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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

讓一個放火的人、爆炸的人、投毒的人都站在台上,旁邊再站一個開車亂撞人的人,四個人站在一起還是很和諧的。但是角落裡站著一個投石灰粉的人,你會不會覺得破壞了這種和諧的「美感」呢?顯然,認定肖永林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符合等價值性的解釋方法,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後來會修改。
考慮到這種現象常見,當年底全國人大後來通過了新的修正案,增加了一個新罪,叫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但是顯然,這個條款對於肖永林是沒有溯及力的,畢竟從舊兼從輕。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五種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都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實際損害結果,如果沒有出現實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想一想

保姆縱火案,相信大家不會陌生。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小細節,就是陸某和外孫女送往衛生所時,血壓升高,醫生是按照高血壓來治療的,根本沒有想到會是農藥中毒。醫生其實出現了一定的工作疏忽,那麼陳某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嗎?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結果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無所謂。但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願。當然,大部分嫌疑人被抓其實都會主張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自己的意願。所以很多時候,放任心態和否定心態的區別還是要從經驗上來進行推定,看危害結果的發生可能性是高概率,還是低概率的。如果結果的發生具有極高的概率,那麼就足以推定行為人對結果發生持有放任心態。當然,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放任的心態,那隻能推定行為人的心態是過失的。
典型案件的如新冠疫情期間,馬鞍山市中心醫院心胸外科醫生江某中案。據公安機關的通報,1月23日,江某中攜妻女回安慶老家,其間三次與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1月27日返回馬鞍山市,第二天到醫院上班。1月30日晚,江某中出現低熱、感冒癥狀。2月4日,他再次到馬鞍山市中心醫院上班。2月6日,江某中的大哥、大嫂被安慶市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當日,江某中和妻子(馬鞍山市中心醫院消化科醫生)停止上班。
第二是消防隊員是否耽誤救助。在莫某放火案中,有人認為消防隊員可能耽誤了救助,如果救助及時,被害人就不會死亡,所以主張莫某和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這種論證表面上看是有道理的。但這其實涉及的是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消防隊員的救火其實是一個介入因素,這個介入因素是否能夠切斷莫某縱火和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呢?

044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個標準其實非常嚴格,對於疑似病人拒絕隔離,不僅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還要造成病毒傳播才可以本罪論處。
想一想
你如何看待莫某的辯護理由?
這應該構成爆炸罪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爆炸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故意殺人罪則屬於侵害特定個體的犯罪。關鍵就要看箱子埋九九藏書在哪,如果埋在繁華地段,那就應該定爆炸罪,但如果埋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就應該定故意殺人罪。

這能作為辯護理由嗎?
2017年6月21日晚,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連同當晚用朱某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余元錢款。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同時,該意見還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是比較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出台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個意見,如果故意從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果加重犯;但如果只是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拋物,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比如朝樓下扔了一個啞鈴,砸死一路人。由於啞鈴只能砸死一個人,所以這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朝樓下跳廣場舞的人群扔了一個暖水瓶,弄傷多人,這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最後認為莫某構成放火致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莫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但是,在關於本罪的適用上,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區分故意和過失?
投放危險物質罪必須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成立本罪當然要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
傳播新冠肺炎
經檢查,江某中系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馬鞍山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江某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採取嚴厲的刑事政策完全合理。但是政策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仍然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經鑒定,劉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古某的行為就不再只是單純侵害身體健康,而是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裏的過失指一般過失而不是業務過失,這是它和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區別所在。一般過失違反的是日常生活準則,業務過失違反的是業務規則。
張三被偷了一隻藏滿金子的寶箱,非常生氣。當天晚上他在河邊散步,被石頭絆倒,頭正好撞在箱子上。原來小偷因為箱子太重,暫埋此處,準備日後來取。張三遂將箱子中的財物轉移,往空箱里填滿石塊,並安裝了一個拉式炸彈。當晚,小偷來取箱子時,被當場炸死。
何謂等價值性呢?比如開車亂撞人,又如朝樓下跳廣場舞的大媽扔暖水瓶。肖永林案符合這種等價值性標準嗎?
一個對比案件是毒絲瓜案。陳某與陸某因瑣事多次發生口角,陳某懷恨在心,決意報復。某日晚陳某找來一支一次性注射器,抽取半針筒農藥,潛行至陸某門前絲瓜棚處,將農藥注入瓜https://read•99csw•com藤上所結的多條絲瓜中。次日晚,陸某及其外孫女食用絲瓜后,出現上吐下瀉等中毒癥狀,后陸某被搶救存活,而陸某外孫女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陳某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理由是農民種植的蔬菜、瓜果不排除被其左鄰右舍摘食,或被用於被害人招待來客,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一般來說,可以從兩個角度來把握故意和過失的界限。首先,在認識要素上,雖然兩者都認識到可能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結果,但是在可能性的概率上是不一樣的。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但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則相對要小得多。比如行為人開車看到路上有人但沒有減速,因為他認為距離很遠,危險不大,但由於路人邊走路邊看手機,沒有注意到疾駛而來的車輛,行為人剎車不及,路人被撞身亡。在這個案件中,行為人顯然預見到了行為可能發生車禍的危險,但這種可能性並未達到高概率的程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過失,而非故意。需要說明的是,可能性的高低是要根據行為當時所處的情境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取事後諸葛亮的事後標準來判斷,因為按照事後標準,既然結果已經發生,那根本就是必然,而非可能性。
為了幫助你思考這個案件,不妨參考一個類似的案件,張三重傷幼童離去,幼童母親李四發現重傷的孩子,感覺治療花費太多,正好腹中還有一個二寶,不如養好二寶,放棄大寶,遂決定不予救助,導致孩子死亡。
按照刑法理論,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比較好認定,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持的是一種希望的態度,比如知道自己感染疾病,故意在他人食物中散播病毒,希望他人被傳染。從目前披露的案件來看,這種案例很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043 投放危險物質罪

