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四、流刑的光大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四、流刑的光大

在當時交通如此惡劣的情況下,犯人帶著沉重的枷鎖長途跋涉,其痛苦可想而知,大詩人李白就曾被流放黔中夜郎,途經三峽寫就《上三峽》,曰「巴山夾青天,巴水流若茲。巴水忽可盡,青天無到時。三朝上黃牛,三暮行太遲。三朝又三暮,不覺鬢成絲。」三峽中有一座黃牛山,由於水流曲折加上逆水行舟速度遲緩,因此一連三天都未曾遠離黃牛山,山巒始終在視線之內。行路之苦,可見一斑,流人在無限痛苦的行程中心情滯重也就可想而知了,真是所謂「青天無到時」。當然,李白的運氣還是不錯的,船至白帝城時忽然得到被赦免的消息,心境豁然之際也就有了「朝辭白帝彩雲間,千里江陵一日還。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的傳世名篇。
流刑畢竟是重於徒刑的一種重刑,因此其殘酷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唐朝的流刑雖然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這三流的區別,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並不一定按照規定的里程發配,其選擇的地點通常是發配到地遠天荒,貧瘠落後的邊遠地區,如嶺南read•99csw.com、安南、黔中、劍南等地。而流人最集中的流放之地則是嶺南道。嶺南最北部距京城3700多里,最南部的灌州(今越南榮市)距京城6700多里,遠遠超出三流的最高限制。
將流刑制度發揚光大的是唐朝,這也是中華民族最輝煌的一段時期,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成為中華法系的精髓,這一時期的流刑制度基本成為後世流刑的典範。唐律將流刑定為三等,分別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稱為三流,以距家鄉的遠近來確定刑罰的輕重,三流都要強制服勞役一年。此外,又創立了加役流作為部分死刑的替代刑。在唐高祖執政期間,一度被廢的肉刑曾有過抬頭,武德年間死刑中的一些內容被改為斷右趾,但是「斷趾」這種殘酷肉刑一經恢復就受到人們的責難,因此素有仁愛之風的唐太宗在即位之初就將斷趾法廢除,「改為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役三年。」顯然,這種加役流是死刑犯的一種特赦之刑,屬於特殊流刑,在五刑體系之外,因為犯人不僅流https://read.99csw.com三千里,而且在一般流刑強制服勞役一年的基礎上再加二年。在唐太宗之後,肉刑制度就基本沒有在正式的五刑制度中出現。
只不過大多數受刑之人就沒有太白的運氣了,在他們看來,嶺南簡直就是鬼門之關。唐代詩人楊炎的《流崖洲至鬼門關作》稱:「一去一萬里,千之千不還,崖洲在何處?生度鬼門關。」不知今天的人們到了崖洲(今三亞)這所謂的天涯海角,在感嘆大好河山如此多嬌之時,是否能夠體會古代流人的心酸。在當時,嶺南是怎樣一個地方啊!荒冷偏僻,瘴厲橫行,習俗迥異。很多流人都是在長途跋涉中一命嗚呼,即使幸運地趕到流放地,也很難逃過瘧疾肆虐、水土不服的厄運。因此,就連為流人送行之人也相信,他的朋友永遠也不可能回到故土,此去就是永別。唐代詩人王建的《送流人》一詩道出個中悲苦:「見說長沙去,無親亦共愁。陰雲鬼門夜,寒雨瘴江秋。水國山魈引,蠻鄉洞主留。漸看歸處遠,垂白住炎州。」
又如,太和元年,興平縣有一https://read•99csw•com人名叫上官興,酒醉殺人後逃跑,於是官府將其父親關進大牢,上官興聞訊,為救父親,自首請罪。有關方面考慮其「自首免父之囚」的行為,奏議「減死配流」,文宗皇帝大筆一揮,下詔「免死,決杖八十,配流靈州」。另外,唐律還有「議貴」的規定,官吏除圖謀不軌,叛逆謀反外,也多可改死為流。如唐太宗貞觀十六年(642),廣州都督黨仁弘收受賄賂達百余萬之多,律應當處死。太宗哀其年老且有功,宥黨仁弘,貶其放庶人,流放于欽州。憲宗元和十四年(819),鹽鐵福建院官權長孺受賄,起初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權長孺的母親劉氏向皇帝求情,憲宗憫其母耄年於是將權長孺流放康州。
需要注意的是,決杖后流雖然是唐朝的通例,但是對於某些特殊人群,杖罰則是對這些人的寬大處分,因為杖罰之後,流刑就不再適用。在交通非常不便的古代,打一頓總比被趕到荒涼貧瘠的蠻夷之地要強得多,因此以杖代罰也就應運而生。如《唐律·名律》規定:諸工、雜戶及太常音人者,九九藏書犯流者,二千里決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其婦人犯留者,亦留住。《唐律疏義》對此解釋道:此等不同百姓……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決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決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決杖,留住,居作。諸工、雜戶屬於為統治者服務的技術人員,而太常音人則是直接為皇帝服務的太監,對於這些人當然與一般百姓不同,可以特殊照顧。至於這些人的女眷,由於性別原因,加上負有照顧這些專業人士的義務,為了讓她們的丈夫或男性親人更好地為統治階層服務,因此也就可以一併寬大了。總之,刑罰適用的不平等都是服務於統治者的需要,這在古代中國實在是太稀鬆平常的事情了。
為了限制死刑的適用,體現儒家「明德慎罰」「恤刑慎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思想,唐代的流刑被廣泛適用,以往可被判處死刑的許多犯罪都降為流刑,所謂君王「不忍刑殺」故得以「宥以于遠也」。唐代有相當https://read•99csw.com一部分流刑是由死刑改判的。如玄宗朝曾多次下詔,要求「降天下死罪從流」,「制天下死罪降從流」。
由於流刑畢竟是一種介於死刑和徒刑的中間刑,帶有限制死刑的特點,有重罪輕判之意,但是為了和徒刑拉開差距,體現流刑的嚴厲性,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往往要先行杖罰。這個口子一開,流刑限制死刑的作用在實際上就大打折扣,因為棍棒之下冤鬼太多,因此後來統治者適當減少了杖罰的適用。《唐會要》卷40《君上慎恤》雲:「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上以常法外先決杖一百,各致殞斃。乃下詔曰『別令于律外決杖一百者,前後總五十九條,決杖既多,或至於死。其五十九條內……今後量留一十二條,自餘四十七條並宜停。』」流刑附加杖罰的範圍有所縮小。但到唐後期,由於統治權處於風雨飄搖之際,流罪附加決杖的範圍又有所擴大,特別是在新頒布的格后敕,也就是所謂的特別法中經常看到決杖后流的規定。其實這也是封建統治者慣用的把戲,治亂世用重典,在對統治能力極度不自信之時,往往會大舉突破法律規定,法外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