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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被稱為中國「啟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際大儒黃宗羲,在那個錦衣衛、東西廠的特務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飲焚屋之內」的痞子世風葬送了明王朝、儒生們的抗清也已完全失敗后,痛定思痛,不僅對明王朝而且對整個傳統體制都進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為公」的儒家信條為武器,不僅對專制君主制,而且對秦以來兩千年間的「法制」、政治上的內外朝之制、科舉選官及胥吏之制、軍事上的兵志與方鎮之制、經濟上的土地制度與賦役制度、以及後宮宦官制度、學校制度等,都進行了系統的評論。其中,他批判一條鞭法而要求恢復賦役分征,似乎顯得頗為「保守」。但只要我們不抱有越晚近的東西越「進步」的先入之見,就應當承認他的批判是極有洞見的,而且他的評論實際上遠遠超出一條鞭法本身,對傳統帝國千年以來「農民負擔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稱認識深刻。他的這些話對我們今天面臨的同類問題,也不無啟示意義。
兩稅法=租庸調+雜派
黃宗羲對這類改革的看法也許比我們今天的一些評論更為深刻。正如今天人們常說軍機處之類措施「根本解決了相權問題」一樣,人們往往也說地丁合一之類措施「根本解決了」力役或人丁負擔等問題。但研究者很快發現早在宋代「攤丁入畝趨勢已普遍出現」,錢物代役更是漢朝的「算賦」、晉代的戶調、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錢等多次實行過的。而清代的攤丁入畝也不過是明代一條鞭法的又一次重複,因而有「清代一條鞭法」之說。實際上,力役或人丁負擔不久又在合併后的「地丁銀」之外重複出現,到晚清、民國時,「地丁屬地,差徭屬人」又成了各地的常規。因此,「黃宗羲定律」實際上是專制王朝時代的又一個怪圈read.99csw.com
地丁合一=……=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雜派
王安石免役錢法=兩稅法+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
通式:bn=a+nx。
倪元璐稅法=一條鞭法+雜派=王安石稅法+雜派+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
1995—1997年間筆者在一些農村稅改試點縣已經看到那種「積累莫返之害」的苗頭。而當時一位鄉鎮官員的話給我印象很深,他說:「並稅改革的確好,過去那些統籌、攤派什麼的,農民要就是不交,你還真沒辦法。如今一合併成皇糧國稅,農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稅了,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如果這樣的想法成為實行「並稅」的出發點,其危害可以想見。
從並稅改制到又一次雜派高潮的「周期」,與所處王朝盛衰階段有明顯關係。王朝治世吏治相對清明時,這一周期較長,改制的積極效果也持續較久。王朝衰世吏治腐敗,周期就會大為縮短。唐初租庸調並徭役為丁庸,維持了較長時間,但唐中晚期的兩稅法就衰敗得非常之快。僅十年左右時間,弊端即已叢生。正如陸贄所說,兩稅本以大曆以來農民負擔最重的一年為標準,把大量臨時雜派併入其中,而本來這些雜派財政如果好轉是有可能減免的。如今併入常稅,已是「采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恆規」。然而很快,兩稅之外又出現了「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等等臨時加派,成為經常的附加稅。而且代役稅已併入兩稅,很快又另有以召雇為名的征役,以和市為名的科配。陸贄認為這都是並稅改制惹的禍。上引黃宗羲的話也表明,從一條鞭到倪元璐稅改,並稅引發新雜派潮的周期越來越快了。
式中bn九-九-藏-書為經過n次改制之後的新稅額,a為原始稅額,x為雜派,n為改制次數。顯然,這是個累進的算術級數。
這意思是說:唐初的租庸調製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徵收穀物)、人頭稅(「庸」,徵收絹)和戶稅(「調」,徵收麻布)。晚唐楊炎改革為兩稅法,全都以貧富(即佔有土地的多少)為標準來徵收,雖然沒有了戶稅和人頭稅的名目,其實這兩項徵收已經併入了土地稅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沒有從中減去戶稅和人頭稅,然而卻在此之外重又開徵新的人頭稅目(「丁身錢米」)。後人習以為常,認為「兩稅」只是土地稅,「丁身」才是戶稅和人頭稅,其實那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把庸、調之名目取消,何至於此?所以楊炎的稅制改革一時有小利,卻給後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兩稅、丁口稅之外,又征勞役(力差)和代役租(銀差),本來是十年輪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為一條鞭法,把兩稅、丁口、差役和各項雜派全都歸併到一起徵收,原來每十年中輪值一年的差役負擔,如今分攤到十年裡徵收了。這實際上是把銀、力二差又歸併到了兩稅中。但不久每到輪值之年,各種雜役又紛紛派了下來。後人習以為常,認為「條鞭」只是兩稅,而雜役則是該著輪流當差的,誰知道那也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取消銀差、力差的名目,何至於此?所以一條鞭法也是一時有小利,卻給後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後加派舊餉(遼餉)500萬兩,新餉(剿餉)900萬兩和練餉730萬兩。