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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罰 刑罰的裁量與消滅

第三章 刑罰

刑罰的裁量與消滅

累犯,顧名思義就是重複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假釋的條件也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同時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利影響的。判斷「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后的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一個對比案件是,張三運輸毒品時,發現前方500米處有檢查站,立即將毒品埋在路邊。張三在檢查站因神色慌張而被盤問,立即交待了犯罪事實,並帶公安人員找到了埋藏的毒品。這時的主動交待就可以認定為自首。因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是難以正常工作方法發現的。
正是許霆案,促使了盜竊罪和破格減輕制度的修正。首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條款,同時也不再規定盜竊金融機構這種特殊情節;其次,對於破格減輕條款進行限制。在許霆案中,有人批評對許霆減輕過多,當時的盜竊罪基本上涵蓋所有主刑: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到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許霆從無期徒刑直接減到5年有期徒刑,顯然中間跳過了10年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這一檔,屬於跨檔減輕。所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此進行了修改。認為如果有數個量刑幅度的,只能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而不能再跨檔處罰。所以如果許霆案發生在今天,那隻能把他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
一般自首有兩個特徵,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
減刑很簡單嗎
丙犯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完畢后又犯幫助恐怖活動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對丙可以宣告緩刑嗎?
刑罰的裁量,也就是所謂的量刑。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的量刑的法定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041 刑罰的消滅:減刑和假釋

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許霆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且屬於盜竊金融機構,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只有兩檔:無期徒刑和死刑。一審法院遂認為許霆構成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其無期徒刑。
出於報應主義的需要,有期徒刑必須執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無期徒刑必須執行了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刑期。但如果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時,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便不符合時間條件也可以進行法外假釋。
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張三在犯罪過程中,和警察對峙,后經警察規勸,放下武器投降,這是自首嗎?法條規定自首是在犯罪以後投案,但這是在犯罪過程中。根據當然解釋的舉重以明輕理論,我們可以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類推,認為犯罪中的自動投案也是自首。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會發現一般累犯,前後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後罪都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以內。如果張三交通肇事,九*九*藏*書刑滿釋放后的5年內又犯新罪,這就不存在累犯的前提性條件,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再如張三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刑罰執行完畢后的5年內再犯新罪,這也不成立累犯,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能判處拘役,而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039 自首

自首有多種情形,包括本人主動自首,親友規勸后陪同自首,還有代首和送首。代首就是親友代替報案,送首是親友送著去歸案,代首和送首的關鍵在於是要符合自願主動,否則就不叫自首,比如父母讓孩子投案,孩子不同意,父親把孩子灌醉,五花大綁送到公安機關,這種「送首」就不屬於自首行為。
酌定情節則是在刑法明文規定之外,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可以依據犯罪動機、手段、時間、地點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比如夜黑風高下殺人跟光天化日下殺人,後者情節更惡劣,刑罰也要更重一點。
女孩知道父母報警后,沒有逃跑,這意味著她還是自願主動接受司法處置,所以可以認定是自首。司法解釋也規定了這種現場候捕型自首,指犯罪後主動報案雖然沒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訊問時交待罪行,或者明知道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所以也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總則中沒有罪加一等的加重處罰規定,卻有罪減一等的減輕處罰的規定,因為減輕處罰限縮了國家的刑罰權,是罪刑法定原則所允許的。
另外,追訴時效也可延長,在具備法定條件時,時效可以一直延續下去,對犯罪人追訴至死。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司法機關啟動了偵查或審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無論過了過久都可以追訴。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個條款是為了防止司法機關互相推諉,民眾告狀無門,以至案件過了追訴時效。
自動投案顧名思義就是自願主動接受司法處置,行為人主觀上一定是自願而不是被迫的。張三在去派出所自首的路上,被警察逮捕,只要有證據證明張三確實是自願主動前往派出所,也叫做自首。當然,自首有一個最後的時間節點,如果有關機關採取了訊問或強制措施后再交待的,就不再成立自首。
假釋,提前釋放
刑法總則中量刑情節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籠統性地加重處罰的表述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如果要加重處罰必須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搶劫罪的基本刑是3到10年徒刑,但如果有八種加重情節,如入戶搶劫,就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行為的追訴時效是15年,殺人行為的追訴時效一般是20年,兩項罪名均無法對張三進行追訴。最後,當事人查到張三在1995年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也沒有處理,交通肇事法定刑是3年以下,追訴時效是5年。從1995年計算5年,交通肇事罪不予追究,但是可以從1995年開始重新計算強|奸的15年追訴時效和殺人的20年追訴時效。這就是追訴時效的中斷。

