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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反反覆復的肉刑興廢 一、肉刑縱覽

第二章 反反覆復的肉刑興廢

在刑罰的演進過程中,肉刑是一個必須討論的問題,肉刑的興廢幾乎貫穿刑罰發展的始終,一部刑罰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肉刑從興起到廢除的過程。
中國古代的刑罰可分為奴隸制舊五刑和封建制新五刑。前者是指墨、劓、刖、宮、大辟。後者是指笞、杖、徒、流、死。舊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新五刑在隋唐之後通行。
從狹義的角度來說,舊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種都叫作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是對肉體的直接摧殘,受刑后無法複原。舊五刑轉化為新五刑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就是漢初文帝廢肉刑,以笞、徒取代了長期存在的墨、劓、刖三種肉刑,這在刑罰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刑罰從野蠻、殘酷逐步邁向文明、人道的里程碑。然而文帝廢除肉刑后,肉刑又幾經反覆,直到清末才被徹底廢除。從廣義的角度來說,笞刑、杖刑也是對身體的折磨和摧殘,也可視為肉刑的範疇。這種肉刑在清末刑法改制中才被廢除,它是刑罰史上又一個劃時代的事件,標志著傳統刑罰向近現代刑罰的轉變。從更廣義的角度來說,死刑,這種剝奪人之生命的刑罰何嘗不是更為殘忍的肉刑。

一、肉刑縱覽

公元前167年,西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將原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景帝時,又將「笞五百」改為「笞三百」,后又減為「笞二百」。武帝時,又創造了一種釱刑,對於某些刖刑之罪,用釱左趾代替斬腳趾的刑罰。釱是一種鐵制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趾上。如《史記·平準書》記載: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這種代替刖刑的釱刑一直沿用到三國曹魏時期。
到南宋孝宗時,到處充斥被刺配之人,全國各郡監牢達數十萬人。正如「城旦黥」為秦末起義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生力軍,刺配之刑也埋下了大宋王朝覆滅的伏筆,《水滸傳》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萬禁軍教頭豹子頭林沖、及時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豈不都是刺配之人。
但是,歷史總有反覆,宮刑雖不再是五刑中的正式刑罰,但它卻不時成為一種法外之刑,先不說皇權不受法典的約束,就是一些朱門大戶也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往往將人私自閹割為奴。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蕭延之的家奴海里強|奸拽剌禿里的未成年的女兒,就被法外施刑,處以宮刑,交給禿里家做奴隸。據史書記載,遼穆宗更是殘暴,此人嗜酒成性,刑罰任意,斷手足、爛肩股、折腰脛,無所不用其極,宮刑的適用自然不在話下。
宮者,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它是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殖機能的一種肉刑。宮刑又稱蠶室、腐刑、陰刑。受宮刑之人由於怕風寒傷口感染,須在嚴密而溫暖的房間待上數月,這種房間和養蠶的房屋和相似,所以稱之為蠶室;宮刑又稱腐刑,有兩種說法,一說是指受宮刑之後,人若腐木朽株,有桿但不能結實(生育),另一種說法是指受刑之後傷口腐爛惡臭,故曰腐刑;宮刑還稱陰刑,這是因為該刑是對人的陰|部施加刑罰。男子宮刑為去勢,一般理解是將陰|莖連根割去,但據古籍記載,也有破壞陰囊與睾丸者。如《韻會》一書雲:「外腎為勢。」宮刑男子割勢。外腎是指陰囊和睾丸,破壞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發育,陰|莖不能勃起,從而喪失了性能力。讓這些人充當宮廷的僕役,皇家的血統問題顯然是有保障的。
秦漢之後,宮廷中的宦官普遍由受宮刑之人充當,這些人生前備受侮辱,死後也不能進入祖墳,生理上的殘疾導致很多閹人心理上嚴重扭曲和變態,掌握權力后可能做出一些十惡不赦、令人髮指的事情,秦朝的趙高,漢代的十常侍,明代的劉謹,清代的李蓮英等,種種專權誤國、禍國殃民之舉在歷史上不止一次地上演。這些人從受害者轉向害人者何嘗不是宮刑的惡果。
宮刑在西周時期有過重大發展。首先是它在舊五刑中地位的變化。周初,宮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於死刑和臏刑。因為臏刑之人,失去膝蓋骨后,便不能直立行走,而受宮刑者坐卧行走不受影響,因此宮刑較之臏刑為輕。但周穆王將臏刑廢除,代之以刖刑,刖刑雖斷人足,但是受刑之人穿上踴甚至不|穿踴都還可以行走。同時,西周中期,正值奴隸制度向封建制度過渡之時,人們的宗法觀念和家族意識的日益抬頭,絕人後代的宮刑自然比無足卻能行人道(有性機能)的刖刑要嚴厲得多,宮刑自然升格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其次是髡刑的出現。西周時期,「宮罰之屬三百」,宮刑條文非常之多。但由於「刑不上大夫」觀念的影響,髡刑也就應運而生。西周時規定:「公族無宮刑。」意思是說,貴族犯了罪,不能判處宮刑,原因是為了「不翦其類也」,即不讓他的家族斷絕後代。貴族們犯了罪該處以宮刑者,用髡刑代替,對應受宮刑的貴族或公族給予優待,用剃去頭髮和鬍鬚的方式來象徵性的執行宮刑。因為男子受了宮刑以後,引起生理的變化,不再生鬍鬚,因此剃去發須也就有了特別的意義。
