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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元朝的制度

元朝的制度

軍事制度

鹽稅收入,佔全國鈔幣歲入的一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政府將工本錢發給灶戶,所生產的鹽全部由國家支配。鹽場附近一般划為「食鹽區」,由政府置局,按戶計口發賣食鹽。其餘大部分地區為「行鹽區」,由鹽商向政府納課換取鹽引,到鹽場支鹽,再運到規定的行鹽地區販賣。歲課的對象是山林川澤的特產,如金、銀、珠、銅、玉、鐵、硝、鹼、竹木之類。或設總管府、提舉司等機構經理,分撥一部分民戶從事採伐加工,或由民間自行開採生產,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稅金。兩種來源的收入都屬於歲課收入。雜課中還包括茶課、酒醋課、「額外課」等。商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中統初,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戶、禮為左三部,兵、刑、工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罷諸侯世守,裁併路府州縣官吏,行遷轉法。至此,任命、遷調各級官員的權力始收歸中央,初定一代銓選制度。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用人得自選聞奏;此外,百官的任免進退,一般都須經過中書省系統。職官升遷,從七品以下屬吏部,正七品以上屬中書省,三品以上由皇帝決定。實際上,一般外任官都難以升到從四以上的品秩。高級官僚階層基本上為世襲的蒙古、色目貴族和極少數漢族官僚所壟斷。從怯薛中不斷選拔人員擔任軍、政要職是保持這種壟斷的重要途徑之一。中下層官僚的來源大部分是掾史、書吏。他們的晉陞途徑,首先是從縣吏經州、府做到路吏,然後被選入廉訪司,經御史台或行台書吏升為省部掾史,遂出職為從六或正七品官;也有從儒人中直接薦入廉訪司為吏而逐漸晉陞者。常選之外,還有所謂「別里哥選」。別里哥為蒙語belge音譯,意為「符驗」。「別里哥選」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官員。由省部掾史出職往往比從九品官員依常例遷轉至七品更快,所以元代有許多人寧可已官而復掾。據元人自己的估計,由吏入仕者占元朝官員總數的十分之八以上。元朝科舉的最初嘗試是窩闊台時期的「戊戌選試」(1238)。延祐年間,元政府始正式設科取士。直到元末,開科共十六次,取士人數僅占文官總人數的百分之四,其規模遠不足與唐宋兩代相比擬。南人想要入仕尤其困難,能做官的,大多數也不過州縣卑秩。
元朝統治機構簡表

