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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 共同犯罪

第二章 犯罪

共同犯罪

張三教唆李四到超市盜竊,在李四進入超市后張三立即報警,警察將正在盜竊的李四抓獲,張三這種陷害教唆應當如何處理呢?
經典的案件是19世紀德國帝國法院的癖馬案。被告是一位被雇的馬夫,因馬有以尾繞韁的惡癖,非常危險,故要求僱主換掉該馬,僱主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后被告駕駛馬車在行駛過程中,馬之惡癖發作,被告無法控制,致馬狂奔,將一鐵匠撞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德國帝國法院也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其理由是: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僅在於被告是否認識到危險的存在,而且在於能否期待被告排除這種危險。被告因生計所逼,很難期待其放棄職業拒絕駕馭該馬,故被告不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永遠是在尋找一個平衡,在諸多對立觀點中尋找一個折中點,現實社會中不可能找到一個最完美的折中點,只能尋找到一個相對完美的折中點,或者說尋找到一個最不壞的折中點,部分犯罪共同說可謂這個折中之點。
德國癖馬案
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常常交織在一起,從而導致十分複雜的情況。
教唆犯
但另一個劫匪沒有走,他拿了300日元,追上了先前那個劫匪,並埋怨說:「你太善良了,不適宜做劫匪。我們可以不要6000日元,但這300日元怎麼也不要呢?我現在拿過來了,我們一起分了吧。」最後,兩個劫匪大打出手。這個劫匪或許令人感動,但他們依然構成搶劫罪的既遂,畢竟他沒有切斷對共犯的影響力,也沒有勸說同案犯放棄犯罪。
法院認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李四明知張三要殺死其丈夫,不但不加阻止,反而聽從張三的指使,將張三的兒子帶離現場,以便於張三順利實施犯罪;在被害人死亡后,又將作案用的毛巾帶走,二人共同逃離現場,毀滅罪證。所以,李四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
我曾在一個司法機關組織的案件論證會上講過癖馬案,當時論證的案件是一個窩藏案。被告是一位黑車司機,一日兩名客人打車去外省,通過乘客的對話,司機知道他們涉案在逃,但司機依然開車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攔截,檢察機關擬以窩藏罪對司機提起公訴。
如果你是黑車司機,懷疑乘客是罪犯,你會怎麼做?
在特殊的情況下,行為人如果消除了對共犯的物理性影響和心理性影響,這也可能單獨成立犯罪中止,不再受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原理的約束,這主要發生在幫助犯的場合,畢竟幫助犯對共同犯罪的影響力是比較弱的。張三知道孫某想偷車,便將盜車鑰匙給孫某,后又在孫某盜車前要回鑰匙。但孫某用其他方法盜竊了轎車。在此案中,張三就消除了他對共犯的物理性的影響。同時,張三取回車鑰匙不僅對孫某沒有正面的心理性促進,反而會有負面的心理影響,故可以單獨成立犯罪https://read.99csw.com中止。
想一想
甲欲到張三家盜竊,請熟悉張三家的乙繪製一張地形圖,乙詳細地繪製了一幅圖紙,但甲后誤入李四家,發現與圖紙完全不同,心中大罵乙混蛋。甲只能靠自己行竊,后竊得3萬元財產。在此案中,乙主觀上希望幫助甲的盜竊行為,但在客觀上產生了脫離的效果,沒有起到幫助作用,乙的行為屬於盜竊罪的未遂。但如果甲雖誤入李四家,但沒有打開圖紙,財物輕鬆得手,乙的行為又應該如何處理呢?顯然乙主觀上想幫助,客觀上也提供了幫助,對於甲而言,圖紙在手,心裏不慌。所以乙成立幫助犯的既遂。
幫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對正犯實施幫助。通俗來講,幫助犯是對共同犯罪的強化,強化犯意就是幫助的本質。