038 量刑

最後,法院聽取了輿情的聲音,適用了《刑法》第63條的破格減輕制度。二審將許霆減為5年有期徒刑。
執行緩刑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read•99csw.com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它不可能與時俱進地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機械地、教條地適用法律,或者導致法律過於寬鬆,或者過於嚴苛。法官是人,而不是「機器人」,他必須運用正義之心,主動彌補法律的漏洞,以滿足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
減刑首先要考慮到報應主義的需要,不能減得太多,如果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後僅服刑1年,刑罰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特別規定了減刑的限度,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司法解釋還規定對特別嚴重的犯罪,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最少不得少於15年,且不包括緩期執行的2年。
法定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比如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殘障人士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裏要提醒的是,刑法中的「應當」是必須的意思,至於「可以」從寬則是可從寬,也可不從寬。
這個例外的規定,顯然是報應主義的體現。對於謀殺等最嚴重的犯罪,無論過多久,都留了一個可能性,保留無限追責的可能。與此類似的是德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採取「特別手段殺人」無追訴時效,其中包括連環殺人、滿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於種族原因殺人等情況,這也是為什麼在德國可以對納粹罪犯進行無限期追責的法理依據之一。
夜黑風高下殺人與光天化日下殺人,為什麼說後者情節更惡劣?
自首就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有一個經典案件,一個玉鐲引發的血案。1980年,某女在烈日下趕路,口乾舌燥,看到張三對她似笑非笑,於是向他討杯水喝。張三請她進門喝水,卻心懷不軌,強|暴並殺害了某女,殺害后就埋在自己家的院牆腳下。2002年,張三的女兒張姑娘,跟隔壁村的王姑娘關係很好,經常串門玩耍,有一天借宿在王姑娘家。睡前,王姑娘的姥姥發現張姑娘手上戴著一個玉鐲,覺得眼熟但是想不起來了。第二天,姥姥突然想起這個玉鐲是她失蹤多年女兒的玉鐲,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張三被抓后供認不諱,且在院牆腳下挖出了那具已成白骨的屍骸。時隔22年,張三還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嗎?
此外,雖然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最長為20年,但法律中還保留了一個例外規則——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張某1998年犯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犯罪事實一直未被發現),2004年犯乙罪,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哪年之前,可以追究其甲罪與乙罪?
1995年,安徽南陵人劉某彪夥同他人,在湖州織里的閔記賓館搶劫,連殺四人造成滅門慘案。22年後歸案時,劉某彪已洗白人生,功成名就,加入中國作協,成為當地一名頗有名氣的作家。最高檢對此案核准追訴,並經過一審、二審判決,因此案屬於社會危害極大的嚴重犯罪,劉某彪被判處死刑。
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除外。
假釋最複雜的地方是「沒有再犯罪危險」很難判斷。2013年北京的假釋犯摔嬰案引人深思。2013年7月23日read.99csw•com晚,韓某乘坐朋友的轎車,在公交站台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韓某對李某進行毆打,后將李某2歲的孩子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孩子當場死亡。後來查明,韓某1996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2年韓某假釋出獄,不到一年又犯慘案。按照法律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韓某在受檢方訊問時,曾向檢察官哭訴「特別痛苦,不想活了,一定判我死刑」。但在庭審時,韓某聲稱自己當時喝多了酒,一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和幾瓶啤酒,並稱其「喝七八兩以後就容易狂躁、癲狂」。韓某在生的渴望和以死贖罪之間徘徊糾結,他寫了一封求死書:「我良心上受不了,承認孩子的死亡是我造成的,我願意給孩子抵命。」最後一審法院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韓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
判決做出,輿論反響強烈。
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別累犯是不考慮刑罰的,比如張三因為間諜罪被判管制,50年後又犯恐怖活動罪,這也屬於累犯。
想一想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並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
在我國假釋比減刑難得多,在減刑和假釋的服刑人員中,絕大部分屬於減刑,只有極少數服刑人員獲得了假釋。為了激活假釋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曾經有一個案件,某女生在賓館跟男朋友鬧分手,非常鬱悶,一氣之下就捅死了男生。事後女生給父母打電話,說「女兒不孝,只有來生再報答你們的養育之恩,我殺人了。」父母嚇壞了,掛了電話立即報警,同時驅車趕往案發現場。母親在路上一直給女兒打電話,好不容易打通了。母親對女兒說「千萬別做傻事,你還年輕,路還長著呢,我們已經報警了,一切等我們到了再說。」女兒還是準備尋死。正當她猶豫採取哪種方法自殺的時候,警察破門而入,把她給抓了。
趙某(殺人後)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後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這個案件成立自首嗎?
比如公安機關設卡例行檢查時發現張三神色慌張,遂對其進行盤問,張三立即交待了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公安人員隨後在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毒品,這類情形就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因為警察本來就要查看行李,很容易搜出張三攜帶毒品的事實,屬犯罪可疑,不成立自首。類似的情況就像查酒駕時,張三沒有吹氣前就主動交待自己喝了酒,請求寬大處理,這也不可能是自首。
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比如強|奸罪的基本刑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對強|奸罪減輕處罰,就可以判處2年有期徒刑。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比如刑法規定,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另一種是破格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定read.99csw.com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個案件能否成立自首呢?
在運輸毒品案件中,經常還有體內帶毒的犯罪分子向公安人員交待的事情,通常的情況都是帶毒者非常難受,害怕毒品在體內破裂會有生命危險,遂向公安人員交待,請求幫助。這種情況也應該認定為自首,畢竟如果他不交待,是很難發現這些毒品的。