元代八思巴文銅印
印面為陰刻篆體的八思巴文「忠翊侍衛親軍弩軍百戶之印」。八思巴篆書字母的筆畫全部為直線,從而使字體結構和整體形式更加方整,具有藝術字的神韻。八思巴文是八思巴奉元世祖命制定的拼音文字。脫胎于藏文字母。至元六年(1269)作為國字正式頒行。稱「蒙古新字」或「蒙古字」,俗稱「八思巴字」。主要應用於官方文件。也譯寫過一些書籍,還曾用於轉寫漢文、藏文等。后逐漸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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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政府在許多中央機構、行省以下的大部分地方行政機構和許多管軍機構中都設立達魯花赤一職,一般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以此保障蒙古貴族對全國行政、軍事系統實行嚴密監控和最後裁決的權力。路、府、州除蒙古人任達魯花赤,又以漢人為總管、知府(或府尹)、知州(或州尹),以色目人為同知,使他們互相牽制,以利於民族防範和階級統治。元代主要行政、軍事統治機構的領屬系統如上頁《元朝統治機構簡表》所示。
元代軍事防衛分為兩大系統,即戍衛京師(大都和上都)的宿衛系統和鎮守全國各地的鎮戍系統。宿衛軍隊由怯薛軍和侍衛親軍構成。忽必烈建國后,保留了成吉思汗創立的四怯薛輪番入侍之制,用他們列值禁庭以充護衛侍從,常額在萬人以上,由皇帝或親信大臣直接節制。侍衛親軍用於環衛京畿,到元朝末年先後置三十余衛,衛設都指揮使或率使,品秩與萬戶相當(正三品),隸屬於樞密院。進入內地的色目人軍隊,由於戰鬥力較強,相當一部分被編入侍衛親軍。鎮戍諸軍的布局,腹里主要由蒙古軍和探馬赤軍戍守。華北、陝西、四川等地的蒙古、探馬赤軍由各地區的蒙古軍都萬戶府(都元帥府)統領,隸屬於樞密院。南方以蒙古軍、漢軍、新附軍相參駐戍,防禦重點是臨江沿淮地區。隸屬行省的鎮戍諸軍,有警時由行樞密院統領;平時日常事務歸於行省,但調遣更防等重要軍務仍受樞密院節制。全國軍馬總數,只有皇帝和樞密院蒙古官員知道,行省兵馬也只有為首的蒙古官員知道。
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在忽必烈即位之初,為十路宣撫司;同時,他又委派重臣以都省官「行某處省事」系銜,到各地署事,行使中書省職權,簡稱行省。至元後期,行省官員不復以中書省官系銜,行省逐漸由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定型為常設的地方最高行政機構。除「腹里」(河北、山東、山西)直隸于中書省,吐蕃由宣政院轄理以外,所置有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雲南、甘肅、江浙、江西、湖廣等行省。在距離省治較偏遠的地區,分道設宣慰司,就便處理軍民事務,「與職民者,省治之;職軍者,院臨之」。邊陲民族地區的宣慰司、宣慰司都元帥府及其所統路府州縣或宣撫、安撫、招討等司,多參用當地土官任職。御史台在地方上也有相應的分設機構,即監臨東南諸省的江南諸道行御史台(簡稱南台)和陝、甘、滇、蜀地區的陝西諸道行御史台(簡稱西台)。中台和兩個行台下各設若干道肅政廉訪司(元初稱提刑按察司),定期檢查各種案卷賬目,監督糾劾各級官吏,復按已審案件。御史台(或行台)與諸道肅政廉訪司相銜接,構織成全國範圍的垂直監察系統。為了征伐或鎮撫的需要,樞密院有時也在有關地區設置行樞密院(簡稱行院)。行省以下的行政機構,分別為路、府、州、縣。諸王、勛戚在內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當的特權,但這些封地在行政建置方面同樣被納入郡縣制體系。路治所在城鎮,並設有一個或幾個錄事司,管理城區居民。
元代戶https://read.99csw.com籍制度非常特殊,相當複雜,將全國居民按照不同職業以及其他某些條件(如民族)劃分成若干種戶計,統稱諸色戶計。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有所不同,隸屬和管理系統也不盡相同,而且一經入籍,就不許隨意更動。諸色戶計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元代在漠北草原的蒙古人,仍過著兵民合一的遊牧生活,戰時出軍,平時便屯聚牧養。在漢地和江南,元朝軍士的來源採取從固定的軍戶中籤發的辦法。憲宗二年壬子(1252)大規模籍戶時,已明確地區分民戶和軍戶。進入內地的大多數蒙古人戶及被收編的金、宋降軍之家,皆以軍戶著籍;此外還有一些漢族或其他各族人戶陸續被新簽為軍戶,一般都由中戶充當。軍戶種田,可免稅糧四頃,稱為「贍軍地」。蒙古、探馬赤軍和漢軍(金朝降軍和蒙古政權、元政府在華北簽發的軍隊)軍戶,都是通過奧魯進行管理的。奧魯的主要職責,一是從軍戶中起發丁男當軍應役,並及時起征亡故軍人的「戶下弟男」承替軍役,彌補軍隊缺員。二是負責按時為本奧魯起發的當役軍人置備鞍馬、器杖、盤費等軍需。蒙古、探馬赤軍的奧魯,隸屬於該奧魯當役軍士所在的萬戶、千戶之下,漢軍奧魯由所在地區的管民官兼領。新附軍(南宋降軍)未設奧魯。