唐代也曾大興蓄奴之風,不少男孩閹割之後,被貴族官僚收買為家奴,詩人顧況的《囝》所說的「囝生南方,閩吏得之,乃絕其陽」,就是當時情景的真實寫照。安祿山也曾私閹一個叫李豬兒的人為奴,而且安祿山對豬兒非常寵愛、信任,但後來被豬兒切腹而死。
兩晉南北朝時期,一度被廢的墨刑又被恢復,而且有非常細瑣的講究。當時的法律規定,奴婢若逃亡,抓回來之後要用墨和銅青色的顏料在兩眼上方刺字;如果再逃跑,就要在兩頰上刺;第三次逃跑,則黥兩眼下方。每次黥臉,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也下詔恢復墨刑和刖刑,規定對那些犯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依律當斬之人,如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如果說秦漢以前的墨刑或者是作為主刑使用,或者是作為城旦等勞役刑的附加刑,那麼南朝的墨刖之刑顯然是將墨、刖、流三刑並用,其殘忍性大為提升。
宋朝的黥面非常講究,有刺面、刺額角和刺耳後的區別。刺墨的花紋也不相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圖形。對犯一般盜罪的,在耳後刺環形;對強盜罪,在額頭上刺「強盜」二字;對應當受徒、流刑的刺方形,受杖刑者刺圓。刺墨的深度也有區分,一般是根據所發配地區的遠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的刺七分。
元代的墨刑更加普遍,在法律中已不是規定什麼行為處墨刑,而是反過來規定什麼情況可以免刺。由於元代刺刑太多,以至於很多人一刺再刺,還有些人則想方設法要把刺痕抹掉。但是統治者還是有辦法刺上加刺,法律規定,犯罪被刺字之人把所刺之字自行除掉又犯新罪的,補刺;已被刺臂之人把整個胳膊都刺上花紋,以掩蓋原刺的,如果再犯盜竊,于背部刺之;累犯盜竊,左右項、臂部都已刺字而又犯的,于項下空處刺。但是,為了體現對蒙古人的特殊優待,法律規定蒙古人犯罪,不得刺字,另外由於婦女的容貌對其至關重要,因此婦人犯罪也可免刺。
楚王對美人所施用的刑罰就是劓刑了,也就是將人鼻子割掉的一種刑罰。想象一下,美人鼻子被割,從此人不像人,鬼不像鬼,這可比殺了她還殘忍。

2.劓刑

4.宮刑

另一種理解認為是把女子的陰|戶縫起來,防止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清人褚人獲《堅瓠集》就有關於這種刑罰的記載:「搗蒜納妾陰中,而以繩縫之」,或「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于井」等。
由於墨刑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受刑,終身難以為人,不符合儒家教化為先的原則,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墨刑首當其衝,黥面之刑被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受刑之人不再刺字,改為男子剔去頭髮鬍鬚並以鎖束項,去做為期五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則做五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後直至漢末,墨刑都沒再實行。但其中有個小小的插曲,據《匈奴傳》記載:西漢王烏出使匈奴之時,匈奴曾有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墨黥其面,不得進入單于所居住的穹廬。王烏從大局出發,只能順從匈奴的規矩,「黥面入廬」。單于大喜,並欣然許諾讓太子到漢朝作人質,求與漢和親。當然有人認為,史書的記載並不一定準確,匈奴也許沒有墨刑之俗,王烏最多不過是以墨塗面,象徵性黥面,而非真的用刀刻其臉,這和墨刑有本質的區別。https://read.99csw.com
秦滅六國之後,劓刑更是家常便飯,而且還有新的發展。根據考古發現的秦代法律條文,當時的劓刑既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以作為附加刑和其他刑罰併合使用。最經常的是劓刑、墨刑和勞役刑同時使用。
「楚卞和往荊山,見石中有璞玉,抱獻楚歷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怪其詐,刖。歷王卒,子武王立,和又獻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又怪其詐,刖其右足。武王卒,子文王立,和欲獻之,恐王見害,乃抱其璞哭三日夜,淚盡繼之以血。文王知之,使謂之曰:『天下刖者多,子獨泣之悲,何也?』和曰:『吾非泣足也,寶玉而名之曰石,貞士而名之曰詐,是以泣也。』王取璞,命玉人琢之,果得美玉,厚賞而歸。世傳和氏璧,以為至寶。」為了巴結君王,卞和獻上寶玉,可惜兩任楚王都不識貨,先是刖左足,后是刖右足,可卞和還是不死心,抱著玉璞大哭三天三夜,涕淚泣血感動了第三任楚王,收下了他的寶貝。
