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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衛所制度之崩潰

明初衛所制度之崩潰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五年後,監察御史鄧真上疏說軍衛之弊。也說: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每丁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余丁,亦免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永樂五年六月辛卯,御吏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功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內外各衛所軍士,皆有定數,如伍有缺,即當勾補。今各衛所官吏,惟耽酒色貨賄,軍伍任其空虛。及至差人勾補,縱容賣放,百無一二到衛。或全無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舉發。又有勾解到衛而官吏受贓放免,及以差使為由,縱其在外,不令服役,此軍衛之弊也。
永樂八年四月戊戌,湖廣郴州桂陽縣知縣梁善言:本縣人民充軍數多,戶有一丁者發遣補役,則田地拋荒,稅糧無征,累及里甲。乞將軍戶一丁者存留,當差納糧。或發遣當軍,則以所遺田地與軍屯種,開除糧額,庶軍民兩便。禮部儀軍戶一丁應合承繼者仍令補役。田土付丁多之家佃種。如果無人承種,准開糧額。從之。


在衛官軍苦於出錢,其事不止一端。如包辦秋青草價,給與勇士養馬,比較逃亡軍匠,責令包工雇役。或幫貼錦衣衛夷人馬匹,或加貼司苑局種菜軍人內外官人造墳皆用夫價,接應公差車輛,俱費租錢,其他使用,尚不止此。又管營內外官員,率與軍伴額數之外,謫發在營操軍役使,上下相襲,視為當然。又江南軍士,漕運有修船盤削之費,有監收斛面之加,其他掊克,難以枚舉。以致逃亡日多,則撥及全戶,使富者日貧;貧者終至於絕。江南官軍每遇京操,雖給行糧,而往返之費,皆自營辦。況至京即撥做工雇車運料,而雜撥納辦,有難以盡言者。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諭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宜量定千百戶罰格。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

明初,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皆溍所定。然名目瑣細,簿籍繁多,吏易為奸。終明之世,頗為民患,而軍衛亦日益耗減。

一方面私役兵士,藉以漁利。《明成祖實錄》卷六一八:
衛軍逃亡缺額,竟成為衛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們可以干預沒逃亡者的月糧,一方面又九_九_藏_書可以向逃亡者索賄。以此一任行伍空虛,不加過問。《明成祖實錄》卷一五七:
原載南京《中央日報·史學》第三期
1936年3月19日

從征、歸附兩項軍兵大部分是建國前期所組織,謫發一項當為建國以後的新兵,又名恩軍。《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

宣德八年八月壬午,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為事調發邊衛。其鄉貫姓名詐冒吏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冊;經歷年久,簿籍鮮存,致多埋沒。有詐名冒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虛實。
衛軍已逃亡的,「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卻連「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這是衛所制度崩潰后的現象。同時這崩潰的因素,又早已孕育在衛所制度初建立的那天。
在這種情形之下,衛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潰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記起吳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到正統三年這數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萬有奇,佔全國軍伍總數的三分之一。同年據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的報告,他所視察的某一百戶所,照理應有旗軍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結果只留一人。

永樂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諭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軍伍不整肅,多因官吏受賕,有縱壯丁而以罷弱充數者,有累歲缺伍不追補者,有偽作戶絕及以幼小紀錄者,有假公為名而私役於家者,遇有調遣,十無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騎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綏急何以濟事。


《兵志序》:

國初乘大亂之後,民多流離失恆產。然當是時官皆畏法不敢虐下,故建衛從軍,多安其役。自後日漸承平,流罪者悉改充戍,故人有懷土之思,不能固守其新業。於是乎逃亡者十常八九,而清勾之令遂不勝其煩擾矣。
不但是法外的弊害使平民受盡苦痛,即本軍本戶的勾捕,也使一家人傾家蕩產,消耗了國家的元氣。試舉兩例說明,第一例可以看出這制度曾破壞了多少美滿的家庭,殘酷到何種程度。《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七: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謹陳勾軍之弊:凡衛所勾軍有差官六七員者,百戶所差軍旗或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壯及平日結交官長、畏避征差之徒。重賄貪饕官吏,得往勾軍。及至州縣,專以威勢虐害里甲,既豐其饋饌,又需其財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釋之,乃詐為死亡,無丁可取,是以宿留不回,有違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婦女成家者,及還,則以所得財物,賄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矓呈繳,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軍不缺伍,難矣。read.99csw.com
(正德中官武定知州)會清軍籍,應發遣者至萬二千人。侃曰:武定戶口三萬,是空半州也。力爭之……得寢。
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的喪失,無論是死亡或逃亡,都須設法補足。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拘捕本人或其親屬。同年又置軍籍勘合。



