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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五、折杖法和刺配法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五、折杖法和刺配法

宋朝刺配法興起的另外一個原因與其國土面積急劇縮小有重大關係。對於流刑的實施,幅面遼闊是其一個基本前提,但是宋朝的國土與唐朝相比簡直小得可憐,它不可能像唐朝那樣有如此廣袤的國土可供流放。據《宋史·刑法志》記載中,當時最重的流刑不過是判流沙門島,《水滸傳》里的盧俊義就是被「直配沙門島」。沙門島大約即是今山東長島縣西北的大黑山島,距離汴京(今開封)不過三千多里,這與唐朝的流放地點相比,簡直是大巫見小巫了。到了南宋時期,就連沙門島都成了金國勢力範圍,宋朝可選擇的流放地點就更少了。
在這些背景下,如果還完全照搬唐朝的流刑制度,顯然對犯人來說是太過仁慈了,因此在「流不足治」的前提下,宋代立法者又為流刑附加「脊杖」與「黥面」。也就是所謂的「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征也,故有刺配;猶未足以待,故又有遠近之別。」意思是說,流刑不足以懲罰犯罪時,可以採用加役流,如果還不行時,就可以適用刺配之刑,同時根據罪行的輕重,利用距離遠近達到罪刑相當。宋代流刑通過「流放」與「肉刑」的結合,在某種意義上解決了流刑懲治力度不足的問題,拉近了死刑與生刑之間的懲治距離,從而確保了流刑作為生死之間中刑的地位。
宋朝的刺配法對後世有重大影響,元明清均沿襲未改直至清末才被廢除。刺配法加大了流刑的殘酷性。宋代卻對流犯實施了「既杖其脊,又配其身,且黥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九九藏書刑」。流刑在執行過程中,不僅要適用主刑流刑,往往附加脊杖、黥面的懲罰。
刺配法的興起正是以往肉刑存廢爭論的延續,這個爭論是中國刑罰發展的一個基本矛盾,也是「亂世用重典」這一中國封建法律文化的直接寫照。流刑具有降死一等的地位,是對犯人的寬宥,但是如何合理地拉開死刑與生刑之間的距離,實現流刑在生死之間的中刑地位是歷代統治者思考的關鍵。
宋朝的流刑制度延續了唐朝的規定,但是它也有一些明顯的變化,這主要是折杖法和刺配法的創設。首先看折杖法,這其實是五刑中各個主刑的轉換方法,用杖刑作為標準來代替其他主刑。折杖刑的靈感可能來源於唐朝對於流刑犯人所實施的決杖后流以及部分特殊人士杖而不流的制度,鑒於杖刑與流刑以及其他主刑的可替代性,建隆四年(963),宋太祖趙匡胤下詔創立折杖法,將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折成相應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以改變唐末五代刑罰過於苛重,刑罰種類紛繁蕪雜的混亂局面。折杖法作為代用刑,以附敕列于《宋刑統·名例律·五刑門》中,相當於今天的從屬於刑法典的附則。原有的流刑,用脊杖、臀杖完後分為兩種情況處理:加役流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別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配役一年,都不再遠流。折杖法是一種「折減」性質的刑制。但其適用範圍有限,死刑及反逆、強盜等重罪不https://read•99csw.com適用此法。在一定程度上,折杖法起到「損除煩苛」「新天下耳目」的作用,對輕罪犯人明顯有利,也有利於緩和宋初的社會矛盾,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發展趨勢。但是,從宋朝刑罰制度的整體發展來看,折杖法並未改變其不斷加重的總趨勢。
到北宋後期,刺配之刑被廣泛適用,可能是刺配之人太多,刑罰的打擊效果大打折扣,有些人對刺字不以為然,於是造成了民間文身藝術的發展。有些軍人或勇武之人也在臉上或身上刺字,以示志向,如為人熟知的岳母刺字與抗金的「八字軍」。還有些人在身上刺上各種花紋,甚至詩詞圖畫,甚至還成立了文身愛好者團體「錦體社」,而專門為人文身的工匠「針筆匠」也應運而生。趕上節日狂歡之時,渾身刺滿各種花紋的妓|女也上街載歌載舞,露出從臀到足刺滿花紋的「花腿」,招搖過市。不知刺配法的發明者面對這種揶揄會作何感想?
