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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一、死刑縱覽

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在所有的刑罰中,死刑的歷史是最漫長的。一部刑罰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死刑從產生到發展,直至受限的全過程。作為一種剝奪生命的刑種,死刑本來並不具有可分割性,但在刑罰史上,統治者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曾一度變換死刑的執行方式,規定了形形色|色、殘忍至極的死刑方法,僅僅法定的常見死刑,就有十余種。翻開歷史,你會發現,在人類文明演進的歷程中,曾經有過那麼一段無比血腥,讓人觸目驚心的時代。

一、死刑縱覽

漢朝之初對於謀反等嚴重犯罪常常使用醢刑。《漢書·刑法志》記載:(漢初)令曰:「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菹就是醢刑,按照漢初規定,謀反被判族誅必定要附加醢刑。開誅殺功臣風氣之先的劉邦就曾以謀反之名誅彭越,處醢刑,還將彭越之醢遍賜諸侯。如此對待功臣,實在讓後人心寒,武帝時投降匈奴的李陵在《答蘇武書》中,仍提及彭越之冤,他不無激憤地指出:「足下又雲:『漢與功臣不薄。』子為漢臣,安得不云爾乎!昔蕭、樊囚縶,韓、彭葅醢,晁錯受戮,周、魏見辜;其餘佐命立功之士,賈誼、亞夫之徒,皆信命世之才,抱將相之具,而受小人之讒,並受禍敗之辱,卒使懷才受謗,能不得展,彼二子之遐舉,誰不為之痛心哉!陵先將軍,攻略蓋天地,義勇冠三軍,徒失貴臣之意,剄身絕域之表。此功臣義士所以負戟而長嘆者也!何謂『不薄』哉?」在極端專制的年代,卸磨殺驢簡直太過平常。劉邦死後,漢惠帝除醢刑,但醢刑之名卻已深入人心,以至於漢景帝時吳王劉濞以「誅晁錯,清君側」為名,率諸王造反,自稱「敢請菹醢之罪。」可見,醢刑已經深深在時人心中打下烙印。晉承漢律,醢刑未見律載,只是對謀反大逆之犯偶有使用,屬權宜之法,《晉書·刑法志》曰:「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較之兩漢,晉朝還是有進步的。
梟首即將人頭懸在木杆上示眾的刑罰。梟首其名源自「梟」這種鳥的死亡方式。《說文解字》說梟是一種不孝之鳥,母梟為幼梟覓食,但待母梟精疲力竭無法餵養幼梟時,幼梟便一起啄食母梟,母梟無力躲避,只能用嘴咬住樹枝,任幼梟啄食。母梟之肉被啄食乾淨之後,樹枝上也就只剩母梟之首。
最初,無論腰斬還是斬首,其刑具都是斧頭,所以斬字部首從「斤」而非「刀」,這是因為上古時期,刀是用青銅製成,而青銅較軟,不夠鋒利,只有做成斧,才能輕易讓人斃命,鐵器普及后,刀才漸漸取代斧,成為斬刑的刑具。但刀雖然鋒利,卻也容易磨損,行刑時還是需要技巧,因此職業劊子手也就應運而生。這種行刑人能將殺人技巧演練得爐火純青。瞄準犯人頸部的脊椎骨空隙,一刀下去,犯人就能登時斃命。
與醢刑相似的是脯刑,這是將人剁成肉醬后再做熟分給他人食用,「肉醬為醢,肉熟為脯」,較之醢刑,脯刑更為殘忍,上述鄂侯就是此刑的罹難者。
最悲慘的莫過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了,忠心為國,卻因皇太極所設反間計為崇禎所殺。崇禎三年(1630)袁崇煥以通敵賣國之罪被判凌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肉從網眼中凸出來,以方便割取(此種行刑方式又稱「魚鱗剮」),袁崇煥共被剮3700多刀,可憐袁崇煥皮肉已被割盡,人還未死。據說袁崇煥皮盡肉蛻之時,雖口中無法出聲,但心肺間仍發出哀號。更讓人心寒的是,當時許多北京城無知民眾居然等候著購買袁崇煥的肉吃,以示憤怒。
春秋戰國時期,醢刑並不鮮見,孔子的得意門徒子路就曾受此刑。《禮記·檀弓》載:子路在衛國內亂中被殺,孔子非常傷心,在中堂痛哭流涕,當聽到子路竟然是被醢而死,孔子更是悲痛欲絕,為了避免觸景生情,他把自己家裡的肉醬也給倒掉了。在《左傳》中也有大量關於醢刑的記載,如庄公十二年,宋人南宮萬和猛獲弒君,相繼逃亡,猛獲逃到衛國,被衛國遣返,南宮萬逃到陳國,衛人向陳國行賄,要緝拿兇犯。於是陳人派美女陪南宮萬飲酒作樂,待其酩酊大醉之後,用犀牛皮包裹起來交給宋人,兩人都被處以醢刑。
車裂俗稱五馬分屍,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或牛車,分別向五個不同的方向拉扯,直到把罪人身體撕成五塊。車裂古時稱為轘或車轘。《周禮·秋官·條狼氏》說:「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車轘,謂車裂也。」春秋戰國時期,史書中有大量關於車裂之刑的記載,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商鞅了。商鞅因變法得罪太多權貴,又不願退隱山林,功成身退,結果秦孝公一死,商鞅就被秦惠王車裂處死。此事在《史記·商君列傳》《戰國策·秦策》《韓非子·和氏》等史籍中多有記述。
到了明朝,戮屍甚至成為法律明定的刑罰之一,《明律》規定: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一家三人等罪都要「剉碎屍體」。
劉邦的惡毒更體現在酈生事件中,而酈生也是烹刑歷史上又一個受害者。當時劉邦採取和平與戰爭兩手,先派酈生勸降齊王,後派韓信大兵壓境。而酈生對後者混不知情,向齊王田廣保證:「天下后服者先亡矣。王疾先下漢王,齊國社稷可得而保也;不下漢王,危亡可立而待也。」憑其三寸不爛之舌,成功說服田廣率七十二城歸漢朝。田廣當時被酈生說得口服心服,與酈生縱酒行歡,以資慶祝,不料此時韓信兵臨城下。齊王田廣聞漢兵至,以為酈生出賣自己,乃曰:「汝能止漢軍,我活汝;不然,我將烹汝。」可惜酈生臨死前還為劉邦辯駁,曰:「舉大事不細謹,盛德不辭讓。而公不為若更言。」齊王遂烹酈生。酈生無非是中國歷史上無數向權力獻媚,旋又被權力拋棄的孤魂野鬼。
與絞刑相似的是罄(磬)刑。《禮記·文王世子》雲「公族起有死罪則磬于甸人」,鄭玄註解說:「縣(懸)縊殺之曰磬。」磬的本意原是古代的樂器,用石頭或玉作成,演奏時,將磬懸于木架之上。古人聯想豐富,人被縊殺之後,屍體高懸于室,類似磬這種樂器,因此把縊死後屍體的懸挂狀態稱為「磬」。北周規定死刑五種:一磬,二絞,三斬,四梟,五裂。磬與絞分列,說明它們在執行時可能存有區別。絞刑只需用繩索把人勒死,而不一定要懸挂,但磬刑在縊后可能還須懸挂
歷史上殘忍至極的坑刑當屬秦將白起在長平一役活埋趙國俘虜四十萬。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武安君白起將趙兵團團圍住,「將軍趙括出銳卒自搏戰,秦軍射殺趙括。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計曰:『前秦已拔上黨,上黨民不樂為秦而歸趙。趙卒反覆,非盡殺之,恐為亂。』乃挾詐而盡阬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趙人大震。」可以想象,四十萬人被坑殺,其情其景,多麼慘烈。就連白起本人也覺得此舉太過殘暴,以至於三年之後,他被秦王賜死,白起臨死前仍提到長平一役,認為自己作孽太甚,他「引劍將自剄,曰『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曰:『我固當死。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人,我詐而盡阬之,是足以死。』遂自殺。」始皇二十年(前228),秦始皇攻下少年時曾居住過的邯鄲,也曾下令將當時欺侮過他的人全部「坑殺」。
梟首之刑最早出現在商末,《史記·殷本紀》記載:武王滅商,「斬紂頭,懸之白旗」。但武王此舉,更多的是對商紂的羞辱,而非一種正式的刑罰。真正將梟首作為正刑是在秦朝。《秦會要補訂》有:「懸首于木上桿頭,以示大罪,秦制也。」秦朝時梟首被普遍適用,《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始皇初,嫪毐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漢承秦制,對謀反、大逆、不孝、巫蠱者皆用梟首之刑,如漢高祖「梟故塞王欣頭于櫟陽市」。漢武帝「捕為巫蠱者,皆梟首」。
真正將周興的「創舉」付諸實踐的是明宣宗朱瞻基。明成祖朱棣死後,將皇位傳於長子朱高熾(明仁宗),其弟漢王朱高煦一直耿耿於懷,朱高熾當了一年皇帝就龍馭歸天,其子朱瞻基即位。朱高煦於是效仿乃父朱棣發動二次「靖難」,造反起事反侄。宣宗御駕親征,朱高煦兵敗。起初,宣宗對叔叔造反一事,表現了超乎想象的忍耐,朱瞻基並未將叔叔處死,只是把他廢為庶人,禁錮于紫禁城西內,築室居之,曰「逍遙城」。無奈朱高煦過於魯莽,自尋死路,一次,宣宗前往探視,朱高煦為示憤懣,用腳將宣宗絆倒在地。宣宗大怒,「下令用銅缸覆之,缸重三百斤,高煦頂負之,輒動,乃命積炭于其上燃之。逾時,火熾銅熔,高煦死。諸子皆伏誅。」清初尤侗作《明史樂府》詩,詩云「可憐高煦亦英雄,頃刻燒死銅缸中」,即指此事。朱高煦效仿乃父,造反反侄,可惜畫虎不成反類犬!這不知是不是上天對朱棣殘暴的懲罰。
宋承唐律,杖殺雖不列常刑,但在實踐中,此法殺人亦不少見。如宋太祖時,「商河縣李瑤坐贓,杖死」。宋太宗時,「中書令史李知古坐受賕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殺之」,「詹事丞徐選坐贓,杖殺之。」宋真宗時,「杖殺入內高品江守恩于鄭州」。遼效宋法,五部長官也皆可杖殺部民,到遼聖宗時,「五院部民有自壞鎧甲者,其長佛奴杖殺之」,聖宗「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從此,官員不敢酷撻。
直到19世紀末期,凌遲刑仍然廣泛使用,當時太平天國的首領通常都被處此刑。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林鳳翔、李開芳等將領八人被俘,都被押解北京凌遲示眾。翼王石達開也曾罹受此刑,其情景尤為慘烈。石達開在大渡河山窮水盡,不忍全軍餓死,隻身向清軍「請死」,以救全軍。不料被清軍械送成都凌遲處死。軍士兩千餘人,翼王妻妾子女均被殺害,慘不忍言。最不可思議的是,對石達開五歲的幼子和剛出生的兒子的處罰,按照清律,兩人都該「凌遲」,但由於他們身軀太小無法剮三千多刀,於是要被養大成人,才執行此刑。石達開被行刑時異常堅強,始終不發一語,當時他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時,石、曾二人面對面綁在兩個木椿上。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慘叫不已,石達開大斥說:「為什麼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據說石達開受刑時被割數百刀,始終默然無聲。這種氣勢讓監斬官員都大為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事後在呈送道光帝的奏摺中說石達開「梟桀堅強之氣溢於顏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醜類之最悍者。」歷史記載的最後一次凌遲是在光緒年間的1905年3月25日,對此人凌遲居然還是從輕發落,當時此人因殺害某蒙古親王,本被判處火刑,但光緒覺得火刑太過殘忍,於是改為凌遲以表皇家恩典和慈悲之心。
唐朝以前,笞殺多是法外酷刑,並非法定常刑。《楚漢春秋》載:劉邦彭城兵敗,項羽手下大將丁固將劉邦圍住,劉邦披頭散髮地說:「丁公何相逼之甚?」丁固遂放劉邦一馬,后劉邦即位后,丁固前來請功,結果劉邦卻讓人將其笞殺,理由是「使項氏失天下是子也,為人臣,用兩心,非忠也。」隋文帝楊堅更是非常偏好此刑,不時以笞杖荼毒大臣。《隋志》載:帝性格猜忌,經常于廷殿打人,一次,楚州行參軍李君才批評文帝寵高穎過甚,文帝大怒,以馬鞭笞殺之。《隋志》又說:文帝經常發怒,在六月份也常棒殺大臣。大理少卿趙綽勸諫說:「季夏之月,天地生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文帝卻反駁說:「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將大臣棒殺。

