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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義的實現 二十六年了,正義的懲罰還會降臨嗎?

三、正義的實現

二十六年了,正義的懲罰還會降臨嗎?

至此,張玉環失去自由9778天,超26年,成為迄今為止被羈押時間最久的申冤者。
事實上,當前的司法機關在從舊原則和從新原則之間採取的是一種折中式的變通。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時效問題徵求意見的復函》表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後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具有「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時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人類的有限性決定了人類的司法制度只能尋找有限的正義,這種有限的正義之所以能夠為人所尊重,就是因為它是通過正當程序所達至的正義。
所以,冤案的製造者會受到正義的懲罰嗎?
1993年10月24日,村裡的兩名男童——read•99csw.com6歲的張某榮和4歲的張某偉——失蹤了。次日上午,警方在村子附近的水庫里發現兩名男童的屍體。
這個規定的立法初衷就是為了解決老百姓告狀難的問題。在當年修訂刑法的時候,民眾告狀無門的現象非常突出,各級司法機關經常互相推諉踢皮球,以致過了追訴時效。因此,刑法規定當民眾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追訴時效就可以無限期地延長下去。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又規定了一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制度: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曾規定,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對之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
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個麻袋和同村村民張玉環九_九_藏_書穿過的工作服,又因張玉環左右手各有一道傷痕,懷疑是男童遇害時掙扎留下的,遂將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審訊期間,張玉環共做出六份筆錄,其中有兩份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殺人地點、作案工具及殺人動機均有變化。但最終,兩份口供成為警方主要證據,認定張玉環犯下故意殺人罪。
看過這段視頻的人,很難不為之動容落淚。而所有的眼淚都源自26年前那樁冤案。張玉環接受採訪時說,自己曾受到六天六夜的刑訊逼供,甚至被放狼狗撕咬,他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追訴時效主要是一種程序性規則,程序性規則一般都應該採取從新原則。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考慮到在網路誹謗或侮辱中,被害人很難收集相關證據,所以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問題是,26年過去了,即便當時刑訊逼供的事實成立,這種犯罪還會被追究嗎?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答案恐怕是「不會」。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這種對親告罪條款的修改增加了對被告人告訴風險,對被告人不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卻認為這個修改可以溯及既往。類似的規定還有對虐待罪親告條款的修改,也對被告人不利,九九藏書但司法解釋同樣認為可以溯及既往。
同時,從罪刑法定的精神出發,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也應該採取從新原則。罪刑法定的精神在於限制權力,為保障處於弱勢地位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必要對公權力加以適當的限制。但凡踐踏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即使在發生時是「不違反實然的國家法律」,也應當受到制裁和懲罰,這可以看成是從舊兼從輕原則的一個例外。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旨在防止公權力踢皮球,本身是對權力的一種約束,允許這個條款溯及既往,與罪刑法定的精神相一致。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現致人傷殘、死亡的特殊情況,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因此,如果沒有轉化犯的特殊情況,刑訊逼供追訴時效是五年。
1995年1月,張玉環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南昌中院重審此案。2001年,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生活遠比戲劇更荒誕與沉重,但荒誕不是讓我們絕望,而是讓我們重新滋生勇氣與信心。
但是,這種做法並不合理。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后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九_九_藏_書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其有罪。
張玉環出獄回家,前妻宋小女帶著兒子前來相聚,話未出口,竟因悲欣交集暈倒在地。她知道自己與張玉環今生註定無緣了,短暫的相聚后她還得離開,而「他人出來了,卻還是一無所有」。
有很多朋友認為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但我總覺得遲來的正義比永遠等不到的正義要強。我們依然相信正義的存在,看見的不用相信,但看不見的才需要相信。
這個復函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基本相似,也就是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1997年之後提出控告的時候仍然在追訴時效之內,可以適用1997年刑法有關推諉踢皮球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規定,但如果提出控告的時候已經超出追訴時效,則不能適用這個規定。比如,張三1988年實施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訴時效為20年,現在被害人家屬在2007年向司法機關報案,司法機關沒有受理,由於2007年仍然在追訴時效的20年內,所以,這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可以一直追訴下去。但是如果被害人家屬在2010年才提出首次控告,司法機關拒不受理,由於初次控告的時間點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那麼就不能適用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張玉環在服刑期間一直申訴,主張自己的兩份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下做出的,在申訴狀中詳述了刑訊逼供的經過。每周他都給相關申訴單位寫一封信,寄出的上訴信,累計至少有千余封。
有人也許會問,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是199九*九*藏*書7年《刑法》的規定,對於1997年《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也可以適用呢?對此問題,確實有一定爭議。
如果無視程序規則追求實體正義,類似張玉環案的悲劇就會不斷重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程序往往比實體承載了更多的刑事正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傑克遜(Robert H. Jackson)曾說過:「程序的公平性和穩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適用公平、不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
她說張玉環欠她一個擁抱,「這個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從他走,我總想抱,到看守所里去看他也沒有抱,那次打電話也沒有抱。我非要他抱著我轉」。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在追訴期限內曾向司法機關提出被告有被刑訊逼供的線索,司法機關就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那麼對相關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就不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表面上看,一個是從舊原則,一個是從新原則。這應該如何取捨呢?
但是,2014年全國人大法工委作出的《對刑事追訴期限制度有關規定如何理解適用的答覆意見》卻認為:對1997年前發生的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在1997年後刑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控告,應當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