廣西南寧市有一樁經典的雇兇殺人轉包案。2013年10月,張三指使李四雇傭殺手去殺害魏某。張三給了李四200萬元現金。於是,李四找到王五,讓他具體操辦雇兇殺害魏某一事,給了王五100萬。王五立即轉包給王六,先付27萬,事成之後再給50萬元酬金。王六又轉給王七,價格變成了20萬。王七最後轉給王八,事成之後給錢10萬元。想一想,處於「食物鏈末梢」的王八多麼可憐,這真是赤|裸裸的殺手剝削啊。
但是行為共同說也可能走得太遠。甲、乙二人上山打獵,甲從望遠鏡中發現其共同之仇人丙正在草叢中休息,於是告訴乙抓住機會開槍。乙誤以為草叢中之物體為獵物,於是開槍射擊,導致丙死亡。按照行為人共同說,兩人有共同的行為,所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這和刑法的規定是相矛盾的,刑法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共同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一人是故意,一人是過失,這並不符合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定義。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院最終對張三等人判處了2年7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看來法院採取的還是傳統的教唆獨立說。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首先他教唆的對象一定是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10歲的孩子殺人,這是間接正犯。其次在客觀上要有教唆的行為,教唆行為在客觀上創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圖。最後,在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種故意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可能創造他人的犯罪意圖。如果行為人沒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僅僅因為說話不注意,客觀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這屬於過失教唆,不能認定為教唆犯。
王八當然屬於故意殺人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但張三、李四、王五、王六、王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用聖人的標準要求被告。很多時候,我們要代入被告的情境,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自己是被告,是否也會去實施類似的行為。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論,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為軟弱的人性提供庇護,體恤民眾的常情常感。
二戰後的日本,有兩個劫匪一起去搶劫。他們找到一位抱https://read.99csw.com著孩子的婦女。他們對婦女說:「把你家值錢的東西拿出來,否則對你不客氣。」這個婦女從房間里拿出一個盒子,對劫匪說:「這裡有6000日元,是我丈夫任職學校的公款,你們看著辦吧。」接著,婦女又從房間里拿出另一個盒子,對劫匪說,「這裡有300日元,是我家的全部家當,你們看著辦吧。」
王八拿著魏某的信息決定去殺人,但思來想去,覺得這10萬元酬金太少,於是找到魏某,希望他配合偽造現場,把10萬元酬金騙到手。據說王八找魏某洽談此事時,魏某最初覺得遇到了騙子。後來才知道王八所言不假,魏某大驚失色,也非常鬱悶,因為自己的命才值10萬塊,太傷自尊了。後來魏某配合王八演戲,飛赴上海照顧患病的老父親,「失蹤」了十天左右。但從上海回來后,魏某還是有些害怕,到公安機關報案。
想一想