此後即位的諸多明帝都曾頒布過類似禁令,而且禁令越來越嚴厲,但自宮之風一直無法遏制。自宮者仍然一撥一撥,湧向宮廷,因為太監的地位、權勢對他們的吸引力實在太大了,為了飛黃騰達,他們寧願閹割自己,又豈會在乎流放甚至殺頭呢?更何況朝廷在發布禁令的同時又大量錄用自宮者入宮。禁令成為一紙空文也就可想而知。後人對此評論說:自宮禁例,明代可謂嚴厲矣。而明代閹豎之禍較之唐、宋為烈,可見徒立一重法而無實意以行之,亦徒法而已
自文帝廢除刖刑以來,斷足酷刑就很少在正式的刑罰中出現,不過歷史也時有反覆,南北朝時期,斷足之刑曾一度恢復,而且比傳統的刖刑更為殘忍,具體施行方法叫作「斷腳筋」。《南史·宋明帝記》記載: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彧下詔恢復黥刖之刑,「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院及傷害吏人,並監司將吏自為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制斬刑。若遇赦,黥及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交、梁、寧州」。斷腳筋比一般的刖刑更加殘酷,所以有人說它與古之刖名同而實異。明帝死後,此刑就被廢除。
北宋的刺配之法是對墨刑更大範圍的恢復。在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後,流刑逐漸發展為生死之間的中刑,但是其懲罰力度隨著時代的發展已逐漸降低,很難拉開死刑與徒刑之間的距離,實現降死一等的目的,因此北宋統治者在流刑的基礎上附加黥面,從此刺配之刑正式進入新五刑之中,一直延續到清末。刺配法的廣泛適用導致黥面的刑具大有改進,當時的墨刑已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宋代黥刑適用很廣,流、徒、杖刑都可以附加黥刑,特別流刑(加役流)則必須附加黥面,同時還要先行杖決,所以明人邱睿說這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其殘忍性可想而知。
將專制推向極致的朱明王朝自然也少不了宮刑的存在。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大誥》規定了許多嚴刑峻法,其中就有閹割為奴。洪武年間,監察御史張尚禮曾作《宮怨詩》一首:「庭院沉沉晝漏凊,閉門春草共愁生。夢中正得君王寵,卻被黃鸝叫一聲。」宮中妃嬪的心事被如此生動的描寫當然會惹來殺身之禍,朱元璋見此詩后,大怒,下令將他處以宮刑,結果張尚禮死在蠶室。據《萬曆野獲編》記載,明英宗時,靖遠伯王媼在征戰期間,曾將民間幼童閹割為奴,明英宗知道后並不干預,可見這種做法在當時是被允許的。事實上,明英宗自己也曾干過類似事情,天順二年(1458),他就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監徒處以宮刑。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犯人不僅要承擔修護城牆的苦役(城旦),而且還要被刺字羞辱。漢初名將英布就受過這種刑罰,在受黥之後,發配驪山,所以有人譏稱其為「故驪山之徒」。據說英布少年時曾有一相士為其算命,說他「當刑而王」,也就是受了肉刑后就可以成王了。英布成年後,果然犯法被罰,並欣然受黥,後來參加秦末起義,還真被封為淮南王。不過功高震主,英布後為劉邦所殺,成了「反革命頭領」,因此為其作傳的司馬遷和班固都稱其為「黥布」,而舍其大名「英布」不用。
刖刑是一種斷足的酷刑,有一個叫作「履賤踴貴」的典故就與刖刑有關。
宮刑,是破壞人生殖器官的酷刑,是舊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古人普遍存在生殖器崇拜,這種崇拜逐漸演化為祖先崇拜和子孫觀念,直到今日,這些觀念依然為國人所信奉。在古人看來,生殖器的價值僅次於頭顱。從近些年的考古發掘中發現,古人在入葬時,往往頭上戴面具,陰|部有護陰蓋片,這是因為古人認為頭和生殖器是人體的兩個最重要的部位,死後還要加以保護。受過宮刑的人,生殖器被破壞,失去了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從而斷子絕孫,這在重視子嗣和香火延續的古代中國確實是一種異常殘酷的刑罰。

3.刖刑

墨刑又稱黥面、黔面,是在人身體上(主要是臉上)刺字,然後塗上墨汁等顏料,待墨汁浸入血肉,皮膚變色,傷口愈合之後所刺之字也就成為永久的恥辱記號,所謂「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最初,墨刑是在人額頭上刺墨,刺在面的上部,所以墨刑又叫天刑,後來才在人的臉面上刺墨,也就是黥,只不過後來人們對墨與黥不再區分,一律統稱為墨刑。古有「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之說,鑽是斷人足臏的刑具,而鑿就是實施墨刑的工具,後世墨刑工具才改為針刺。在人的面部刺字,犯人在受刑時的疼痛可想而知。有時傷口感染,黥面甚至會危及生命。然而在舊五刑中,墨刑仍屬於最輕微的刑罰,但是它毀人容顏,給人留下終生無法抹去的恥辱痕迹,其痛苦當是不言而喻。