除從征和歸附的軍兵以外,謫發和垛集軍是強迫被征的,被威令所逼,離開他們所慣習的農田和家屬,離開了他們所慣習的日常生活,被安排到一個遼遠的陌生的環境中去,替國家服務。一代一代下去,子子孫孫永遠繼承著這同一的命運和生活。在這情形下,大部分的軍士發生逃亡的現象。章潢《圖書編》說:

衛所的組織。《兵志二·衛所門》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十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正統元年九月分遣監察御史軒輥等十七人清理軍政,在賜敕中也指出當時的弊害,促令注意。《明英宗實錄》卷二二記:

至嘉靖時法令愈嚴,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復紛紜不已。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勾軍可罷》條說: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九月庚戌,上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從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

南都各衛軍在街者,余嘗于送表日見之,尪羸飢疫,色可憐,與老稚不勝衣甲者居其大半。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脫有事而責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軍,死則必其子孫或族人充之,非盲瞽廢疾,未有不編于伍者。又戶絕,必清勾,勾軍多不樂輕去其鄉,中道輒逃匿。比至,又往往不耐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且勾軍之害最大,勾軍之文至邑,一戶而株累數十戶不止,此勾者至衛所,官識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荒。
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懷遠縣人王出家兒年七十余,二子俱為卒從征以死。一孫甫八歲,有司復追逮捕伍。出家兒訴其事于朝,命除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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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雖然派大臣出外清理軍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給事御史按期清軍,清軍的條例也由八條而增為十九條,又增百二十二條,軍籍也愈來愈複雜。嘉靖三十一年又于原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以外,增編軍貫、兜底、類衛、類姓四冊。可是這一切只是多給予官吏以剝削的便利和機會,軍伍由之愈空,平民由之愈苦。結果,衛所軍士既不能作戰,也不能保衛地方,徒然給國家和民眾增加一個不必要的負擔。
宣德八年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請定稽考司軍之令。蓋故事都司衛所軍旗伍缺者,兵部預給勘合,從其自填,遣人取補。及所遣之人,事已還衛,亦從自銷。兵部更無稽考。以故官吏夤緣為弊,或移易本軍籍貫,或妄取平民為軍,勘合或給而不銷,限期或過而不罪,致所遣官旗,遷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還鄉,二三十年不回原衛所者。雖令所在官司執而罪之,然積弊已久,猝不能革。

這簡直是杜甫《石壕吏》的本事,所不同的只是杜甫所寫的是戰時情形,這是平時情形而已。第二例子可以看出在這制度下的經濟損失。《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三:
《王道順渠先生文錄》卷四論清軍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補太拘,第三是軍民並役。他說:

實際上不到四十年,這兩種制度都已失其效用,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農民。第一是官吏藉此舞弊。《明宣宗實錄》卷九九:

衛所官吏一方面剝削衛軍,使其不能生活,被逼逃亡。《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八記:

其因罪謫戍的,則預先布置,改易籍貫,到衛即逃,無從根補。《明宣宗實錄》卷一〇七:
正統十一年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陸征言:天下衛所軍往往假稱欲往原籍取討衣鞋,分析家資,置借軍裝。其官旗人等,貪圖賄賂,從而給與文引遺之。及至本鄉,私通官吏鄰里,推稱老病不行,轉將戶丁解補,到役未久,託故又去,以致軍伍連年空缺。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官松江知府)清軍御史李立至,專務益軍,勾及姻戚同姓,稍辨,則酷刑榜掠,人情大擾。訴枉者至一千一百餘人。
戶有一丁被垛為軍,優免原籍一丁差役,使其供給軍裝盤纏。《明會典》卷一五五:

劉大夏《劉忠宣公集》卷一《條列軍伍利弊疏》說:

此外,最大的來源為垛集軍。《兵志四》:
初期國家法令尚嚴,衛軍比較能安分服務。稍後政府不能約束官吏,衛軍苦於虐待和鄉土之思,遂逃亡相繼,據王瓊的觀察,逃亡者的比例竟佔十之八九。他在《清軍議》中說:
《明九_九_藏_書史·劉基傳》:



一被徵發,便世世子孫都附軍籍,和民戶分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記:
使奉命勾軍的官旗,自身也成逃軍。第二是軍籍散失,無法勾稽。《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四:
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張聰言:遼東軍士多以罪謫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編髮之初,奸頑之徒,改易籍貫,至衛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謂無其人,軍伍遂缺。
京營故有占役、虛冒之敝。占役者,其人為諸將所役,一小營至四五百人,且有賣閑、包操諸弊。虛冒者,無其人,諸將及勛戚、庵寺、豪強以蒼頭冒充選鋒壯丁,月支厚餉。



正統三年十月辛未,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言:遼東軍士往往攜家屬潛從登州府運船,越海道逃還原籍,而守把官軍受私故縱。飭嚴加禁約。


衛有指揮使,所有千戶、百戶,總旗轄五十人,小旗轄十人,衛統于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七(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大寧等),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成祖以後,多所增改,都司增為二十一,留守司二,內外衛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約計明代衛所軍兵的總數在三百萬人以上。



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變,等不到嘉靖庚戌之變和倭寇的猖獗的試驗,已經完全崩潰了。

衛所制度是明代立國的基礎,衛所軍兵之不斷逃亡,一方面表明了這制度內在的弱點,一方面也泄露出統治權動搖的消息。這情形使政府感覺到非常恐慌,極力想法補救。把追捕逃軍的法律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格。《明史·兵志四》記:
洪武十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關於衛所制度崩潰的其他原因,及屯田之破壞等,另詳專文。

或公開請假離伍。如同書卷一四一所記:




這兩種制度都為兵部侍郎沈溍所創,《明史·唐鐸傳》曾對這新設施的成效加以批評: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制度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布了同樣性質的科令。《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張宗璉傳》:
國初衛軍籍充垛集,大縣至數千名,分發天下衛所,多至百余衛,數千里之遠者。近來東南充軍亦多發西北,西北充軍亦多發東南。然四方風土不同,南人病北方之苦寒,北人病南方之暑濕,逃亡故絕,莫不由斯,道里既遠,勾解遂難。九-九-藏-書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所軍兵的來源。《兵志二》記:
正統十年二月辛亥,直隸御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或興販私鹽。
清勾之始,執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賄賂公行,奸弊百出,正軍以富而倖免。貧民無罪而干連,有一軍缺而致死數人之命,一戶絕而破盪數家之產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國初之制,垛集者不無遠近之異,謫戍者多罹邊衛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遷發,填實空曠,或因商宦,流寓地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懷。今也勾考一明,必欲還之原伍,遠或萬里,近亦數千,身膺桎梏,心戀庭闈,長號即終,永訣終天,人非木石,誰能堪此,此解補太拘之弊二也。爾年以來,地方多事,民間賦役,十倍曩時,鬻賣至於妻子,算計盡乎雞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軍伍之役,重之以饋送之系,行責居送,天地可以息肩,死別生離,何時為之聚首,民差軍需,交發互至,財殫力竭,非死即亡,此軍民並役之弊三也。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軍衛法。
是歲命兵部置軍籍勘合,遣人分給內外衛所軍士,謂之勘合戶田,其中間寫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遇點閱則以此為驗。其底簿則藏於內府。
謫常州同知。朝遣李立理江南軍籍,檄宗璉自隨。立受黠軍詞,多逮平民實伍。
勾軍之弊,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士范濟曾上書言:
一到大舉清軍時,危害更甚。《明史·趙豫傳》:
《明史·李邦華傳》:
衛軍或秘密逃亡。如《明英宗實錄》卷四七所記:

結果是除大批的衛軍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為盜賊,擾亂地方治安。《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


洪武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武備國立之重事,歷歲既久,弊日滋甚。戶本存而謂其為絕,籍本異而強以為同,變易姓名,改易鄉貫,夤緣作弊,非止一端。推厥所由,皆以軍衛有司及里主人等貪賂挾私,共為欺蔽,遂致妄冒者無所控訴,埋沒者無從追究,軍缺其伍,民受其殃。
《唐侃傳》:

宣德九年二月壬申,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驥言:中外都司衛所官,惟故肥己,征差則賣富差貧,征辦則以一科十。或占納月錢,或私役買賣,或以科需扣其月糧,或指操備減其布絮,衣食既窘,遂致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