2.斬殺

磔刑是一種分裂肢體后懸首張屍示眾的酷刑。《周禮·秋官·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殺王之親者,辜之」,鄭玄註釋說:「搏」和「辜」都是磔。「搏」是去衣磔之,「辜」通「枯」也,意思是分裂軀體。今人見之豬被屠宰后在市場懸挂銷售之狀,大致貌似於古之磔刑。秦時磔又稱矺死,《史記·李斯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史記索引》說:「矺音宅,與磔同,古今字異耳,磔謂其裂其屍體而殺之。」漢初死刑中也有磔。但到景帝中元二年(前148),並磔于棄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磔刑為棄市取代,不再張屍懸首。但法雖除而習慣未盡除,此後磔屍現象雖仍存在,但多是法外之刑,非正刑也。九*九*藏*書
被瞻因忠誠免烹,但齊人文摯卻因忠誠被烹。《呂氏春秋·至忠》載:齊王病,派人到宋國請文摯。文摯至,對太子說:「大王的病是能夠治好的,但是治好之後,他肯定會殺我啊。」太子大惑不解決,問:「何故?」文摯對曰:「必須讓大王發怒,否則,疾不可治也。王怒,則摯必死。」太子向他叩首求告說:「只要您能治好父王的病,我和母后一定要在父王面前以求相求,父王一定會看我們的面子上,赦您無罪,請您不要擔心。」文摯於是答應治療,接著,文摯讓人稟報齊王,約定治療時間。結果到了約定的時間文摯卻故意不去,而且一連約了三次,皆爽約不至,齊王非常生氣。不久后,文摯不期而來,他也不脫鞋子就直接上到了齊王床上,還踩著齊王的衣服,問他病情如何。齊王不理睬他,文摯又故意說氣話讓齊王氣上加氣,齊王怒不可遏,起身大叱文摯,結果病就好了。由於文摯的無禮,齊王決定把他活活烹死。雖太子和王后竭力求情,但齊王仍然堅持非烹文摯不可。據說行刑時,武士把文摯手腳捆住,臉朝上放到大鑊中,加柴點火,「爨之三日三夜」,文摯卻顏色不變,絲毫未損。齊王非常驚異,親自到鑊邊觀看。文摯說:「如果一定要殺我,為什麼不把我臉朝下?那樣就斷絕了陰陽之氣,才能使我絕命。」齊王遂令人將文摯的身體翻過來,這才把他烹死。