故意放火還是過失
危險方法類犯罪
如果違反的是老百姓的生活準則,這叫一般過失,若侵害特定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侵犯公共安全,構成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如果違反的是業務規則,那就是業務過失,諸如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醫療事故罪。一般說來,看到有事故、肇事之類的罪,都是業務過失。
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某、林某于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余元。同時,莫煥晶又編造老家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某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可見,《刑法》第114條的放火罪是基本犯,不需要出現實際損害結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即可入罪。比如張三和李四等六人住在地下室的宿舍,張三https://read•99csw•com和李四有仇,深夜在李四被子上投放煙頭,被子被點燃,後來被撲滅,雖然沒有出現實害結果,但由於地下室不通風,人很容易被熏死,所以可以直接認定為放火罪的基本犯。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1款規定,上述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必須說明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故意型的,刑法還規定了過失型犯罪。但是這個罪名是一種實害結果犯,必須要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實際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存在一種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並未達到犯罪標準。比如,在江某中案等類似案件,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輕率或疏忽導致多人感染疾病,就可以過失型犯罪論處。
消防只是介入因素
比較複雜的是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在刑法理論中,這本來就是老大難問題。從邏輯上來說,兩者的界限非常清晰。然而在經驗上,兩者的界限其實非常模糊。
想一想
例如,甲到本村乙家買柴油時,因屋內光線昏暗,甲欲點燃打火機看油量。乙擔心引起火災,上前阻止。但甲堅持說柴油見火不會燃燒,仍然點燃了打火機,結果引起油桶燃燒,造成火災,導致甲、乙及一旁觀看的丙被火燒傷,乙、丙經搶救無效死亡。柴油不易揮發,閃點高於汽油,不屬於易燃品。但經檢測發現,乙儲存的柴油閃點不符合標準。所以,甲的行為違反了日常生活準則,只是一種一般過失,構成失火罪。日常生活準則就是我們人類共同體共同的生活法則,比如說高空不能亂扔東西,在加油站不能點打火機等。
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包括五種故意犯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種相應的過失犯罪。
甲從50樓往樓下跳廣場舞的人群投擲自製的土炸彈,致多人被炸傷。乙在高速路上撒滿釘子,過路車輛車胎多被扎破。兩人該當何罪呢?
具體到江某中案等類似案件,如果行為人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感染者或者經醫療機構認定為高度疑似病人,仍然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前往公共場所,足以導致疾病傳播的,才可以認定為故意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像江某中案的當事人只是出現低熱、感冒癥狀,並未經醫療機構認定為疑似病人,在當時的情境下,有這種癥狀並不能高概率地得出行為人可能罹患新冠肺炎,因此,其主觀心態不宜認定為故意。否則,所有出現感冒發燒癥狀的人士都不能出門,甚至不能前往醫院,因為前往醫院的途中都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種打擊面實在太寬。
有一個真實案例。古某採礦專業畢業后,在廣州一個整形美容手術醫院工作,後來賺了很多錢,但跟老闆劉某分配不均,懷恨在心。他利用專業途徑從遼寧進口了一批工業探傷機。工業探傷機具有放射性銥元素,一般https://read.99csw.com用於探礦。古某就把這個探傷機安裝在劉某辦公室的天花板上,天天對著劉某照,要看看領導體內有沒有礦,結果把劉某徹底照趴下了。最後發現醫院的70位工作人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輻射,其中還有兩名護士多次流產,都懷疑跟輻射有關。
白條雞案和毒絲瓜案
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民肖永林被單位處理,懷恨在心,於是給單位領導寄了一包石灰粉,謊稱是炭疽粉。同時還給上海市當時的主要領導、東方電視台都寄了石灰粉。當時美國接連發生了9·11襲擊事件和炭疽攻擊事件,有人把含有炭疽桿菌的信件寄給數個新聞媒體辦公室以及兩名民主党參議員。這個生物恐怖襲擊事件導致5人死亡,17人被感染。

