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金融犯罪
傳銷方式集資,是不是一種集資詐騙罪?
顧老闆和黃老闆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056 信用卡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複雜法益,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財產權利,屬於詐騙罪。
黃光裕,原國美集團的老闆,2004、2005、2008年三度問鼎胡潤百富榜之大陸首富,在2006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0年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有一個奇怪的案件和養殖美洲大蠊有關,大家可能不知道美洲大蠊,但是蟑螂都不會陌生。南方會飛的大蟑螂叫做美洲大蠊,北方那種小蟑螂叫做德國小蠊,其實這兩種蟑螂都原產非洲,後來為什麼分別冠名為美洲大蠊和德國小蠊就不得而知了。
黃光裕案
這些人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呢?
最知名的P2P案件之一莫過e租寶事件。該案受害者遍布全國各地,涉及115萬人,集資資金共計762億余元,未兌付款項380億元。判決書指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
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定產生在貸款之前,但是所有的人被抓都會說「我想還」,於是就需要用證據推定,這也是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最大的區別,在客觀上它們的方法是一模一樣的,都是騙取銀行的貸款,但關鍵要看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為了避免這樣的爭辯,後來規範性文件對特定性做了一定的限制: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這兩種情況依然符合社會性。
054 非法集資犯罪
對七種上游犯罪以外的犯罪進行洗錢,應該如何處理呢?
基本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司法解釋,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所以大家向銀行貸款一定不要欺騙。
3.利誘性。所謂利誘性就是明天會更好,你把錢給我,我讓你錢生錢。
其實大家在生活中會看到,許多小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很多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資金,無法從銀行貸款,就只能向公眾集資。對這部分的犯罪沒有打擊的必要,因為它沒有動搖金融管理秩序。司法解釋也指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億萬富姐」吳英案
顧老闆構成貸款詐騙罪嗎?不妨再思考一個更為經典的案件。
貸款詐騙罪,主觀上一定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
上游犯罪是一個非常形象https://read•99csw.com的說法,洗錢是把上游犯罪流下來的錢洗乾淨。2001年美國9·11事件后,《刑法修正案(三)》又把恐怖活動犯罪增加了進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又增加了三種上游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想一想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涉嫌集資詐騙共計近3.9億元。
曲滬平案
055 集資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特殊的詐騙罪,它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最後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產。主要有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等,不知是不是因為騙子太多,所以規定了那麼多詐騙類的犯罪。
刑法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構成盜竊」,由於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是1000—3000元,而一般的信用卡詐騙罪入罪標準是5000元,所以正確區分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就顯得尤為重要。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法律和司法解釋經常突破機器不能被騙這個原理。因為現在的信用卡經常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機器中使用,法律邏輯必須遷就經驗理性。所以,司法解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搶劫信用卡並使用,依照盜竊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無須區分對機器和對人。
