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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義的實現 優勢證據與合理懷疑:錘殺案中的證明難題

三、正義的實現

優勢證據與合理懷疑:錘殺案中的證明難題

因此,犯罪構成理論應當體現這種原則與例外、客觀與主觀的層次性要求,從而合理分配證明責任。藉助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構成理論可以彌補普通法系犯罪構成標準的不足。這種犯罪構成理論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依次遞進的結構組成,不僅能夠比較清晰地區分本體要件和辯護要件,還能體現證明責任所需要層次性安排。
比如被告人不在場,這似乎是對本體要件的否定事由,那它是本體要件,還是辯護要件?又如認識錯誤,這將導致犯罪故意的排除,這是本體要件,還是辯護要件?這都不無爭議。
比如張三在光天化日下殺人,最後他辯解說:「我以為對方是只豬。」這種認識錯誤的辯解太過荒謬,根本沒有達到引起人合理懷疑的程度,法官根本就不會考慮這種辯解。但如果張三的辯解是:「我當時在豬圈旁邊走路,有隻豬拱我,我非常生氣,拿石頭把豬砸死了,後來才發現是個披著豬皮的人在豬圈裡面體驗生活。」如果存在相應的事實,這個辯解就可能達到了合理懷疑的程度,那麼這個辯解就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供法官考量。
根據無罪推定標準,控訴方必須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被告方無需承擔任何要素的說服責任。從表面上看,在與犯罪構成標準的對決中,無罪推定標準似乎大獲全勝,然而現實並非如此。首先,無罪推定標準存在大量的例外規則,也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加拿大和英國雖然已經倒向無罪推定標準,但法律和判例中卻仍有大量的例外規則,要求被告人承擔說服責任。如英國在2002年通過蘭伯特案件(Lambert)和卡勒斯案件(Carass)確立了無罪推定標準,但如一年後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 2003)又規定,在法定強|奸罪中被告方不僅負有提出責任,還要承擔說服責任,被告方必須提供優勢證據說服陪審團相信他以為女方年齡已經達到16歲。
2020年12月,重慶女子劉某會凌晨錘殺丈夫一案引發討論。
首先https://read•99csw•com,它應當合理地區分本體要件和辯護要件,儘可能地避免兩者之間存在過多的模糊地帶。其次,能吸收無罪推定標準的合理成分,避免其不足。根據無罪推定標準,與犯罪有關的要素原則都應由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被告方只對例外事由有一定的證明責任。同時,控訴方按照理性的客觀一般人的標準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主觀所獨知的個別化事由應當由其自身承擔證明責任。
違法阻卻和責任阻卻沒有必要採取同樣的證明責任標準,畢竟前者是一種一般化判斷,後者是一種個別化判斷,需要考慮行為人的個別化狀況。對於前者認定而言,控訴機關有優勢,但是對於後者的認定,辯方自身有優勢。
回到本文最初的案件,對於死者是否睡著,辯方只需要提出讓人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主張蔣某銀仍然處於清醒狀態,如果公訴方沒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反駁辯方的主張,那就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認為不法侵害仍在繼續,從而認定本案屬於正當防衛。
當然,被告方所提及的證據只要讓人相信控訴方關於本體要件的證明存在合理疑點即可,也即引起合理懷疑。如果他不提出相應的證據而僅提出申請,法官就不會將此主張提交陪審團裁決。
普通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是一種雙層結構,包括本體要件與辯護要件,前者包括客觀行為和主觀意圖,後者包括各種辯護事由,如正當防衛、認識錯誤、精神病等。這種犯罪構成理論是一種入罪與出罪的二元對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充分利用民間司法資源對抗國家的刑罰權,發揮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積極性,在動態中實現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平衡。
這兩種標準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犯罪構成標準當前所面臨的困境主要在於本體要件與辯護理由的界分並不清晰,導致證明責任在分配上的困惑read.99csw.com。從表面上看,本體要件是肯定性的入罪要件,辯護理由是否定性的出罪要件,黑白之間,涇渭分明。然而,在具體操作時兩者往往存在中間地帶。由於本體要件和辯護理由本身界限模糊,如果認為辯方需要承擔辯護理由優勢證據的說服責任,那麼證明責任就可根據情勢任意分配。
檢方指控,2020年7月8日23時至9日凌晨3時許,重慶梁平區45歲女子劉某會的再婚丈夫蔣某銀欲性侵其女兒龍某,被劉某會制止。劉某會遭蔣某銀毆打。4時許,劉某會持鐵鎚多次擊打俯卧在床上的蔣某銀,致其死亡。劉某會被訴故意殺人。
控訴方對於本體要件要承擔兩種證明責任。首先,控訴方必須對本體要件的每個要素提出相應的證據;其次,為了達到對被告人定罪的目的,其證明標準還應達到超出合理懷疑的程度。對於辯護理由,普遍認為應當由被告方承擔提出證據責任。被告方須先行提出存在辯護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如證明行為是正當防衛等。
行為一旦具有構成該當性,就可推定具備違法性和有責性。控訴方通常只對犯罪構成該當性承擔證明責任而無需證明違法性和有責性。只有當訴訟中出現了或者被告方提出了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可能存在的證據,使得違法性和有責性的推定出現了疑點,控訴方和被告方才可能出現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
比如,為什麼很多國家不承認法律認識錯誤這種辯護理由?就在於如果認可它的存在,會讓控訴方承受無力證明的重擔。一種穩妥的方法是在兩種標準中求取一個平衡點。合理的證明責任標準要同時符合訴訟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兼顧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訴訟使命。
普通法系之所以想撇開傳統的犯罪構成標準,就在於如果辯護理由都由辯方承擔優勢證據的說服責任,有時對辯方會read.99csw•com非常不利,甚至導致辯護理由在事實上不再存在。但是如果按照大陸法系的做法,徹底地倒向無罪推定,辯方無需承擔任何辯護理由的說服責任,那麼又可能矯枉過正,導致立法機關乾脆在法律上取消某種辯護理由。
第二種標準是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指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並依實體法被確定有罪以前,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