029 共同犯罪的概念

日本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
共犯
愛憎之間,所宜詳慎。這個世界存在大量互相衝突的價值,衝突並不意味著善惡對立,很多時候是善與善的衝突,是「好人與好人之間的對抗」。司法機關不宜誇大自己打擊犯罪的目標,也應該尊重其他職業的價值。如果為了打擊犯罪,而無視其他職業的正常發展,那麼整個社會也會動蕩不安。
想一想
另一種立場側重行為本身的惡性,認為教唆犯非常邪惡,諸惡以造意為首,只要教唆就構成犯罪,教唆成功屬於教唆既遂,教唆失敗一律構成教唆未遂,認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從屬說,而應該採取教唆獨立說。按照這種觀點,張三到王七的行為都構成教唆未遂。

030 正犯與共犯

首先一定要存在實行犯,才可能有幫助犯,如果沒有實行行為,按照共犯從屬說,幫助犯也就成了無源之水,不構成犯罪。其次主觀上要有幫助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在強化他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後,客觀上要有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物理性幫助比如為殺人者提供兇器。心理性幫助比如為殺人者喝彩,進行精神鼓勵。
犯罪共同說認為,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符合同一構成要件的行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構成要件行為必須在罪名上完全相同。按照犯罪共同說,一個人想殺人,一個人想傷害,兩人一起犯罪,也不叫共同犯罪。
比如張三教唆10歲的孩子去殺人,張三就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把他人作為工具,而行為人和他人卻不成立共同犯罪。又如醫生指示護士打毒針,護士有過失。由於故意和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而醫生也沒有真正的實行行為,但護士的過失行為其實是醫生故意殺人的工具,因此醫生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獨立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再如張三仇恨李四,在李四醉酒之後,激怒李四,讓其從25樓跳下。張三把https://read•99csw.com李四當成了殺他自己的工具,也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實行犯和非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
關於共犯的處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是因果共犯論,也即共犯人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認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為間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幫助犯的脫離
在刑法理論中有兩種立場,一種側重結果和邏輯,認為既然幫助犯採取共犯從屬說,那麼教唆犯也要採取共犯從屬說,只有當存在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教唆者才構成犯罪,而在本案中王八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張三到王七的教唆行為不構成犯罪。
司機只有三個選項:一是勇敢型,義正詞嚴地對乘客說,鑒於你們是犯罪分子,我拒絕為你們提供服務,請立即下車;二是機智型,乘人不備,將車開到派出所;三是軟弱型,雖然知道在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但由於懦弱,只能選擇繼續開車。
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只要在犯罪構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比如甲以盜竊意圖,乙以搶劫意圖,共同實施犯罪,由於盜竊和搶劫在盜竊的範圍內有重合部分,故兩人在盜竊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點就在於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雖然行為人只參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卻要對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承擔責任。兩人去偷東西,張三望風,李四去偷,李四偷了10萬出門卻騙張三說運氣不好,就偷了2千,各分1千。由於李四實際盜竊了10萬,所以張三的盜竊數額也是10萬,部分行為承擔整體責任。
事前通謀,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單純知情,僅事後提供幫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體現了法律對共同犯罪嚴厲的懲罰態勢,很多時候人都有從眾心理,一個人不敢去乾的事情,多個人互相鼓氣就敢於鋌而走險,因此這種刑事責任是完全合適的。
共犯則是指沒有親手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通過教唆或幫助正犯的方式來參与正犯行為的人。根據這種標準,正犯是一種實行犯,而共犯則是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來參与犯罪的非實行犯。
刑法上的幫助並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幫助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是日常生活或者業務行為中的慣常現象,即便對犯罪行為會起到客觀促進效果,但只要這種行為屬於社會中的通常行為,就不應以犯罪論處。例如,五金店銷售刀具給戴著大金鏈的文身男,店家售刀前預感顧客可能犯罪,即便顧客最終實施犯罪,店家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張三想傷害、李四想殺人,被害人王五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這個案件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解決,畢竟傷害和殺人在傷害的範圍內是重合的,所以兩人在故意傷害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如果主觀上無脫離之意,但客觀上產生脫離效果,可成立犯罪未遂。
想一想
任何一個九_九_藏_書問題在理論上一定至少有三種觀點,正說、反說,折中說,有關共同犯罪的理論也不例外。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和部分共同說基本上可以對應于上述三種觀點。
但是行為人共同說就能解決這個難題,兩人有共同的行為,所以成立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無須判斷誰導致了致命傷。換言之,如果是張三導致的,李四要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如果是李四造成的,張三也要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因此一個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另一個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因此,作為折中說的部分犯罪共同說就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說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那麼教唆犯的本質就是創造犯意。唐朝的法律把教唆犯精準地稱為造意犯,諸惡以造意為首,因為它是創造犯意者。
但是,共同犯罪與中止之間的關係則非常複雜。比如一名共犯者在犯罪途中後悔想脫離共犯關係,只有當行為人「消滅」或「切斷」自己對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響,才可能從共同犯罪關係中解套。否則,單獨的脫離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據「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脫離人仍應成立既遂。這就是所謂的「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原理。

