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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三、流刑的形成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三、流刑的形成

北朝流刑制度對後世的刑罰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奠定了後世五刑制度的基礎。具體而言,北朝的流刑制度有如下特點:
為什麼流刑制度正式實施於北朝,這裡有什麼深層次的原因嗎?
針對廢除肉刑出現的弊端,漢末魏晉時期圍繞肉刑的存廢問題有過曠日持久的爭論。但是肉刑終究沒有在魏晉之際恢復,究其原委,可能是肉刑的名聲太不好聽了,魏晉的最高統治者都不願意背上殘暴的名聲。雖然一些統治者認為恢復肉刑有一定必要性,但一遇到反對意見,最高統治者也不得不斟酌再三,恢復肉刑也就始終是一個建議,而沒有成為現實。在肉刑存廢之爭中,王朗可謂是堅定的反對者,他認為可以勞役刑作為中刑代替肉刑。這種建議為北朝統治者所借鑒,他們正是基於王朗的這一設想,在前代經驗上,提出「赦死從流」這一創造性的思想。流刑終於成為正式刑種,刑制輕重不當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肉刑基read.99csw.com本上被扔進歷史的垃圾桶,刑罰向著文明邁進了一大步。
第一,流刑被正式列為五刑之一,位列死刑和徒刑之間,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而在先前,雖然秦漢已有遷徙刑,但它並未成為法典中的正刑,它主要是針對判死罪人員的恩赦,只是一種「減死罪一等」的臨時變通的措施,並不屬於正式的刑種。據《魏書·刑罰志》記載,北魏的法定刑有五種,即死、流、徒、鞭、杖。流刑為死刑之下、徒刑之上的固定刑種。北齊、北周和北魏大致相似,北齊刑製為:死、流、刑(徒)、鞭、杖,北周亦為杖、鞭、徒、流、死五等。這顯然和隋唐等後世的新五刑基本相似。流刑作為生死之間的中間刑的地位為法律所確定,這也就解決了肉刑廢除后刑罰體系的輕重懸殊導致的弊端。
文帝除肉刑的具體內容是:以髡鉗城旦舂(重勞役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斬左趾,以棄市代替斬右趾。然九_九_藏_書而這種改革存在兩個重大的弊病:
第二,流刑的目的是懲戒與戍邊並重,將流人徙邊為兵是當時普遍的一種形式。其實在秦漢時期,遷徙刑就已經具備這一目的。秦二世時大赦「徙」者從軍抗擊陳涉義軍,顯然就是將罪人充軍以抗強敵。西漢時也經常讓罪民西征西域匈奴,如漢代的「屯戍法」,就是將罪人發配邊疆,從事農業生產,供應軍需,同時本人又作為兵士,抵禦匈奴。所以沈家本說:「徙民實邊之策實創于錯(指晁錯),不獨漢代行之有效,乃千古至計也……」由於南北朝時期,軍閥割據,連年混戰,兵源緊張是一個普遍現象,這就不得不重視罪人這一龐大群體的人力資源了。
其二是在徒刑與死刑之間沒有過度的中間刑,導致不同刑種之間輕重失衡、罪刑失當。作為一種刑罰體系,它必須由輕重不同的刑罰方法組成一個層次鮮明的有機體,各種刑罰應當具有良好的銜接性。舊五刑雖以肉刑為主,過於殘酷,但是生、死刑之間還是能夠做到輕重銜接的。如今肉刑被廢除,又缺乏銜接死刑的中間刑,經常會出現輕重失衡的局面,「死刑既重,生刑又輕」的現象屢有發生。面對這種現象,在缺乏限制國家刑罰權法治思想的古代,司法官員也就習慣於「從重、從快」了,結果那些本來不該處死的人都被「嚴打」了,濫殺、多殺的不良後果也就不可避免,「一時所殺歲以萬計」read•99csw.com
對於這個問題,北魏高宗與其臣僚曾有過一段精彩的對話。隴西王源賀曾上書高宗:「臣聞人之所寶,莫寶于生命;德之厚者,莫厚于宥死。然犯死之罪,難以盡恕,權其輕重,有可矜恤。今就寇遊魂于北,狡賊負險于南,其在疆場,尤須防戍。臣愚以為非大逆、赤手殺人之罪,其坐贓及盜與過誤之愆應入死者,皆可原命,謫守邊境。是則已斷之體,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漸蒙休息之惠。刑措之化,庶幾在茲。《虞書》曰:『九_九_藏_書流宥五刑』,此其義也。……高宗納之。已后入死者,皆恕死徙邊。久之,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充北番。諸戍自爾至,今一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理既多,邊戍之兵有益』。」這一段對話的意思再明顯不過了,既然邊防壓力如此之大,兵源又如此緊張,那為什麼不將一部分死刑犯「廢物利用」,這既可以換一個君上仁慈的好名聲,讓犯人感激涕零,拚死效力,同時又可以解決兵力問題,還可以開發西北邊區,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從而達到「姦邪可息,邊陲足備」之目的。一箭三雕之策,何樂不為。然而,如果想想流放戍邊之人所處的地點「春風不度」,如此蕭瑟荒涼,以及流人遙望故土,今生今世卻無法返回的內心悲苦,並且隨時遭遇戰爭,生死懸於一線,那這種刑罰其實也就不那麼仁慈了。說穿了,統治者從來就沒有把百姓當成人,更何況罪人,百姓的生命不過是實現統治目的的工具,只不過有時披著所謂仁慈的外衣。
流刑正式進入法典是在北朝時期,北朝諸代統治者總結了遷徙刑施用七百余年的經驗,將「赦死從流」確定為量刑原則,流刑制度正式形九_九_藏_書成,成為封建五刑介於死刑和徒刑之間的常刑。這在中國刑罰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標志著肉刑被徹底拋棄,表明刑罰從重到輕的進化規律,也體現了人類從野蠻逐漸走向文明。
其一是廢除肉刑后,斬右趾者棄市,生刑入死刑,這顯然是徒有輕刑之名,而有重刑之實(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事實上,文帝以笞三百、笞五百分別代替劓刑、斬左趾本是仁慈之舉,但在實際執行中又因笞刑數太多,笞刑部位為人體背部要害,而使許多罪不當死者也被打死。一時出現受刑人「率多死」的局面。笞刑於是成為名副其實的死刑。
這就不得不從漢文帝廢除肉刑說起。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廢除了在中國歷史上延續兩千多年的肉刑。這一改革無疑其有劃時代的意義,使得奴隸制舊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進化,標志著刑罰從野蠻逐漸向文明邁進。但是,在改革之初卻出現了一些事與願違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廢除肉刑不僅沒有降低刑罰的殘忍性,反而使得其殘忍性有所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