042 危險方法類犯罪

根據這個意見,只有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在2001年,你覺得法院對肖永林案的判決合理嗎?
刑法中還有一類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的新罪。這項法條的誕生源起於一起真實案件——肖永林案。
可想而知,當時整個上海陷入恐慌之中,以為也遭受了恐怖襲擊。最後發現是虛驚一場,因為只是一包石灰粉。當時還沒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法院就定了一個兜底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肖永林4年有期徒刑。
6月22日凌晨5時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某及其子女四人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災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余元。火災發生后,被告人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五種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種過失犯罪,基本刑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瘟疫在人類歷史此起彼伏,人類從來沒有真正制服瘟疫。瘟疫打斷了人們習以為常的安排,但是人類社會從來沒有按部就班的生活方式,異常也許就是常態。瘟疫讓人恐懼,但人類最應該恐懼的是恐懼本身。法治的一個重要功能就在於儘可能給人們提供一種相對確定感,讓人不至於陷入無序的恐慌之中。因此,不能因為對於疾病的恐懼就突破法治的基本原則,否則就將陷入另一場更大的瘟疫。
嚴格說來,故意和過失其實是很難區分的,但是對放火罪的加重結果而言,其實沒有必要區分故意和過失。
2019年末2020年初全面爆發的新冠肺炎,屬於突發性傳染病,具有高度傳染性,故意傳播這種疾病當然達到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
法院認為,醫生的工作疏忽並沒有切斷因果關係,因為農藥中毒的確會導致血壓升高,所以醫生也算不上重九-九-藏-書大疏忽,並未創造獨立的危險,被害人的確死於農藥中毒,陳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
領導體內有礦嗎
大量涉及傳播新冠肺炎的案件湧入司法機關,所以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了這個兜底犯罪的適用標準,避免打擊的擴大化。
母親應當救助孩子,但卻沒有救助,這種不作為可以切斷張三的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嗎?自然是不可以的,因為母親的不作為並沒有創造獨立危險,她其實是利用了張三傷害他人的危險,並沒有創造獨立的因果流程,因此死亡結果可以看成是張三的傷害行為與母親的不作為共同導致的。這提醒我們,如果介入因素只是一種單純的不作為,是無法切斷因果關係的。在莫某放火案中,也是一樣,即便認為消防隊員耽誤了救助,這也無法切斷莫某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作為兜底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必須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具有等價值性。成立本罪並不需要出現死亡、重傷等實害結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犯罪,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實害結果,則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江某中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顧名思義,危害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這種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其判斷標準不是主觀標準,而是客觀一般人標準,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判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是否遭遇威脅。
五種故意犯罪都是具體危險犯,只要對公共安全有具體的危險就構成既遂,這裏的具體危險必須是司法上有證據證明,否則不構成犯罪。
一個經典的案例是白條雞案。張三欠李四一筆錢不想還,於是拿了一隻白條雞,塗上毒鼠強,掛在李四家門口。李四打開門一看,居然把雞直接扔了。張三又把雞撿了起來,扔在李四家米缸。當天晚上李四一家三口喝稀飯,全都中毒而死。本案不構成危險方法類犯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
但是《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罪的結果加重犯,需要出現重傷、死亡等實際損害結果,對於這些損害結果,行為人的心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過失,這都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因此,莫某的這種辯護理由其實無法否定放火致人死亡的成立。
第一是莫某辯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滅火以便向朱某邀功借錢,不想傷害朱某和三個孩子,本意不希望發生如此嚴重的危害後果,其以為書本沒有被點燃,為了去找更容易燃燒的報紙而將該書本隨手扔在沙發上,並非故意引燃窗帘和沙發。通俗一點來說,她認為自己對四人的死亡結果只是一種過失。
瘟疫與法治
張三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用樹枝點燃一個焰高約20厘米的小火苗,將其分成兩堆后離開。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張三的行為顯然不會危及公共安全,不構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