4.社會性。最關鍵的特徵是它必須是向社會公眾,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向特定的個體比如說向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那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你會發現,在客觀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性都具備了,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所以關鍵要看其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機器不能被騙」是法律上的一個基本邏輯,比如張三拿著一張門禁卡插|進ATM機,結果吐出1萬塊錢,這就不算是騙,而是偷,因為這根本都不能算信用卡;或者李四指著ATM機,說:「給我吐錢,不吐錢我打你。」結果ATM機抽風了,真吐錢了,這依然是盜竊,不是搶劫,因為ATM機不能被騙,也不可能被搶。不要認為這是笑話,2018年雲南羅平就有三個來取款的女生,發現ATM機自己吐錢4900元。還好她們選擇了報警,如果當時她們起了貪心,把錢拿回去,那就麻煩了。因為,這不是騙,而是偷。盜竊罪的成立標準只要3000元就夠了。
機器能不能被騙
052 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
首先,《公約》對洗錢犯罪規定了特別的域外管轄權。無論對上游犯罪是否有刑事管轄權,只要洗錢行為發生在國內,該締約國就可以直接依據本國法律進行管轄。如我國某官員受賄后,通過金融機構將賄賂款匯至美國,作為締約國的美國就可直接依照本國法律對中國官員進行處理。
2018年,大量的P2P平台爆雷,出現了一大批金融難民。
2.公開性。通過媒體等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口耳相傳。
2005年,中國的樓市開始高漲,國務院要求各銀行自查風險。結果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發現有嚴重的違規放貸行為,有一個叫曲滬平的人,居然向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高達數億九*九*藏*書。你想一想,個人買房向銀行能貸數億,還是2005年,這多麼可怕。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的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平台就相當於一個在網上把借款人和出借方撮合起來的平台,它並不保證出借方一定能夠獲得保本保息。在某種意義上,平台就相當於媒婆、紅娘,把男女雙方介紹成對,並不保證兩人就一定能結婚,也不保證婚後就一定幸福美滿。
信用卡逾期與惡意透支
信用卡套現
想一想
想一想
e租寶發布的投資項目70%都是虛假的,公司高管大肆揮霍集資款項,公司負責人丁寧把集資款中的12億「贈予」張某、王某、謝某等e租寶高管,最後出現潰爛局面可想而知。
信用卡套現,就是指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套現」其實是銀行的業務,如果你沒有銀行執照卻染指這個業務,那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養殖蟑螂案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新罪,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如下行為方式,使用偽造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
所有的非法集資犯罪,在客觀上其實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以這個罪名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性罪名。
2005年12月,聯合國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國際司法協作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前景,試圖斷絕腐敗官員出逃國外的後路,讓其竹籃打水一場空。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如下。
吳英案件中辯論的焦點就是特定性和社會性。吳英的辯護律師指出,吳英的11名借款對象均是其親朋好友,並非社會公眾。但是公訴人指出,吳英的這些親友下面又有無數個下線,比如說林某有數百個下線,林某一人就提供吳英數億元的集資款。這毫無疑問是社會性。
隨著一大批這類案件的出現,《刑法修正案(六)》就規定了一個騙取貸款罪,算是填補了這個法律漏洞,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此罪名對於顧老闆和黃老闆是沒有溯及力的。
張某為了買房,通過偽造相關材料,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300萬元,后無法歸還銀行本息,張某構成哪項罪名?
蟑螂也有利用價值,比如可以入葯。王某、吳某、徐某等人成立了一個公司,宣稱公司能夠利用美洲大蠊生產預防癌症的食品和藥酒,並與養殖戶簽訂回收合同,承諾實行最低價保護制度。大量的農戶高價購買他們的美洲大蠊幼蟲,並與公司簽訂了《美洲大蠊養殖回收合同》,承諾4個月後美洲大蠊幼蟲長成成蟲后高價回收。但其實,該公司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王某等人拿到錢后也根本沒有投入生產,只是揮霍浪費,最後還捲款潛逃。養殖戶培育的成千上萬的美洲大蠊除了毀滅,別無他法,也不可能放蠊歸山啊。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通俗來講就是把黑錢變成白錢。
其次,《公約》建立了贓款剝奪制度,這是對外逃官員的釜底抽薪。《公約》規定了一整套完備的境外追逃、追贓機制。它包括直接追回和間接追回兩套機制。直接追回是指締約國可以在贓款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外逃官員的貪腐所得。間接追回也即締約國可以徑直在本國對腐敗官員提起訴訟,根據生效判決請求贓款所在的締約國對贓款予以沒收。為了更具操作性,《公約》甚至還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相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腐敗犯罪所得資產,以便進行資產返還。在這個背景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有重要的修改。九*九*藏*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認定此罪有四個標準。
