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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的思辨 人肉搜索的罪與罰

二、法理的思辨

人肉搜索的罪與罰

之後王某受到眾人的口誅筆伐,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某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全部披露。王某不斷收到恐嚇郵件,被網民「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很多網友將此事鬧到王某的單位,王某因此遭到辭退。王某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騷擾,激動的網友甚至找到了王某父母的家,在其門口用油漆寫下了「逼死賢妻」等字樣。此案堪稱催生出「反網路暴力」的中國第一案。
人的本性總是希望更多地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不希望自己的信息過多地泄露。我們喜歡窺探他人,但是不願自己被窺探,這是人性。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規定:無論對於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所以司法文件規定:「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或變相遊街示眾。」read•99csw•com
這顯然是一個需要進行利益平衡的問題。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如果隱私權只關乎私人問題的時候,此時隱私權可能就高於知情權。但如果隱私權關乎社會公共利益,比如特殊犯罪人的信息能否公布,此時可能知情權就高於隱私權https://read.99csw.com
可見,提供個人信息也構成犯罪。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一對一地提供個人信息都可能構成犯罪,更不必說向網路上眾多網友提供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了,這是刑法中的「舉輕以明重」原則。
這個世界很多時候是善與善的對決,所以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
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在道德上可恥的人有沒有名譽權、隱私權和信息安全?
在這種背景下,2009年《刑法》率先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將其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罪從特殊主體調整為https://read.99csw.com一般主體,任何人都可以構成。行為方式包括竊取、出售、提供和其他方法,而且最高刑也提高到七年。
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沒有正當的程序,我們也不能隨意給人貼上好壞的標籤。這就是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都應該被視為無罪的人。
這裏的焦點問題其實就是隱私權和知情權、表達自由的衝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兩家網站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這個案件讓人們思考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界定問題。read.99csw•com
「人肉搜索第一案」是2008年的姜岩案。女白領姜岩自殺之前,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將丈夫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婚姻很失敗。
蔡某經營了一家服裝店。一天她發現自己店裡的衣服少了一件,查看監控視頻發現好像是一個身穿花衣服的女人偷了自己的衣服。氣憤之下蔡某截取了監控視頻的畫面並配上了「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的說明文字,上傳到了自己的微博,請求網友「人肉搜索」偷衣服的小偷。兩天之後,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跳水自殺。法院最後就認為蔡某上傳視頻截圖人肉搜索,導致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自殺,情節嚴重,構成了侮辱罪。read.99csw.com
人肉搜索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變相的遊街示眾。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錯,在憤怒的情緒之下,我們有時很容易只看見自己希望看見的事情,而對反對意見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即便是罪犯,也有人格尊嚴,也不能隨意進行侮辱、誹謗。為什麼現在不再對犯罪分子遊街示眾?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犯人」也有他的人格尊嚴。
小偷可以遊街示眾嗎?婚外出軌,可以在當事人身上掛一個「姦夫淫|婦」的牌子,對其任意侮辱嗎?或者寫上「感謝某某女士為我丈夫提供免費的生理服務」?再如賣淫嫖娼,可以臉部給個特寫,公然示眾嗎?
總之,所有的正義都應該按照正當程序去追求,否則人們追求正義的初心,很有可能結出非正義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