對於辯護理由的說服責任,則存在較大的分歧,有些司法區認為,被告方必須提出優勢證據證明這些辯護理由。用不太精準的百分比來說的話,如果說合理懷疑大概是30%的可能性,那麼優勢證據就得是51%的可能性。但也有不少司法區認為,被告方無需承擔說服責任,換言之,只要被告提出存在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這種辯護理由達到了讓人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那麼就應該由公訴機關承擔超出合理懷疑的說法責任來反駁辯方的理由。
總之,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如果辯方無需承擔任何辯護理由的說服責任,這對控方也可能是一種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物極必反的結果反而會導致辯護理由的取消,給辯方帶來更大的不利。因此,穩妥的做法是將辯護理由區分為違法阻卻和責任阻卻,辯方對於違法阻卻事由沒有說服責任,只要承擔合理懷疑的提出責任,證明責任就轉嫁至控方。但是對於責任阻卻,辯方依然需要承擔優勢證據的說服責任。
「該女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為庭審焦點。而問題的關鍵在於,死者蔣某銀在案發當時是否已經睡著?如果還未入睡,不法侵害就仍然處於正在進行中,劉某會的行為就可能論以特殊防衛,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蔣某銀已經睡著,那麼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劉某會的行為可能就屬於事後防衛。
當然,事後防衛並不必然屬於故意殺人,如果出現認識錯誤,屬於假想防衛,也可能以過失或意外事件論處。控辯雙方對於死者是否睡著爭辯不休,有學者認為如果公訴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蔣某銀在案發當時已睡著,即不法侵害確實已經結束九九藏書,就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如果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那麼就要深入行為人的內心深處,進行有責性的判斷,也即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責任阻卻事由,這種責任判斷顯然是一種主觀化的個別判斷。同時,大陸法系對於犯罪排除事由分為違法阻卻和責任阻卻,正好對應于普通法系的辯護理由的正當化事由和可得寬恕事由的區分。
第一種是犯罪構成標準。這種標準認為控辯雙方都應承擔提出責任與說服責任。這種標準主要盛行於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國。
因此,立法者完全可能將本體要件貼上辯護理由的標籤任意分配證明責任。比如,立法者既可以將強|奸罪中「被害人的不同意」作為本體要件,從而由公訴機關承擔超出合理懷疑的說服責任,也可以將其視為辯護理由,由被告方提供優勢證據對此加以證明。甚至可以將謀殺定義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於是讓被告方承擔證明他不是出於惡意之辯護理由的說服責任。
無罪推定標準在大陸法系比較普遍,比如德國,其犯罪構成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依次遞進的結構組成。控訴方不僅對構成要件該當性負有提出責任和說服責任,同時如果由該當性推定成立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出現疑問時,不論這種疑問的產生是因被告人的主張和舉證引起還是因控訴方提出的證據而引起,都應當由控訴方承擔說服責任,如果控訴方不能排除這些疑問,法官就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對於這種觀點,學界也不乏質疑的聲音。這裏涉及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的問題。證明責任一般可分為提出責任與說服責任。前者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提出證據使自己的主張成為爭議點的責任,後者則指主張一方提出證據說服審判者自己的主張為真的責任。法律問題不可能像數學公式那麼精準。
當前,關於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和標準在世界範圍都存在爭議:
人類事務千變萬化,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決定了法律所追逐的正義是有限的。法律的正義不可能是完美的正義,有時追求最優選擇反而會事與願違,甚九*九*藏*書至適得其反。我們希望本案在現行的法律的框架內能夠尋找到一個相對較優的選擇,讓民眾樸素的直覺與法律的專業判斷不會相去甚遠。
正是因為這種困境,所以無罪推定標準反對區分本體要件和辯護理由。不少原來採取犯罪構成標準的國家,如普通法系的英國和加拿大都基本上放棄了犯罪構成標準,倒向了無罪推定標準,認為對於辯護理由被告方只負有提出責任,而不應承擔說服責任。
具體而言,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就推定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因此就要從反面來看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如果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就無需再進行下一步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的判斷是一種客觀一般人的判斷。
(本文節選自拙文《犯罪構成與證明責任》,原載《證據科學》2016年第4期)
根據無罪推定標準,控訴方須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控訴方應證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譴責性的所有要素。無罪推定標準反對區分本體要件和辯護理由,認為有些辯護理由與犯意和道德上可譴責性的關係十分密切,要求被告人承擔說服責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其次,無罪推定標準讓控訴方承擔的舉證責任過重,往往矯枉過正,導致立法者取消某種辯護理由,這對於被告方更為不利。比如,在性侵犯罪中,得到女方同意是一種辯護理由,有些地方為了規避控訴方的證明責任,而將此罪完全視為暴力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行為,性行為就構成犯罪,得到女方同意不再視為一種辯護理由。這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帕特森案所指出的:正當程序條款不能讓國家置於這樣的選擇:或者拋棄這些辯護理由,或者為了取得有罪判決而反證辯護理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