其實,黃光裕在2006年就因為涉嫌騙貸被公安機關調查。黃光裕經營的第一個地產項目是北京鵬潤家園項目,離金融街大概6公里。1999年,鵬潤家園一期落成后,銷售不佳。為了解決資金問題,黃光裕採取了虛假按揭的方式從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套取資金。據稱,黃光裕當時弄了大量的個人身份證向銀行辦理虛假按揭,得到了約3億元的資金。此外,黃光裕還被認為利用一家擔保公司從銀行騙取了約4億元的汽車貸款,也是利用給職工買車的幌子,當時的車貸一度是零首付,在手法上與騙取房貸類似。
現在私下提供信用卡套現的人並不少見,各種街邊的小廣告都貼著信用卡套現,這其實都可能構成犯罪。現在還有很多年輕人循環套現,以卡養卡,這一般不屬於犯罪,但如果哪天資金鏈條斷裂,還循環套現,就有可能逼近惡意透支了。所以一定要有好的用卡習慣,不要過度超前消費。
套現者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屬於惡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比如張三到超市去買花生,張口就要買30萬的花生。老闆嚇壞了,說店裡總共兩包花生。張三說「我不真要花生,我刷30萬,你把30萬塊錢給我行嗎?」老闆說:「我瘋掉了嗎?!」張三承諾給老闆1萬提成,老闆答應了。超市老闆就屬於提供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張三從套現之初就不想還錢,構成惡意透支,定信用卡詐騙罪。
當前,外逃人員經常通過洗錢的手段進行資產轉移,以設立各種空殼公司、離岸公司、虛假交易合同來運作,以逃避監管,有時很難發現,比如張三是官員,受賄驚人,準備外逃,找了一個外貿公司和境外某企業簽訂一份虛假的二手飛機交易合同,通過外貿公司把贓款匯至境外企業,境外企業收到錢后扣除必要費用,把錢存入張三設在瑞士銀行的賬戶。因此,打擊洗錢不僅要完善國內的監管,還要依靠國際的司法協助。
制止洗錢
洗錢(Money laundering)這個名詞還真和洗衣店(laundry)有關。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有一個犯罪團伙,請了一個高才生做財務總監。他開了一家洗衣店,為顧客洗衣物。然後把洗衣所得與賭博、走私等犯罪所得混在洗衣收入中,最後通過納稅申報,扣除稅款后,黑錢就被洗白。
構成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但這種事實成立並不一定需要以犯罪論處,比如張三販毒,李四洗錢,但李四案發時,張三死亡,或者張三雖然是大毒梟,但居然只有13歲,這些都不影響李四洗錢罪的成立。
這項司法解釋是在回應孫大午案所引發的爭論。孫大午是一位著名的民營企業家,1989年,孫大午創立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他所創辦的大午集團有1千多職工,企業有工廠、公園、學校、醫院。大午集團很有企業責任,在大午醫院里,職工和村民每月只用1元,就能享受合作醫療。1996年開始,大午集團採用「職工入股」的方式融資,後來逐漸擴大到附近的村民,利息都比銀行存款高。2003年5月29日,孫大午被指向3000多戶農民借款達1億8千多萬元,被捕入獄。徐水法院以「非法吸九-九-藏-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孫大午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這個案件引發了極大的爭論,很多人認為孫大午根本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在無罪說和有罪說中顯然採取了定罪但免刑的折中立場。
其實不太容易認定,因為認定貸款詐騙罪必須要證明在貸款之前就有非法佔有,也就是不想還錢的目的,而這個目的是很難證明的。在上述兩個案件中,顧老闆和黃老闆應該都是想賺了錢再還回去,所以很難推定他們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法院以集資詐騙等罪判處丁寧、丁甸兄弟無期徒刑,張某等20多名高管獲刑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其中以行業專家的身份加入e租寶,為其站台和背書的學者楊某,也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
銀行有沒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是完全一樣的,最大的區別就體現在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是行為人吸納資金之前想不想還的問題,這點很像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10年,但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什麼是洗錢
司法解釋規定了一些推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這六點都是根據生活經驗來進行推定的。
洗錢的本質就是用各種方式掩飾黑錢的來源和性質,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洗錢有:賭博式洗錢,黑錢放進賭場,最後回收的錢就相當於被部分漂白了,因為搞不清楚錢是怎麼來的;混業經營式洗錢,就是把合法的生意跟非法的生意摻在一起,最後也能把錢漂白;匯款式洗錢,通過銀行的方法把錢給轉出去,也是典型的洗錢;跨境式洗錢,只要把犯罪收益帶出境外都叫洗錢。比如,在深圳灣口岸客運出境車道,一輛前往香港的兩地牌小客車,被發現車中央扶手箱位置有一個特製暗格。拆開一看,裏面有金磚44塊,每塊重1千克,合計44千克,初估價值逾1000萬元。如果司機將他人受賄所得換成黃金帶到香港,這顯然可以構成洗錢罪,當然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
信用卡逾期的現象並不少見,那是不是發卡銀行只要催收,持卡人沒有歸還,就可以推定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不一定。哪怕催收100次,持卡人客觀上一直還不起,也不能直接證明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為非法佔有目的一定要產生在透支前。
