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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如果肇事者只需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很多時候甚至是三方責任,就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張三開車把人碾了,最後發現原因是路上施工的井口蓋沒有蓋嚴。張三碾到井口蓋,車子失衡,把一個逆向行駛的騎三輪車的人給撞了。顯然,施工方、被害人和張三都有責任,最後認為三人負同等責任,也就是說張三隻負三分之一的責任,沒有達到主要責任,所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046 危險駕駛罪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財產損失不包括行為人自己的財產。
醉駕即醉酒駕駛機動車,它不包括毒駕,即便毒駕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也不能解釋為醉駕,這種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只有實質當然,沒有形式當然,屬於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同理,醉駕也不能包括醉酒駕駛輪船、飛機,畢竟機動車無法包容輪船、飛機這些交通工具。
這個案件大家不會陌生,對於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導致重大事故,應當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爭議,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另外一種常見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張三在限速80公里的路上開到了每小時120公里,超速駕駛,然後又回歸到正常速度。突然從草叢中鑽出來一個小孩,張三來不及剎車,就把他給撞死了。張三之前一段路的超速駕駛肯定違反了交規,如果不超速,他就不會在這個特殊的時間點到達這個特殊的地方,也就不會撞死小孩。
張三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越野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導致其駕駛的越野轎車與劉某駕駛的挂車發生碰撞,造成越野車上的乘客郭某受傷並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鑒定,張三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三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在交警詢問時,謊稱自己的姓名為李四,並編造了虛假的家庭成員情況,且拒不交待肇事經過。當日,張三逃離醫院,但昏倒在醫院門口。

045 交通肇事罪

對於第一種情形,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認為,由於乘客毆打行為直接導致了車輛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對此,乘客的行為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比如萬州事件的乘客。
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是《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超載超速是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見,刑法打擊的只是客運車的嚴重超載超速,貨運車超載超速並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另一個經典的案件是「我爸是李剛」的主角李啟銘案。當時,李少爺駕駛著他的黑色邁騰去河北大學接女朋友,在校園內加速狂沖,撞倒了路上的兩名女生,致一名女生重傷,另外一名女生被撞成輕傷。他撞人後沒有停車而是繼續飆車,最後李少爺被保安攔下來,還透露給保安一個天大的秘密「我爸是李剛」。五分鐘后,受重傷的女生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證實李剛是當地的公安局副局長。
第二檔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了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這是典型的緊急避險。乘客跟司機扭打在一起,司機緊急剎車,導致人員傷亡,甚至後車也發生衝撞,這對司機而言是緊急避險。但是乘客還是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你是檢察官,聽到律師的辯護,如何回應?
三組對比案例
法院最後認為成立,理由是張三的前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同時其在醫院治療時,謊報身份,且拒不向公安機關如實交待肇事經過,說明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張三擅自離開醫院的,應認定其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可見,只九*九*藏*書要逃避法律追究就可以理解為逃逸。
2.毆打行為不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但引發駕駛人員擅離駕駛崗位進行互毆,導致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間接引發交通事故的。
張三在交通肇事後即將被害人抱送附近診所求治,但診所說必須送縣醫院,張三速送被害人去縣醫院搶救,后認為被害人已死,遂將被害人拋棄在河灘上。屍檢結果無法確定被害人死於拋棄之前,還是拋棄之後。該案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罪,它必鬚髮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了交通法規且發生重大事故。違反交通法規和發生事故之間必須要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張三喝酒喝多了,在路邊車位停車睡覺,結果外賣小哥騎車太著急,撞上車後身亡。張三酒後駕車違反了交規,事實上也發生了事故,但酒後駕車跟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要張三停在劃定的車位里,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最後認為:祝在行駛的公交車上,無理糾纏並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並與司機爭奪公交車的變速桿,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雖然只發生撞斷路邊通信電線杆、公交車受損、部分乘客受傷、全部直接經濟損失近萬元的後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財產的公共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祝久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除了駕駛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騎自行車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甚至行人亂闖紅燈,導致後車連環追尾發生嚴重事故,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結果張三找了一個很厲害的辯護律師,律師提出一個新穎的辯護策略,認為屍檢結果證明是第二輛車碾壓而死,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輛車把人碾壓到重傷以上的結果。既然無法證明張三碾壓到重傷以上的結果,那就意味著第一撞沒有達到交通肇事的基本構成要件。既然沒有達到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要件,那也就不可能升格為交通肇事的加重構成要件!