040 累犯和緩刑

減刑,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服刑人員通過變更原判刑罰,減輕其刑罰的行刑制度。
量刑情節
許霆惡意取款案
還有一種特殊緩刑叫做戰時緩刑,這是在戰爭期間,允許犯罪軍人戴罪立功。如果確有立功表現,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我們可能經常聽說,被判刑的人提前釋放,事實上減刑或假釋真的那麼容易嗎?
有一種自首叫做示威型自首。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件,一對夫妻鬧離婚。丈夫經常家暴妻子,妻子實在受不了了,決定離婚。在民政局門口,丈夫殘忍地殺害了妻子,還提著妻子的人頭在街上大搖大擺地走,直接走到了派出所,交待了情況。這完全符合自首的兩個特徵,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比如張三殺妻后,非常害怕,到火車站準備跑路。警察看到其鬼鬼祟祟,借查身份證之機隨口一問:「你有什麼要交待的嗎?」張三嚇壞了,一五一十全都說了。警察其實沒有掌握他任何犯罪線索,但張三主動交待了罪行,這就是形跡可疑型自首。
自首一律從寬處理嗎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就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行刑制度。
當我們處於許霆當時的情景,是否能抵制住這種誘惑?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衛道士,它必須兼顧人性。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於類似許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據法律精神提供相應的救濟,以弱化成文刑法可能出現的暴戾與殘苛。在大陸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論,如果沒有期待當事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即使行為形式上違背法律,也可減輕或免除刑罰,因為這種懲罰是沒有太大意義的。比如某人兩天沒有進食,偷吃了鄰居家用來喂狗的野參湯(設若數額特別巨大),從形式上看,他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完全缺乏期待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故不得以犯罪論處。在英美法系,有可得寬恕的辯護理由,對於一種形式上的不法行為,如果它是多數人都可能犯下的錯誤,即使行為違法,也是法律可以從寬或恕免的,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設套,誘人犯罪,所謂官誘民犯。
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又實施了一個新的犯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假定數罪併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應當撤銷緩刑,且不能再次適用緩刑,因為犯新罪就證明張三有再犯罪的危險。
但是如此惡劣的罪行,難道因為是自首就可以從寬處罰嗎?法律對於自首,規定的是可減主義,而非必減主義。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既然法律的表述是「可以」,那麼對於上述示威型自首也就可以不從寬處理。
想一想
我國《刑法》第87、88、89條,對追訴時效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原則是綜合考慮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從報應主義的角度來看,罪行越重,追訴時效越長。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https://read.99csw•com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20年。
體內帶毒案讓我們發現,認定自首是不考慮行為人動機的。
與一般緩刑相比,戰時緩刑的特點在於:第一它沒有考驗期;第二它撤銷原判后,不再以犯罪論處,而一般緩刑會在檔案上留下污點,屬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但是,如果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發現之前有一個漏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判處3年,這種情況仍然適用緩刑,因為漏罪並不能證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險。
形跡可疑型自首
想一想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一項引發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刑法中的量刑情節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時任廣東省廣州市某物業有限公司保安員的許霆,在廣州天河區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他發現銀行的ATM機壞了,每取出1000元,銀行卡只扣1元。許霆沒有抵制住金錢的誘惑,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將此事告訴友人郭安山,兩人再次前往提款。許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還1.8萬元。
一般緩刑,有對應的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於1年。比如通常說的判三緩五,也就是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考驗期就是5年,如果在這5年中沒有發現漏罪、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考驗期應當遵循的規定,那麼5年之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有三類人員只要符合條件,就應當適用緩刑,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老人。但是,如果80歲的老人是黑社會性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適用緩刑。因為還有禁止緩刑的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還有一種形跡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的應當理解為自首。
親友報案是自首嗎
但是,追訴時效可中斷,在追訴期限內犯了新罪,要重新計算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甚至可以連續計算。這背後的法理是特殊預防,如果犯罪之後,再犯新罪,就說明根本沒有自我改造好,良心的折磨對其微乎其微。
但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行為人身上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后,行為人再坦白的,就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所以判斷的關鍵在於是否發現足以認定犯罪的證據,應當區分形跡可疑和犯罪可疑,犯罪可疑不能認定為自首,形跡可疑才能認定為自首的。
此外,減刑也必須考慮到預防的需要,主要是考慮特殊預防的需要。法律規定只要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就可以申請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主要考慮的是特殊預防,犯罪分子改惡從善,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緩刑
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比如,張三同時犯盜竊罪和侮辱罪,數罪併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這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想一想
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它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我國僅規定了追訴時效,而沒有規定行刑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