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洗錢罪,1997年刑法才規定洗錢罪,但當時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只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這三種犯罪。
想一想
e租寶案中,許多人傾家蕩產,跳樓自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不知還在服刑或者已經出獄的涉案人等良心是否還有不安。當然,在某種意義上,丁寧、丁甸兄弟要感謝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因為這次修改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條款。
非法集資犯罪不是一個法定概念,在我國刑法中其實沒有非法集資犯罪的分類,它是一個學理概念。我國刑法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共有七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
非常獨特的一個現象是,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入罪標準比其他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都要高。2009年的司法解釋認為一般的信用卡詐騙,只要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達到了犯罪標準,但是惡意透支型卻要達到1萬元才可入罪,2018年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標準把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標準提高到5萬,其他類型則保持不變,還是5000元。這可能是考慮惡意透支型這種信用卡詐騙是最https://read.99csw.com常犯的一種類型,畢竟手上有卡和手上無卡相比,前者更容易激發人的犯罪慾望。
為了鼓勵行為人及時還款,新的司法解釋還把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時間點推遲到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立案前還的錢都不再計算為透支數額。而且,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相應刑罰,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甲盜竊了乙的借記卡與身份證,記下了借記卡的卡號后將借記卡偷偷放回原處。隨後,甲持乙的身份證並冒充乙向銀行掛失,由於甲能向銀行工作人員準確提供借記卡的姓名、卡號與密碼,使銀行工作人員信以為真。但甲並沒有要求銀行工作人員為其補辦新的借記卡,而是讓銀行工作人員將乙借記卡中的7000餘元全部轉入自己的另一借記卡。甲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現在幾乎人人都有信用卡,而且根據立法解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具備任何一種功能都叫信用卡,所以借記卡也屬於刑法意義的「信用卡」。花唄、白條這類互聯網信用支付產品也是信用卡,因為這些平台都具有金融牌照。
按照規定,平台是不能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也不能直接或間接接受、聚集出借人的資金,更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但是,很多P2P平台對這些禁令全都置若罔聞,爆雷也就在所難免。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想一想
053 洗錢罪
信用卡詐騙罪
P2P理財案
惡意透支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
銀行貸款要當心
後來越查越覺得觸目驚心,與曲滬平有關的住房貸款竟達91筆,包括浦發銀行陸家嘴支行89筆、盧灣支行2筆,金額估計在4億元左右。這些貸款被用來購買上海中心城區黃浦、盧灣、浦東等地的高檔物業。貸款的代理人全是曲滬平,提供按揭中介服務的均為上海優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老闆是美籍華裔顧某。顧老闆假借他人名義向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套取銀行的貸款來炒房。等樓價高漲之後,公司再拋售房產。據說後來一個保安驚奇地發現自己居然買了房,而且還是高檔樓盤,還有人每個月為其支付月供,所以要求住進去,這才東窗事發。
e租寶事件
騙取貸款這種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張三買房向銀行貸款,用的是假流水,假收入證明,就可能涉嫌此罪。很多人貸款出來的錢是願意還的,但這不是辯護理由,如果連錢都不想還,那就是更嚴重的貸款詐騙罪了,騙取貸款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但貸款詐騙罪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所有的行為人在被抓時都會說自己其實想還錢,只是最後對形勢出現誤判還不起了,才出此下策走為上策。因此,司法解釋對非法佔有進行了規定,主要是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進行推定。比如集資后不用於生產經營,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或者攜帶集資款逃匿的,這都可以推定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顯然,在養殖美洲大蠊養殖案中,是完全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