15.射殺

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從此凌遲作為一種法定刑一直延續到清末。如《元史·刑法志》說:「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大明律刑律·盜賊》也說:「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當然,凌遲在明朝並非正刑,對此《明史·刑法志》說:「二死(絞、斬)之外有凌遲,以處大逆諸罪者,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這其實是典型封建帝王作秀手法,「做了婊子還要立牌坊」。統治者當然知道凌遲太過殘忍,為了避免被人斥為暴虐昏君,所以他們採取了在正刑中不標其名,但在具體犯罪中規定凌遲之刑的掩耳盜鈴之法。清代法律規定處凌遲之刑的條款更多,它除了繼承《明律》對凌遲刑的十三處規定外,還對劫囚、發冢、謀殺人、殺一家三口、威逼人致死、毆打祖父母、毆打業師、獄囚脫監、謀殺本夫等罪,也都規定了凌遲。
後人多有將磔刑與車裂、凌遲混淆,但三者只是碎人屍體相似,它們在執行方式上相去甚遠,另外后兩刑也並無「刳其胸腹而張之,令其乾枯不收」之意,當然,車裂、凌遲的靈感可能也起源於磔刑,因為它們的殘忍性實在比磔刑更甚。
秦朝開國元勛李斯就曾為趙高陷害,腰斬于咸陽,並夷三族。臨刑之時他對兒子說:「我想和你牽著黃狗,駕著蒼鷹,出上蔡東門去打野兔子,可惜再也不能夠啦。」言罷父子抱頭痛哭,雙雙被害。李白《行路難》曾提及此事,無限感喟,詩曰:「陸機雄才豈自保,李斯稅駕苦不早。華亭鶴唳詎可聞,上蔡蒼鷹何足道。」如果李斯能早點功成身退,又何至遭此厄運。
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等酷刑,清廷表示同意,「凡死罪至斬決而止,凌遲及梟首、戮屍三項,著即永遠刪除,所有現行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為斬決。」隨後修訂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確規定:死刑只用絞刑一種,並且要特定場所秘密執行;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罪,另依「專例」,仍用斬刑。
絞刑,又稱縊刑,是古代死刑中最「人道」的一種,它為罪人保其全屍,在非常注重「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的古代,這種刑罰當屬最輕之死刑。絞刑最早見於春秋時期,《左傳·哀公二年》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的記載,杜預註解說:「絞,所以縊人物。」也即用繩帶之類,將人縊死。按照沈家本推測,絞刑應該起源於自縊行為。春秋時,魯殺公子慶父,鄭殺公孫黑,楚殺成得臣、公子側,皆讓罪人自縊
較之斬首,腰斬更為殘忍,《漢書·張蒼傳》對此刑執行場面有過描述:「蒼坐法當斬,解衣伏質,身長大,肥白如瓠……」,罪人被剝去衣服,趴伏在質(類似於現今菜場砍肉的大木砧)上,然後用斧鉞將罪人從腰部斬殺,使人一分為二,因此此刑也被稱為一刀兩斷。腰斬之後,罪人並非馬上斃命,受刑之後知覺尚存,必然要經過一番痛苦的抽搐掙扎才能氣絕。明成祖殺方孝孺時用的就是腰斬,據說方孝孺被一刀兩斷之後,仍能能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十二個「篡」字。清朝雍正年間,福建學政俞鴻圖,因其妾收賄,勾結僕人在考場作弊,俞鴻圖后被腰斬,俞鴻圖被斬為兩段后,在地亂滾,以手蘸血,一連在地上寫了七個「慘」字方才斷氣。雍正聽聞此事,才下令廢除了腰斬之刑。
笞、杖本是輕刑,在封建五刑體系中處最輕之等,與大辟之刑有生死之懸殊。但在中國古代,笞、杖也常常作為一種死刑的執行方式。在笞、杖未分離之前,笞杖將人打死一般被稱為笞殺,笞、杖分離之後,將人杖斃多稱杖殺
漢代及其以後,烹刑雖不再是法定常刑,但烹人之事仍史不絕書。東漢末年,董卓作亂,李旻、張安被抓,后被生烹。二人臨鼎前,相謂曰:「不同日生乃同日烹。」平常之語,想想亦是不勝傷感。五代十國時,後唐明宗年間,董彰謀反,姚洪奉命戍守閬州,不幸被董彰所拘,董彰勸他投降,姚洪不從,還大罵董彰:「老賊!爾昔為李七郎奴,掃馬糞,得一臠殘炙,感恩不已。今天子用爾為節度使,何苦反邪?吾能為國家死,不能從人奴以生」,董彰怒不可遏,叫十名壯士割姚洪的肉放在鍋里煮而食之,姚洪至死大罵。這是將人一邊凌遲一邊烹,還讓他看著自己的肉被人吃掉,較之一般烹刑,此法更為慘毒。由於烹刑如此殘酷,一直為人所詬病,南燕主慕容超曾下詔提議恢復秦時烹轘之法,但遭到多數大臣堅決反對,最後沒有實行,由此也可見烹刑不得人心,不復入法典,但後世此刑在非常之時,卻不乏使用的例子,顯示封建帝王權力信馬游疆,並不受法典約束。
項羽此舉雖效仿秦人,但如此殘暴與狹隘也就註定了他覆滅的命運。就連項羽寵妃虞姬在與項羽生離死別之際,仍在責備項羽當時之舉,導致天怒人怨:「妾問道,妾問道:將軍不要為人患,坑卻秦族二十萬。懷王子孫皆被誅,天地人神共成怨。妾問道,妾問道:將軍為何不肯聽,將軍莫把漢王輕。漢王聰明有大度,天下英雄聞駕馭。將軍不悟兮如何?將軍雖悟兮奈何!」的確,當時項羽的狹隘與劉邦的大度形成鮮明對比,以至於韓信決然離開楚營,投奔劉邦。因此司馬遷評價項羽,說他「虐戾滅秦,自項氏。號為霸王,位雖不終,近古以來,未嘗有也。項羽自矜功伐,以功勛自詡,將敗亡,歸於無意,最後身死東城,尚不覺悟而不自責,過矣。乃引『天滅亡我,非用兵之罪也』,豈不謬哉?」
據說宋元時期,凌遲所割刀數還相對較少,凌遲有8刀、24刀、36刀、72刀、120刀等區別。如元雜劇《竇娥冤》所反映的凌遲之刑,犯人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又如沈家本在《歷代刑法分考》中認為當時「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梟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製度,未詳其故。」據說24刀凌遲的行刑順序依次為:一、二刀削去雙眉,三、四刀切去雙肩,五、六刀割去雙乳,七、八刀切去兩手至兩肘之間的部分,九、十刀切去兩肘至兩肩的部分,十一、十二刀削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削掉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割首級,十七、十八刀切兩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兩足,二十三、二十四刀切斷兩腿。一般說來,凌遲施刑並無定法,行刑者可以便宜行事,因此劊子手常常藉機向犯人家屬敲詐。方苞在《獄中雜記》中就說過:「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

11.烹刑

據後人考證,遼代的炮烙其實更多是一種肉刑,用刑時「人不必遽死,與殷紂之炮格迥不同也。」它與商紂的炮烙本有明顯不同,只是對犯人肉體的摧殘折磨,一般不至於斃命,但遼穆宗卻將此種炮烙與鐵梳合用,也算是推陳出新,登峰造極吧。其實,遼代的炮烙更近似於後世酷吏的考訊之法,而非刑罰。早在東漢時期,就有獄官從炮烙之刑中得到靈感,用來訊問人犯,如會稽人戴就就曾身受此刑,據史書記載,戴就關在錢塘縣獄時,「幽囚考掠,五毒備至。就慷慨直辭,色不變容。又燒鋘斧,使就夾于肘腋。就語獄卒,可熟燒斧,勿令冷。每上彭考即打,因止飯食不肯下,肉焦毀墮地者,掇而食之……」戴就被燒斧烤炙,居然還從容自如,掇食毀肉,實在令人嘆為觀止。唐朝酷吏周興更是首創請君入甕之刑,不過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好在周興及時悔罪,否則差點就做了第一個實驗品。
仁宗之後,凌遲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宋神宗年間,為推行新法,大肆運用凌遲之刑,較之乃父,更進一步,因此《通考·刑制考》說:「凌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因為思想言論就慘遭凌遲,神宗此舉令人髮指。
至於清朝,在文字獄方面,更是將戮屍之舉推向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造就了人類思想史上最黑暗的一幕。

13.瀋河

醢刑是一種把人剁成肉醬的酷刑。此刑當屬商紂首創,《殷本紀》記載:「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喜淫,紂怒,殺之,而醢九侯。鄂侯爭之疆,辨之疾,並脯鄂侯。」僅僅因為九侯之女無法滿足商紂的獸|欲,就被殺死,其父被剁成肉醬,說了幾句公道話的鄂侯也慘遭不幸,商紂的暴虐註定了殷商的覆滅,這也就是《離騷》所說的:「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長。」

這是一種剖人胸腹,出其心臟使其死亡的刑罰,最早行此刑的也是暴君商紂。《史記·殷本紀》載:「比干曰:『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爭。』乃強諫紂。紂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心。」只因比干勸諫,卻遭剖心之禍,紂王之酷虐可以窺豹一斑。後世用此刑者,亦不少見。前秦苻洪對待盜賊,就曾用此刑,《晉書·苻洪載記》載:「生推告賊者,殺之,刳而出其心。」及至宋代,仍殘留此刑,南宋初建炎二年(1128),高宗趙構下詔「禁軍中抉目、剜心之刑」,這足以佐證當時軍中以刳心為常,故禁之read.99csw.com
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一般認為始於五代。陸遊在《渭南文集·條對狀》認為:「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又據《遼史·列傳第四二》記載:遼太祖神冊六年「滑哥預諸弟之亂。事平,群臣議其罪,皆謂滑哥不可釋,於是與其子痕只俱凌遲而死,敕軍士恣取其產。」神冊六年也就是公元921年,當是五代之時。《遼史·刑法志》亦有「死刑有絞與斬、凌遲之屬」的記載。由於遼初之法主要效仿中原諸國,因此這也可從側面印證五代時凌遲之刑已正式存在。
然而歷史上影響最惡劣的坑殺之事,莫過於秦始皇的坑殺儒生事件。始皇三十四年(前214),秦始皇為了加強思想控制,採納李斯建議,下令將秦國以外的史書和民間收藏的詩書以及諸子百家書,通通燒毀,次年又將四百六十余方士和儒生,皆坑之咸陽。據說,秦始皇還不止一次坑儒,而且手段越發卑鄙和殘忍。東漢衛宏在《古文尚書》中記載,「秦既焚書,恐天下人不從所更法,而詔諸生,到者拜為郎。前後七百人,乃密種瓜于驪山陵谷中溫處。瓜實成,詔博士諸生說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視。為伏機,諸生賢儒皆至焉,方問難不決,因發機,從上填之以土。皆壓,終乃無聲也。」秦始皇先令人在驪山溫谷挖坑種瓜,以冬季瓜熟的奇異現象為由,引蛇出洞,誘惑諸生賢儒于驪山觀看。當眾儒生爭論不休、各抒己見時,秦始皇趁機下令填土而埋之,七百多名儒生全部被活埋在山谷里,這種秘密暗殺的手段如此「巧妙」,如此駭人聽聞,被害者在不知不覺中突然死亡,外人也莫名其妙,以為他們人間蒸發,直到東漢光武帝時才被衛宏揭示。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是對人類思想的巨大摧殘,思想界萬馬齊喑,愚民政策大行於世,人類的思想曾一度在封建專制的鉗制中蹣跚前行。
凌遲之刑的最大特點就是緩慢將人殺死,千刀萬剮,讓人在死亡前痛苦不堪,求生不能,求死不能。
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後,沿用「槍決」。1996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1997年11月4日,昆明市中院首次對四名毒犯執行了注射這種行刑方法。此後,「針決」方式在全國推廣,死刑執行方式愈加文明
梟首一般是針對謀反等重罪而言的,其刑較斬首為重。晉時張斐《律序》說:「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罪之下」,一般的殺人行為最多只能判斬首,判處梟首則屬輕罪重判。《漢書·原涉傳》載:原涉為家修墓,過於豪奢,違反規定,於是茂陵令尹公派主簿將其家墓搗毀,原涉非常生氣,於是派人將主簿殺死。原涉后投案自首,本想換個寬大處理,不料被梟首示眾。後人評及此事,認為處死原涉並無不當,但判梟首之刑過重,誠屬違法之判決。南北朝時,梁律大罪為梟首;陳朝亦用梁法;北魏、北周也有梟首刑。隋朝除之。後世偶有行之,但都為非常之發,然而到明、清之時,梟首在法典又中再次出現,直到清末才被廢止。
但是遺憾的是,車裂之刑並未在歷史上真正廢止,它總是廢了又復,復了又廢。開皇元年(581),隋高祖楊堅更定新律,廢除鞭撲、梟首、轘裂之法。詔曰:「帝王作法,沿革不用,所取適於時,故有損益。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刑,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並令除去」。不幸的是,楊堅死後,隋煬帝楊廣又將車裂恢復,當時楊玄感謀反,兵敗被擒,參与謀反的罪重之人或被車裂,或被梟首,或被磔斷軀體並亂箭射死,楊廣甚至命令文武百官從死者身上割下肉來食之,手段殘忍,令人髮指。當然,楊廣此舉只是歷史的一個小小反覆,楊堅廢除車裂等酷刑畢竟代表了時代發展的趨勢,隋覆滅后,唐后罕有車裂記載
除上述死刑,在歷史中,亦還有不少法外之刑,比如用鐵器擊人頭頂的鑿顛之刑,用鐵鋸將人活活鋸死的鋸割之刑,用鉛或錫灌入人腸的灌鉛之刑、用釘子將人釘死的活釘之刑,用鐵鉤將人腸抽出的抽腸之刑,將人脊柱打斷的斷脊之刑,將人從懸崖投落的投崖之刑,等等,不勝枚舉。總之,只要是讓人不得好死,那麼無論這種死亡方式多麼令人匪夷所思,在漫長的歷史中,都能夠發現它的蹤跡。後世的人們在感嘆現代文明給予人類的福祉的時候,也許無法想象,我們的先祖曾經經歷過多麼漫長的一段野蠻、血腥、殘暴、恐怖的歲月。
秦朝戮屍之刑亦不少見,《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八年(前239)王弟長安君成蟜將軍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于臨洮。將軍壁死,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屍。」東漢末期,農民起義領袖張角死後也被剖棺戮屍
烹刑,顧名思義,是將人煮死煮爛的酷刑。它在中國歷史上,亦是源遠流長。據載,周文王長子伯邑考在商都作人質,為紂王車夫。紂王將其烹為羹,賜給文王,說:「聖人當不食其子羹」。文王不知是人肉羹,食之。紂王得意地對別人說:「誰謂西伯(文王)聖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商紂此舉,可能是古代烹刑的最早記載。

