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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義的實現 踹傷猥褻者,見義勇為的尺度

三、正義的實現

踹傷猥褻者,見義勇為的尺度

在大陸法系的德國,自從漢斯·韋爾策爾提出社會相當性理論,在刑法中必須考慮道德規範的要求已然成為德國刑法理論的重要特徵。當前,德國刑法學的主流觀點認為,刑法的目的應當由原來單一的法益保護轉變為保護法益和維護社會道德並舉。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公眾對犯罪的理解並不一定要達到專業的程度。比如一個13歲的小孩正在實施殺人,雖然他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公眾是否可以對此殺人者進行扭送呢?當然可以。
在日本,雖然「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但從20世紀90年代起,兩者的對立逐漸趨於平息。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在刑法中並不能完全排斥道德主義,刑法以及作為刑法執行者的國家都必須接受道德的約束。
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因此,如果胡某欲將猥褻者送九九藏書交公安機關而被拒絕,由此引發的強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扭送行為。
胡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據報道,胡某因女同學被猥褻,而與猥褻者雷某發生爭執,在後者試圖逃離時將其踹傷。踹人的行為發生在猥褻停止之後,既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事後的這種攻擊行為當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具有防衛性質,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
回到本案,胡某的行為雖然不屬於正當防衛,但具有扭送的性質。扭送屬於法令行為,是一種重要的違法阻卻事由,比如在沒有經過被害人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法醫依然解剖被害人屍體,表面上雖然符合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但顯然不構成犯罪,因為解剖屍體是法醫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所實施的行為。
所以,無論是將胡某的行為理解為「扭送」「扭送過當」,還是「假想扭送」,對於其造成猥褻者輕傷的行為,其實都沒有必要以犯罪論處。
又如李四的摩托車被盜,次日在王五家發現了自己的摩托車,於是騎回了家,但後來又發現不是自己的摩托車,這屬於假想自救,雖然客觀上有盜竊行為,但主觀上沒有盜竊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既然如此,警方最初認定胡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並將其刑事拘留,是否就是合理的呢?顯然也不是。
也許有人會有不同意見,認為《https://read.99csw.com刑事訴訟法》所謂的「扭送」針對的是犯罪之人;本案中,猥褻者只是在公眾場所猥褻,並未實施強制猥褻,其行為屬違法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對於違法行為不能「扭送」。
應該說,上述兩種立場都有各自的相對合理性,而法律永遠是一門平衡的藝術。比如《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採取的是「行為正當說」立場;同時《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針對一般犯罪的防衛限度仍然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似乎又是「結果正當說」的立場。
2020年6月1日,湖南永州,17歲女孩楊某和男同學胡某在商場逛街時,楊某感到路人雷某用手臂故意碰撞其胸部,懷疑對方故意猥褻。她查看監控后報警,在等民警時,涉事男子突然逃跑。胡某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致其倒地受傷。經司法鑒定:雷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腿傷一級。

這不是正當防衛,是什麼?

當然,扭送的手段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屬於扭送過當了。據警方通報,https://read.99csw.com猥褻者在試圖逃離時,被胡某踹成一級輕傷。所以這裏的問題就是:在扭送過程中導致他人輕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因此,即便把扭送限定為針對犯罪的行為,衚衕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於過失對輕傷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構成犯罪。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這是一起關於法治社會如何合理進行私力救濟的經典案例,通過這起案件,我們能夠釐清法律中一些耳熟能詳卻不一定真正理解的專業名詞。
在刑法理論中,這屬於假想的正當化,假想防衛、假想避險、假想自救等等均屬此列。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當一種假想正當化具備合理的根據時,可以排除罪責。通俗地說,假想正當化一般可以排除故意,如果存在過失,可以構成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過失,那麼就是意外事件。
關於這個問題,歷來存在「行為正當說」和「結果正當說」之爭。前者站在「事前」採取一般立場進行判斷,後者則從「事後」開啟理性人視野。那麼,法律應該採取一般人標準還是理性人標準呢?
這些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是道德生活賦予公民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機械的嚴刑峻法。比如行為人在他處發現自己被偷的摩托車,沒有報警就騎了回來,表面上雖然符九_九_藏_書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本質上屬於自救,是一種被許可的行為。
無論如何,善行都不能論以犯罪,否則違法就並非不義,反而成為榮耀了。司法活動不是電腦運算,必須考慮民眾的道德情感的行為,唯此才能保證司法的公信力。
在引發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后,案情走向出現了逆轉:永州市公安局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踹人者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刑法的合理性不是來自形而上學的推理,而是來自它所服務的道德觀念。如果法律過於剛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讓它更加剛硬,而是要用道德的潤滑劑讓法律柔軟,滿足民眾的常情常感。
比如便衣警察在抓歹徒,但張三誤認為警察是壞人,對警察進行了毆打,把警察打成了輕傷,這就屬於假想防衛,由於過失對輕傷不符合刑事責任,所以這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在更多的國家,至少消極的道德主義,即用道德規範作為限制處罰的依據,是被普遍接受的。

假想的扭送

事隔兩個多月,胡某的父親突然收到一紙拘九*九*藏*書留通知書稱,胡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於8月21日19時被刑事拘留。隨後,「踹傷了對同行女孩伸出『咸豬手』的男子,該被刑拘嗎?」成了網上的熱門話題。
我國刑法雖然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刑法理論中存在大量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比如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得到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等等,允許公民在緊急狀態下私力救濟。
但在此案中,即便認為胡某的扭送行為超越了必要限度,屬於扭送過當,那它和防衛過當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屬於「過失」,而「過失」對輕傷是不構成犯罪的。也就是說,即便按照扭送過當處理,胡某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不宜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這裏,我想援引英國刑法學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愛》一書的話:「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要適應一國當時的道德水準。如果社會沒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譴責某事,那麼你不可能對它進行懲罰,不然必會『引起嚴重的虛偽和公憤』」。
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這種懲罰必須具備道德上的正當性,雖然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種在道德上被鼓勵的行為一定不是犯罪。
退一步說,即便把「扭送」的對象限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衚衕學的行為也屬於「假想扭送」,也就是主觀上想將犯罪分子扭送至司法機關,但客觀上所扭送的僅僅是實施治安違法的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