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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罰的起源與發展 二、回溯與前瞻

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罰的起源與發展

二、回溯與前瞻

其一是從刑罰泛濫到刑罰法定。自從成文刑法產生以來,人們一直希望用法律手段對刑罰加以約束,因此刑名體系一直為歷朝法典所重視。但是人治傳統決定了對刑罰權的約束和限制不可能真正實現,中國古代盛行的世輕世重刑罰原則就是著例。《尚書·呂刑》說:「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刑之輕重要根據形勢變化,不能固定,否則即為「齊」,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法有限,而情無窮」。正是這種刑罰思想導致刑罰的泛濫。雖然無論是奴隸五刑制度,還是封建五刑制度都試圖對刑罰作出限制,但是在實際中,法外之刑五花八門,以宋朝為例,雖然法典載明五刑,但在五刑之外,還有斷食、水淹、黥、掉柴(斷薪為杖,抨擊手腳)、腦箍(纏繩于首,加以木楔)、夾幫(木索夾犯人脖子)、剖腹、醢、脯、超棍等刑罰。
伴隨著封建制度從興盛走向衰敗,封建新五刑制度歷時一千多年,也逐漸走向衰亡。唐代以後,宋、元、明、清諸朝皆面臨嚴重內憂外患,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互相交織,因此中央集權專制更加強化,重刑主義開始抬頭,新五刑制度雖被沿用,但一些曾被摒棄的肉刑制度又死灰復燃(如宋朝之刺配法),甚至一些更為嚴酷的刑殺手段也開https://read•99csw•com始出現,其著例為凌遲刑的廣泛應用,宋及以後諸朝,皆將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刑罰一度又復歸「野蠻」狀態。曾經先進的五刑制度越來越僵化落後,逐漸為時代所拋棄。
清政府覆滅之後,《大清新刑律》所建立的新五刑體係為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效法。新中國成立后,更是將這種五刑體系發揚光大。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類;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剝奪財產四類。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體系發展定型。

直到20世紀初,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現才將刑罰權真正限制在法律之下,刑罰法定開始成為現實。1908年頒布的《憲法大綱》規定:「臣民非按法律規定,不加以逮捕、監察、處罰。」1911年頒行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確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刑罰種類亦被限定,國家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內施加刑罰,不允許法外施刑,也堅決禁止法外造刑。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是延續此規定,該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罰權這種曾無限膨脹的利維坦終於被束縛在法律的軌道之下。
文帝廢肉刑,為封建新五刑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九九藏書其後不乏肉刑存廢之爭論,但總體說來,奴隸制的舊肉刑已日暮西山、窮途末路。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封建五刑逐漸發展成熟。北齊和北周時期出現了新五刑的萌芽,北周五刑曰:杖、鞭、徒、流、死,北齊五刑曰:杖、鞭、刑罪、流、死,肉刑基本被剔除乾淨。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下詔廢除肉刑,歷史終於迎來轉機。文帝下詔曰:「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這是中國刑罰史上一次劃時代的變革,它標志著曾經塵囂其上的舊五刑制度走向衰亡,雖然這一過程仍是無比漫長。
漢初亦沿襲秦制,「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綱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謂之具五刑」。其刑之殘酷較之暴秦,毫不遜色。
舊五刑為:墨、劓、刖、宮、大辟,以肉刑為主,主要存在於奴隸制社會。根據現有的史料記載,五刑在夏朝已初具雛形,《左傳·昭公六年》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尚書·大傳·呂刑》中有「夏刑三千」的記載。《周禮·秋官·司刑》注曰:「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墨、劓各千。」五刑在夏朝已經存在,當是不假。到了商朝,五刑https://read•99csw.com就更通行了。《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它是在禹刑的基礎上增刪而成,其中有許多關於五刑的記載,今天出土的甲骨文也可資佐證。西周時,五刑制度趨於完善。據《周禮·秋官·掌戮》記載:「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中國的刑罰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貫穿了兩種發展趨勢。
第二個階段是封建制新五刑從形成到衰亡階段。
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從封建五刑到近現代五刑,這一過程漫長而艱難。在這一過程中,有兩個趨勢體現得尤為明顯。
其二是刑罰殘忍到刑罰人道。古代刑罰異常殘酷,僅死刑方式就有數十種,如《明大誥》不僅有「族誅、凌遲、梟首、腰斬、剝皮、棄市、抽腸」等前代使用過的死刑,而且還自創「挑筋去腸」「抽腸洗刷」等酷刑,種種不得好死之法,駭人聽聞、令人髮指。但是,刑罰日臻文明的歷史規律不容抗拒。無論是漢文帝除肉刑,廢連坐,隋唐定五刑刑名,廢除歷代沿用之諸多酷刑,還是清末建立新五刑制度,將死刑執行方式簡化統一,人類都一直沿著刑罰人道的路徑前行,雖然這一過程無比漫長,不乏波折。從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始廢肉刑,到隋文帝開皇元年正式確立新五刑,共歷七百四十余年,從封建五刑建立到清末近現代五刑制度的確立,凡千余年,人類從野蠻到文明的演進過程可謂荊棘遍布https://read.99csw.com,艱辛無比。
第一個階段是奴隸制舊五刑從形成到衰亡階段。
隋唐時期大一統局面的重新建立為新五刑的完備提供了契機。隋《開皇律》正式確立了笞、杖、徒、流、死這種新的五刑體系,這是一種以身體刑和生命刑為主的刑罰體系。「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唐承隋制,將此制度發展完備,一直延續至清末。
近代以降,封建統治搖搖欲墜,封建五刑趨於解體。由於清朝的刑罰制度過於殘忍,與西方先進的刑罰理念嚴重衝突,因此列強要求領事裁判權,公然僭越清朝司法主權。無奈之下,為收回司法主權,清政府不得不變更法律,這就是清末修律。光緒二十六年(1900),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攜光緒西逃,途中頒布罪己詔,曰:「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須議更張」,表露修法之意圖。隨後,列強皆以放棄領事裁判權為誘,要求清政府修改法律。光緒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駐美大使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並九_九_藏_書下令「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完呈覽,候旨領行」(《大清光緒新法令》)。光緒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上奏《刪除律例內重法析》,請除舊律之凌遲、梟首、戮屍以及緣坐、刺字等野蠻酷法。得到清政府首肯,光緒隨即頒發上諭:「嗣後凡死罪,至斬決而止,凌遲及梟首、戮屍三項,著即永遠刪除。」宣統二年(1910)五月,清政府頒行了《大清現行刑律》,重定刑罰體系,分罰金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種,仍部分保留封建五刑體系。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清政府又頒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廢除封建五刑制度,確立近代刑罰體系,將刑罰分主刑和從刑。主刑有罰金刑、拘役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從刑有褫奪公權和沒收。從此,封建五刑制度被徹底拋棄,以自由刑為中心的近現代新五刑體制開始出現。
第三個階段是近現代新五刑的發展成熟階段。
舊五刑異常野蠻、殘酷。《周禮·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劓,截鼻。」「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宮者,丈夫割其勢,女子閉于宮。」大辟則更是用諸多匪夷所思的方法至人斃命。除此以外,為了維護統治階層的統治,統治者還發明了無數更為嚴酷的刑罰,如《漢書·刑法志》記載:「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