官制

戶籍制度

官員銓選制度

軍戶,出軍當役的人戶。站戶,在站赤系統服役的人戶。軍戶、站戶佔地四頃以內免稅,四頃以外依例課稅。元代前期軍戶、站戶都可以豁免雜泛差役,中期、後期部分軍戶、站戶有時也要負擔雜泛差役。匠戶,為封建國家從事各種工藝造作的人戶。他們須繳納地稅,中葉以後也要負擔雜泛差役。灶戶,又稱鹽戶,以煎鹽為生的人戶,按國家規定的數量繳納額鹽,支取工本鈔或口糧,嚴禁私賣鹽貨。鹽戶的其他賦役經常得到寬免或優待。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等宗教職業者,也各有專門戶籍。他們佔有的土地中,凡屬於皇帝賞賜和元初舊產都可以免稅,續置土田須驗地科征。終元之世,他們基本上享受免役的優待。儒戶,驗地繳稅,元代中期曾一度負擔雜泛差役。打捕戶及鷹房戶,專門為皇室獵獸以及捕養行獵時所用鷹隼等動物的人戶。按元政府規定,打捕戶必須送納皮貨以代替其他戶計繳納的絲料和包銀。民戶,一般的種田戶等。對北方民戶大體上徵收丁稅和科差,南方征兩稅。民戶須負擔雜泛差役。
元朝的賦役制度南北相異,北方主要是稅糧、科差,南方征夏、秋兩稅。窩闊台八年丙申(1236),更定賦稅制度,史稱丙申稅制,基本上確立了元代在華北地區的賦稅體系。忽必烈即位九*九*藏*書后,對賦役數額有所調整,並在申明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正稅主要是稅糧和科差。稅糧分丁稅和地稅兩項。地稅白地每畝三升、水地每畝五升。以後又一律改為畝輸三升,丁稅每丁二石。各色戶計分別按照不同的規定輸納丁稅、地稅之中的一種。官吏、商賈納丁稅。工匠、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戶等驗地交地稅,軍戶、站戶佔地四頃以內者免稅,逾此數者納地稅。一般民戶大多數交納丁稅,中葉以後,在兩淮、河南等地區,也有改徵地稅的。由於土地買賣、富戶漏稅等各種原因,在徵收稅糧時往往出現混亂和糾紛,經常有一戶並納兩種稅的情況發生。科差內容包括絲料、包銀和俸鈔三項。絲料戶一斤六兩四錢。系官民戶所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分撥給諸王、貴戚、勛臣的民戶所納絲料中,有一部分經過政府轉交給封主,其數額以每五戶二斤為率,所以這一部分民戶稱為「系官五戶絲戶」。
元代始終沒有頒布完備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以前,中原漢地斷理獄訟,基本上參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關係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國號同時,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後曾數次修律,都沒有完成。判獄量刑,主要根據已斷案例,類推解釋,比附定刑,與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隨意性較顯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詔制、條格(經皇帝親自裁定或直接由中書省等中央機關頒發給下屬部門的各式政令)為依據。因此,元朝的法制體系,主要是由因時立制、臨事制宜而陸續頒發的各種單行法構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門均應分別類編先後頒發的各種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當時「內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寫條格,至數十冊。遇事有難決,則檢尋舊例,或中所無載,則施行比擬」。條格和斷例歲增月積,繁雜重出,互相抵牾。元政府有時將歷年所頒降的某一方面的條例重加「分揀」「斟酌」,釐定「等第」,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為「通例」公布。同時,對國家的政製法程,也幾次召集老臣,從以往頒發的政府文書中選出「可著為令者,類集折衷,以示所司」,所成《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等格律類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質的政書。
包銀每十戶額當鈔四十兩,此外還要按繳納包銀的數額,每四兩增納一兩,以給諸路官吏俸祿,即俸鈔。各色戶計,按編入戶籍的先後、丁力多少、家業貧富等具體情況,繳納稅糧、科差的標準都有所不同。
滅宋以後,元政府沒有把在北方實行的稅糧、科差制度向南方推行,基本上承襲南宋舊例,繼續徵收夏、秋兩稅。兩稅之中,以秋稅為主,所征為糧食,也有一部分折鈔徵收。江南秋稅的稅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差別較大。夏稅一般以秋稅征糧額為基數,按一定的比率折輸實物或鈔幣。江東、浙西自世祖年間就開始起征夏稅,浙東、福建、湖廣等地區自元貞二年(1296)起征。江南也有科差,即戶鈔(相當於北方的五戶絲)和包銀,江南徵收包銀的範圍很小,時間也很短。
中央政府的軍、政統治機構,主要由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構成。中書省相當於金代的尚書省,領六部,掌全國政務,https://read•99csw•com樞密院掌兵,御史台掌督察。此外,元世祖忽必烈曾於至元三年(1266)設制國用使司,總理全國財政,以後一度成為與省、台、院並立的最重要的國務機構之一。七年,罷制國用使司,立尚書省,統六部,並改天下行中書省為行尚書省。中書省建置雖仍被保留,但實際上已改由尚書省總領國政。九年,罷尚書省,以其職權歸併中書省。至元後期和武宗至大年間,元廷又兩次立尚書省,分別歷時五年、三年,以「理財」為施政中心。主持全國釋教及吐蕃地區軍、民之政的宣政院,由於職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統。蒙古國初期,即置札魯忽赤治天下刑政。隨著元朝國家機器的完備,設大宗正府為札魯忽赤官署,主要治理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等公事,時而兼管漢人刑獄。在宗教、文化方面,元代比較獨特的中央機構還有管理也里可溫的崇福司、掌回回曆法的回回司天監、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屬蒙古國子監等。
元朝法律大體上遵循前代「同類自相犯者,各從本俗法」的原則。「五刑」的刑罰體系與前代相比發生了某些變化。同時,由殺人者向被害者家屬償付燒埋銀,以及將刺字斷放的前科罪人發付原籍,由官司籍記充「警跡人」,交由村坊鄰右監督等規定,從元代開始制度化。對傷害罪,規定由加害者交付給受害者一定數量的「贍養之資」「醫藥之資」,對加害者所處的實刑則比前代相應減輕。元代法律從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出發,制定了種種不平等規定,如地主毆死佃客,只杖一百七,征燒埋銀(喪葬費)五十兩。又在許多方面明確規定四等人的不同待遇。禁止漢人、南人收藏兵器,練習武藝,甚至集場買賣。法律規定殺人者死,但蒙古人因爭鬥和乘醉毆殺漢人,不須償命,只罰出征,征燒埋銀。蒙古人、色目人毆打漢人、南人,漢人、南人不得還報。因而元代刑法帶有鮮明的民族壓迫色彩。有些蒙古法,如對偷盜牲畜處以賠九之罰、倍贓制,屠宰牲口時禁抹喉放血等,對施臨于漢族居民的刑罰體系也有一定的影響。
蒙古國對華北的統治方式,是草原貴族原有的統治體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農耕地區的延續。漢地戶口的一部分直接領屬於大汗,一部分被大汗分封給諸王、宗戚和勛臣。蒙古統治者把主持軍事、財賦征斂的部分官員和監臨各級地區的達魯花赤派到華北,同時又以款服入質、領軍從征、繳納差發為條件,允許自金末戰亂以來出現在北方的大小軍閥世侯,繼續行使在各自勢力範圍內的實際統治權。世侯們集兵刑賦役之政於一己,儼若列藩,不相統屬。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這種局面才獲得根本轉變。忽必烈借鑒金代制度,在以「藩邸舊臣」為核心的中原知識分子參議下推行「漢法」,同時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貴族特權地位的種種制度,重新在華北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中統、至元間的創置,奠定了有元一代制度。元朝制度多沿襲金制,同時又有不少前代所不具備的特點。其中有的反映了中原王朝歷代相承的傳統體制本身的發展變化,如行省的設立;有的反映了被保留的蒙古舊制,如蒙古、探馬赤軍中的奧魯(老小營)建置;也有一些是在這兩者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如刑罰體系中某些不同於前代的變化,對吐蕃地區實行的政教合一的統治等。https://read.99csw•com

