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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的思辨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二、法理的思辨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萊恩這麼做其實屬於「借刀殺人」,只不過借的是自己這把刀。
刑罰的適用混合了許多原則,其中一條是報應主義,也就是我們說的以血還血、以牙還牙,越是嚴重的犯罪越要施加嚴重的懲罰。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功能就在於威懾一般人以及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懲罰一個人依然是要把他當作人來進行懲罰,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為的意義的情況下,再進行懲罰,讓他幡然悔悟,意識到他所犯下的罪行是錯誤的。
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這個前提一定成立嗎?
但是,仔細琢磨琢磨,你會發現好像有些問題。
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懲罰,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執行死刑,這不是矯情,不是偽善,不是浪費,而是體現刑法對人的尊重。
那麼,萊恩屬於哪一類呢?萊恩認為自己罹患睡眠性|交症,已經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懲罰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一個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選擇了進行犯罪,在道義上就要對他施加懲罰。這也是為什麼對於一名精神病人,如果他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沒有選擇能力,對他施加懲罰就是不人道的。
我們必須承認,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我們無法推導出百分之百絕對九_九_藏_書合理的結論,很多事後法律的推理只是一種經驗上的相對合理。

萊恩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這就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死刑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尊重犯罪人作為一個理性人的存在。不到黃河心不死,不見棺材不落淚。只有當人真正面臨死刑的威脅,他才可能真正意識到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麼嚴重,才會幡然悔悟。犯罪人把他人殺了,把他人當成了工具,自然要接受懲罰。但如果國家懲罰犯罪人也僅僅只是把他當成威嚇他人的工具,那麼也就陷入了犯罪人自己的邏輯。在這種情況下,對其判處死刑其實也無法起到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的作用。
這就是刑法理論中的原因自由行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不自由,缺乏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導致不自由的原因是自由的,利用精神疾病去犯罪,自由地利用自己的不自由。這自然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上述三類,他哪類都靠不上。
法院最後就認為萊恩有罪,理由是即使萊恩能夠確診睡眠性|交症,但是頭一天晚上他喝了不少酒,他喝酒是自願的,酒精可以成為睡眠性|交症發作的一個誘因。萊恩故意讓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實施了犯罪,自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九-九-藏-書你見到過所有的人嗎?至少你沒有見過你出生之前就不在的人,也沒有見過你死亡之後出生的人,你也不可能見過你在世期間生活在世界上的所有人。那你憑什麼得出所有的人都會死這個前提呢?
2017年,武漢曾經發生了一起麵館割頭案。一個姓胡的小夥子在麵館吃面,和老闆發生爭執,最後這個小夥子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麵館老闆的頭給剁了下來,扔在泔水桶里。在庭審過程中,鑒定機構為胡某出具了鑒定意見,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被鑒定人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伴有精神病性癥狀。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胡某就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後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但限制減刑。
《水滸傳》中的宋江題寫反詩之後,為了保命,戴宗建議宋江裝瘋。「只見宋江披散頭髮,倒在尿九*九*藏*書屎坑裡滾,見了戴宗和做公的人來,便說道:『你們是甚麼鳥人?』……『我是玉皇大帝的女婿。丈人教我領十萬天兵來殺你江州人,閻羅大王做先鋒,五道將軍做合后。與我一顆金印,重八百余斤……』」
因此,從人道主義考慮,實施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結束后罹患精神疾病,雖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要先治病才能執行刑罰。因為懲罰一個人必須讓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如果一個人已經進入無法知道對錯的程度,懲罰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純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對其判處死刑就沒有意義。
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
張三在殺人的時候是清醒的,但是最後被抓的時候瘋掉了。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能否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呢?
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
大家最熟悉的一種邏輯推理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這種三段論推理。
2018年的一天清晨,一場持續一整夜的派對過後,一名女生髮現自己被一名僅有一面之緣的男子萊恩侵犯了。萊恩的醫生出庭,極力證明萊恩是一名睡眠性|交症患者,並且當庭提供詳盡的病歷資料。九*九*藏*書
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犯罪之後得了精神病,還要負刑事責任嗎?
結論:蘇格拉底會死
乍看來,好像沒有問題,結論無懈可擊。
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只有當某種精神病導致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第二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法律規定看,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第三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在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報道,有一種非常奇怪的精神疾病,叫做睡眠性|交症,又稱作睡眠相關的性行為,指的是患者在非快速動眼睡眠(NREM)時進行了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性|交九*九*藏*書、自|慰、性行為相關的撫摸行為等等。由於這一切發生在NREM階段,患者醒后對這些事完全沒有印象。據報道,在近年的性侵案件里,「睡眠性|交症」正在成為嫌疑人為自己辯護越來越高發的一個詞語。
一個人在正常狀態下,利用自己的精神病去犯罪,那麼當他陷入精神病狀態的時候,從邏輯上說,他就不可能按照之前的預想再繼續實施犯罪。這個推論並不一定符合科學,這個邏輯前提本身就不穩定。
按照現行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可見,只有在行為時沒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實施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結束后罹患精神疾病,這自然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過有人從邏輯上反對原因自由行為這種理論。一個人故意讓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在無能力狀態的時候,居然又按照之前的預設去實施了犯罪,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如果他會按照之前的預設來實施犯罪,就證明他沒有瘋。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很多時候過分的邏輯推演會把我們逼向怪圈。因為人類的邏輯推演,往往前提並不穩定。就像搭積木一樣,你感覺你搭得很好,但是搭得越高,倒掉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