戶部尚書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餉歸併為一,實際上是把這些雜派又併入了正稅(「兩稅」)。如今(黃宗羲寫作時的清初)人們以兩稅之徵為理所當然,豈知其中包含的三餉加派正是導致九-九-藏-書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設若三餉之名目不改,人們或許還會顧其名思其義,知道這是稅外的加派,以後再加不得了。天哪!這樣每改革一次,負擔就加重一層,老百姓還有生路嗎? 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並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現代有史學家把這「黃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並庸調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于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無幾矣。
當然,以「黃宗羲定律」來完全否定並稅式改革是不對的。在歷史的局限下沒九-九-藏-書有別的辦法,這種改革至少可以起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一時之效,連這樣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舊了。兩稅法、一條鞭歷史上都算是成功的。史家往往把陸贄這樣的人視為保守派(黃宗羲有「啟蒙思想家」的大名,人們就不太說他),這也不能算錯。關鍵的問題在於:並稅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這樣的改革是不夠的。公民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如果長期受到忽視,如果他們總被視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麼任何單純的「稅改」都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近年來「農民負擔」問題日益成為決策層、理論界和社會大眾關注的對象。而「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已成為我國經濟繁榮中搶眼的暗點之一。為此人們從純財政角度提出並實踐了許多對策,如絕對量控制、負擔率控制、發放負擔卡、壓縮財政開支等等,而「並稅除費」的徵收方式改革則似乎是人們講得最多的,一些論者還稱之為治本之策。
因此我認為,在其他改革(尤其是鄉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況下,並稅式改革是有一定風險的。即使從治標的角度講,絕對量控制(定死徵收的絕對額而多年不變,不搞什麼「農民收入的百分之幾」之類軟性的相對指標,財政上厲行「量入為出」而杜絕「量出制入」)也比並稅式改革更重要。能控制住絕對量,再用並稅式改革來防止徵收額流失才有意義。而如今有時並稅式改革卻是作為絕對量控制難以指望條件下的對策,這就難以避免「黃宗羲定律」的陷阱了。
包括一條鞭法在內的歷代「並稅式改革」,連同「易知由單」這樣的配套措施,在中國歷史上都是屢屢出現。由於我國傳統賦役歷來就有「明稅輕、暗稅重、橫征雜派無底洞」的弊病,而在專制王朝費用剛性增長的條件下,財政安九-九-藏-書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為出」。為克服胡征亂派之弊、減少稅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層層貪污中飽,並稅—除費—簡化稅則,就成為主流的改革思路。僅在明清兩代,便搞過「征一法」、「一串鈴」、「一條鞭」、「地丁合一」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從朝廷到基層的明暗正雜諸稅(賦、役)「悉併為一條」,「一切總征之」。並同時下令不得再征他費, 往往還給農民發放「易知由單」(法定稅目表),允許農民照單納稅並拒納所列稅目以外的雜派。
一般說來,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內使「向來叢弊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長期效果卻無例外地與初衷相反。原因很簡單:原來稅種繁多時雖有官吏易於上下其手之弊,但這些稅種包括了能夠「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後來者難以再出新花樣。如今並而為一,諸名目盡失,恰好為後人新立名目創造了條件。時間稍移,人們「忘了」今天的「正稅」已包含了以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出加派。黃宗羲精闢地把它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他說:
我是贊成在一定條件下「並稅除費」的,因為當前「稅輕費重」之弊的確十分突出。但應當強調的是:「並稅除費」決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無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標」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種制度環境下它的中長期效果可能是適得其反的。在這方面,我國歷史上的教訓不少,財政史上所謂的「黃宗羲定律」就很發人深省。
一條鞭法=王安石稅法+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
正是出於對這一「定律」的恐懼,明清時的一些縣誌作者便在《賦役志》之類章節里把過去已經歸併的各種雜派名目不厭其煩地列出,並告戒「后之好事者切勿輕言歸併稅則,以貽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