漢文帝時廢除肉刑,其中就包括廢除宮刑。但過了不久,景帝中元四年(前146)又恢復宮刑。《景帝紀》雲:「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宮刑最初是作為死刑的替代刑,後來也成為皇帝臨時決定使用的一種獨立刑罰。這在漢武帝時最為突出,將軍李延年、歷史學家司馬遷和張賀都是宮刑的犧牲品。漢武帝甚至對來自西域國家的使節或人質也曾使用此刑。據《西域·樓蘭傳》記載:征和元年(前92)樓蘭國王去世,其國派人到漢朝迎接作質子的太子回國繼承王位。由於這位太子在長安因觸犯法律受過宮刑,漢武帝就沒有放他回本國。武帝劉徹的跋扈與專橫可見一斑。東漢時期,宮刑仍被保留,漢光武帝詔曰:「死罪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女子宮。」明帝永平八年(65)、章帝建初七年(82)、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7),和帝永元八年(96)也都有過類似詔書,「犯大逆,募下蠶室,女子宮」。因此有學者認為「終漢之世,時以宮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製也」。漢安帝永初年間(107—113),大臣陳忠上書請除宮刑,此奏獲准,宮刑又一次被廢除。九-九-藏-書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后對盜竊犯也可適用黥刑,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在面上刺字,後者是刺在臂上。康熙初年曾有過改革,對於逃亡的奴婢不再面部刺字,只和盜竊罪一樣刺小臂。後來又恢復以往的規定,理由是如果逃亡者刺小臂,逃亡者會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到了清末,黥刑終於走到盡頭,被徹底廢除。
受宋法的影響,遼代刑法也有黥刺。起初所黥部位和北宋相似,但後來有人認為這種做法太過嚴厲的,是犯一罪而具三刑,應予廢除。重熙二年(1033)遼興宗耶律真宗大發慈悲,下詔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於是墨刑有所變化,犯人的臉面不再受黥,而改刺頸項和手臂。對判為徒刑之人,改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同時盜竊主人財物,主人也不得黥刺其面,只能刺其頸或臂上。犯盜竊罪的,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犯則要被處死。
明代的黥刑和宋元基本相似。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天搶劫的,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要在右小臂上重刺。刺字之人如果擅除原刺的,還要被補刺。所刺之字必須依照律條的規定,官員不得任意刺字。當時有個笑話,說是有個叫陳東的在蘇州做官時,曾命屬下對一名處以充軍發配的犯人進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見后說:「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遠遠重於此犯,『特』字的使用權在朝廷,我們小小蘇州府使不得吶!」陳東隨即糾正,命屬下改「特刺」為「准條」(即依據律令條文),重新刺刻。後來,有人向朝廷推薦陳東的才幹時,朝廷某官問道:「莫非是在人臉上起草稿的那個陳東嗎?」
《戰國策》中有個故事,說的是劓美人鄭袖固寵。鄭袖是楚懷王的寵妃,生性妒忌多疑。一次魏王給楚王送了一位美人,楚王非常高興,這當然讓鄭袖恨得咬牙切齒。但是懷王喜歡美人,鄭袖也不能亂來,一哭二鬧三上弔這種沒有技術含量的爭風吃醋估計會讓楚王更加反感,於是鄭袖假裝逢迎美人,把好吃的,好玩的,好穿的,全都送給了美人,對美人的關心愛護懷王也自嘆弗如。不僅是美人,就連楚王也大為感動,說:「婦人所以事夫者,色也;而妒者,其情也。今鄭袖知寡人之說新人也,其愛之甚於寡人,此孝子所以事親、忠臣之所以事君也。」消除了楚王的顧慮和美人的戒心后,鄭袖開始像老大姐一樣和這位初來乍到的美人交心:「大王可喜歡你啦,只是你的鼻子不太好看,大王不太喜歡。今後你見大王時,應該把鼻子捂住,這樣大王就會更喜歡你了。」美人信以為真,就照著鄭袖的囑咐去做。楚王覺著奇怪,就問鄭袖:「夫新人見寡人,則掩其鼻,何也?」鄭袖回答道:「她嫌棄大王口臭啊。」懷王大怒,於是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
春秋戰國時期,劓刑仍被沿用。《左傳·昭公十三年》記載,春秋末楚靈王荒淫無道,公子比推翻靈王時,大將觀從在前線向楚靈王隨從人員宣布「先歸復所,後者劓」,對於不歸順者處割鼻之刑。秦孝公時,商鞅推行新法,遭到太子駟的師傅公子虔、公孫賈為代表的舊勢力的反對,新法頒布不久,他們教唆太子犯法,為此公孫賈被黥面受罰。後來,公子虔再次觸犯新法,商鞅一不做,二不休,下令將公子虔處劓刑。
劓刑是我國古代最早的五刑之一,「五刑,截鼻為劓,故劓為割」。根據《尚書》的記載,遠在夏朝初期劓刑就已出現,《周禮·司刑》說「夏劓千」。商周時期,劓刑也曾廣泛適用,商王盤庚遷殷時,曾嚴厲警告他的臣民:「乃有不善不道之人顛隕逾越不恭上命者,及暫時所遇為奸為宄掠行道者,我小則加以劓,大則殄滅之。」(《尚書·盤庚·蔡傳》)意思是對那些不服從命令,為姦邪之事的人,過錯小的要處割鼻之刑,過錯大的則要處死。周初「劓罪五百」,劓刑是作為重於墨刑,輕於宮刑的一種肉刑使用。西周中期,周穆王進行改革,將劓刑的適用範圍增至千條。由於法網繁密,人們動輒得咎,許多人都被割鼻受刑。人沒了鼻子,面貌自然醜陋不堪,統治者於是「廢物利用」,「以其貌丑遠之」,將他們派往邊關守衛,也就是所謂的「劓者使守關」。當時距京師五百里之外的三關有十二座關門,都是受劓刑的人把守。
古代的宮刑也適用於女性,這稱為「幽閉」。關於「幽閉」,有多種理解。一種認為「幽閉」是將女子關起來,不讓她和外人接觸,如班固《白虎通·五刑》就認為「宮者,女子淫,執宮中不得出也」。但是這種理解很難讓人信服,因為它與女子的生殖機能並無關係,只是一種簡單的關禁閉。
