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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的思辨 可怕的配陰婚民俗

二、法理的思辨

可怕的配陰婚民俗

這就是為什麼我國刑法盜竊、侮辱屍體、屍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作為一種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而非純粹個人利益的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說的是近親屬可以捐贈,但並沒有允許出售。如果屍體可以任意由近親屬出售,那麼人的象徵物的尊嚴必然被褻瀆,同時也會使得病人恐懼不安,生怕家屬為了出售屍體而不儘力挽救他的生命。
看來這個罪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個人利益,而是社會利益,或者主要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第一是犯罪對象的問題,如果盜https://read•99csw•com挖的是屍骨或骨灰,這能解釋為屍體嗎?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是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民法院網登載了這樣一個案例:尉某與曹某打工時認識,一日兩人聊天時,尉說自己的妻兄劉某某去世多年,想請女兒骨(配陰婚),曹某便說自己的老家有一女性墳墓常年沒有人管,可以請走。尉將此事跟劉某某家人說了以後,家人表示同意。后尉與曹二人商量好后找人將墳墓挖開盜走其屍骨,並於次日將該屍骨埋在劉某某墳墓里。
第二是收購屍體的定性問題。如果買主只是單純的購買屍體,並沒有和盜竊屍體者存在事前的通謀——這其實屬於盜竊屍體罪的事後幫助行為——由於屍體屬於物,那麼盜竊的屍體自然也是一種贓物,收購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近親屬能否自由地出售屍體?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意思表示近親屬可以read.99csw.com捐贈死者的器官,但是近親屬可以售賣器官或屍體嗎?能否把屍體看作遺產,由遺屬自由處置呢?
新的司法解釋對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不再設定數額的要求,只要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因此,收屍行為論以此罪並無法律障礙。
這種風俗早在周朝就有。《周禮》記載:「禁遷葬者與嫁殤者。」東漢經學大師鄭玄的註釋是:「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可見冥婚的風俗早在西周時代就已產生了,但在當時又是被禁止的,因為它被看作是一種「亂人倫」的行為。但此風氣始終沒有杜絕。據說曹操最喜愛的兒子曹沖十三歲就死了,當時司空掾邴原的女兒早亡,曹操便向邴原提出將兩人合葬,邴原以「合葬非禮也」作為理由推辭了,曹操也就沒有再勉強。曹操後來還是為曹沖聘娶了甄氏亡女與之合葬。九_九_藏_書
被告人這種「配陰婚」的行為顯然構成盜竊屍體罪。
在現代社會,本應被禁絕的陋習在有些地方又開始出現。
經過仔細思考,我覺得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所保護的利益應該是人的象徵物的尊嚴。
關於這個罪名,有幾個問題值得研究。
這就需要考慮盜竊、侮辱屍體、屍骨、骨灰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利益還是個人利益呢?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例是水葬母親案。王某66歲的母親猝死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無力負擔至少千元的火化費,含淚將遺體裝在麻袋,沉屍「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屍體罪被刑拘。
但是,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我把這個問題留給大家思考。
在水葬母親案中,並沒有侵犯人之象徵物的尊嚴,水葬母親恰九_九_藏_書恰是對母親的尊重。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喪葬風俗,無論是天葬、樹葬、水葬、火葬,這些風俗都是對逝者的尊重。但是,張三鞭屍案,就明顯是對逝者的褻瀆,自然是應該以犯罪論處的。
我認為不構成侮辱屍體罪。一直以來,我認為這個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遺屬的尊嚴,因此王某不構成犯罪。但是,後來有學生問了我一個案件,讓我發現自己之前的看法有問題。
第三個問題比較詭異,家屬出售親人的屍體或者骨灰,這一般不構成盜竊屍體,但屬於侮辱骨灰罪嗎?
這個聳人聽聞的案件當然是虛構的,但是當我聽到這個案件,直覺告訴我,這肯定是構成犯罪的啊。但是這侵犯了遺屬的尊嚴嗎?沒有。張三是唯一的遺屬,他的尊嚴並沒有受到侵犯。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法律只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手段。
張三出生時母親就去世了,世上唯一的親人是父親,但父親不是一個好父親,經常毆打他,每次喝醉就打他。後來父親在冬夜醉死在家門口——喝醉了,凍死在外。
張三后被孤兒院收養,備受欺侮。長大后也生活不順。張三越想越生氣,覺得一切都是他父親所致。在一個夜晚,張三喝了點酒,把父親的墓地掘開,對父親進行鞭屍。
我們看到小貓小狗的屍體和人的屍體,感九*九*藏*書覺肯定是不一樣的。屍體是人的象徵,侮辱屍體,其實代表著對這個屍體所象徵的人的侮辱,會極大地冒犯社會一般人的情感,所以應該懲罰。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但卻允許擴張解釋。將骨灰解釋為屍體,顯然超越了「屍體」這個詞語的極限,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發布過一個司法解釋,認為「骨灰」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屍體」。對於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屍骨是否能夠解釋為屍體,則存在爭議。
在某些地方,配陰婚這種鄙陋可怕的風俗仍在蔓延。配陰婚也就是冥婚,意指如果去世的人生前沒有配偶,死後就要為其找一具異性屍體合葬。
然而,無論是盜竊屍體、屍骨還是骨灰,其實性質上並無本質區別。為了平息爭論,也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此罪進行了修改,將屍骨和骨灰都增加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將故意毀壞增設為新的行為方式——「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