬人,民眾貧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搶劫收益勢必下降。這兩項背景意味著: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匪頭們鑒於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會斷了他們以後的飯碗,於是也興起一套『新辦法』,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如有劫案發生,由他們清追懲辦。外地匪來搶劫,由他們派匪去打匪。保險費的籌收辦法,各鄉不一。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金魚等場,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隻,月繳五角;養豬一隻,月繳三角;種稻一畝,秋收后繳谷一斗;地主運租谷進城,每石繳銀五角……如此等等。這樣一來,有些鄉鎮農民又部分地開始從事生產,逃亡開始減少,匪徒們坐享收益,沒有搶劫的麻煩,多少也有點好處。但是他們的慾望是沒有止境的,錢財越多越好,人槍也是越多越好。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總對他們有了限制,他們當然不能滿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仍有搶劫事件發生。地方首人(當然是袍哥大爺)去報知大匪頭,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伙不聽話,答應清查。有時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殺掉)幾個做個樣子,以表示他們的「信用」。九-九-藏-書
這些軍閥的行為與土匪有什麼區別呢?與同時同地的土匪比較,軍閥的搜刮似乎更加兇惡。土匪畢竟沒有「預征」,也沒有「附加」,惟恐竭澤而漁,斷了日後的財路。而軍閥恰恰追求「竭澤而漁」。這不是道德和名分問題,而是利害的施報問題。既然防區經常易手,實施殺雞取蛋的政策,惡果未必由自己承擔,眼下還可以壯大力量。實施養雞生蛋的政策,將來未必吃得上蛋,雞也可能讓人家搶去吃了,眼下的營養不良又可能迅速導致潰敗。在這種格局中,竭澤而漁——標準的流寇行徑——便是最有利的選擇。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農曆七月初五,南、贛巡撫王陽明向皇帝上疏,報告江西剿匪的戰果,疏中提到了山賊的日常生活。
第四推想與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變,隨著生產收益的減少以至消失,大量生產者將轉入暴力集團。
2003年3月28日
除了預征之外,竭澤而漁的具體辦法還有田賦附加。據1934年對四川15個縣的調查,田賦附加稅有學費、縣誌、被服、備丁等26種名目,附加稅額之沉重,到防區制末期,竟有達正供數十倍者。

乾隆的早餐食譜(不全)
駕卯正三刻,東書房進早膳,用填漆花膳桌擺。燕窩福爾鴨子一品。燕窩雞絲一品。肥雞福爾肘子一品。燕窩火熏蓮子爛鴨子一品。額思克森一品。羊烏叉燒羊肝一品。祭神肉一分攢盤一品。竹節卷小饅首一品。孫尼額芬白糕一品。∞包子爾饅首一品。粽子一品。琺琅葵花盒小菜一品。∞小菜四品。醬肉一品。麵食三桌。餑餑六品。粽子八盤一桌。
我們剛出土匪區,對他們的印象一下子就變壞了。他們無惡不作,燒殺搶掠簡直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難以用語言形容。遠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毀,煙與火是土匪所到之處留下的最明顯的痕迹。隨著土匪隊伍的移動,遭難的地區實際上擴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處是濃煙、烈火、灰燼和廢墟。
第二推想與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團也可以退化為土匪。
讀到這句話的時候,我始而驚訝,繼而奇怪:土匪也種地?土匪為什麼要種地?我想象出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專業土匪,一端是專業農民,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生產與搶劫的組合:以搶劫為生的土匪漸漸變成以耕種為生的農民。那麼,決定這種比例關係的,究竟是什麼東西?
殺人和害人本身畢竟不是目的,要獲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創造條件讓牛羊長大,調動它們長肉和繁殖的積極性。根據血酬定律,同樣是劫掠,對象價值一萬元,或者價值一億元,血酬的價值可以相差一萬倍。那麼,創造條件讓對象發財,讓他們擁有幾十億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強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東臨城劫車案中的一名匪首
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種稻一畝,秋收后繳谷一斗」,土匪制訂的稅率在5%—10%之間,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這筆錢該如何定性呢?從來源看,這是對搶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從形態看,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並維護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體現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從功能看,土匪收費之後,承擔了維持治安、抗擊外匪的責任,有時還殺幾個違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這筆錢又有點公共稅收的意思。
還在商酒務的時候,有一天,一片濃重的陰鬱籠罩了匪首和整個營地。匪首的一個下屬違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盤裡,有些做法與在行軍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幾乎任何暴行而不會因此受罰。而在這裏,在土匪地盤裡,匪首們是很注重自己名聲的。正在受審的這個土匪以匪首的名義偷取了一條毯子。當消息傳到匪首耳朵里時,他暴跳如雷,命令馬上把這個該死的土匪宰了。這個土匪的許多朋友為此都來求見,希望他寬大處理,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沒有奏效。人被槍斃了,一切都已過去,但處決的命令卻令人耿耿於懷。好幾天里,營地里人氣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顯的鬱鬱寡歡。https://read•99csw.com
強盜、土匪、軍閥和各種暴力集團靠什麼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對暴力的酬報,就好比工資是對勞動的酬報、利息是對資本的酬報、地租是對土地的酬報。不過,暴力不直接參与價值創造,血酬的價值,決定於拼爭目標的價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人,譬如綁票,其價值則取決於當事人避禍免害的意願和財力。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過程中,人們的核心計算是:為了一定數量的生存資源,可以冒多大的傷亡風險?可以把自身這個資源需求者損害到什麼程度?這個道理說來簡單,卻能推出許多驚人的結論,解釋許多費解的歷史現象。
民國《簡陽縣誌》卷十九,食貨篇:「簡州賦役,……明末兵荒為厲,概成曠野,僅存土著14戶。」
降低保護程度的變法就不多說了,歷朝歷代推出惡法橫徵暴斂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級官僚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潛規則替換正式規則,也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我們這裏著重考慮更加重大的制度變遷,看看變法改制的終點能推至多遠。

