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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七、流刑的變異——口外為民和充軍

第五章 生離死別的流放

七、流刑的變異——口外為民和充軍

明亡之後,充軍雖然為清律所保留,但清朝充分吸取了明朝覆亡的教訓,禁止犯法逃兵混收入伍,影響士兵質量,加上清朝軍制與明朝截然不同,因此清朝的充軍與明朝已有本質不同,罪犯充軍並不編為軍戶,充軍只是一種更重的流刑。按照清律規定,充軍分為附近充軍(二千里)、近邊充軍(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三千里)、極遠充軍(四千里)、煙瘴充軍(四千里)五等,稱為「五軍」。充軍與傳統的流刑並沒有太大區別,只是極遠充軍和煙瘴充軍的距離遠於流三千里而已
流刑在五刑制中處於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但是隨著人們活動範圍的擴大,交通條件的改善,流刑已越來越無法實現降死一等的目標,它與徒刑的懲治力度也過於接近,因此明代基本將流刑存而不用,而另創了兩種新的流放形式,即口外為民read•99csw.com與充軍。
當時,有一個叫作「不應為」的罪名,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但官府認為不應該去做的事情。所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這個條文就厲害啦,世事千變萬化,任何法典都不可能窮盡各種可能性,但即使法律沒有對此行為治罪,只要官府從情理推斷不可為之,就可以判處刑罰。說白了,這不過是給「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貼上了法律的標籤。「不應為」罪名首見於《唐律疏議·雜律》,但其刑罰不高,最重不過杖八十,但在朱元璋重典治亂的「嚴打」期間,許多人因犯「不應為」罪卻被發配充軍。明朝還有一種法外充軍的情況是「為力士事」,一種解釋認為力士是指力氣特別大的人,統治者認為力氣大者好鬧事,有礙社會治安,故遣戍之。當然,這種說法是否正確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充軍為明朝滅亡埋下了禍根。如此悲慘的軍戶生活,導致軍隊缺乏基本的作戰能力和士氣。屯兵制度的實施又給皇帝隨時以屯田為名剋扣軍餉大開方便之門,加上明朝重文輕武、文人帶軍,種種制度https://read•99csw.com上的弊端導致明朝的軍隊成為中國歷史上戰鬥力最低軍隊之一。曾讓蒙古鐵騎望風而逃的大明軍隊在明朝後期竟然如此不堪一擊,最後落得個皇帝自縊煤山,江山拱手他人的悲慘結局。
「口外為民」作為一種懲罰模式,大致在明中葉天順初年,它與明初洪武時期的「家遷化外」、永樂時期的「發北京為民」有明顯的淵源關係。對於「口外為民」的「口外」,一般集中在北直隸的隆慶州與保安州,均位於北邊內長城之外。個別罪重的,或從隆慶、保安二州逃亡的,也可能發往遼東的安樂、自在二州。對於犯人而言,口外的生活條件異常惡劣,而且環境與內地完全不同。同時,如果罪犯以往是朝廷官員,在處刑之前,還要革除官職。除了朝廷大赦天下,明令可以放回以外,口外為民的罪犯一般都要終老當地,不能返回,因此其懲罰力度還是比https://read•99csw.com較強的。但是,口外為民與傳統的流刑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它還是將犯人發配到遠離鄉土的地方,只不過地點比較固定,在解決流刑降死一等的問題上並沒有實質的突破,因此,口外為民並沒有成為一種普遍實施的懲治方式。
明代充軍的廣泛適用與其屯兵制度有莫大關係。明初為了解決軍隊的供給問題,實行軍事屯田制度,自力更生,自給自足,不給中央造成負擔。屯兵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當年朱元璋就曾自豪地宣稱「吾養兵百萬,要不費百姓一粒米」。但是,軍旅生涯卻異常悲慘,強制的軍事屯田,兵士世代不得脫籍,軍餉微薄,戰時做炮灰,平時做苦力,逃亡則採取連坐,強制親戚家人代替。這種職業有幾人願意為之呢?一時之間人們千方百計想出辦法逃避從軍的厄運。明成化年間,御史王衡曾指出「況人所畏當者莫過於軍,千方百計逃避苟免」。當時有人為了逃避兵役,甚至將手指剁掉,以身有殘疾之名逃避徵召。於是這又為充軍增加了一個新的條目——「為剁指事」,類似於今天的戰時自殘罪。為了逃避軍事徵召,自九_九_藏_書虐自殘,就要強迫你從軍,而且還要讓你承擔比一般兵士更為惡劣的軍役。為了解決兵源問題,充軍也就應運而生。大量的犯人都被發配從軍,不僅自身,甚至子孫後代都要永遠為大明王朝效力。
充軍的嚴厲性體現在哪呢?我們不妨從其適用對象分別說明。對於軍官而言,在充軍以後,官職被罷免,而且還要南北互調。一般軍人充軍,先要受杖刑一百,同樣也要南北對調,而且還要承擔更為艱苦的兵役。如果軍官軍人沒有建立軍功,那就要終老駐地。對於非軍事人員而言,充軍的嚴厲性就更為明顯了。除了「南人發北,北人發南」外,他們的職業也發生改變,無論是官員還是民人,身份都變為軍人,而且還要在衛所承擔比一般軍人更為苛重的軍役和勞役,其待遇也更為惡劣。有趣的是,這類充軍被稱為「恩軍」,畢竟是皇帝從輕發落,免死充軍嘛!因此他們也應感恩戴德,終身服役「以謝皇恩」。明初的軍犯甚至為永遠軍犯,不僅自己要終身服役,其子孫後代均要世代承擔兵役。
流刑的另一種變異形式是充軍,也就是將罪犯發充軍役。嚴格說來,早在九*九*藏*書秦漢就有充軍的先例,但是作為一種普遍的刑罰形式,充軍還是在明朝被廣泛運用,清代繼續採用充軍之名,直到清末宣統時才被廢止。
在明初,充軍主要是針對軍人。軍人犯罪,若應處普通流刑,一般以充軍代替。受刑人終身要在邊境附近的軍屯服役。但是到了洪武中期,充軍開始適用於普通民眾。當時的法律規定:對非法鹽商、市場囤積居奇者、訟棍、無籍流民等其他一些沒有正當職業的非軍事人員都可以發配充軍。一時充軍人數急劇增加,以致「良民多坐微眚隸斥籍」,「故遣戍獨多,每一州縣無不以千數計」。相當多的老百姓被發配充軍,用來增強邊境禦敵的實力。充軍比傳統的流刑以及「口外為民」更為嚴厲,因此被普遍適用。在洪武初年,還只是偶有充軍記載,但到嘉靖、萬曆兩朝,適用充軍的罪名條款就分別增為213款和243款。除卻法律規定的條款,有相當的犯人還被法外加刑,發配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