18.凌遲

明崇禎帝煤山自縊以後,遺老遺少先後成立了好幾個小朝廷,史稱南明,其中延續最長的(15年)是在西南邊陲苟延殘喘的永曆朝廷,這個朝廷雖無所作為,但仍延續乃祖朱元璋的剝皮之風。永曆六年(即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武將孫可望殺陳邦傳,將其剝皮傳示各地。御史李如月向永曆彈劾他,但永曆帝不敢開罪孫可望,反而將李如月重打四十大板。後來此事被孫可望知道,孫大怒,命人將李如月剝皮。剝皮之後還將李如月的皮用石灰清干,用線縫好,中間塞上草,懸至北城門上。難怪魯迅先生總結道:「大明一朝,以剝皮始,以剝皮終,可謂始終不變;至今在紹興戲文里和鄉下人的嘴裏,還偶然可以聽到『剝皮揎草』的話,那皇澤之長也就想而知了。」

6.磔

凌遲刑正式進入北宋是在宋仁宗時期,天聖九年(1031),因荊湖地方殺人祭鬼,仁宗怒而降詔:「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之。」,這是北宋首次使用凌遲刑,從此,凌遲之刑大行其道。明道元年(1032),淮南西路的廬、壽、光等州,「獲累行劫盜者六人,凌遲處死」。景佑元年(1034)宋仁宗又詔:「應災傷州軍捉獲強劫賊人內,有曾殺害人命及累行劫盜,情理巨蠹者,即許凌遲處死。」慶曆三年(1043)邵興兵變失敗,仁宗又詔:邵興及其黨「並凌遲處斬」。仁宗開風氣之先使用凌遲,死後卻謚號「仁宗」,真可謂強烈之諷刺。
瀋河更多是作為一種民間的私刑,早在春秋時期,就有此類私刑。《左傳》載:魯成公十一年(前580),晉國的郤犨向魯國的聲伯求婚,聲伯強行將施氏的妻子嫁給郤犨。郤氏和施妻生兩子,后郤犨亡,晉人將施妻及兩子歸施氏,施氏就把郤犨的兩個兒子沉之於河。不幸的是,在不少偏遠地方,即使是在兩千多年以後的20世紀,此等私刑仍被保留,名曰:「沉豬籠」,對待偷情者,族人可以將他們捆綁,赤身裸體塞入裝豬的竹籠里,然後浸入水裡,將其淹死。
《禮記·王制》曰「刑人於市,興眾棄之」。棄市就是在街市等人數集中的地方將人處死。據孔穎達考證,棄市最早是殷商之法。但它真正載入法律當是秦朝,秦朝有「偶語《詩》《書》者棄市」「同父異母相與奸,何論?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擅殺之,當棄市」等大量細密周詳的法令。棄市的根本目的在於威懾民眾,以儆效尤。至於具體的死刑執行方法可能多種多樣,如秦二世時期,「公子十二人戮死於咸陽市」、李斯「腰斬于咸陽市」。據沈家本考證,漢代棄市乃斬首之刑,而魏晉以下,棄市為絞刑。南朝宋、齊、梁、陳、北朝魏並有棄市之名,皆謂絞刑。北周及隋唐之後,法律雖無棄市之名,但絞、斬等法在鬧市行刑並將犯人暴屍街頭的棄市行為卻非常普遍。如《資治通鑒》記載唐朝酷吏來俊臣「棄市。時人無不快其死。仇家爭啖俊臣之肉,斯須而盡,挾眼、剝面、披腹、出心、騰踏成泥。」明清兩朝,棄市亦不絕於世,當時最著名的棄市場所是菜市口,明朝忠臣楊繼盛、袁崇煥,清代戊戌六君子譚嗣同,清末權臣肅順等人均在此處「棄市」。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遼后,杖殺這種死刑執行方法少有運用,但是在考囚訊問過程中,以棍棒至人斃命則多有發生,雖然這種刑訊逼供手段並非刑罰範疇,但它較之刑罰,其實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戰國時期,沉河被廣泛用於對待戰爭的俘虜,如秦昭王三十四年(前273),白起與趙國將領賈偃交戰,把趙國兩萬士兵沉入黃河。秦朝時瀋河之刑也稱定殺。《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有:「定殺如何?生定殺水中之謂也。」「癘者有罪,定殺」,「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當何論?當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所定殺」的記載。「癘」即麻風病,秦朝的定殺主要是針對有麻風病又犯罪的人,對這種犯人可以投入水中將其淹死。
據說,最早給焚刑定名之人是王莽,《漢書·匈奴傳》說:王莽執政時,遣王昭君哥哥的兒子王歙、王颯出使匈奴,祝賀新單于即位,獻上黃金衣被繒帛等貴重禮品,請求將叛逃到匈奴去的陳良等「引渡」回國。單於後將陳良等四十人交還漢朝,王莽於是作「焚如之刑」,將陳良等人燒死。「焚如」來源於《易經》中的「焚如、死如、棄如」之語,據後人解釋:「焚如,殺其親之刑;死如,殺人之刑;棄如,流宥之刑。」所以後世又稱焚刑為焚如。曹魏時歷史學家如淳認為:「焚如、死如、棄如者,謂不孝子也。不畜于父母,不容於朋友,故燒殺棄之,莽依此作刑名也。」多數學者也都認同此種觀點,認為焚刑之名,實為王莽借易經之語首創。王莽之後,生焚並不多見,雖北齊後主高緯、金海陵王曾有使用,但皆是非常之刑,多屬君主率性所為。