站戶


元代陶女俑

元朝戶籍名稱之一。因政府簽發部分人戶專門承擔站役,故得此名。元朝為了「通達邊情,布宣政令」,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周密的站赤系統。站有水、陸之分,水道用船,陸道以馬、牛、狗等作交通工具,故又有船站戶、馬站戶、牛站戶、狗站戶等名稱。據統計,元時全國驛站共有一千五百余處,站戶約達三十余萬戶。站戶承擔的站役主要包括:陸站站戶養馬、牛、狗等,水站站戶則備船;馬站出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戶需向過往人員供應首思(蒙語sihüsün的音譯,原意為湯汁。元代以此指驛站過往人員的飲食分例)。


元代頭盔

法律

雜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為興役造作、治河、運輸等需要而徵發的車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農村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隅正、坊正(城鎮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倉官、庫子(為官府保管財物的職事人員)等職役。元代前期,民戶以外的其他戶計一般都不承擔雜泛差役,按元政府規定,分配差役時,應根據當役戶的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成宗大德年間改革役法,此後關於諸色戶計的當役規定,不時變更,當役面有所擴大。元代的雜泛差役,是勞動人民十分沉重的負擔。

賦役制度

達魯花赤

蒙古和元朝的官名,為所在地方、軍隊和官衙的最大監治長官。早在成吉思汗時期,蒙古就設有這一官職。入元以後,路、府、州、縣和錄事司等各級地方政府,都設置達魯花赤,雖然品秩與路總管、府州縣令尹相同,但實權大於這些官員。蒙古軍和蒙古探馬赤軍一般不設達魯花赤。元代達魯花赤品秩最高曾達正二品。至元二年(1265),元廷正式規定,各路達魯花赤由蒙古人充任,總管由漢人、同知由回回人充當。之後,漢人充任達魯花赤的,便解除官職。

此外還有醫戶、運糧船戶、舶商等項戶計。諸王、勛戚和功臣還各自擁有一部分私屬人戶,他們不承擔國家賦役,完全供其領主役使。這種私屬人戶中也包括一部分匠人、打捕鷹房、金銀鐵冶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