《韓非子·內儲說下》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齊國有一位叫夷射的大臣,有一次,赴齊王的酒宴喝醉了,出了庭院,就倚靠在廊門。門房前來跪著請求:大人啊!不是還有剩酒嗎?請賜予在下吧!夷射一看,門房是受過刑只剩一條腿的人,於是,夷射說道:走開,受過刑的人,還敢向上討酒喝!門房等到夷射離開后,他就在門廊下洒水,弄成有人在此小便過的樣子。第二天早上,齊王走過庭院的時候,看到這個景象,於是厲聲問道:是誰居然在這裏小便?門房答道:我沒有看見,不過昨天夷射大夫在這裏站過。於是齊王將夷射處以死罪。人必自辱之然後人皆辱之,尊重別人也就是尊重自己,夷射的下場值得世人警醒。
劓刑在當時也曾廣泛作為懲罰士兵的刑罰。《商君書·境內》記載,當時秦國規定,凡攻城之戰,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環,賭諫黥劓于城下」。嚴厲的軍紀造就了秦國的虎狼之師。不過物極必反,劓刑的殘九九藏書酷有時反而會大大加強對手的鬥志,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史記·田單列傳》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當時齊國和燕國交戰。燕兵進犯齊國,齊國力弱,危如累卵,守將田單於是放出風聲:「吾唯懼燕軍之劓所得齊卒。」燕人不知是計,果然將齊國俘虜全都處以劓刑。城中的齊兵看到燕軍中的齊軍俘虜都成了沒有鼻子的人,非常憤怒,於是鬥志倍增,田單借勢大敗燕兵。
和墨刑、劓刑一樣,刖刑的受刑人也還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斷足之人雖不能像常人那樣行走自如,但是看看門,驅驅獸還是可以的,所謂「刖足使守門」「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是也。不過刖刑的受刑人終身拖著殘腿,無法掩蓋犯罪記錄,其社會地位之卑賤可想而知。不過卑賤之人也並非毫無用處,有時看不起他們反而會招致殺身之禍。
如果說被迫閹割充當宦官之人尤有可憐之處,那為謀權勢甘願凈身的自宮之人就不只是讓人覺得可鄙了。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自宮以適君」的無恥之尤。《史記·齊太公世家》記載,春秋齊桓公時有位名叫豎刁的人,就自宮而諂桓公,備受重用,齊相管仲病重之時,齊桓公甚至想讓豎刁繼任宰相,管仲勸桓公不可重用此人,對桓公說:「自宮以適君,非人情,難親。」連自己的身體都不愛惜的人,能忠君愛國嗎?當時的另一個人選是易牙,易牙曾親自將自己的大兒子蒸熟獻給桓公,滿足其口腹之慾,管仲也勸桓公此人不可用,「夫人情莫不愛其子,今弗愛其子,安能愛君?」可惜桓公沒有接受管仲的建議,後來豎刁率易牙、開方及大臣為亂,可憐春秋五霸之一的桓公活活餓死渴死,「身死三月不收,蟲出於戶。」豎刁可謂是自宮的先驅了,此後大凡宦官得勢的朝代,自宮現象便格外普遍。《井觀瑣鹽》記載,五代南漢國宦官猖獗,凡群臣有才能者及進士狀元皆先下蠶室,然後方可進用,於是也出現了許多自宮以求進者。朝廷內外皆閹人,其數高達20000多人,真是名副其實的太監王國。羅履先《南漢宮詞》雲:「莫怪宮人誇對食,尚衣多半狀元郎」,說的就是此事。據說當時的宋太祖趙匡胤知道此事,非常憤怒,發誓要攻破南漢,救萬民於水火之中。
秦朝時,墨刑又有新的發展,這主要是作為與勞役刑相結合的附加刑。如黥為城旦,黥為隸妾等,這都是在處以勞役刑的同時施加墨刑。其實在西周時期,就有將墨刑犯人充當勞力的先例,當時,奴隸主常把墨刑犯人充作守門人,即「墨者使守門」。因為這些人的臉上有記號,沒法逃跑,而且四肢健全,不影響勞動。到了秦朝時,這種舉措就成為一種固定的懲罰形式。
唐初刖刑也曾短暫存在,太宗李世民在位之初,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修訂刑法時,曾將應處以絞刑的五十條罪狀都免死改為斷右趾。後來太宗又覺得此法不妥,對侍臣們說:「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經過反覆論證,終於廢除斷趾之刑,將之改為加役流三千里,附加勞役二年。
黥劓之刑的廣泛適用,也在客觀上發展了當時的醫療技術。有個叫作救黥醫劓的成語,源自《莊子·大宗師》:「庸詎知夫造物者之不息我黥而補我劓,使我乘成以隨先生邪?」意思是醫治刺面之傷,補上割掉之鼻,後來延伸為恢複本來面目,不知道這是不是最早的美容技術。
春秋戰國受劓刑的人實在太多,鼻子被割,就和黥面一樣,無法恢復,無法掩蓋,受刑之人很難在當地生活下去,於是很多人結夥逃到邊遠夷人居住之地。夷人看到這些臉上刺著字,鼻子也沒有的人就感到奇怪了,人怎麼會長成這樣啊?這些人於是欺騙夷人說「中國之人皆墨劓為俗」,割掉鼻子,臉上刺上花紋是一種風俗,我們那邊的人都這樣。夷人恍然大悟,由於非常仰慕中原文化,於是競相效仿,紛紛割去鼻子,臉上刺上花紋,結果在夷人那裡還真形成了相對固定的風俗習慣。以至於很久以後,某些地區的少數民族還保留墨劓的習俗,上文提到的王烏黥面覲見匈奴單于,不知是否與這有關。

1.墨刑

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記載:「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何論?當黥劓。」就是將劓刑和墨刑兩種肉刑作為城旦的附加刑併合使用。在《封診式》中也有一份請求官府對家奴施加劓刑的記錄文書,說是「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翻譯成今文就是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說: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來說:丙強悍,請求對丙施加黥劓。僅僅因為女奴強悍,不夠溫順,就要割掉她的鼻子,這刑罰也真夠殘忍的。有秦一朝,被判劓刑之人不計其數,相傳,秦始皇曾將俘獲的六國軍士和百姓都割鼻懲處,一時之間沒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還多,以至於人們以無為正常,有鼻反而覺得丑了。