祝久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有人平常車裡備瓶酒,等警察來了,當著警察的面把二鍋頭一口吹掉。他對警察說「不好意思,看到警察就緊張,緊張就喝酒。」這能規避法律嗎?很難查出他在見到警察前有沒有喝酒。司法解釋直面了這個問題,它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是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張三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想一想
在這個案件中,李少爺自然有肇事行為,也有逃逸情節,但逃逸和死亡有因果關係嗎?逃逸和死亡的因果流程是逃避法律追究使得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但在這個案件中,重傷的女生並沒有被耽誤救助時間,換言之即便李少爺送她去醫院,也無濟於事,所以法院認為逃逸與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最後認定李少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檔刑罰量刑,判處李少爺6年有期徒刑。
醉駕
連環肇事案
交通肇事並不一定構成犯罪
2018年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車駕駛員冉某正常上班,駕駛22路沿路線正常行駛。當天9點,乘客劉某在A站上車,其目的地為B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B站。劉某因不知道公交線路已改道且未理會司機的報站提醒,乘車過站后與司機發生爭執逾5分鐘,行至萬州長江二橋時演變九_九_藏_書成互毆,約2秒后司機冉涌失去對公交車控制,導致越過中心線后撞擊對向行駛的紅色轎車與護欄后落入長江中。事故導致司機及劉某在內的15人遇難。
鑒於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的連帶後果,所以有觀點認為醉駕沒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論處。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此處的交通事故必須達到犯罪程度。
從表面看,張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關係,但你隱隱約約是不是覺得有點不對勁?交通法規中禁止超速的內在目的,是為了保持駕駛者的控制能力,能夠在出現突發|情況時做出剎車、避讓或者停車等反應,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時間點到達特殊的地方。在本案件中,張三控制能力並沒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駕駛,因此從實質看超速和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常見的交通肇事案
這種加重情節相當於我們一步一步走台階,第一級台階是3年以下,那第二級台階就3到7年。你如果要走到3到7年這個台階,先要經過第一級台階,因此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首先要成立交通肇事罪。
按主客觀相統一學說,第一在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是過失,客觀上張三逃逸且對方死了,但逃逸不是指離開現場,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張三是在受害人死後逃避法律追究的,是死亡致人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所以只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檔——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祝在揚州市廣陵區灣頭鎮搭乘12路無人售票公交車,因未及時購票而遭到司機的指責,祝遂生不滿,便辱罵司機,並上前扇打司機的耳光。司機停車后予以還擊,雙方廝打,后被乘客勸止。司機重新啟動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祝久平再生事端,勒令司機立即停車,並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並與司機爭奪公交車的變速桿,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猛然撞到路邊的通信電線杆后停下。結果通信電線杆被撞斷,車上部分乘客因此受傷,公交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近萬元。
比如張三凌晨3點收工后喝了3瓶啤酒,車停在夜宵攤門口,張三家住在夜宵攤對面。車位就在夜宵攤5米外,張三怕第二天早上被警察貼條,一看路上沒有一人,於是把車開到5米外的車位停好。從形式上看,這符合了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這可能就屬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粗略估計,兩瓶啤酒或者三兩白酒,就能達到醉駕標準,喝酒之後千萬別開車!