16.坑刑

絞刑正式進入法典,始於北周、北齊。隋《開皇律》沿用,定死罪為絞、斬二刑。從此以後,絞刑作為正刑,此後除元代有斬無絞,其餘各朝均列于正刑內,一直延續至清末。和其他死罪相比,絞刑是最輕的死刑。絞縊能使人保持完整的屍read.99csw.com體,因此一般用於罪輕的死囚,或者是對犯死罪的皇親國戚、高官權貴的一種「恩賜」。如安史之亂時,唐玄宗偕楊貴妃逃至馬嵬坡前,將士相逼,玄宗不得不賜楊貴妃自縊,其時楊貴妃才38歲,可憐楊貴妃被賜死時還說:「妾誠負國恩,死無恨矣。」
秦朝之後,坑刑亦是史不絕書。項羽就曾效法白起,坑殺秦降卒二十多萬。《史記·項羽本紀》載:秦將章邯向項羽投降,痛斥趙高劣跡,項羽封章邯為雍王,安置在項羽的軍中。秦軍投降之後,項羽統帥的諸侯官兵對秦軍隨意侮辱使喚。秦軍官兵有諸多議論,認為如果無法入關滅秦,秦朝廷必定會誅殺自己的父母妻兒。諸侯軍將領們暗地報告了項羽。項羽認為秦軍官兵人數眾多,內心並未真正臣服,不如殺之以除後患。於是楚軍趁夜把秦軍二十余萬人擊殺坑埋在新安城南。
沉河正式進入法典,是在北魏。《北魏·刑志》曰:「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沈諸淵。」用巫術害人的,要負羊拖犬,沉到深淵。這種刑罰似乎是厭勝之事,即用某種詛咒來對付邪魔鬼怪,用在巫蠱者身上算是恰如其分。後世法典,多未規定沉河之刑,但在實踐中,還是屢有使用。如遼太祖時,討平叛賊奚胡損,將其亂箭射死,並將同黨三百餘人,沉之狗河。又如明洪武年間,僉事陳養浩,在詩中寫道「城南有嫠婦,夜夜哭征夫」,被朱元璋知道后,認為他是譏諷朝政,遂令將其遣送湖廣瀋河淹死。
在中國古代,絞刑並非以西方常見的懸吊方式處死犯人,而是慢慢地把犯人絞勒死,其殘忍性可想而知。絞刑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將犯人跪綁於行刑柱上,然後用繩圈套在犯人頸上,由兩名行刑人員各在繩套上插|進一個小棒,然後把繩子絞緊將犯人勒死;另一種則是將犯人立綁於行刑柱,套繩圈于頸,由執刑者在柱后逐漸絞緊,把犯人勒死;第三種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旋轉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也就越來越少,直到最後斷氣。這類刑罰讓受刑人在死亡之前,仍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因此很多人都事先給劊子手行賄,以避免更大的痛苦。清代著名文學家方苞在《獄中雜記》曾有這種記載:「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
「焚,燒也」,這是一種與炮烙相「媲美」的酷刑。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將人活活燒死;二是將人先處死而後再焚屍揚灰。周朝就有焚刑記載,《周禮·秋官·常戮》曰:「凡殺其親者,焚之。」殺害親人,處焚刑,這裏的親屬關係當在五服之內。焚刑多是生焚,但也不乏死焚,《左傳》載: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於平庄之上。燕騎劫圍齊即墨,掘人家墓,燒死人,齊人望見涕泣,怒自十倍,由於古代火葬並未行於中國,焚屍在古人看來是對屍體的極大侮辱,如列子所言:「楚之南有炎人之國,其親戚死,剮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秦之西方有儀渠之國,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之,熏則煙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此上以為政,下以為俗,而未足為異也。」故「列子以儀渠為異,至與朽肉者同言之。」當然,衛侯與燕人焚屍的舉措只是對死者的報復和侮辱,而並非刑罰。作為刑罰的死焚應是先斬殺罪人,然後再焚毀屍體。比如《晉書·李特載記》說的「斬特及李輔、李遠,皆焚其屍,傳首洛陽」,《隋書·煬帝紀》中的「大業九年十二月,車裂玄感弟朝請大夫積善及黨與十餘人,仍焚而揚之」,都應該是死焚的範例。
凌遲刑起源可以追溯至南北朝。北齊文宣帝常常以「輕刀臠割」殺人,南朝宋后廢帝劉昱也曾親手將人臠割,另據《梁書·侯景傳》載:「(侯)景長不滿七尺,而眉目疏秀。性猜忍,好殺戮,刑人或先斬手足,割舌割鼻,經日方死。」這實際上就是凌遲的雛形。唐中後期,此刑亦時有出現,《新唐書·宦官傳》載:唐玄宗時,宦官楊思勖性情殘忍,「所得俘,必剝面、皦腦、褫發皮以示人。」「縛于格,箠慘不可勝,乃探心,截手足,剔肉以食,肉盡乃得死。」又如《資治通鑒》載:宰相楊國忠在安史之亂時,被亂兵「屠割」,「軍士追殺之,屠割支體,以槍揭其首于驛門外。」顏杲卿(書法家顏真卿之兄)兵敗,為安祿山所抓,也是被割肉節解,零割而死,「大罵,受剮刑,仍罵不絕口,被鉤斷舌頭,猶含糊而罵,直至氣絕。」這種殘忍的刑罰與凌遲已非常接近。

14.剖心

戰國時,烹人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如中山之君烹樂羊之子而遺之羹。商鞅變法時甚至把烹刑作為一種法定常刑,即「鑊烹之刑」,「鼎大而無足曰鑊,以鬻人也。」秦法之慘,此其一端也,唐人高適曾有詩嘆曰:「秦王轉無道,諫者鼎鑊親。」

10.焚刑

真正將杖殺變成法定常刑的是在唐朝。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准律用刑;其餘犯別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德宗准奏,從此一頓重杖處死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杖殺從法外酷刑變為正刑。《唐志》認為德宗此法乃仁慈之舉,說他「性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但其實並非如此,「斬、絞而死與重杖而死,均死也,不足以言仁。且斬、絞而死,其死也速,重杖而死亡,其死也遲,其所受之苦楚,轉有甚於斬、絞者,未足為良法也。」杖殺在唐朝運用得最為普遍。《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又如《舊唐書·桓彥范傳》載桓彥范被杖殺處死,「乃令左右執縛,曳于竹槎之上,肉盡至骨,然後杖殺。」
坑刑又稱生埋,生瘞,其更通俗的說法就是「活埋」。坑刑常見的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在古代戰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俘虜使用此刑。其二是統治者在鎮壓敵對勢力時,使用此刑。
康熙初年,因明史案,牽連數百人,主犯庄廷鑨被掘墓開棺焚骨。康熙末年因《南山集》,涉及戴、方兩大名門望族,案主之一的方孝標遭戮屍,另一案主戴名世被處極刑,牽連甚重,凡兩家親屬朋友,或被殺戮,或遣戍為奴,其中不少都是知名學者文士,如方苞都被牽連入獄。雍正年間,查嗣庭(金庸先祖)在做江西考官時出了一道「維民所止」。被人密告雍正,說試題有影射陛下斷頭之意。「維」是去了頭的「雍」字,「止」是去了頭的「正」字。「維止」也即去頭之「雍正」。雍正大怒,立即將查嗣庭下獄問罪。可憐查嗣庭不明就裡,反而辯解說,該試題出自《詩經·商頌·玄鳥》:「邦畿千里,維民所止。」本意為國都附近的千里土地,實是百姓安居樂業的場所,實為雍正歌功頌德,何來反逆之意。事後雍正差人找來《詩經》,見果有「維民所止」一語,但為顧全自己顏面,還是強詞奪理,硬說查嗣庭「犯上悖逆」,查嗣庭無辜遭禍,含冤死於獄中,死後被戮屍梟示,家人或死或流。隨後又發生了曾靜案,曾靜利用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呂留良的著作中某些觀點從事謀反活動,雍正大怒,把死去幾十年的呂留良開棺戮屍示眾,呂留良後人、學生甚至為他刻書藏書者連同家屬均被牽連處死。
被瞻與文摯,同是忠義之士,而命運卻大不相同,後人感及此事,認為:「夫忠於治世易,忠於濁世難。文摯非不知活王之疾而身獲死也,為太子行難以成其義也。」其實,在漫長的專制社會中,又有幾人因為忠義而有好下場呢?這可能就是伴君如伴虎的來由吧。

5.戮刑

炮烙,也稱炮格,是在銅格上塗上油,在其下生火,令罪人行走其上,人爛墜火而死。相傳,此刑為夏桀所創。據《玉函山房輯佚書·符子》記載:桀觀炮烙于瑤台,問大臣關龍逢說:「樂乎?」龍逢回答說快樂。桀於是開始引蛇出洞:「觀刑曰樂,何無惻怛之心焉?」龍逢回答道:「天下苦之,而君為樂,臣為君股肱,孰有心悅而股肱不悅乎。」桀繼續誘敵深入:「聽子諫。諫得,我改之;諫不得,我刑之。」可憐龍逢硬要說真話,回答道:「君王的帽子是搖晃欲墜的危石,君王的鞋履是薄脆欲裂的春冰。頭頂危石而不被壓死,腳踩春冰而不塌陷,那是不可能的。」桀冷笑道:「我與太陽共存亡的。你認為我要死亡,卻不知自己死期不遠了,現在就讓看看炮烙的厲害。」龍逢從容不迫,唱著歌:「造化勞我以生,息我以炮烙。去故涉新,我樂而人不知。」縱身乃赴火而死。龍逢大概是中國第一位因說真話而被處死的人
剖心更多是作為一種懲罰仇家,祭奠死難者的私刑。剖心以祭,最早見之於五代,據《五代·吳越世家》載:潤州牙將劉浩將統帥周寶趕走,推舉薛朗為帥,周寶逃到常州,后病死。當時的越王錢鎦派杜棱攻打常州,擒獲薛朗,剖其心祭奠周寶。又如《張彥澤傳》載:五代後晉時張彥澤殘害百姓,曾將張武剖心斷手足處死,後來果遭報應,被遼主耶律德光擒獲,耶律德光派高勛監刑行刑,高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剖張彥澤之腹,取其心祭奠死者,而民眾也「爭破其腦,取其髓,臠其肉而食之」。元末順帝時,此等私刑仍然存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六月,「田豐及王士誠刺殺察罕帖木兒,遂走入益都城。十一月,擴廓鐵木兒復益都,田豐等伏誅,取田豐、王士誠之心祭奠察罕帖木兒」。直到清末,這種刑罰仍未絕跡,不少封疆大吏仍超越法律,剖心以懲仇家。以致沈家本感嘆:「後世用刑者,每以剖心祭仇為快,得不謂之為酷虐乎?乃當今聖仁之世,明諭中外,廢除重刑,而大吏尚有此種行為,殊可怪也。」