總之,中國古代刑罰的基本思路都是將刑罰作為一種治理社會的純粹工具,它並沒有獨立價值,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現代社會通過刑法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法治精神,刑罰人道主義在當時根本就沒有滋生的土壤,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邏輯始終為歷代統治者所堅信,刑罰輕重的周而復始無非是統治者的權宜之計。他們並沒有意識到,刑罰只是各種社會控制政策的最後的無奈選擇,它並不能根本改善亂世的局面,因為只有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宋一朝,雖然刑罰呈現出不斷加重的趨read.99csw.com勢,但是亂世的局面始終未曾改變,最後也無法挽救宋王朝的覆滅命運。
在唐朝,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的充分發展,統治者對自己的執政能力高度自信,尤其是唐初鑒於隋因暴政而亡的歷史背景,以唐太宗為首的統治集團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始終強調「用法務在寬簡」「刑罰所及,則思無以怒而濫刑」(魏徵《諫太宗十思疏》)的慎刑思想。因此包括流刑在內的刑罰與任何朝代相比,都是相對輕緩的。流刑只是遠流數千里、居作若干年。在某種意義上,它比那些身帶枷具而又必須在官吏監督下進行無償勞動的徒刑犯更為寬宥。
起初,刺配不分尊卑貴賤,凡犯必刺。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按例當死,法官從輕發落杖脊后流放海島。大臣蘇頌以「刑不上大夫」為張仲宣說情,認為張乃五品官員,有罪處死還應乘車就刑。如果在臉上刺字,雖不為過,但有損朝廷命官的尊嚴。神宗皇帝批准了蘇頌的奏請。從此以後,凡是宋代命官,犯罪者一律不加杖刑、刺面。這也是為什麼蘇軾在流放嶺南之時,還有心思吃荔枝,並作詩自|慰:日啖荔枝三百顆,不妨長做嶺南人。如果蘇軾被黥面發配,估計就沒有這種雅興了。
宋代刺配刑罰適用很廣。宋真宗時關於刺配的法律規定有四十六條,仁宗慶曆時有一百七十多條,到南宋孝宗時,刺配法多達五百七十條。《宋史·刑法志》中說:「配法既多,犯者日眾,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律規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時黥https://read.99csw.com刺,但對於流刑一定要附加黥刑。黥刺的方法多種多樣。初犯刺于耳後,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圓形,直徑不過五分,也有刺字的,強盜犯、竊盜犯在額上刺「盜」「劫」等字樣,在臉上還往往刺有發配的地點,一般為「刺配某州牢城」字樣。在《水滸傳》中,宋江、林沖、武松等人臉上都有「金印」——刺字。因此,武松醉打蔣門神,先要用一塊膏藥貼住臉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識其身份。事實上,當時有些流人為了避免囚犯的身份泄露,都採用「艾炙」或「葯取」的方法消除刺字。
北宋王朝成立之初,不僅要集中力量消滅各地的割據勢力,還要對付邊境少數民族政權的侵擾,饒是開國兩位皇帝(宋太祖趙匡胤、宋太宗趙匡義兩兄弟)英明神武,將前一個問題基本解決,但後面這個禍患終宋兩朝都未能搞定,到後來竟釀成靖康之恥兩位皇帝被金國擄走的千秋笑柄;另一方面,建國之後,宋朝的財政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冗員充塞,國庫空虛,揭竿起義此起彼伏,北宋之初就有王小波起義,到了後期方臘、宋江等造反運動更是將北宋朝廷弄得疲憊不堪。在這個背景下,幻想著統治者延用唐朝的輕刑政策顯然不太現實。鑒於此,「用重典,以繩奸」(《宋史·刑法志》)就成為宋朝統治者的主要立法指導思想。此外,鑒於唐代刑罰雖重教化但刑不足以懲惡的事實,宋王朝則依據「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其實,出身於亂世之中的宋氏兄弟,在立國之初,也未嘗不想援用唐例減免九-九-藏-書刑罰,但實在是有心無力。據說,宋太宗趙匡義對自己的成就非常自豪,曾向大臣詢問,自己較之唐太宗如何?下面當然少不了溜須拍馬之人,但有位叫李昉的官員卻吟唱白居易的「怨女三千出後宮,死囚四百來歸獄」。說的是唐太宗把全國所有的死刑犯共計390人全放回家過年,並要求他們明年秋天回來報到受刑。次年,這些死囚全都回來了,於是李世民把他們全都赦免了。宋太宗聽了,遽起座道:「朕不及他,朕不及他!卿說的警醒朕了!」
尤其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交通條件的改善、人口流動的頻繁,人們對鄉土的依戀程度大不如前,在這個背景下,流刑存在的根基有所動搖。正如宋大臣曾布所言「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更為重要的是,宋朝是一個奇怪的朝代,它雖經濟高度繁榮,但國力始終衰弱,國土面積較之唐代亦大打折扣。「承五季之亂」建立起來的北宋王朝不僅先天不足,而且後天也嚴重失調。王朝面臨的矛盾較之唐朝要多出太多。
如果說折杖法是一種對犯人從寬發落的制度,那麼刺配法則正好相反。刺配法首創於五代的後晉,是對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做法,它是肉刑之一黥刑的復活。唯一不同的是,黥刑是舊五刑中的一種主刑,而刺配主要是五刑中流刑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