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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二、流刑的萌芽——遷徙刑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二、流刑的萌芽——遷徙刑

另一位遭殃的學者蔡邕,相比馬融,運氣就差多了。蔡邕是東漢後期著名的文學家和書法家,蔡文姬這位中國歷史上少有的奇女子就是他的女兒。蔡邕在靈帝時官拜郎中,負責校勘書籍,卻因彈劾宦官而被流放,地點和馬融一樣,也是朔方。獻帝時董卓強迫他出仕為侍御史,官左中郎將。董卓被誅后,蔡邕為王允所捕,死於獄中。
呂不韋死後,他的門客偷偷地將他葬了。嬴政得知此事後下令:門客中有臨喪哀哭的,如果是三晉地區的人,要被驅逐出境,離開秦國;如果是秦國人且俸祿在六百石以上的,就要削奪官爵並處遷徙刑;俸祿在五百石以下而沒有臨喪哭吊的,也要遷徙,但可保留官籍。嬴政為什麼對呂不韋如此仇恨,不知是否與其身世有關,也許正是因為害怕自己的秘密為人所知,所以急於與呂不韋劃清界限,以示自己血統清白。據說當時嬴政曾咬牙切齒地指出「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如嫪毐、不韋者,籍其門,視此。」至於嬴政生母秦太后,最初也被流放雍城,但後來被人勸說,「秦方以天下為事,而大王有遷母太后之意,恐諸侯聞之,由此倍秦也。」嬴政從政治角度考慮,害怕其他諸侯會因此說三道四,背叛秦國,影響統一大業,於是將母親接回咸陽,復居甘泉宮https://read.99csw.com
到了東漢時期,封建統治者本著「以全人命」的原則將「減死罪一等」運用於一般的死囚特赦,東漢後期又將遷徙與勞役刑結合起來執行,如東漢桓帝時馬融、靈帝時蔡邕及其家屬等皆受此刑,這些都表明了遷徙刑向僅次於死刑的重刑過渡。
京房是當時的大學者,其主要研究方向為《易經》,一時名滿天下,淮陽王的舅父張博對他非常仰慕,於是跟隨他學習《易經》,並把女兒許配給京房。京房每次朝見,回家之後,都把跟元帝之間問答的話告訴張博。后被政敵石顯得知此事,於是指控京房泄漏朝廷機密(術語叫「漏泄省中語」)跟張博通謀,誹謗治國措施。於是京房跟張博同時下獄,綁赴街市斬首,兩人的妻子因為「減死罪一等」而放逐到邊塞https://read.99csw.com
馬融是東漢時期的著名學者和教育家。和今天的很多學者一樣,出仕之心太重,涉足官場這趟渾水,卻不諳為官之道,得罪了大將軍梁冀,梁冀誣陷馬融貪污,馬融遂被免官併流放朔方,當然他後來得到赦免,還升了官,享年88歲。
進入秦漢,流放又得到進一步發展。秦始皇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礎上制定了遷徙刑。《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記載了幾個關於適用遷徙刑的案例。其一是某盜賊竊取「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錢,遷之」,小偷偷了不滿220錢,就可以被判處遷徙刑。其二是:「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之」,國家的官員不好好乾活,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也可以判遷徙之刑。《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還有一個關於不孝的案件:有個因為犯罪被剝奪官爵的人甲(士伍)因為兒子不孝順,請求官府將其子斷足,然後流放到蜀郡邊遠縣份,並叫他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點,官府答應了該士伍的請求。該案可算是開對不孝加以治罪的先河。在此後許多朝代,子孫如果不孝,只要不服教誨且有觸犯情節,父母都可請求官府將其流放,這些忤逆不孝的子孫常由內地發配到雲、貴兩省,而且一般不許赦免,除非遇到特旨恩赦,並經父母等親屬同意,才有釋放的可能,重返故里。九*九*藏*書
此外,在秦朝,對於統治有危險性的人物除了斬殺,另一種有效的方法就是將其遷徙到邊遠地區。當時最著名的被https://read.99csw.com判遷徙的「反革命集團」與長信侯嫪毐有關。相傳嫪毐與秦太後有私情,被封為長信侯威權日盛,並與太后私下密謀,擬俟嬴政死後,即將兩人的私生子立為嗣王,後來此事被發現。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始皇九年(前238)長信侯嫪毐作亂而覺,后兵敗被抓,嬴政將其以及主要黨羽五馬分屍,車裂而死,並滅其族。嫪毐的門客,有些罪輕的被判三年勞役(鬼薪),還有些被剝奪爵位並被流放到了蜀地,「及奪爵遷蜀四千余家」。相傳是始皇生父的文信侯呂不韋也因嫪毐案被牽連,被罷去相國之職,后被遷往蜀地,於是成就了《呂氏春秋》這部偉大作品的誕生,所謂「不韋遷蜀,世傳呂覽」,這也算是「艱難困苦,玉汝于成」的一個註腳吧。由於當時的四川過於荒涼偏僻,加上年紀大了,又被親子驅逐,呂不韋難免急火攻心,兩年以後就撒手西去。
兩漢時期,大一統國家的政治局面逐漸趨於穩定,遷徙刑也進一步發育成熟,但它仍然是一種權宜之策,並未納入正式的刑罰體系。這一時期凡因罪被流放https://read.99csw•com到邊遠地區的稱「徙邊」或「流徙」。與秦代相比,此期的流放刑的位置逐漸接近後世的流刑,即已漸次升級為死刑之下的「減死罪一等」,廣泛適用於上層官吏及其家屬。據《漢書》西漢元、成二帝以後「減死罪一等」屢見史載,如元帝京房、張博案。該案是中國古代非常著名的因官員泄密而被處刑的案件,當然它更多的還是帶有政治鬥爭的特點。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漢代的遷徙刑時有適用,但它更多的還是保留著《尚書·舜典》中「流宥五刑」的代刑痕迹,它並未列入國家法定的常用刑,常常是依據皇帝的敕令變通適用,因此它還是一種臨時性、例外性的措施,並非作為五刑之一的流刑。
上述事例說明,遷徙刑在秦代已經成為相對獨立的刑種,但它仍與後世作為主刑之一的流刑有一定區別。首先,從《睡虎地秦墓竹簡》的記載來看,秦代遷徙刑的適用對象大都屬於對輕罪的處罰,如盜竊。其次,秦代遷徙刑的目的及量刑標準並不十分明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移民的性質,因而遷徙地往往是選擇國家最需要開發的地區,如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