12.笞(杖)殺

春秋時,烹刑非常普遍。各種史籍多有記載。如《史記·齊太公世家》載:紀侯在周室進讒言,齊哀公被周夷王烹死。《呂氏春秋·上德編》載:晉公子重耳逃亡鄭國時,鄭大臣被瞻勸鄭文公殺重耳,文公不聽。後來重耳歸國即位(史稱晉文公),重耳興師攻鄭,指名要取被瞻,以報昔日之仇。被瞻對鄭文公說:「不若以臣與之。」鄭文公不同意。被瞻說:「殺臣以免國,臣願之。」於是,鄭文公派人把被瞻送至晉軍。晉文公命令將被瞻烹死,被瞻按著鼎的銅耳,大聲叫道:「三軍之士,皆聽瞻也:自今以來,無有忠於其君。忠於其君者,將烹。」晉文公聽聞此語,為被瞻忠誠所感動,於是向被瞻道歉,撤軍,把被瞻送回鄭國。
斬殺之刑,今人俗稱殺頭,這是古代最常見的死刑執行方法之一。先秦時,「斬」特指斬腰,而非斬首,而「殺」是將人身首分離,因此《周禮·秋官·掌戮》的註解說:「斬以斧鉞,若今要(腰)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斬和殺之間的區別一目了然。漢以後,腰斬、斬首都被統稱為斬,劉熙《釋名》雲:「斫頭曰斬,斬腰曰腰斬。」但為了相互區分,漢代改稱斬首為「殺」、腰斬為「斬」。隋唐時期,腰斬被廢止,因此斬和殺也就合二為一,都指讓人身首異處的斬首之刑。由於斬刑讓人頭顱和身體分離,就像木頭斷裂分異、殊絕,所以五代時期,常以殊死指代斬刑,或將應受斬刑之罪稱為殊死之罪。如北齊大辟四等,其中「斬刑,殊身首」,「絞刑,死而不殊」。從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斬殺算是最輕的,一刀斃命。但斬死者不能保留全屍,這對罪人而言,實是一種莫大的侮辱,因此在死刑等級中,斬要嚴厲于絞刑。自隋定死刑為斬、絞二等,以後歷朝皆循此制(除元朝外,有斬無絞),死刑唯此兩項,至於凌遲等其他死刑方法,並不入正刑之類。斬首作為一種正刑,在清亡后才被槍斃所取代。九九藏書
與生戮相比,死戮更為常見,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戮屍之刑了。戮屍出現於春秋時期,相傳管仲相齊時,齊國百姓好厚葬,桓公非常擔心,認為長此以往,「布帛盡則無以為幣,林木盡則無以為守備」,希望管仲想一個辦法制止百姓厚葬廢財,管仲於是下令「棺過度者戮其屍」,堵塞百姓逐名利之心。這當是最早的戮屍記載。伍子胥掘楚平王之墓,鞭屍三百,更是為人熟知。
晉以後,史書中罕有醢刑記載,但歷史卻偶有反覆,北宋又復行醢刑,而且比以往更為慘烈。先前諸代醢刑僅限於謀反大逆等重罪,但宋朝居然以此鎮壓盜賊,宋真宗時冀州知府張密學獲一「巨盜」,「設架釘于其門,凡三日醢之」。由於醢刑極為殘忍,故一般只限於殺一儆百,每次醢刑之人不過一二人而已,但宋仁宗慶曆四年(1044),環州歐希范造反被抓,其同黨十數人「剖其腹,繪五臟圖,仍醢之以賜諸溪洞中」,此種醢刑估計商紂也自嘆弗如。
不幸的是,嚴刑峻法並未遏止官員的腐敗,貪贓枉法的官員從來就是繼往開來,後繼有人,就像韭菜一樣,割一茬,長一茬。僅朱元璋時期的空印、郭桓兩案,就有數萬官員被連累致死,但貪污腐敗之風並未遏止,以至於朱元璋都大惑不解,「我效法古人任用官吏,豈料,剛剛提拔他們時,每位官員都忠於職守,奉公守法,但時間一長,一個個全都腐化變質,又奸又貪。我只能嚴明法紀,予以懲處。結果能夠善始善終的很少,大多都家破人亡。」
坑刑多在戰爭時候使用,一般不屬於國家的正式常刑,但在遼代時,卻曾一度在法律中規定此刑。當時此刑稱「生瘞」。「有年瘞土,無年瘞土。」高誘注:「祭土曰瘞。年,谷也。有谷祭土,報其功也。無谷祭土,禳其神也。」生瘞就是活埋以祭地。《遼志》說:「又為生瘞之刑。」《遼史·太祖記》亦有關於此刑之記載。當時對於謀反之人經常實施這種生埋之刑,「神冊三年四月,皇弟迭烈哥謀叛,事覺,知有罪當誅,預為營壙,而諸戚請免。上素惡其弟寅底石妻涅里袞,乃曰:『涅里袞能代其死,則從。』涅里袞自縊壙中,並以奴女古、叛人曷魯只生瘞其中。遂赦迭烈哥。」皇弟迭烈哥謀反,遼太祖赦免弟弟的條件是讓弟媳自縊代罪,並將弟弟的親信悉數活埋。
剝皮之刑雖非官刑,但在歷史上卻被多次使用,其殘忍性令人髮指。三國時吳國末帝孫皓就喜剝人之面。前秦苻生也曾剝死囚麵皮,令其歌舞,觀之以為嬉樂。真正將剝皮之刑普遍化的是在明朝。較之前朝,明朝的剝皮刑不僅使用廣泛,而且更為殘忍,以往不過是剝人麵皮,到了明朝則發展為生剝人全身的皮膚。這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剝皮實草」了,就是將活人的皮剝下來,裏面塞上草,做成「人皮草袋」以儆效尤。朱元璋是歷史上對官員最嚴苛的皇帝,最恨貪官污吏,貪污數額在六十兩銀子以上,就可行此刑,為了充分警告繼任的官員,不要貪贓枉法,他還命令將這「人皮草袋」放置在官衙門的辦公桌旁。當時,差不多每一個地方的官衙門前,都有一個剝皮場和挑貪官人頭的長竿。更可怕的是,為了充分折磨受刑人,當時的法律甚至規定,「有即斃者,行刑之人坐死」,剝皮時絕對不能讓受刑人早死,否則劊子手要被處決。
這是一種用箭將人射死的刑罰。《漢書·王尊傳》記載:美陽有一位婦女告義子不孝,說:「兒常以我為妻,妒笞我。」經審訊,該女所訴屬實。王尊於是令人將不孝之子「懸磔于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理由是「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意思是對如此大傷風化之事,聖人不忍在律法中寫上這種罪名,但此行為卻是罪不容誅,因此可以創造法律,法外施刑。唐朝酷吏王懿宗較王尊更甚。唐人張鷟在《朝野僉載》中說:武則天時期,和親使楊齊莊入匈奴,被抓,后逃回唐境,但武則天認為他通敵賣國,交由王懿宗審訊,楊齊莊被判死刑。行刑之時,王懿宗令人將其「鋪鼓格上,縛磔手足」,先令「段瓆先射。三發皆中,又段瑾射之中,又令諸司百官射,箭如蝟毛,仍氣弽弽然微動。即以刀當心直下,破至陰,剖取心擲地,仍趌趌跳數十回。懿宗之忍毒也如此。」遼代也曾施射殺之刑。遼穆宗時,有一個叫肖古的女巫給穆宗獻了一個延年益壽的藥方,該葯必須用男子的膽汁調和。穆宗使用此方數年,殺人無數,但卻絲毫沒有什麼效果,於是發覺被騙,遂將女巫射殺。穆宗的殘暴,讓人不寒而慄。
清朝時,凌遲之法又有新的發展,清代俞正燮《癸巳類稿》中稱:凌遲行刑一般為三日,刀數有4700或3600刀。據說為了防止受刑人在刑罰途中休剋死去,在處刑前都被灌以大量鴉片,因此很多受刑者在受刑時都神情恍惚。清嘉慶八年(1803),一位名叫陳德的雜役因行刺嘉慶遭凌遲處死。據說陳德被凌遲時「血盡但流黃水而已。」剮到一半陳德對劊子手說:「快些」,劊子手回答他「上讓你多受些罪」,「遂閉目不復言」。凌遲后陳德還被梟首陳屍示眾。清朝同治年間,劊子手還對刑具進行改進,發明了鉤子行刑法,當時有人因刺殺兩江總督馬新貽被判凌遲,為了精確行刑,劊子手先用鉤子將犯人肉鉤起,再用刀割。
秦朝之後,車裂並不多見,但是史書上也不乏記載,這主要針對的是謀反、忤逆不孝等重罪使用。《吳書·孫奮傳》載:三國時吳國末年,民間謠傳,吳王孫皓將死,死後孫奮與上虞侯兩人中當有一人承繼帝位。豫章(今江西南昌)太守張俊懷疑傳言事出有因,正好孫奮母親的墓冢在豫章,於是主動給孫奮的母親掃墓。孫皓聽聞,非常生氣,命令逮捕張俊,將他車裂處死,並滅其三族。十六國時,一些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也可被車裂處死。崔鴻《前涼錄》記載:前涼姑臧(今甘肅武威)有個叫白興的人以女為妻,以妻為婢女。涼王張駿認為此等惡行令人髮指,遂下令將白興車裂於市。前秦苻堅年間,有人偷竊了母親的錢財而逃走,后被抓獲,本來被判流放,但苻堅的母親認為不孝是最惡之罪,於是該犯被車裂處死。南北朝時期,車裂甚至進入法典,如北齊,死刑分為四等,最重為車裂,北周死刑分五等,最重也為車裂。
紂王發明炮烙是為討妲己歡心,據《史記·殷本紀·索引》說,炮烙的靈感是紂王因為看見螞蟻爬入燒熱的銅鬥上被烙傷,不能繼續爬行,只是在那裡翻滾、掙扎而死,覺得有趣,於是「為炮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正是沒有任何約束的權力讓紂王的「靈感」成為現實,這又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添加了一個新的註腳。由於炮烙實在恐怖至極,令人髮指,許多諸侯皆有異議,但多怕紂王加害,不敢直言。周文王滅商之前,曾被紂王囚禁,想必親見炮烙之慘烈,所以出獄之後將洛水西邊的一塊土地獻給紂王,請除炮烙之刑,商紂居然同意了。估計當時文王已有反意,此舉多是為收買人心。無論商紂是否廢炮烙之刑,文王的舉措都大得人心。後人評及此事,認為:「紂因天下怨畔而重刑辟,肆其暴虐,而終於滅亡。文王獻地,請去炮烙之刑,而周室以興。一興一亡,肇于仁暴,后之議刑者,當知此意。」