戰國秦漢時期,刖刑也稱斬止(通「趾」)。當時的斬止分為斬右止和斬左止,就刑罰強度而言,古人以右為上左為下,所以斬右止為重,楚國卞和就是被先刖左足,后刖右足。秦滅六國之後,刖刑的適用更是普遍,它往往和墨刑、劓刑等肉刑結合起來作為勞役刑的附加刑。如秦律規定:五人共同偷盜,得錢一文以上,就要處斬左止,並黥為城旦。漢代人桓寬在《鹽鐵論·刑德》也指出「秦時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受天下之徒」。正是如此嚴酷的刑罰才讓秦朝迅速走向滅亡。
直到清代,宮刑仍有出現。道光十三年(1833)曾頒發律令:「嗣後逆案律應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
明代宦官勢力最盛,自宮之風也最為嚴重,大太監魏忠賢就是著例。魏忠賢本是一市井無賴,嗜賭成性,最後債台高築,走投無路,憤而自宮,最後竟成為權勢遮天的「九千歲」。當時有「已婚而自閹者」;有「熏腐其子」者;有「兄弟俱閹」者;更有人「盡閹其子孫以圖富貴」,自宮之風之烈,可想而知。據《明實錄》記載,當時太監操縱皇帝執掌朝政,恩澤惠及九族,愚民便爭相讓子孫受刑當太監,僅一個村子想充當太監的都有數百人之多,無法禁止。《日知錄》說:明末某年招募太監3000人,結果應者達20000餘人,沒辦法,只能增加名額,最後錄用了4500人,落選的1https://read.99csw.com6000多人在禮部衙門前哭天喊地,鬧得沸沸揚揚。
戰國時著名軍事家孫臏就曾受過臏刑。孫臏原名孫賓,就像英布受墨刑后被改稱黥布一樣,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據《史記》記載,孫臏是孫武後代,受祖先影響,他對兵法非常感興趣,而且頗有造詣,而他同學龐涓則對兵法一知半解,淺嘗輒止,後來龐涓到魏國任職,他自知才學遠不如孫臏,生怕孫臏日後會超過自己,便設計陷害孫臏。龐涓先是客客氣氣把孫臏請到魏國來,然後誣陷孫臏,「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孫臏雖受此奇恥大辱,但並未消極厭世,暫時不順反而讓他發奮圖強,后孫臏被齊威王請去委以重任,齊魏交兵之時,孫臏大敗龐涓,終成一代兵法宗師,所謂「孫子臏腳,兵法修列」說的就是此事。
總之,在宦官制度存在的前提下,禁止自宮是不可能實現的。只有在帝制和太監製度被徹底埋葬之後,自宮才真正絕跡。
隋唐時期,墨刑再次被廢,但到五代十國期間,墨刑又被恢復,當時為了防止士兵逃亡,便於捉捕,許多兵卒臉上都被刺字,被稱為「黥面天子」的後周皇帝郭威在年輕時就曾受過墨刑。
《韓非子》中和氏璧的故事為國人所熟知,但這更是一個與刖刑有關的悲慘故事。
此後,在正式的刑罰中,只有一些少數民族治下的地區才存在劓刑,如唐代的吐蕃就曾廣泛存在劓刑,兩宋年間的金國也規定,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元朝時,元順帝也曾下詔:「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項,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其他朝代則鮮見劓刑的適用,但是在非正式的刑罰中,劓刑卻被一再拾掇。
還有一種理解認為「幽閉」就是椓刑,就是用木棒之類的東西敲打女子下腹部,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使之不能交接及孕育。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褚人獲,在其《堅瓠集》續集卷四「婦女幽閉條」引明人王朝雲《碣石剩談》說:「婦人椓竅,椓字出《呂刑》……男子去勢,婦女幽閉是也……椓竅之法,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于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魯迅也基本贊同這種觀點,在《病後雜談》一文中他就指出:「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總之,是決非將她關起來,或者將她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一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第四種理解認為「幽閉」是挖掉女子生殖器官,王夫之就采此說,認為這種刑罰是「牝剔去其筋,如制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第五種理解認為幽閉是將女子陰|部打爛,傷愈之後長成粘連板結的一塊,防止與男性|交接。
秦朝的宮刑令人瞠目結舌。《列子·說符》載有人曾勸秦王以仁義治國,秦王處以宮刑,罪名是「若用仁義治吾國,是滅亡之道」。又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為了修建阿房宮和驪山陵,用了70萬受過宮刑的罪犯。如此登峰造極廣泛使用宮刑在歷朝歷代實屬罕見。
鑒於劓刑的殘酷,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劉恆下詔廢除肉刑,改劓刑為笞三百,景帝時又改為笞二百。從此,作為一種正式的刑罰,劓刑被廢止。但是後世仍有人從歷史的垃圾桶里將其撿起。南朝梁時,曾用劓刑取代某些死刑,後來在天監十四年(515),梁武帝蕭衍下詔:「世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刑,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路已壅,並可省除。」劓刑再次被廢,同時被廢的還有墨刑。