北京選出的部分民國代表
人民在哪裡?1915年12月11日,參政院開會議決帝制。各省的國民代表1993人,贊成帝制的票數1993張,在各省代表的一致擁戴下,袁世凱「不想當皇帝也不行了,為救國救民,只好當皇帝了。」
無論是保民還是害民,暴力集團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軍,召開整軍會議,確立了各派系軍隊「就防划餉」的防區制。用大軍閥劉文輝的說法:「當年四川軍人控制的防區都是獨立王國,在經濟上予取予求,為所欲為,所以大家都拚命地爭城爭地。四川軍閥混戰十六年,大多為此。」劉文輝用了「獨立王國」一詞。當時四川的局面頗像戰國時代,六七個暴力集團的首領在這片土地上合縱連橫,群雄爭霸。每個軍閥都有權在自己的防區內設立制度、任命官吏、徵收賦稅,不經該防區的軍閥認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過,由於爭奪激烈,防區主人頻繁變換,穩定程度比不上獨立王國,也比不上諸侯領地,倒有些像黑幫地盤。
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搶的東西;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如血酬定律所說,人質的命價,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願和能力決定的。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人質越有錢,搶劫對象越富裕,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反過來說,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搶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土匪就沒法幹了。
對奴隸主來說,這確實是精明的計算。對天子皇帝來說,這卻是狹隘近視的計算。
舉個例子說,儘管我們不知道中國老百姓肯花多少錢雇一個皇帝,但我們知道美國人民以20萬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柯林頓,俄國人民以3.3萬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普京,而中國皇帝,譬如頗為節儉的崇禎和他的皇后,僅僅兩個人吃到肚子里的日常伙食費,每年就有16872兩白銀,按糧價折算超過52萬美元。中國的工資和物價水平比較接近俄國,就算普京總統一家的伙食開支佔了總收入的30%,每年吃掉一萬美元(8.3萬人民幣),崇禎夫婦(不算兒女和眾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52倍。依此而論,普京家吃掉的一萬美元可以看作人民願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費,視為合理的公共開支,而崇禎夫婦多吃的51萬美元,就要視為法酬了。

建國初期的土匪自新登記處
何思源說,韓復榘怕自己軍政內部日趨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說要改革,不然就會垮台。韓復榘請梁漱溟到山東辦鄉村建設,他說:「我不會改革,請梁來替我們改革吧!」韓復榘邀青年黨來山東,最後又想和共產黨合作,都是從需要改革的心出發的。

第二推想:官變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