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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奴隸和奴變

明代的奴隸和奴變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大量奴隸的畜養,除開少數的家庭奴隸,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來作為生產力量的。用於農業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傳》:
徐鼒《小腆紀年·卷二》:
庶民之家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奴婢從良。
「驅口」這一名詞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情形卻並不因為朝代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多以紡織求利,其俗勤嗇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議者如華亭相(徐階)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織,與市為賈,公儀休之所不為也。
主奴關係的改變,有一種情形。奴隸發了財,成為富人,主子眼紅,故意找出一點小過錯,打一頓關起來,到他家席捲財物而去,名為抄估。家傾了,產盪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識相,自動獻出家財以求脫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憑執,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大體地說來,私人畜養的奴隸愈多,國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稅力役的供給就會感覺到困難。以此政府雖然為代表官僚貴族地主的少數集團利益而存在,但是,這少數集團的過分發展將要動搖政府生存的基礎時,政府也會和這少數集團爭奪人口,發生內部的鬥爭。著例如洪武五年(公元1372)五月下詔解放過去因戰爭流亡,因而為人奴隸的大量奴隸。正統十二年(公元1447)雲南鶴慶軍民府因為所轄諸州土官,家僮莊戶,動計千百,不供租賦,放逸為非,要求依照品級,量免數丁,其餘悉數編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議決的方案是四九-九-藏-書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遞減二丁,其餘盡數解放,歸入民籍。但是,在實際上,這些法令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因為庶民不許畜養奴隸,而畜養奴隸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這少數官僚貴族地主集團,法令只是為庶民而設,刑不上大夫,這法令當然是落空的。
無錫趙氏族大資厚,僮使千指。
一部分人民的厄運,又因大清帝國的成立,而延續了將近三百年。
買賣奴隸的紅契,據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說:凡買賣人口,都要被賣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紋的疏密來判斷人的短長壯少。這位潘廉訪就曾用指紋學,集合同年齡的十個人的指紋,來昭雪一件良人被抑為奴的冤獄。

四、明末的奴變

家有僮奴千指。
明代統治集團畜養奴婢的數量是值得注意的,單就吳寬《匏翁家藏集》的幾篇墓志銘說,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在法律上,私宰牛馬杖一百,打死驅口或奴隸呢,比平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隸的生命和牛馬一樣!
《何文肅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軒先生墓志銘》:
若奴婢毆舊家長,家長毆舊奴婢者以凡人論。


奴隸在統治集團的政治和軍力控制之下,他們受盡了虐待,受盡了侮辱。然而,一到這集團腐爛了,政治崩潰了,軍隊解體了,整個社會組織渙散無力了,他們便一哄而起,要索還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隸——奴隸解放運動,可以說是歷史上最光輝的一件大事。這運動從崇禎十六年到弘光元年(公元1644—1646),地域從湖北蔓延到江浙。
東南故家奴樹黨叛主,所在橫行。翁家豢奴謀乘宗祠長至之祀,圍而焚之。翁即從山中,歸預祭畢,門外劍戟林立,翁久以恩信孚諸健兒,里無賴聞聲輒斂手。https://read•99csw•com

崇禎十六年四月,張獻忠連陷麻城。楚士大夫仆隸之盛甲天下,而麻城尤甲于全楚。梅劉田李諸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張里閭間。寇之將作也,(奴)思齊以民伍為相蔽,聽其糾率同黨,坎牲為盟為里仁會。諸家兢飾衣冠以誇耀之,其人遂炮烙衣冠,推刃故主,城中大亂。城外義兵圍之,里仁會之人大懼,其渠湯志殺諸生六十人,而推其與己合者曰周文江為主,縋城求救于獻忠。獻忠自殘破后,步卒多降於自成,麾下惟騎士七千人,聞麻城使至,大喜,進兵城下,義兵解圍走,獻忠逐入麻城,城中降者五萬七千人,獻忠別立一軍名曰新營,改麻城為州,以文江知州事。
高度的勞動力的剝削,造成這些統治集團大量的財富,奴隸過著牛馬一樣的生活,在精神上也被當作牛馬一樣看待。謝肇淛《五雜俎·十四·事部》說,福建長樂奴庶之別極嚴,為人奴者子孫不許讀書應試,違者必群擊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蘇婁縣則主僕之分尤嚴,據《研堂見聞雜記》:
用於商業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湯府君墓志銘》:

良賤絕對不許通婚,《明律·六·戶律一》:
七十四《承事郎王應詳墓表》:

其次,奴隸的婚姻限於同一階級,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願娶奴隸的女兒,至於奴娶良家婦女,則絕對為法律為社會所不容許。



唐順之《荊川文集·十一·葛母傳》:
金堡《偏行堂集·卷六·朱它園傳》:
葛翁容庵,游于商賈中,殖其家,僮婢三百余指。
嘉靖時名相徐階家人多至數千。至於軍人貴族,那更不用說了,洪武時代的涼國公藍玉蓄庄奴假子數千人,武定侯郭英私養家奴百五十餘人。九*九*藏*書

用於工業的如《穀山筆麈》所記:


崇禎十七年五月,嘉定華生家客勾合他家奴及群不逞近萬人,突起劫殺,各縛其主而數之,倨坐索身契。蘇松巡撫祁彪佳捕斬數人,余盡掩詣獄,令曰,有原主來者得免死,於是諸奴搏顙行匄原主以免。
至是出叱之去,群奴盡靡,翁密語當塗,誅其首惡,主僕之分始明。
吳江王宗吉置田使僮奴隸以養生,久之,囷有餘粟。
到建州政權在各地奠定以後,這些舊地主官僚和資本家又得到新主人的蔭蔽了,他們替新主人鎮壓人民,維持秩序,搜括財富,徵發勞役,自然,所得到的報酬是財產的尊重和奴隸的控制。
先母張氏,勤勞內助,開拓產業,僮奴千指,衣食必均。
雖然被地方政府用軍力壓服,可是這運動還是在繼續發展,《研堂見聞雜記》記1646年婁縣的情形:

一、奴隸的來源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西道監察御史王公墓志銘》:


次年北都政權覆滅后,嘉定又起奴變,《小腆紀年·卷六》: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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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的處刑也不問行為,只問所屬階級,《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為了維持階級的尊嚴,庶民是不許蓄養奴隸的,《明律·四·戶律一》:
買田一區,帥群僮耕之。

曲鉞,他若守分,到日後亦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裏要回去,你就合你兩個丈人商議告著他。——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著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廝們照樣行,你就難管。

世勤生殖,有兄弟八人,其仕者曰渭,他皆行貨于外,其家出者,率僮奴能協力作居,而收倍蓰之息。
毆罵殺傷也是一樣,《明律·二十·刑律六》:
益督僮奴治生業,入則量物貨,出則置田畝,家卒賴以不墮。

徐訥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勞農事,家用再起。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銘》:


奴隸作為財產處分的實例,小說《今古奇觀》「徐老僕義憤成家」是根據《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傳》寫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馬,二哥分得一條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歲的老奴阿寄,寡婦成天悲哭,以為馬可以騎,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會吃飯,老奴才氣急了,發憤經商,發了大財,臨死時說:「老奴牛馬之報盡矣!」

吾婁風俗極重主僕,男子入富家為奴,即立身契,終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孫累世不得脫籍,間有富厚者,以多金贖之,即名贖而終不得與等肩,此制御人奴之律令也。
何喬新《何文肅公集·九-九-藏-書三十一·故承事郎趙孺人董氏墓表》:

三、奴隸的生活


凡奴婢毆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斗傷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乙酉亂,奴中有黠者,倡為索契之說,以鼎革故,奴例何得如初。一呼千應,各至主門,立逼身契。主人捧紙待,稍後時即舉火焚屋,間有縛主人者。雖最相得受恩,此時各易面孔為虎狼,老拳惡聲相加。凡小奚佃婢在主人所者,立即扶出,不得緩半刻。其大家不習井飪事者,不得不自舉火。自城及鎮及各村,而東村尤甚,鳴鑼聚眾,每日有數千人,鼓噪而行,群夫至家,主人落魄,焚劫殺掠,反掌間耳,如是數日而勢稍定。

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元末明初的學者陶宗儀,在所著《輟耕錄》卷十七奴婢條,說明這時代的奴隸情形,他指出了幾點: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稱為驅口,這類人是元初平定諸國所俘到的男女匹配為夫婦所生的子孫,永為奴婢。第二是由於買賣,由原主轉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標撥隨女出嫁。這三類來源不同,性質一樣,在法律上和奴隸對稱的是良人,買良為驅,就法律說是被禁止的,因為良人是國家的公民,驅口或奴隸則是私人的財產。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兒。

二、《大明律》中的奴隸



買奴的實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1555年楊繼盛的遺囑,他在被殺前寫信給兒子處分後事,有一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