為了討論的方便,本章只介紹狹義的肉刑,即對身體造成不可恢復的傷害,主要是舊五刑中的墨、劓、刖、宮。
自宮的人數太多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宦官年老或退休后需要國家養活,無限制安置自宮者顯然會讓國家的財政無法負擔。明初時,自宮而請求錄用為太監的人數已相當多,以至於供過於求,超過了宮廷的實際需要,於是皇帝屢下詔書,禁止自宮,對違令者予以嚴懲。永樂二十二年(1424),明成祖朱棣詔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如果軍人違犯,連本管頭目總小旗一同治罪;如果民間違犯,罪及有司里老。宣德二年(1427),宣宗下詔:凡自凈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犯及隱藏之傢俱處死。該管總小旗、里老、鄰人知而不舉者,一體治罪。正統十二年(1447)詔令,英宗仍重申禁自宮禁令,自宮而已入宮者,准予自首,之後可送到南海子種菜,隱瞞而不自首者以及新發現的自宮者,全家發配遼東充軍。成化九年(1472),憲宗再次下詔:「私自凈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據《後漢書·西羌傳》,羌族「披髮左衽」的披髮風俗也與劓刑有關。戰國時期,西邊的少數民族統稱為戎,其中就包括羌族,也即羌戎。為了爭奪領土,西邊的戎屢受列國侵擾,秦惠王對戎更是趕盡殺絕,將秦國的最後的一部分戎也絞殺殆凈,所謂「自是中國無戎寇」。眼看著戎族就要遭受滅頂之災,一個叫爰劍的羌人從秦國逃跑,在逃亡途中,爰劍碰到了一位少女,少女將其藏在岩洞。秦兵發現後放火焚燒山洞,但火總是燒不進去,秦兵以為有神明相助,於是紛紛逃跑。爰劍很感激這位少女,就和她結為夫婦,一齊逃往三河地區(今青海、甘肅一帶湟水、洮河、黃河三河交匯處),糾集殘餘族人重新聚居在一起。爰劍還將在秦國當奴隸時學會的種田和畜牧的技術教給族人,由此羌族慢慢強盛起來,到西漢時已發展成一個非常強大的民族。與爰劍婚配的少女受過劓刑,對此一直耿耿於懷,總是把頭髮打散鋪在臉上以遮擋丑貌,羌族人為了尊敬她,不論男女老少都將頭髮打散披在臉上並逐漸形成一種風俗。
魏晉三國時期,曾有過恢復肉刑的大辯論,陳群、鍾繇主張恢復肉刑,其中就涉及宮刑,可知這一時期宮刑是被禁止施行的。南北朝時期,南朝統治者繼承了魏晉時期的法律,無宮刑之罰,但在北朝仍有宮刑的存在。《魏書·刑法志》說:「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魏分裂為東魏西魏之後,西魏文帝大統十三年(547)曾下詔:「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宮刑再次被廢。但在東魏,宮刑仍被保留,《隋書·樊叔略傳》記載,當時的南兗州刺史、河陽侯樊歡因不滿高歡父子專權,圖謀復興東魏,被高氏殺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處以宮刑。隋開皇年間,文帝楊堅正式下詔將宮刑廢除,《周禮·秋官·司刑》疏曰:「宮刑至隋乃赦」。至此,作為一種正式的刑罰,宮刑走到了歷史的盡頭。
對於司馬遷這位將名節看得比性命重得多的高骨之士,宮刑無疑是對他的最大羞辱,「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棰楚受辱,其次鬄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支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在《報任安書》中,司馬遷一氣排列了十種恥辱,而最恥辱的就是宮刑。「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如此的痛苦,讓司馬遷不止一次地想到了自殺,「仆雖怯弱,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read.99csw.com何至自湛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若仆之不得已乎?」奴僕婢女面對羞辱尚且赴死,何況司馬遷這位堂堂的士大夫呢?但是「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如果輕易地選擇死亡,「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蟻何異?」司馬遷終於選擇了生,從此,司馬遷忍受著「刑餘之人」的極大痛苦,發奮著書,「述往事,思來者」,終於成就了《史記》這部千古巨著。
宮刑早在堯舜時就已存在,《舜典》曰:「五刑有宮。」到夏禹時宮刑成為一種正式刑罰,《漢書·刑法志》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其中就包括宮刑。宮刑開始是懲罰那些有淫|亂行為的人,所謂「男女不以義交,其刑宮」(《尚書》孔疏),顯然宮刑最初是為了維護一夫一妻這種新的婚姻形式,保證血統繼承的純粹性,這在人類的婚姻制度剛剛跨入文明門檻的當時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後來宮刑的適用就與淫|亂行為沒有關係了,逐漸演化為一種帝王鞏固統治,濫施懲罰、鎮壓民眾的一種殘酷手段。
「古者富貴而名磨滅,不可勝記,唯倜儻非常之人稱焉。蓋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孫子臏腳,兵法修列;不韋遷蜀,世傳《呂覽》,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詩》三百篇,大抵聖賢發憤之所為作也。」這段激人奮發向上的千古名言就是司馬遷慘遭宮刑后的自勉之辭。