032 中立的幫助行為

你覺得這兩種立場哪種立場更合理呢?
一般說來,二人以上已經著手犯罪,但僅有部分人導致結果發生,根據「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所有人都成立既遂。
如果你是司機,你會做何選擇呢?三種選項的人都會有,司法機關最終還是以窩藏罪對司機定罪量刑。
當我們說共同犯罪,首先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問題是什麼是共同的故意,什麼是共同的行為?
刑法中有一種共犯從屬說的理論,只有當實行犯進入到實行領域,對於共犯才可以處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行犯就是皮,而共犯就是毛。張三去殺人,李四給了他一把刀,張三拿著這把刀走在路上耀武揚威,結果突發疾病昏迷倒地,最後也沒有去實施殺人。張三屬於犯罪預備,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李四不構成犯罪。
與真正實行了犯罪行為的正犯對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都被稱為非實行犯。
張三和丈夫闞某關係不睦,2000年外出濟南打工,並與李四相識,后二人非法同居。其間,二人商定結婚事宜。張三因離婚不成,便產生使用安眠藥殺害丈夫的念頭,並將此告知了李四。某日,張三與丈夫闞某及其兒子和李四一起喝酒、吃飯,待闞某酒醉后,張三乘機將碾碎的安眠藥沖兌在水杯中讓闞某喝下。因闞某嘔吐,張三害怕藥物起不到作用,就指使李四將她的兒子帶出屋外。張三用毛巾緊勒酒醉后躺在床上的丈夫的脖子,用雙手掐其脖子,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李四見闞某死亡后,將張三勒丈夫用的毛巾帶離現場后扔掉。次日凌晨,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這個案件中,兩人是成立共犯犯罪,還是李四隻是單純的屬於事後幫助,其毀滅證據的行為單獨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呢?九_九_藏_書
甲和乙合謀盜竊一電器倉庫,由乙先配製一把「萬能鑰匙」,數日後,乙將配製的鑰匙交給甲,二人約定當晚實施盜竊。晚上,乙因害怕案發後受懲,未到現場。乙的脫離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共犯與正犯的區分標準,有許多種學說。多數見解認為,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區分共犯與正犯,正犯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人。親自直接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評價為與親手實施具有相同性質的是間接正犯。
幫助犯
行為共同說認為,只要有共同的行為,一律理解為共同犯罪。如果張三以傷害的故意,李四以強|奸的故意,一同毆打某女,兩人成立共同犯罪。
張三實施強|奸,在強|奸過程中非常變態地開了網路直播,希望網友打賞,並提出只要有人打賞就會實施更激烈的性侵行為。打賞的網友構成強|奸罪的幫助犯嗎?當然構成,打賞的網友不僅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幫助強|奸犯,客觀上也為強|奸犯提供了精神上的鼓勵,當然要以強|奸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031 共同犯罪的中止

這兩種學說對大部分的案件的處理結論是相同,但是對某些案件的處理則有不同,比如張三以傷害之意,李四以殺人之意,共同毆打王五,致王五死亡,王五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
共同犯罪的本質
人們習慣於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著邊際的價值,司法機關往往過分看重打擊犯罪的價值,而忽視了其他職業的穩定性。魏徵在彌留之際,用顫抖的手向太宗皇帝做最後的勸諫:「天下之事,有善有惡……憎者惟見其惡,愛者止見其善,愛憎之間,所宜詳慎……」
甲欲殺丙,假意與乙商議去丙家「盜竊」,由乙在室外望風,乙照辦。甲進入丙家將丙殺害,出來后騙乙說未竊得財物。乙信以為真,悻然離去。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在教唆犯中,最複雜的是關於教唆未遂的認定,刑法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屬於教唆未遂。
根據犯罪共同說,張三、李四都不成立共同犯罪。那如果判斷不出誰造成了王五的致命傷,根據有疑問時要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的原理,那就只能推定兩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兩人對死亡結果都無法承擔既遂的責任。這顯然不太公平。
結果,其中一個劫匪哭著對這個婦人說:「你家怎麼這麼窮呢?這個錢我不能要。」接著他又說,「不管生活多麼困難,堅持下去總會有辦法的。你還有希望,不像我們,我們沒希望了。要不這樣,你明天到警察局去報案,就說這些錢被我們搶了,然後拿這些錢改善一下生活。」這個劫匪說完,哭著離開了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