9.炮烙

7.車裂

清代許承堯曾有《過菜市口》一詩:「薄暮過西市,踽踽涕淚歸。市人竟言笑,誰知我心悲!此地復何地?頭顱古累累。碧血沁入土,腥氣生伊戚。愁雲泣不散,六嚴聞霜飛。疑有萬怨魂,逐影爭嘯啼。左側橫短垣,茅茨復離離。此為陳屍所,剝落牆無皮。右側豎長竿,其下紅淋漓。微聞決囚日,兩役舁囚馳。高台夾衢道,刑官坐巍巍,囚至匐匍伏,瞑目左右欹。不能辨顏輔,亂髮參霉泥。砍刀厚以寸,鋒鈍斷腕遲。一役指囚頸,一役持刀鋒。中肩或中顱,刃下難邃知。當囚受刃時,痛極無聲噫。其旁有親屬,或是父母妻,泣血不能代,大踴摧心脾。」棄市之殘忍,又豈是此詩能夠道盡。

17.剝皮

沈,沒也。瀋河,又稱沉河,是把人投入河中淹死的刑罰。作為刑罰,沉河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呂氏春秋·驕恣篇》說:「趙簡子沈鸞于河」,指的就使此刑。鸞繳是晉國趙簡子之臣,趙簡子好聲色,鸞繳就立即獻來歌女舞姬;趙簡子好宮室台榭,鸞繳很快就建好亭台樓閣。但是,當趙簡子想延攬人才,鸞繳卻六年未曾選中一人。因此趙簡子認為鸞繳是「長吾過而絀善也」,於是將其沉河斃之。更為國人所熟知的沉河之例是西門豹智送河伯婦。戰國魏文侯時,西門豹為鄴(今河北省臨漳縣一帶)令。當地三老、廷掾勾結女巫,謊說為河伯娶親,每年挑選民家女子沉入河中,騙取百姓錢財,民眾苦不堪言,「多持女遠逃亡」,留下者又害怕「不為河伯取婦,水來漂沒,溺其人民」,不敢不從。西門豹將計就計,在河伯取婦之日,假稱挑選之女不美,令女巫和三老先行通告河伯,將他們全部投入河中。從此,鄴吏民不敢復言為河伯娶婦

8.醢

南北朝時,腰斬漸被廢止,唐以後的法律皆無腰斬規定,雖然後代史書不乏腰斬處死的記載,即使在盛世唐朝,也不乏此刑之適用。如《資治通鑒》記載:貞觀二十二年(648),「太宗怒,腰斬辯機,殺奴婢十餘人」。辯機因與高陽公主私通,唐太宗下令腰斬辯機。又如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宰相王涯捲入「甘露之變」慘遭滅族腰斬,「及涯家被收,沐適在其第,與涯俱腰斬」,其遠房表弟王沐更是倒霉,因窮困潦倒王沐從家鄉騎著毛驢輾轉兩年多才見到王涯,本想謀個差事,不料正趕上抄家捉人,和王涯及族人一起被腰斬。北宋年間,腰斬仍然存於世間,如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包青天,那三把鍘刀,就是腰斬的行刑工具。當然,此時之腰斬多屬法外酷刑,而非常法也。
坑殺俘虜之風延續甚久,幾乎每個朝代都有。比如《後漢書·袁紹傳》記載,200年曹操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曹操勝后將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晉書·載記》說十六國時期坑刑更是家常便飯。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梁巨于武德,「坑降卒萬余」。317年前趙劉聰鎮壓平陽貴族,「坑士眾萬五千餘人,平陽街巷為之空」。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349年石虎死後,數子爭奪帝位,小兒子石沖戰敗,「坑其士卒三萬餘人」。甚至到唐宋時期,仍有坑刑存在,史載唐太宗征高麗時,「收靺鞨三千三百,盡坑之」。北宋田況鎮壓保州反叛士兵,借招降之名「坑其構逆者四百二十九人。」https://read•99csw•com

4.棄市

至此,死刑執行方式從多元化向一元化邁進,從野蠻向文明邁進,刑罰終於開始踏上了現代化、文明化的征途。此後的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更是效仿西方發達國家刑法模式,徹底拋棄殘暴的死刑方式,1914年北洋政府的《懲治盜匪法》和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的《陸軍刑律》均規定死刑采槍決方式,廢除絞刑這種清末法制改革保留的唯一的封建死刑執行方式,死刑執行方式向文明又邁了一步。
明末進士鄭鄤被凌遲處死,被剮三千六百刀。明《瑞嚴公年譜》一書記下了當時場面,「黎明臠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內均藏鐵鉤利刃,時出刃鉤穎以沙石磨利之。埊陽(即鄭鄤)坐于南牌樓下,科頭蹺足,對一童子囑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聞宣讀聖旨應剮劊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慄。炮聲響后,人擁擠之極,原無所見,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見有丫之木指大繩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後伸手取肝肺兩事置之丫顛。忽又將繩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須臾小紅旗向東馳報,風雲電走,雲以刀數據報大內。」
由於車裂過於殘酷,因此它屢遭時人詬病。周赧王時,齊王曾定車裂之刑,群臣紛紛進諫勸阻,但齊王不聽。後來子高(孔子的後人)對齊王說:「車裂之刑,無道之刑也,君欲行之,這都是您下屬臣僚的過錯啊!」齊王倒是直言不諱地承認這是自己的決定,並說明行車裂的理由是因為刑罰太輕,無法遏止嚴重的犯罪,因此必須嚴打,加重刑罰。但子高還是一口咬定是齊王臣僚罪過,認為當前天下紛爭,有志之士都願投奔有德之君主,所謂「天下悠悠,士無定處,有德則住,無德則去。」如果濫用酷刑,就會失去聲望,「國內之民將叛,四方之士不至,此乃亡國之道。」對於這種關係國之生死存亡的大事,齊王臣僚卻因為害怕擔責任而不敢堅持正確的意見,怕有「龍逢、比干之禍」,這實在是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君上同於桀、紂那樣的暴虐之君。子高巧妙的勸說方式讓齊王自覺理虧,又有台階可下,於是很快齊王就取消了車裂之刑。
梟首之刑,斬頭於市,令頭上不及天,下不及地,這在相信靈魂不滅的古人看來,其刑罰較之斬首,更為可怕。另外,把人頭懸于城門,也是對他人的一種強大威懾。清雍正年間,因為年羹堯案,其秘書汪景祺也被牽連,汪景祺曾著《西征隨筆》,在「歷代年號論」中談到明英宗年號「正統」,卻有土木堡被俘之狼狽,明武宗年號「正德」,卻以玩世不恭,不理朝政而聲名狼藉、元順帝年號「至正」,卻被朱元璋推翻。這自然讓多疑成性的雍正皇帝想到了自己的年號,於是在汪氏手稿上親筆硃批:「悖謬狂亂,至於此極!」汪景祺被斬首梟示,人頭被懸挂在北京菜市口的鬧市區,這一掛就是近10年。直到乾隆即位后,才有大臣上奏說菜市口本是商賈雲集之處,長年累月掛著個骷髏,實在有礙觀瞻,也妨礙大家經商,骷髏頭才被取下。