法治的基本要義是要培養民眾的規則意識,無論尊貴、卑賤、富裕、貧窮,都要受到規則的約束。如果人們非但不願意遵守規則,反而視遵規守法為弱者的行徑,那麼你我是否也會遭遇萬州事件,就只能聽天由命了。
法院之所以認為張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慮很難證明張某某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存在主觀故意,所以最後以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邏輯上來說,加重構成應該先符合基本構成,就像剛才說的走台階,要一級一級往上走。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如果認為交通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必須符合基本構成要件,那麼大部分的逃逸致人死亡都無法認定,因為現有的鑒定技術,很難鑒定出逃逸之前的行為導致了重傷以上結果。因此,這種邏輯會導致法律出現嚴重的不公平。
醉酒駕車一律構成犯罪嗎
比較重要的判例如陸某某、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1.毆打行為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從而直接引發交通事故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兩種排除犯罪性|事由,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緊急避險。

總結一下,剛才我們講第二檔,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需要符合基本構成要件,但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不需要符合基本構成要件。
第三個案件更為複雜,王六在普通道路上撞read.99csw.com人,被害人躺在路上,半小時后王七從此經過,再次碾壓被害人。現在鑒定不出被害人是死於第一撞還是第二撞。如果是第二撞造成死亡,王六可能構成逃逸致人死亡,如果是第一撞就造成死亡,王六就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當區分不了時,從有利於行為人的角度進行推定,只能推定王六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兩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訴,但法院最後認為陸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從寬情節,判其有期徒刑8年。對於張某某,法院則認為其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司機的責任
想一想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本身是不構成犯罪的,除非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六種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這六種情形是:酒駕、毒駕、無證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失靈、沒有牌照或者嚴重超載,以及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關於連環肇事案還有很多問題值得討論。
具體到重慶萬州的同類案件,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導致惡性|事故,如果兩人沒有死亡,那就涉嫌犯罪,也一定會涉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適用問題。
逃逸致人死亡
有種情況比較有趣,張三開車,李四別了他一下。張三很生氣,馬上別了回去。兩人對著別,就在路上不停地別來別去,互相開鬥氣車,所幸沒有造成什麼事故。但是,其實兩人的行為都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屬於共同犯罪。
李四開車把人撞了,誤以為被害人已死,下車撥打110報警電話,但是自始至終沒有透露自己的個人信息。案發地離警察局有點遠,警察花了2小時才趕到案發現場,被害人因在此期間無人救助死亡。在警察趕來之前,李四跑了,第二天下午4點李四投案自首。本案中李四對死亡結果是過失,客觀上逃逸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屬於逃逸致人死亡。
對正在進行的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所以乘客在打司機,張三從旁邊氣不過,拿著一壺開水從乘客頭上澆了過去,乘客吱哇亂叫,這直接認定為正當防衛。
上海有一個真實的案件,張三開車把人給撞了,事發點在外環路,屬於快車道,車流量極大。張三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直接跑了,5分鐘后另外一輛車把躺在地上的傷者碾死了。法院認為,因為事故發生在快車道,肇事者把人撞了又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性措施,被害人被後車碾壓是極高概率事件,所以主觀心態應當推定為主觀故意,最後張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陸某某當班駕駛無人售票公交車,當車行駛至市區某站時,被告人張某某乘上該車。陸某某遂叫張往車廂內走,但張未予理睬。陸見上車的乘客較多,再次要求張往裡走,張某某不僅不聽從勸告,反以陸某某出言不遜為由,揮拳毆打正在駕車行駛的陸,擊中陸的臉部。陸某某被毆后,置行駛中的車輛于不顧,離開駕駛座位,抬腿踢向張某某,並動手毆打張,被告人張某某則辱罵陸某某並與陸扭打在一起。這時公交車因無人控制偏離行駛路線,公交車接連撞倒一相向行駛的騎自行車者,撞壞一輛計程車,撞毀附近住宅小區的一段圍牆,造成騎自行車的被害人龔某某當場死亡,撞毀車輛及圍牆造成財物損失人民幣超2萬元。陸某某后投案自首。
從這個法條文的規定,大家會發現,發生事故之後,行為人會產生兩個義務,一個是報告義務,一個是救助義務。
第一檔是基本型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九_九_藏_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三開著貨車,在拐彎的時候「咯噔」一聲,以為碾了一塊石頭,沒多想就開走了。回到家發現輪胎上有血,回憶起剛才的咯噔之處,開著車返回,發現那旁邊圍著許多警察,他很害怕就走了。其實被害人在被撞時就死了,請問在這個案件中張三應怎麼定性?