春秋時期的齊國有一位著名的賢臣晏嬰,他曾輔佐齊國三位君主,齊靈公、庄公和景公,深知民間疾苦,體恤民眾,經常勸諫君主要為政儉約,寬刑減賦,對齊國政局的穩定,經濟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景公在位之初,好用嚴刑苛政,一時受刑之人非常之多,百姓苦不堪言。晏嬰看在眼中,急在心裏,但是又不好直接向景公諫言。有一次,齊景公看到晏嬰的住所離市場很近,十分嘈雜,想要給晏嬰換個安靜的地方。晏嬰婉言謝絕,說:「先人住在這裏,我不足以承繼祖業,住在這裏已經很過分了,而且住在市場附近,早晚能夠從市場得到所需要的東西,這非常方便,不敢麻煩君上為我建造新宅。」景公於是問他:「你在市場旁居住,那市場上什麼東西貴什麼東西賤啊?」晏嬰回答說:「履賤踴貴。」履就是鞋子,而踴是「刖足者之履」,是一種假足。晏嬰的意思顯然是在譏諷景公的嚴刑政策,造成受刖刑的人太多,人們不得不去買假腳戴上,以致假腳反而比鞋都貴。景公聽后,馬上醒悟,下令減輕刑罰。
古代受肉刑之人一般都要為國家服勞役,宮刑也不例外。先秦文獻中的「內小人」「寺人」「宮隸」「宮絞士」「酒人」「閹人」「縫人」等稱謂都是受過宮刑之後又在宮廷充當僕役的人。這種人也叫「奄」,後來逐漸演化為宦官或太監。《詩經·小雅·巷伯》所說的「寺人孟子,作為此詩」就記載一位「奄」人的哀鳴和憤懣。孟子也就成為文獻上宮刑的最早受刑人,當然此孟子非亞聖孟軻,而是周幽王時的一個姓孟的小官吏,因受人誣陷,而被施宮刑。
天漢三年(前98),正當司馬遷埋頭著述《史記》的工作進入高潮,「草創未就」之時,突遭飛來橫禍。當時大將李陵率五千人馬長驅大漠與匈奴數萬蹺騎一戰再戰,終因寡不敵眾,戰敗被俘。武帝聞李陵被俘震怒不已,群臣也多交口非議李陵賣主求榮以撫慰武帝不快。唯有與李陵並無深交,且在職分上與之毫無關係的司馬遷憤於人心的兇險醜惡挺身為之辯護,觸犯武帝。武帝認為司馬遷譏諷自己指揮無方、調度失策、誹謗貳師(為武帝寵妃李夫人的哥哥李廣利),於是將其處以宮刑。
墨刑自堯舜時開始興起,到了夏朝時處以墨刑的罪名竟達上千種,所謂「夏墨辟千」。商周時期,墨刑也被廣泛適用,當時所謂微小的犯罪都可以被處以墨刑,因此《尚書·呂刑》說:「墨罰之屬千」。春秋戰國時期,墨刑得到進一步發展,在古籍中有大量留名留姓的受刑之人。如商鞅變法之時,太子觸犯新法,為了維護新法的尊嚴,商鞅將太子的老師公孫賈處以墨刑,讓太子之師臉上帶著記號行走于朝廷,其威懾效果可想而知,史書說一時之間,「秦人皆趨令」。
刖刑,又稱剕刑,是舊五刑中重於劓刑而輕於宮刑的一種肉刑。堯舜時期,刖刑就曾存在;夏商時,刖刑已被廣泛使用。到了周代,刖刑就更普遍了,《周禮》說「刖罪五百」就是明證。
有人說卞和是玉痴,為了玉被人賞識,斷胳膊斷腿也在所不惜,但在更深的層面上,和氏璧的故事何嘗不是將國人千百年來對於權勢的極度渴望、媚從,以及把那根深蒂固的奴妾臣僕文化體現得淋漓盡致呢?玉的品質、人的才幹又何需權貴認可呢?有意思的是,這塊當時讓楚王不屑一顧的石頭後來竟成為最高權力的象徵並見證了政權的迭替興亡。和氏璧後來成為楚國的鎮國之寶,楚國衰落後,和氏璧落到趙惠王手中,而秦國昭襄王也想得到這塊玉,詐稱「願以十五座城」換和氏璧,虧是趙將藺相如「人與玉石俱亡」的堅決態度使得「完璧歸趙」,但後來秦滅六國,趙王乖乖地將和氏璧奉上,秦國宰相李斯在和氏璧上刻上「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八個篆字,從此和氏璧就成為皇帝的玉璽,成為封建帝王權力的象徵。
春秋戰國時期,刖刑的適用見諸各種史籍文獻。《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季羔曾經是衛國的士師(法官),曾判人刖足之刑。後來衛國發生蒯聵之亂,季羔欲逃走,到了城門,卻狹路相逢,遇上當時的刖足之人。可是奇怪的是,那人居然「以德報怨」,再三幫助季羔逃亡。季羔就納悶了,問道:「吾不能虧主之法而親刖子之足矣,今吾在難,此正子之報怨之時,而逃我者三,何故哉?」那人回答道:「斷足固我之罪,無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先人後臣,欲臣之免也,臣知獄決罪定,臨當論刑,君愀然不樂,見君顏色,臣又知之,君豈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悅君也。」意思是說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應得。可是,當初您審案之時,先判別人後判我,我知道您是想免除我的刑罰。到了判決已定,你的表情很不高興,我知道您不是出於私情來袒護我這個毫不相干的人,因為您本來就是仁義君子,在處理案件時總要表現出仁慈的心性。這就是我要救您的原因。季羔與刖者的故事可以作為古人法治觀念的一個特例,可見刖者心甘情願地接受斷足之刑,也可從一個側面印證當時刖刑的普遍。
與刖刑相似的一種刑罰叫作臏刑,《尚書刑德放》說:「臏者,脫去人之臏也。」臏是人的膝蓋骨,將膝蓋骨剜掉也就是臏刑了。一般認為,臏刑比刖刑更嚴苛,因為去掉膝蓋骨后,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小腿雖有如無,只能吊在下面,如鞦韆一樣搖來晃去,無法控制,也就無法行走了。而刖刑的受刑人雖然被斷足,但是戴上假肢(踴)后還是可以行走的,要不刖刑之人怎麼能守門呢?所以在古代的文獻中認為臏刑是四種肉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比去掉生殖器的宮刑還要殘酷,但是刖刑則是一種次於宮刑的肉刑。臏刑後來逐漸被刖刑取代,在某種意義上也符合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