1.絞

比射殺刑更殘忍的是「射鬼箭」,這主要見之於遼代,該刑是用亂箭把人射死。遼歷代君王,皆喜行此刑。如遼太祖七年(913),養子涅里思參与叛亂,太祖下令「鬼箭射殺之」。天贊二年(923),太祖討平叛賊奚胡損,射以鬼箭。天顯十二年(937),遼太宗「射鬼箭于雲州北」。乾亨二年(980),遼景宗「次南京(今北京市),獲敵,射鬼箭。」統和四年(986),遼聖宗「以所俘宋人射鬼箭」,同年末又「以所獲宋卒射鬼箭。」重熙十三年(1044),遼興宗「獲党項偵人,射鬼箭。」不勝枚舉。
沉河之刑多是生投,但也不乏死投,即把人殺死之後,將屍體投入河中,以示侮辱。漢民喪葬風俗強調入土為安,將屍體投入河中,成為魚蝦腹中之餐,顯然是對死者的極大褻瀆。《史記·伍子胥傳》說:伍子胥因被太宰陷害,自刎而死,「吳王乃取子胥屍,盛以鴟夷革,浮之江中。」這種做法在後世也很常見。唐末昭宣帝年間,朱全忠將大臣三十餘人誅殺殆盡,然後將他們的屍體全部投入河中。當時投靠朱全忠的李振曾多次赴試未中,因此特別仇恨那些進士出身的朝臣,他對朱全忠說:「此輩常自謂清流,宜投之黃河,使為濁流。」朱全忠笑而從之
由於關龍逢死於炮烙的說法僅見於《符子》,《史記·夏本紀》和《竹書紀年》都未提此事,因此後人多認為,炮烙之刑可能始於商紂,而非夏桀。大概夏桀、商紂同屬荒淫無道亡國之君,所以後人往往將兩人混同,將商紂的賬算到夏桀身上了,沈家本也持此說。
朱元璋的後世子孫也不乏喜好剝皮之人,明武宗甚至將死囚人皮製成鞍馬,供騎乘之用,其心之冷酷殘忍,令人咋舌。天啟年間的大太監魏忠賢亦是剝皮高手。據史書記載,一日,某客棧有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人慷慨激昂大談魏閹割禍國殃民,作惡多端,多行不義必自斃。另外四人有的沉默,有的害怕,有的勸他說話要小心。不料此人仍大聲說:「魏閹雖專橫,總不至於剝我的皮,我怕什麼。」不料一語成讖。夜間,眾人熟睡,忽然有人破門而入,將該人逮走。接著又將其餘四人一起帶到衙門。堂上高坐著魏忠賢,魏忠賢令人將先捕的那人全身剝光,手腳釘在門板上,然後對其餘四人說:「這位說我不能剝他的皮,今日不妨一試。」於是令手下取來融化的瀝青澆在那人身上,待到瀝青冷卻凝固,然後用鎚子敲打,瀝青和人皮一齊脫掉,形成一副完整的人皮。四人被嚇得半死,魏忠賢讓人賞給他們每人五兩銀子壓驚,將他們放走。
明清時期,行刑過程越來越複雜,行刑時間也越來越長,甚至有拖至數日的;所割刀數更是登峰造極,一度達到數千刀,真正算是「千刀萬剮」了。明武宗正德年間太監劉瑾受凌遲時,據說凌遲三日,刀數達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頭一日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開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皆從此出。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數刻,瑾尚能食粥兩碗。次日則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其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御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凌遲數足,銼屍免梟首。銼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
秦漢之間,烹刑的適用就更常見了,這可能是烹刑廢止前的最後瘋狂。楚漢相爭時,劉邦、項羽等交戰各方都偏愛烹刑。劉邦的父親劉太公差點都成了項羽的鍋中之鬼,好在項伯竭力勸阻,劉太公才免成人肉羹湯。但此事卻暴露出劉邦此人的冷酷,父親就要被投鼎鑊,卻仍不為所動,還對項羽說,「當初我倆擁立楚懷王,以兄弟相稱,因此我的父親也就是你的父親。今天你如果一定要烹你的父親,就請分一杯肉羹給我吧!」
戮刑是一種既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對其加以侮辱的刑罰。古時戮刑可以分為兩種,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殺,死戮是先殺后戮。對於相信「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古人而言,戮刑被人們視為奇恥大辱。早在夏朝時期,就有「弗用命戮于社」的生戮之刑。秦代此刑更是普遍,《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有:「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己乃斬之之謂也。」《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二世上台就將其兄弟全都殺死,其中「六公子戮死於杜」,這些都是先戮后斬的生戮。及至唐代,亦不乏生戮之記載。《舊唐書·酷吏傳》載:武則天長壽二年(694)唐侍御史「(萬)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置於別所,矯制賜自盡,並號哭稱冤不服。國俊乃引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並命」。這三百餘人就是被先戮后殺,為生戮也。
魏晉南北朝時,戮屍之舉也不絕於史,及至盛世唐朝,史書也不乏剖棺戮屍之記載,就連忠心耿耿的諫臣魏徵,死後也難逃李世民的掘墓鞭屍之怒。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禁止凌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並未有凌遲之刑。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內侍楊守珍在京東獲賊人後欲行凌遲,七年(1014)御史台亦請臠割殺人賊,八年(1015)陝西督捕賊巡檢使楊守珍又請行凌遲,都遭到宋真宗的駁斥,並詔「捕捉盜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情理切害者奏裁」。這說明直到宋真宗時,凌遲仍然是被禁止的
車裂既包括生裂,也包括死裂,前者是把活人當場「五馬分屍」,而後者則是在人死之後再行車裂。與生裂相比,死裂主要是對罪人的侮辱,同時以儆效尤。吳起、蘇秦、嫪毐、趙高等人都在死後受過此刑。這其中,最另類的當屬戰國著名說客,身佩六國相印的蘇秦,他受車裂是其主動要求的。《史記·蘇秦列傳》載:蘇秦相齊時,齊王身邊有很多與蘇秦爭寵的人,非常嫉妒蘇秦,於是有人就派刺客趁蘇秦不備將其刺成重傷。齊王派人緝拿兇犯,但無功而返,蘇秦於是向齊王請求在他死後向天下宣布蘇秦是燕國的姦細,然後把屍體車裂示眾,這樣刺客一定會跳出來討賞,這樣就可以將他們一網打盡了。齊王依計,將蘇秦車裂於市,刺客和主謀果然相繼邀功,被齊王誅殺。蘇秦的才智和謀術可見一斑。
凌遲之刑的執行過程慘不忍睹,但多未為正史所載。《宋史·刑法志》只稱:「凌遲者,先斷其支(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但在實際行刑時,其殘忍性遠超此載。劊子手用刀從活人身上將肉一片片地割下,然後截肢、剖腹、斷首,竭力延長受刑者的死亡時間,讓其極度痛苦,但又不會輕易斃命。陸遊稱受刑者「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宋文鑒》也說受刑人「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動,四肢分落而呻痛之聲未息」。清人王明德在《讀律佩》描述得更為詳盡:「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

3.梟首

在人類刑罰史上,最駭人聽聞,慘絕人寰的刑罰當屬凌遲了。凌遲,俗稱臠割、剮、寸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千刀萬剮。「凌遲」一詞原作「陵遲」,語出《荀子·宥坐》:「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陵,丘陵也;遲,慢也。凌遲之本義乃指丘陵之勢漸慢也,借指刑罰「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
由於炮烙之刑實是駭人聽聞,又與亡國之君商紂相關,因此後世諸朝罕有此刑記載。只是在少數民族的遼國的法律中載有炮烙。遼穆宗耶律璟也是歷史上有名的暴君之一。《遼史·刑法志》說:「穆宗嗜酒好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人等,輒加炮烙或鐵梳之刑。」所謂鐵梳,即鐵齒梳子,用來梳罪人的身體,把肉一條條地刷下來。鐵梳和炮烙並用,更是慘烈無比。炮烙之後,身上的皮肉都被烙熟了,再用鐵梳,很容易把肉刷掉,只剩下白骨,罪人必死無疑。當時,有人因為丟失一隻鵝沒有找到,就被處以炮烙和鐵梳之刑而死。穆宗的殘忍凶暴較之商紂,有過之而無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