所以,張三和李四相比,從刑罰來看,李四判得更重。張三拘役結束后是不能做律師,但是李四徒刑結束后還是可以從事律師職業的。
危險駕駛罪的刑罰雖然不重,只有拘役,但它畢竟是故意犯罪,有很多連帶的後果,比如《律師法》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超載超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行為。此罪的刑罰不重,僅處拘役和罰金,包括四種行為方式:飆車、醉駕、超速超載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罪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法條規定了三種級別。
在第一種情形中,值得研究的是司機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祝久平案中,司機回擊這是人之常情,很難想象被毆卻不還手的現象。但是,在從事高度危險的職業中,人之常情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明知回擊行為會引發車輛失控的嚴重後果,但卻輕信可以避免,或者疏忽大意根本沒有預見會出現如此嚴重的後果,這應當認為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當然,過失犯罪,只有出現嚴重的實害結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祝久平案中只出現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而無實際的嚴重後果,所以自然無法追究司機的責任。
追逐競駛
最後一種危險駕駛罪,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但是這會出現一個怪異的現象,張三醉酒駕車,沒有發生任何事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屬於故意犯罪。李四醉酒駕車,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卻屬於過失犯罪。因為交通肇事罪對於違反交通法規(如醉酒駕車)是故意的,只是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但整體上還是認為是過失犯罪。
你會發現,在前幾類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中,都沒有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但運輸危險化學品卻有這個限定。所以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前三類危險駕駛都是行為犯,並不需要證明危險駕駛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比如張三喝了四兩白酒後醉酒駕車,張三被查后辯解說自己平常的酒量兩斤起步,喝這點酒一點都不影響開車,反而更加清醒,這肯定不能作為辯護理由,只要故意達到醉駕程度,自然就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這類危險駕駛罪重,司法機關必須證明運輸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才能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導致重大事故,存在兩種情況。
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都構成犯罪,只有下列的情況才構成犯罪。
緊急情形中的阻卻事由
第二種是更為加重的加重情節,其刑罰幅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釋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報警、自首或者害怕遭人毆打而離開現場而後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責任的,不屬於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1116號邵大平交通肇事案的指導案例中明確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連環肇九九藏書事案會涉及比較複雜的定性問題,也是日常高發的交通肇事案件。
最嚴重的是第三檔,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個案件是李四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上,半小時后王五從此處經過,再次碾壓被害人。結果查明王五碾壓之前被害人就死了,也就是說被害人死於第一次撞擊。因此,李四屬於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不屬於逃逸致人死亡。
第一種加重情節,其刑罰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如果你乘坐的公交車上,乘客與司機發生了爭執,你該怎麼做?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
有人提出對於醉酒駕車沒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論處,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
這裏涉及對刑法體系性的認識,雖然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醉酒駕車,無論是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都可以構成犯罪。但是《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中有一個但書條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同時也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些總則的原則性規定對於刑法分則中的任何犯罪甚至故意殺人都有約束力。所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交通肇事罪有兩種加重情節,其刑罰也加重。
現在有意見認為應該在危險駕駛罪裏面增加貨運車超載的情形,也有意見認為這樣立法有可能導致處罰範圍擴大。對於大貨車司機超載行為,當然應當嚴肅處理,但是一律通過刑罰措施來治理,並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罰只是治理社會矛盾的最後手段。
撞人後逃逸,罪加一等
最高法公布的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顯示,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醉駕型的危險駕駛罪已經成為當前第一大刑事案件。
首先,張三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是過失,客觀上有逃逸。逃逸和李四死亡有因果關係,雖然死亡是第二輛車導致的,但是這種介入因素沒有切斷因果關係。張三自然構成逃逸致人死亡罪。
張三夜晚駕車經過無照明路段時,不小心撞倒李四,後繼續前行。數小時后,王五未注意,駕車從李四身上軋過。最後查明是第二輛車把李四碾死了。張三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也就是所謂的飆車行為。追逐競駛最核心的點是「競」,它一定要有競賽、比拼性質。它可能是多個人競駛,也可能是一個人競駛,比如有人專門追警車,還有人專門追救護車,當然還有人專門比計時賽看誰開得快,像最著名的京城二環十三郎案。二環路全程32.7公里,飛車高手在晚上九、十點鐘正常車流量的情況下,13分鐘能開完,史稱二環十三郎。一撥玩車族在比誰開車開得快,這就是典型的追逐競駛。
「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學說。首先,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如果是故意,就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一般說來,肇事後單純的不救助只能推定為過失。當然如果有把被害人轉移到荒郊野外,或者回輪碾壓,或者下車傷害的舉動,自然可以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為故意。其次,在客觀上,逃逸和死亡之間一定要存在因果關係,逃逸發生在死亡之前,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對於第二種情形,車輛失去控製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駕駛人員擅離職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毆打行為又是引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其對毆的唯一原因。對此,乘客和司機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則存在一定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